自媒体著作权的侵权反思
——以“周冲洗稿”事件为例

2019-02-20 03:06李晓
视听 2019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原创公众

□李晓

一、自媒体著作权的基本问题

(一)自媒体著作权的侵权案例分析

在2018年年初六神磊磊发文称,自己发表的原创文章被人“洗稿”了,并称周冲发布的《郭襄与张三丰:你的风陵渡,我的铁罗汉》与自己的文章《一百年:你的风陵渡,我的铁罗汉》相似,六神磊磊指出在文章中从标题开始就有多处地方相似。自媒体人周冲将六神磊磊发布的原创文章进行删减、语序调换、同义替换,对文章重新排列组合之后,贴上原创标签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上。

从微信公众号和个人账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趋势可知,自媒体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在近几年愈发严重。自媒体人的“洗稿”行为就是将原稿中的词序、语序进行调整,甚至同义替换,使语句重新组合,拼凑得出的文章。虽然“洗稿”行为受到自媒体人的唾弃,但是“洗稿”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只能受到舆论的谴责。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洗稿”行为可能会侵权著作权,也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现有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的划分什么是“洗稿”侵权。

(二)自媒体“洗稿”现状

自媒体“洗稿”行为虽然不断,但是对于“洗稿”的整治也一直在路上。在自媒体迅速发展的时期,有些微信公众大号就是一个大型的“洗稿工厂”,与之前简单的复制粘贴的抄袭相比,通过“洗稿”的方式进行抄袭显得更加高级,“洗稿”既不容易让人察觉,又能够获得较高的点击率,许多自媒体人通过这种方式来走捷径,获得超高点击率,但是对于费尽心血写出原创内容的作者来说是一种伤害。“洗稿”这一侵权行为并不是对文字的简单复制,而是将文章中的创意和思路变成自己的原创。有些“洗稿”不仅可以完美地规避某些自媒体平台对于自媒体人的原创保护机制,甚至在法律上也很难认定其“洗稿”行为。

(三)自媒体“洗稿”侵权的认定

“洗稿”侵权的认定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在我国现存的法律中,主要有两种认定尺度。第一种是“整体观感法”,就是观察者对两篇文章进行整体上的内在感受,判定文章内部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第二种是“抽象过滤法”,在认定两篇文章具有“实质性相似”之前,先将原创文章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要素过滤出去,再将过滤后的原创文章与被告文章加以比较,判断是否有“洗稿”侵权,这种方法又称为“抽象-过滤-比较”的三步法。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在认定“洗稿”侵权行为时可以考虑国内的司法实践,首先运用“整体观感法”对两部作品中的创意、表达、结构以及文章的内在逻辑和思路进行判定,如果按照“整体观感法”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文章就构成侵权。

二、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现状

(一)自媒体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保护的原创作品应该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原创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其次原创作品可以进行复制传播;最后原创作品必须具有独立创造性。因此,自媒体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原创内容,应该在艺术、文学、科技等领域具有独创性,是自媒体人的智力成果,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逐步从互联网时期慢慢进入到自媒体时期。自媒体平台的功能越来越多元化,受众的数量不断增长,不管是从法律方面还是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方面来看,保护自媒体著作权不受“洗稿”侵害,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

从法律方面来看,保护自媒体不受“洗稿”侵权行为的损害,实施自媒体著作权保护,是我国不断保护创造力、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任务之一,这也反映了我国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趋势。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方面来看,自媒体人通过不断地制造爆款原创内容,每天以极高的更新频次,不断吸引着受众的关注,实现流量的变现和可持续经营,整体上带动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三)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困境

在自媒体著作权侵权法律实践中,首要任务不是“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而是即使认定为“洗稿”侵权,依据法律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也非常有限,往往并不能真正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

自媒体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非常高。首先,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自媒体领域的侵权行为还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的往往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是这份条例并没有具体到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的现行办法。其次是举证艰难。由于在网络上的媒体作品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太相同,自媒体领域的“洗稿”侵权手段的升级,需要原创作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比较,才能确定是否构成了“洗稿”侵权。最后,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漫长。在自媒体时代,更新换代非常快,往往是这个案件还未审理清楚,新的案件又来了。

三、自媒体著作权的保护建议

(一)强化自媒体平台的监管

自媒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获取利益的同时,还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监督和控制自媒体著作权侵权事件的发生,加强对侵权投诉的审查和管理,及时删除、封锁或清空侵权内容。自媒体平台要不断提高技术,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保护自媒体著作权人合法利益。

例如,微信宣称已建立起“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公众平台整体运营保护”以及“全电子化侵权投诉系统”三位一体的品牌保护方案。微信公众号运用先进的技术对自媒体人进行监督和干预,将微信中的公众号列入审查的范围,针对公众号上发布或推送的文章,控制其剽窃和未经授权重新出现的其他已发布文章的重复率。腾讯公司的这一做法真正保护了自媒体人的著作权,保护了自媒体人原创的积极性,促进了信息的良性传播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建立自媒体著作权的侵权惩罚机制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传播方式和手段千变万化,自媒体经营模式不断创新,根据现存的法律法规,并不能解决不断涌现的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自媒体著作权的侵权惩罚机制,构建自媒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许多自媒体平台针对自身发展需要,也制定了一些惩罚办法,但是其作用有限,无法对自媒体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例如,腾讯针对微信公众号上的抄袭惩治机制:经核实如果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将对侵权内容进行删除、屏蔽或清空等处理,同时也将视行为情节对违规账号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账号封禁甚至注销的处罚。最大的惩罚可能就是封号,但是与“洗稿”所获得的利益相比微乎其微,这就很难对自媒体用户产生行之有效的约束力。

(三)提高媒体和公众的著作权意识

在一个知识极度丰富、信息爆炸的时代,自媒体人想要在家里闭门造车已经不可能了,大多数自媒体人在网上发表文章或观点时,都会搜索相关题材,查找相关资料,看看是否有需要的信息可以借鉴。判断一篇文章是借鉴还是抄袭,是再创作还是“洗稿”,关键在于观点有没有原创,思想有没有提升。因此,我国的新闻媒体或者教育培训等机构,应以不同的形式来增强公众的著作权法律知识,提高自媒体行业自律,从源头上减少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本文以“周冲洗稿”事件为例,反思自媒体著作权的侵权问题。2018年年初的“周冲洗稿”事件反映出了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的普遍现象。自媒体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中,自媒体的竞争已经进入到了白热化的阶段,各种信息日新月异,原创的优质内容是自媒体的核心竞争力。要想获得源源不断的优质原创内容,需要从平台的技术监管、法律法规的惩治机制和行业自律等各方面加以规范和约束,积极寻找解决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办法,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形成良好的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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