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艳
(陕西省城固县农经站,陕西 城固 723200)
受传统理念因素影响,农村地区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导致其经常出现集体产权归属问题,影响农村发展。与此同时,由于现阶段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加快,改变了传统的单一人口结构,逐渐向复杂化方向发展,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导致整体管理不足,存在明显的集体产权界定不明确情况,模糊现象较为严重。
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受集体产权界定因素产生的影响,导致其在集体资产管理过程出现家底不清,资产归属不明,集体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例如,部分地区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民主,收益不公开,分配不够透明,造成不良的影响。有的地方未能对征地补偿进行专款专用,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对集体资产缺乏有效的管理,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缓慢[1]。
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建方式较多,如常见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不同构建方式需要根据不同的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但存在明显的构建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以保证其合理性。
清产核资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证相符。通过清查搞清楚,集体资产有什么,有多少。然后搞清楚这些资产是谁的,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各类资产所有权情况的登记在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通过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加强集体的管理和监督。
欠发达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进行明确界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在改革中,积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在成员身份确认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积极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经济组织的主体,分析主体的资格,以保障所有成员的利益。
在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认定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合理量化到人、确权到户。让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改革的范围要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股份流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确保封闭运行、风险可控。为协调各方面的的利益和矛盾,可以设置人口股、劳龄股、计划生育股、劳动贡献股、土地股等股份,并合理确定各种股所占份额。对集体没有经营经营性资产或者经营性资产份额过小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只设人口股,集体净收益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按界定的成员数平均分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积公益金提取的比例。在发展过程中,合理采取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可以从整体上促使集体资产分配不均匀问题得到解决,实现集体资产的高效使用与管理,因此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革与充足,合理进行构建活动,实现股权管理的规范化[2]。
针对现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及时进行完善,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以此为基础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分配体现出公平性,适应时代发展。例如,灵活应用当前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进行合理的规定,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结构,实现全面发展。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根据农村改革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灵活利用体系优势提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业务性,促使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农村经济稳定增长,需要以完善的集体产权制度为基础,积极进行合理的创新完善,确定组织成员资格,规范资产股权管理,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发挥出法人主体地位优势,有效的消除农村具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个体利益之间存在的矛盾,推动各项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