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林
调整税率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9号公报》(以下简称1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涉农企业经营农产品在会计核算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37号及32号文件规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按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有人认为,由于不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额,意味着可以不认证,相反认证后只能抵扣3%的税额。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最好认证,原因有以下三条:(1)专票认证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真伪辨别;(2)专票认证也不会形成滞留票;(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没有“认证”,如果超过180天,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实务中非常难开红字发票。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认证,先认证后转出,再按发票注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例1]某农产品加工企业(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8年5月份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玉米5000公斤,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元、税金300元,已通过银行支付货款。
认证抵扣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农产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
贷:银行存款 10300
转出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农产品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0
计提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原材料——农产品 1000
37号及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于有些企业来说,由于适应6%、10%、16%的税率的产品种类多,进项税额分别核算比较难,因此,19号公报规定,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0%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例2]承上例,假设该企业领用玉米3000公斤用于加工淀粉,领用玉米2000公斤加工玉米面,进项税额如何核算。
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玉米,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0元,数量为5000公斤,库存玉米的单价为1.86元/公斤,用于深加工的玉米数量为3000公斤,其玉米成本为5580元,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为5580×2%=111.6(元)。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546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1.6
贷:原材料——玉米5580
实际操作中,应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农产品销售发票,否则易产生误会。如19号公报规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就是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销售发票;同样,37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兼有农产品深加工和初级加工,应分别核算农产品的进项税,不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事实上,上述规定就是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农产品销售发票,不然的话,人们会认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发票注明的税金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