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税收征纳201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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