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柱 朱联平
(1南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南通 226019;2中共南通市委党校 哲学党建教研室 江苏 南通 22600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奋斗探索和选择的结果,是立足中国国情和符合时代发展实际的唯一正确的制度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制度形态,在社会主义改革以及国家政权巩固的一系列制度与机制建构中,必然经历一个与时俱进地创新和完善的过程,而这个创新的逻辑过程显然又以一定的目标和原则为发展前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实践探索与选择的历史产物,但仍要在时代发展变迁历程中保持自我创新、修整与完善的自觉机制。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实践探索与选择的历史产物。近代以来,中国各种政治力量竞相登场,在经历多种政治和社会模式探索与尝试均告失败的情形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选择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决定了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必然性。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前提和基础。英国历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在1972年出版的《历史研究》一书中指出:“中国似乎在探索一条中间道路,想把前工业社会的传统生活方式和近代以来已经在西方和西方化国家生根的工业方式这二者的优点结合起来,而又避免二者的缺点……,如果共产党中国能够在社会和经济的战略选择方面开辟出一条新路,那么它也会证明自己有能力给全世界提供中国和世界都需要的礼物。”[1](P394)汤因比笔下的“中国”或“共产党中国”,指的是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的“中间道路”或“新路”,实质上是“共产党中国”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作为一位严肃的历史学家,汤因比对中国的期望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实践,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汤因比当年预言的正确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经历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同时立足中国国情和适应时代发展需要而探索出来的宝贵成果。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在历史发展中不断自我创新与完善。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成功应对了世界经济危机和国内外的各种挑战,这些都与中国共产党探索和选择具有生命力的制度紧密相关。从历史长河特别是近现代历史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正是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和不断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才成功走上了建设富强大国的发展道路。实践证明,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不可能有取得巨大成功并推动中国和平崛起的中国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乎中国国情,符合人民利益,适应世界潮流,是中国模式形成和发展的内生动力。
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制度本身,而是取决于制度相对于社会现实和发展阶段的合理性。原因在于:其一,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看,以经济基础为决定作用的社会变迁是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逻辑前提。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随着生产力要素的变迁、生产关系要素的变迁以及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形态的变迁,决定了社会各种制度变迁的历史必然性。处在发展变化中的中国社会昭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只有通过不断的自我创新,才能适应不断变迁的社会实际。其二,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适应程度来看,它对于中国国情的适应程度和匹配程度,显然是一种基于客观规律的现实选择。然而,阶段性的、持续的国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仍需要制度的适度性调整和不断演进,为政治目标提供符合不同时期的中国国情的制度支撑。其三,从制度的优越性及其有效功能发挥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存在某些体制缺陷和机制弊端,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借鉴和提升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继续探索、创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和时代发展的需要。
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创新,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以人为本作为其核心价值的目标指向,朝向中华民族复兴的强国富民梦想前进。围绕这一核心目标,全面落实政治制度创新、经济制度创新、文化制度创新、社会制度创新、生态制度创新,要通过具体目标的落实推进与聚焦核心目标来实现。
中华民族历史上最深刻的制度创新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建立起来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制度,它的重大政治使命乃是实现人民的政治解放和现代国家的建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为构建政治制度的科学实现机制,进行了不懈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探索,在政治制度创新上坚持积极稳妥、稳中求进的政治策略。政治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关键环节就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等核心领域的自我创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在党的十五大提出,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反复阐释并确立起来的治国理政的指导原则。历经多年的探索实践,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政治制度创新的改革目标,这就是:将党内民主视为执政党的发展目标,将人民民主视为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将法治社会视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目标,其目标指向是人民当家作主。
经济发展的最直接目的是使人民物质生活更为丰裕,生活水平和质量更加提高。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其直接目标就是要把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国各族人民,使其走上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按照党中央要求,到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小康社会的本质是共同富裕。同步富裕既不科学,也不可能,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达到共同富裕。在这一过程中,涉及许许多多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和完善。如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与改革、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推行、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推进,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在经济制度的深度和广度上全力推进与创新,努力消除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体制弊端和机制障碍。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人民普遍达致物质富裕的同时,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既是中国共产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所在,更是人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真实向往。经济越是崛起,越是需要文化的滋养和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发展的高度,全面部署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系列制度、举措,进一步吹响了迈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号角。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大文化设施工程建设,建构传统文化传承与中外文化对接机制,大大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为人民提供更加广阔的文化舞台,让一切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使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这些都是实现幸福精神家园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文化制度创新的目标所在。
社会建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但必须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来实现。中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时期,同时也面临许多重大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公平正义、失业就业、医疗教育、城乡二元结构等,如此众多的社会问题,处理不慎,就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众所周知,市场经济通常只能解决效率问题,对于社会的公平公正却无能为力。因此,只有通过建构合理有效的社会制度与机制来化解和疏通社会矛盾,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2](P165)这不仅是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整体战略理念下的社会治理制度安排,更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有力的制度与机制保证。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我国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高度来论述。要实现真正的国强民富,必须守住“绿水青山”。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瞩目成就,但环境、资源瓶颈制约也越来越大。如何让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伴随良好的自然生态,这就要靠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涝、潮、沙、水土流失四大灾害仍然威胁着中华民族,空气污染、水污染等生态问题仍在困扰着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一是加剧贫困程度;二是加剧经济和社会发展压力;三是加剧土壤流失、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尽管这几年生态建设成绩显著,但生态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并未从根本上遏制。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把生态文明观念贯穿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始终;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提出“五大发展理念”,“绿色”为重要战略理念之一被提上政治日程。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靠制度来完成,没有明确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几乎难以绘就“绿色”生态、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所以,水、土、空气保护与管理制度、环境责任追究以及损害赔偿制度等,从宣传教育层面上升到法律规范层面,必须形成共识,有效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3]这就决定了制度创新的科学进步方向和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建国70年来,尤其经历了改革开放40年各领域的制度创新,中国社会所取得的成就,人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领域权益的取得,已经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今天,我们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与自信,而这种自觉与自信更加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对于各个领域的制度建设,要以一种科学务实的改革理念与创新精神,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原则,努力实现其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加充分地展现出来。
所谓规定性是一种事物在“质”和“量”的内外结构上区别于另一事物的稳定状态。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创新的目标指向决定了其创新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探索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内容涵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构成的制度体系,包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等等。”[2](P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表现在哪里?就在于其“质的规定性”。“质是现象的定性,规定现象之特殊个性,因此使各现象能互相区别。”[4](P99)制度中的“质的规定性”是由制度体系中根本层面的制度决定的,反映了制度体系的本质内容和根本特征,是一种制度体系区别于其他制度体系的主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质的规定性”的核心价值就是人民性。无论作为“最根本政治制度”的国体,还是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政体,以及在国体和政体主导下的其他党和国家的重要制度乃至具体的体制、机制等,都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宗旨。西方的议会民主制、普选制、私有制、多党制以及三权分立等为核心元素构成的制度体系之所以不适合中国国情,正在于其制度体系根本上代表的是少数人或某些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这是西方政治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本质不同的地方。因此,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不仅在策略上积极稳妥,而且方向上也十分明确。任何以改革的名义搬用西方那一套制度体系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有害的、要不得的。
所谓科学,是指反映事物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制度的科学规定性原则是指制度设计、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内在要求。一是合规律性要求。制度的合规律性是基于自然界、人类社会普遍必然的联系和内在发展的规律,违反事物发展规律的制度就是不科学的制度,即使制定出来,也会很快失去效力。二是合时性要求。合时性就是跟上时代节拍,体现时代精神。譬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等制度建设方略,就是根据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合时性要求而提出的制度现代化建设目标。合时性就当今而言,就是坚持科学发展,依靠制度创新,实现人民意愿与诉求。三是结构优化要求。制度是一个结构复杂而有序的系统,涵盖不同的层级结构,需要合理配置,不可随意而为。“制度配置既需要各项制度、安排在结构层次上达到空间的耦合,又需要在时间维度上彼此关联渗透从而共同演进。”[5]只有制度结构的优化设置,才可能孕育出更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产生制度绩效,更好地实现制度的预期目标。四是中国化要求。任何制度无不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纯粹的未经中国化的外来文化及其制度不可能在中国立足生根。按照这些要求进行当代中国各领域制度的自我创新,其所形成的制度或机制,必定带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活力,产生更大的制度绩效。
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也在不断积累增多,并日益成为社会发展和前进的桎梏。破解这一难题,必须遵循制度自身的运行规律,进行大胆的制度创新,坚持制度的整体规定性原则,充分发挥制度应有的功能效力。制度的整体规定性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的重点性。比如对于党政干部反腐倡廉建设,宜将重点放在建立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和司法垂直管理制度两个层级上,因为那些不疼不痒的制度就算堆积如山,也收效甚微。二是制度建设的严密性。各个制度应相互衔接,环环相扣,这是避免制度“虚置”及制度资源浪费的重要条件。许多好的制度,因为衔接性不强,前后呼应不够,某一处出现“短板”,结果使已有的制度成为摆设、装饰,在滥权和腐败行为面前变得软弱无力。三是制度的执行性。有了制度,一定要认真执行,做到令必行,行必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项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6](P71)我们不是没有制度或者说好的制度,而是应该深入检视执行环节上的力度有没有到位。四是制度建设的补救性。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制度亦非绝对和万能,也偶有失灵的时候,当制度链环的某一环节实效或功能缺失时,必须要有若干个预设的制度方案相机补充,方可达致制度的预期效果。制度的整体规定性原则要求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创新与完善,必须彼此兼顾、整体推进,充分展示制度系统的综合优势和整体功能。
制度的首要价值即为公平正义。马克思、恩格斯终生从事的事业就在于对非公平正义制度的批判,而对资本主义非公平正义制度的批判,是以对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的公平正义制度价值为基础的。西方学者罗尔斯的著作《正义论》,深入阐释了制度的正义价值问题,很有启示价值。社会有合作,就有利益的一致性;而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同时也避免不了利益的冲突,于是就需要达成一种制度契约来安排利益的分配。这种契约所遵循的原则,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种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是正义的”。[7](P5)因此,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利于公平正义,就需要改造或废除。中国共产党的任何形式的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要破除已然固化的利益藩篱,形成更加合理、让全体人民更加认可的利益分配秩序,建立惠及全体人民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的各方面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3](P9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道德建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等共同来完成。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努力克服各种有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不公正行为,正确处理先富与后富、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日臻达致制度创新的合理化、科学化程度,才会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