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9-02-19 19:31融/
市场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主体

马 融/ 文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不断地推进,十九大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与此同时,社保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与物质支持,改善社保基金体系从而推进社保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我国屡次出现的社保基金被挪用、侵占的案件以及基金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制度漏洞都严重的威胁到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才能推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稳步发展,从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确保我国经济额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尤其是关于如何提高社保基金监管的工作效率与监管模式的创新都还没有成熟的意见与统一的看法。从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现状来看,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是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管为主导并辅之以税务、审计、财政等各个部门的监督。虽然管理结构看似合理有序但是实施上仍存在着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管主体不够明确、监管内部分工混乱等问题(张明睿,2017)。我国目前急需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社保基金监管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制定全新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并配套以相关的行法律条令等,以此推动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法治化的进程(杨颖,2016)。同时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与运行能够有效地保障社会各界对基金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和了解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监督的空缺(黄文静,2017)。本文从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角度出发,在力求拓展管理渠道和丰富监督方式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为社保基金监管的研究提出更具有意义的思路。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现状

分散监管是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具体运作上是以劳动保障部门为首的行政监管主导,辅之以审计和社会舆论的监管。中央在该监管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负责对社保基金的征收、运营及给付的监督和管理,并为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管体系良好的法律保障。而对于社会舆论监管来说,尽管我国的新媒体发展迅速,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强大舆论监督力量相比,我国的社会舆论监管仍稍显薄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效力,不能对政府的行政监管部门施加反向的压力。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监管立法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2001 年5 月8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它是从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的出发点制定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定期将社保基金运营报告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但是对于社保基金的监管信息披露我们却无法从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知晓。因此,一部专门性的社保基金监管大法是我国目前极度缺失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所有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或是部门规章都是由地方政府或中央行政部门颁布的,这些法规与立法主体是全国人大及与常委的法律文献相比适用性、约束力以及时效性都不高。总体上,我国因为没有一部由高层次的立法主体制定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所以无法对社保基金监管的各个部分进行自中央到地方的全面的规定与法律限制。与此同时,多样化的地方基金监管办法及部门规章的存在虽然表面上对于基金监管有广泛的规定,但是各种规章之间仍存在一些无法顾及的漏洞,导致立法真空现象的发生。

2.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主体模糊

我国目前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等行政部门。虽然在分散监管的模式下,监管主体的数量要求两个及其以上,但是由于上述的监管主体中有的既扮演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角色,又扮演监管部门的角色,导致监管主体的独立性不强,并且主体对应的职责不明确,工作混乱。运营与监管的工作同时进行会存在管理真空的弊端。与此同时,社会舆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职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强度,无法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解决与改善。地方的社保基金监管职能更是在不断地弱化。总而言之,社保基金监管主体需要进一步的调整。

3.社会保障基金的内部控制不严

社保基金的内部监管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法律监管管等方面,需要各个部门分清职责、互相配合,需要全社会多方位的监督。但是我国社保基金内部监管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社保基金屡被挪用与占用,内部监管的缺失导致滥用职权的现象频发,尤其是近些年的社保基金侵占案件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引起了政府与群众强烈关注。一方面社保基金的内部监管不力是由于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术的缺失导致工作人员无法对社保基金运营的风险作出正确的预测与评估,使社保基金的安全难以保障;另一方面是由于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对各部门职责范围的模糊定位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不能相互制约,造成分工混乱且难以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的结果。

4.监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自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成立以来,监管信息的披露就是广大群众极为关心的热点问题。但是对于目前我国的信息化程度来说,社保监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还是太低,信息披露的深度也远远不够。正是因为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才会导致管理人员出于利益的诱惑私自占有或挪用社保基金,严重损失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也给社会带来了极为负面的影响。全国各地的社保基金案就是信息公开不够导致贪污腐败的力证。

三、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营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基金信息体系

目前我国贯彻网络强国战略,因此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信息体系也非常重要。根据当前的网络信息技术水平,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系统,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等机构都要定期地在平台上公布基金的相关情况与数据,保证广大群众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对社保基金的运营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同时建立网络质询平台,社会公众可以将对社保基金运行的疑问或者建议发布,相关机构要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水平的客服人员进行回复与解答。

(二)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与社保基金监管相关的法律规章只有《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其他地方规定和部门规章,缺少一部具有较强权威性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的制约。我国应建立和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基本法律,明确社保基金监管的立法层次,可以给予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强有效的法律保障,迅速提高基金监管的实际操作性。尽快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此前相关立法的漏洞与空缺,保证社保基金在法律的保障下安全运行。

(三)加强社保基金内控管理

社保基金内部控制不严的现状要求我国迅速改善内部监管的形式与手段,从事前的分析评估、事中的严谨操作、事后的有效弥补三个方面对社保基金进行高效的监督和管理。监管机构不能相互推诿,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地对基金进行监控,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评估。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不定期的技术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防范操作风险。

(四)建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外部监管体系

社会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保基金监管的中坚力量。要提高社保基金信息公开透明程度,促使广大群众投入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之中,并鼓励老百姓利用网络、大众传媒等平台参与监管。针对社保基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政府要加强各运营管理部门的互通,及时传送社保基金的收益和规模数据并公之于众,定期对数据进行更新与反馈。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查询网络平台,同时开辟多条群众投诉与意见反馈渠道进行人民意见的收集和分析、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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