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餐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