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 健
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已是世界上最大的垃圾产出国,且保持着8%-10%的年增长率,全国2/3以上的城市深陷“垃圾围城”困境,很多城市的垃圾已无处填埋。
1. 垃圾产生量大。中国城市垃圾产出量每年达到450-500千克/人,远高于日本等国(日本每年人均垃圾产量小于350千克)。加之人口基数庞大,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收集规模达到生活垃圾84万吨/天,总量巨大。
2. 处置能力不足。截至2017年底,我国共有无害化处理设施2077座,可处理生活垃圾75.8万吨/天,与每天84万吨的垃圾产量相比,缺口达到8.2万吨/天,大量垃圾只能通过填埋方式进行处理。
3. 处置方式落后。我国的垃圾处理目前主要采用填埋、焚烧两种方式,无害化处理率虽然达到了90.2%。但大部分生活垃圾仍然是通过卫生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只有31%的生活垃圾通过焚烧的方式进行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程度更低。长此以往,将对城市生态环境带来沉重压力。
进行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实现垃圾的减量处置,甚至变废为宝,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共享。在垃圾分类的推进上,我国从2000年的8座城市试行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工作到现在的46个重点城市实行垃圾分类试点,步伐大步迈进。但从现状看,依然存在垃圾分类回收率不高、分类不积极等现象,源头分类、中转处置、处理设施等问题亟待解决。如何更好地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不仅势在必行,且必定行有可为。
1. 法律层面,缺乏法律法规的制定。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垃圾分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法律,更没有相应的行政法规。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对城市生活垃圾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仅仅对固体废弃物治理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并未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提出要求,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得工作推进缺乏必要性、决定性的约束力。
2. 制度层面,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从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四个环节来看。一是分类投放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居民在分类中往往难以进行准确分类,意愿受到抑制。二是收运环节方面,部分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垃圾收运仍是混合收集,居民将垃圾分类投放后,垃圾运输车混装混运,不仅导致前端分类成果为零,也产生了极其不好的负面宣传作用。三是在垃圾末端处理领域,我国垃圾体系仍不完善,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处理方式仍以填埋为主,但填埋处理存在土地占用面积大、二次污染等诸多缺陷,处理体系亟待完善。
3. 社会层面,缺乏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在垃圾分类推进中,居民是基础,当前抑制居民产生垃圾分类意愿最主要的原因是不清楚为何做,以及不清楚怎样去做。在分类试点城市中,虽然许多社区设置了分类垃圾箱,但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许多人只当成普通垃圾箱使用,致使混合投放的垃圾形成二次污染。还有一些居民虽有垃圾分类的意识却无从着手,缺少了解如何去做垃圾分类和投放的途径,最终只能放弃。由此不难看出,在垃圾分类的推进当中,普遍性的宣传和常识性教育十分缺乏。
4. 产业层面,企业规模小、数量少、形式单一。我国垃圾处理企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的初期,但现有的处理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竞争力小,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活力。同时,垃圾处理企业形式单一,都集中在最后的处理阶段,而收集阶段、运输阶段则主要依靠小型收购站和环卫清扫部门,且规模落后于日益增长的垃圾数量,更无法达到分类处理的要求,导致很多混合垃圾被利用单一的方式进行处理,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以及无法修复的后果。
1. 日本:细致到严苛的垃圾分类。一是以公民参与为中心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居民积极参与和自我监督,居民按照政府和社区的规定,将家庭产生的各类生活垃圾准确分类和投放。积极参与到垃圾回收的管理工作中,公民可参与垃圾回收地点的相关工作,如保持垃圾堆放点的清洁。二是对垃圾收集时间有明确规定。垃圾收集日和投放时间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错过了规定日期的指定时间,就只能存放到下个收集日再进行投放。三是健全的法律体系。具有非常详尽的分类手册,大部分城市采取垃圾收费制度,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分类也规定了严格的惩罚制度。
2. 德国:重立法更重执法。一是立法意识确立早。德国是首先对“垃圾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就通过了《废物分类包装条例》,此后颁布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确立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垃圾管理制度。二是实现全方位管理立法。德国至今累计出台相关法律800余项,行政条例近5000条,实现从前端收集到末端处理的全方位规范管理。三是采取“连坐制”严厉惩罚措施。为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如果某小区一处垃圾经常没有严格分类投放,垃圾回收公司的人员会给附近小区的全体居民和物业管理员发警告信,倘若后续仍未完善,则垃圾回收公司会提高这片居民区的垃圾清理费。
3. 美国:简单而有效的垃圾分类。一是回收系统全面。主要分类收集系统有5种,路边循环收集系统,垃圾倾倒中心,付费回收系统,抵押系统和商业回收机构。二是采取垃圾处理收费。美国人对垃圾分类处理非常认真,除了自律外,也很乐于监督他人,遇到违规者会向相关部门举报。还专门成立垃圾管理公司,负责垃圾收集和运输,居民要为垃圾处理付出费用,产生越多付出越多。三是制定符合当地现状的法律法规。各州城市都制定了适合本地的地方立法,形成了有法可依、社区管理和居民自觉维护环境相结合的垃圾处理机制。
1. 加快基层党建对垃圾分类的引领作用。垃圾分类是一种社会公众行为,应该充分发挥党建引领和红色引领的作用。应将各街道书记作为垃圾分类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将垃圾分类内容纳入党建任务清单,纳入党员示范岗位创建内容,发挥党建引领推动作用。同时,实施党员双登记制度,充分发挥辖区内社区党员作用,承诺并带动家庭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与社区垃圾分类宣传,开展垃圾分类志愿者服务活动,形成党建引领、居民自治、居委协调、物业参与与“四位一体”垃圾分类工作格局,实现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共同缔造。
2. 加快信息化管理对垃圾分类的促进作用。垃圾分类在日常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难度,信息化手段十分重要。应大力推广全过程的智慧化管理,加快构建垃圾分类管理的“智慧大脑”,整合“前端分类、中端运输、末端处置”等每一个环节的管理需求,确保让数据的触角延伸至管理的全领域,确保做到管理“无死角”。同时,积极探索“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引导环卫、物业、保洁、环保、物流等各方面,创新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方式,加快实现线上交废、线下回收,形成协同机制和集成效应,不断提升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3. 加快宣传教育对垃圾分类的引导作用。宣传教育至关重要,要贴近市民、贴近生活,持续开展全覆盖、分层次、多样化的宣教引导,真正使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市民的好习惯、新时尚。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持续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营造时时处处提醒垃圾分类、引导垃圾分类的浓厚氛围。例如,通过在社区中为广大居民免费发放宣传册,将垃圾分类的知识融入到幼儿园、中小学的教育课程中等方式,潜移默化中强化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4. 加快计量收费对垃圾分类的倒逼作用。精准分类是一把尺,可以把单位、小区、个人的分类成效实现具体的量化。以湖州为例,可以制定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法规细则,让垃圾分类和处理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实行垃圾按量收费制度,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让市民意识到“垃圾处理,人人有责”,并逐步实现“谁污染,谁治理”,按照垃圾的产生量收费。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垃圾分类,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5. 加快执法监管对垃圾分类的推动作用。执法监管是推进垃圾分类的重要手段,垃圾分类的执法从一开始就要十分严格,要从严抓好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大严管严治力度,真正使法律法规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底线”。政府主管部门应将垃圾精准投放率,厨余垃圾日收集量,热能、电能回收转化率等更多指标纳入对社区街道、处置回收企业等基层主体部门的考核。对一些不配合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惩罚,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以法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