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展党员“近亲繁殖”问题研究

2019-02-19 20:59李丽芝
新农民 2019年27期
关键词:乡镇党委预备党员积极分子

李丽芝

(河北省深泽县委党校,河北 深泽 052560)

近年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农村党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党员数量稳步增长,基层党组织力量不断壮大,但党员发展中的“近亲繁殖”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着党的形象,必须引起关注。

1 农村发展党员“近亲繁殖”现状分析

一些农村尤其是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的农村,发展党员受宗族观念影响,从家族、小团体利益出发,不考虑素质、能力,就将亲属、亲信列为发展对象,逐步扩大“宗族圈”、“亲友圈”、“邻里圈”。如部分村的党员对不是自己同姓同族的对象,大会表决时就是不同意;有些支部书记内心坚持“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原则,只发展自己的子女或亲属等等,出现了“父子兵”、“党二代”现象。这些现象不利于农村的发展与稳定,必须有效防止并加以解决。

2 党员“近亲繁殖”主要表现形式

“近亲繁殖”主要有四种形式:(1)“家族式”。有些村党组织书记存在严重的家族观念、本位思想,担心“培养了苗子、丢掉了位子”;(2)“派系式”。一些农村党组织在发展党员中,将属于自己“圈子”的,平时对自己言听计从的,即使不符合党员条件,也列为发展对象,而对和自己关系不好的,千方百计打压排斥;(3)“利益”式。村干部和被发展人员有着共同利益,各有所图,村干部利用发展党员工作间接培养自己的“铁杆粉丝”,形成了一个共同利益体。(4)“人情”式。村干部与入党申请人之间有着复杂的私人交情,在入党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虽然其离党员标准有些差距,但碍于面子,不得不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3 党员“近亲繁殖”问题存在原因与影响

主要原因:(1)发展党员程序不正规。有的少数村党支部书记以亲疏关系确定党员发展对象,使党员队伍成为清一色的“自己人”,或者“自己人”在党员队伍中占多数,往往在发展程序上“偷工减料”;(2)农村党员教育管理比较薄弱。少数农村党组织疏于党员教育管理,导致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下降,出于维护小集团利益需要,部分党员抱成团伙,形成派系;(3)一些农村党支部书记政治意识较差,私心杂念重,嫉贤妒能,害怕“培养了苗子,失去了位子”,压制年轻有为青年人入党。不良影响:(1)败坏党的威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了农村的政治生态;(2)使党的方针政策得不到很好贯彻执行;(3)弱化了农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工作。

4 防范“近亲繁殖”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强化党性教育,严把“思想关”。要加强广大农村干部的党性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充分利用党校培训、支部会议、座谈、学习等机会,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特别是村级党组织负责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提高他们对于党员发展工作重要性、党员发展中“近亲繁殖”危害性的认识,从思想上杜绝违规发展“圈中人”入党的念头。

(2)建立报告制度,严把“入口关”。要弄清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人员入党情况,对他们执行更为严格的发展标准。建立血缘回避制度,在将村“两委”成员亲属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之前,要将其个人基本情况、现实具体表现、推优推荐原因、会议讨论记录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乡镇党委审议,而后还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方可继续履行入党程序。入党介绍人也要实行回避制度,村“两委”成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自己亲属的入党介绍人,确需介绍的,要提前报告乡镇党委批准。

(3)推行联审制度,严把“程序关”。乡镇党委在研究、审批“两委”亲属为新党员的时候,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程序上应当比其他人更为严格。对这些入党积极分子,乡镇党委要落实预审、会审、政审、面审“四审”制度。落实好村级党组织进行“初审”、乡镇党委做好“复审”的联审方式。在党员发展中村级党组织要积极推行票决制,对拟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党员转正的,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票决,必要时进行无记名票决。

(4)落实监管制度,严把“监督关”。村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发展过程要自觉接受县、乡镇党委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在发展村“两委”成员亲属为党员时,必须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接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三个环节”时予以公示,并接受来电、来信、来访监督。村“两委”成员亲属在乡镇党委批准和村民推优的前提下,方可以确定为培养对象,群众不认可的,实行一票否决。乡镇党委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经常对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情况,特别是发展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亲属加入党组织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不及时如实报告的,坚决予以处理。

(5)严肃责任追究,严把“追责关”。发展村“两委”成员亲属为党员时必须明确应该遵守的底线。如因发展村“两委”成员亲属入党而引起村民及党员群众很大意见,甚至出现集体访、越级访的,应不允许村党组织或成员参加本年党建评优、评先活动,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村党组织负责人责任。实行逐级“签字背书”,在发展党员的关键环节层层落实责任制度,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村干部责任,也追究乡镇党组织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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