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派驻机构改革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派驻机构自身的“探头”作用,与被派驻对象的互动更为直接,因此仔细观察派驻机构的实际运作,也是理解国家监察权对被监督对象实际工作影响的方便窗口。
从党的十八大以后,派驻机构改革是逐步展开的,一个简单的逻辑就是,哪个领域的反腐败成为焦点,相应的派驻机构改革也延伸到哪个领域。最新的大动作是金融反腐。在不久前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无论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还是中央纪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2019年要加大金融领域反腐败力度。从全会透露出的信息看,对于金融领域的腐败问题,判断的措辞是严厉的,金融领域被指非法利益诱惑巨大,圈子小、裙带關系交织,容易形成利益团伙。最关键的是这句话:金融领域腐败存量多、增量不断,不收手、不收敛问题突出。
目前,向15家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的纪检监察组已经陆续到位。
派驻机构改革有两个重要的文件,一个是2014年12月的《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出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一个是2018年10月的《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从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到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等,派驻全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简单来说,派驻机构是监督“条条”的。怎么监督“条条”,怎么在“条条”里面有效贯彻执政者的决策部署,历来是监察制度建设所要重点考量的目标。所以,派驻的历史说起来是很长了,并不是新事物。在古代中国,监察制度不断成熟,明朝就在中央六部里面专门创设了对口监督的六科给事中,直接对君主负责,所有政令都必须经给事中审核过后方能转诸司奉行,并且辅之以精巧的制度设计,比如品级低、权力大,以小官制约大官,无论监督动力还是监督威力都很大。新中国成立后也实现过派驻,1962年9月以后,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国务院 40 多个部门先后建立常驻监察组,实行有重点的派驻。
从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到现在的派驻机构改革,充分发挥了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所谓驻的优势,很容易理解,派驻可以大大减少原来监督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派的优势体现在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统一领导,首要任务是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司局级干部。如果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中管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等,要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而对非中央管理的司局级以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等,派驻机构负责审查调查。此外,还要建立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情况报告、驻在部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制度。
一场金融反腐风暴,“大鬼小鬼一起抓”,已经是非常明显的事情了。从最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中管金融企业召开的年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公开信息看,普遍都提出要加大查处力度,有力削减存量,对符合留置条件的要果断依法采取措施等。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但毫无疑问,没有脱离业务的政治,尤其是派驻监督对象扩展到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高校等身上,它们的行业特点又各有不同。不排除有各种不适应的出现。对于被监督对象来说,可能有的会错误地以为派驻干部“不懂业务”,还“增加了不少干事的麻烦”。对于派驻机构来说,挑战在于,一场风暴下来,那些很明显的、一查一个准的违纪违法会很快减少,面对的越来越多的是“模糊地带”,可以说,业务性和专业性越强,这样的“模糊地带”就越大。这对派驻干部的业务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避免的是被监督对象虽然习惯了在有约束、有规矩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但做事的手脚也被束缚住了。
如何让被监督对象既习惯于在监督下做事情又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就要处理好政治和业务的关系,让监督在党纪国法的轨道上日益规范化和标准化。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人士的话说,既要敢于碰硬、敢于查处,又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更加谨慎、更加准确,更加讲究政策、更加注意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之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