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正义性基础与实践靶向
——基于罗尔斯正义性的审视

2019-02-19 05:49:11朱志伟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9年5期
关键词:贫困者受助者罗尔斯

朱志伟,康 姣

(1.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30;2.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

一、问题提出

长期以来,扶贫开发一直是我国缓解社会不平等,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扶贫进程也先后经历了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区域开发式扶贫。2013年精准扶贫的提出,直接改变了我国的扶贫模式,是对我国扶贫开发政策的延续与再革新。社会工作以其特有视角和方法一直在精准扶贫领域做出精准化介入与探索,以此引发了学者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社会工作介入扶贫工作是对已有政策的修正与弥合,是提升扶贫对象能力的重要保障,[1]具有社会工作的服务与干预价值,也是“大农村社会工作”[2]的组成部分。就精准扶贫的社会工作实践来看,学者们一方面在讨论社会工作与精准扶贫的关联与弥合,另一方面也对社会工作介入精准扶贫的实践路径进行探讨,以期在社会工作与精准扶贫之间找到最佳的契合点,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扶贫中的优势。就前者而言,王思斌认为,社会工作与精准扶贫都是帮助弱势群体解决自身问题的行动,二者对贫困的价值指向、工作方向、工作过程及目标导向都具有很强的相似性。[3]类似的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介入精准扶贫在工作方法应用与角色扮演上具有“天然”优势,与精准扶贫的契合性较高,是一种“靶向药物”对“贫困疾病”的精准治疗,[4]此种理念优势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打通了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价值通道,使得社会工作精准化成为可能。[5]就后者而言,顾东辉认为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工作要融入助人自助与促进美好相结合,兼顾问题解决与服务对象增能,有效整合社会工作价值伦理与本土文化,并强调科学的评估对于实现精准的作用。[6]李迎生明确指出近几年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存在委托—代理型、协作—互助型、外展—介入型三种扶贫路径、每种扶贫路径各有特色,但不是相互排斥、彼此独立。[7]同时,在实践研究中因农村成为反贫困的重点区域,重塑农村社会工作价值性,发展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重视农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建立也成为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一种有效方式,[8]农村社会工作者可以参与到农村社区事务评估,回归到专业服务评估,满足成员需求,[9]在此过程中精准把握村庄民情,重建服务对象的社会支持网络,提升其可持续生计能力成为社会工作参与农村扶贫的重要途径。[10]但是农村社会工作是过程导向性的,与精准扶贫的融合需要经历初步、中度与深度融合的三个阶段,以此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扶贫模式。[11]

纵观已有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对于社会工作专业与精准扶贫的理念弥合与实践路径的探讨,是旨在回答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工作“何以可能”“何以可为”的问题,特别是对“何以可能”的价值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视角。但是从精准扶贫的价值本源来看,精准扶贫的目标追求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具体化实践。在改革攻坚的时代主题下,精准扶贫本身赋有正义性的价值意蕴。同时,社会工作专业作为一个具有很强价值关怀与实践回应力的专业,其先后在2015、2016、2017和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反复提及,强调了社会工作专业在缓解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中的积极价值,特别是随着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119号)的出台使得社会工作专业在精准扶贫中的正义性价值得到了充分彰显,两者在视角、方法等层面具有很强的同构性。然而现有研究很少涉及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正义性价值的讨论,缺少正义性价值的内嵌,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只会成为丰富扶贫内涵的一般性服务理念,也无法形成制度化的价值力量,很难产生深远意义的价值延续与实践创新,而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起点。笔者认为对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正义性基础进行讨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工作与精准扶贫的价值耦合性,对于转换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指导理念,创新实践工作方式具有积极作用。

二、正义性:一种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新视角

正义(justice),在亚里士多德眼里主要用于解释人的行为,功利主义者边沁则认为正义是为了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感,休谟将公共福利作为正义的唯一来源,其中功利主义已经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有主导地位,带动了20世纪后期美国社会危机的产生。鉴于此,罗尔斯以其敏锐的社会观察视角与理论功底对功利主义提出反击,主张应该以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他的基本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对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罗尔斯的契约论并不是一种实际性的历史行为,他认为订立契约是“原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选择的结果,契约的目标并不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12]6,这些选择则是在“无知之幕”(the evil of ignorance)后进行的。

对于在原始状态中将被各方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罗尔斯经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后总结为两个;第一个原则即为,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2]61两大原则前者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暗含着平等自由,后者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两个部分分别体现着差别原则与机会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以此认为各方选择的原则是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具有选择的优先性,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是优先于差别原则,两个原则在平等地分配着各种权利与义务。从此,无论是从原则分析还是从具体论证分析,此两个原则均是罗尔斯正义性理论的核心。

由此可看,罗尔斯对于正义性的主要论述既有社会性的一面,也有个体化的意蕴,这与社会工作的价值内涵存在共通之处。在精准扶贫的实践场域下,这直接带动了社会工作与正义性的互构与耦合。

三、耦合:正义性与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内在逻辑

(一) 理论假设耦合

罗尔斯对正义性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对善和正当性的理解,主张将善放置于社会关系中理解,是一种社会道德的善,基本的社会善是一个理性人无论他想要什么善他都可以获得的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构成社会的基本善,他假定“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公民们关于他自己的善的观念与公认的正当原则是一致的,并且各种善在其中占有恰当地位”[12]395,并以此提出了善的弱理论与善的强理论,前者是对于善的说明,目的在于保障论证正义原则所必须的基本善前提,侧重理论性;后者是在进一步发展善理论中使用正义原则,侧重实践性,认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们采取的是一种善观念,因他们欲望更大的自由和机会。而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基本假设是贫困是可以改变的,以优势视角看待个体或家庭面对的贫困,强调受助者有能力改变自身所面临的贫困状态,即使是处于困境中的个体也具有他们不曾挖掘的与生俱来的潜在优势。在理论层面强调受助者的社会生态系统的形塑,是反贫困的基础性支撑,也是社会工作介入扶贫善的“弱理论”。社会工作参与扶贫的实践焦点在于“助人自助”,是让受助者认识到自身及其所在环境中优势资源,在资源系统与受助者相分离时,重新建立两者之间的链接关系,恢复受助者的社会关系,提升自我动员力,是在保障受者有更大自由的受助力,其蕴含的基本理念也是一种人性之善,以善行的操作化获取发展的最大化,在实践中的可行性较高,与正义性中的“社会道德的善”“善观念”具有价值理念上的一致性。

(二) 遵从原则耦合

正如前文所示,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以及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性观点的基本要点,其潜在意蕴是制度遵循着一种基本逻辑关系,即是所有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均是平等的自由,他们面临的机会是公正平等的,如果不是形式的平等,也要采取措施缩小天生有利者与不利者之间的差距,使其可以同等地利用各种机会,并且在分配社会的利益方面,采用最少受惠者的视角考虑问题,并以词典式序列的优先性践行正义性。反观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的基本原则,无条件地接纳、最小伤害原则、个别化原则、受助者自决等也是面向全体受助者。其中,无条件地接纳是无论个人价值取向如何,是否被社会所广泛认同,社会工作者都可以予以包容,确保受助者可以在价值意识层面的公平性,有着平等接纳的价值导向;最小伤害更是在维护受助者的价值利益,符合人们的直觉判断,透视着正义性的选择标准;而个别化与受助者自觉则是将受助者看作为独立的个体,注重受助者的个性化需求,认为每个人都有独特的生活背景,思想以及个性化的差异是一种平等性基础上的差别。总体观之,无条件地接纳与最小伤害的原则是从普适价值的层面强调受助者要同等地享受到社会工作服务,保障受助者的平等与自由;而个别化原则与受助者自决则是基于个体差异性基础上的服务保障,强调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满足受助者需求,维护受助者利益,这既保障了受助者在政治、经济与思想方面的平等与自由,也是对受助者公平视角下差异性的维护,是社会工作精准扶贫与正义性耦合的价值外显。

(三) 对象指向耦合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生活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限制,也受到了各类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持续影响,这种不平等具有客观性,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为此,起初的不平等成为正义性原则的主要应用对象。而正义性原则的指向对象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应对各种不平等,以期最大程度上可以排除影响人们生活前景的社会历史和自然偶发因素。而对于何为制度,罗尔斯并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但是他对于制度的道德评价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认为原始状态中人的选择是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其选择用于个人的义务与职责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制度的范围扩大于道德层面,可以说是正式文本制度与非正式道德制度的融合。回顾社会工作介入精准扶贫在实践中的应用,个人、家庭、群体成为社会工作关注的直接服务对象,相对应的开展扶贫对象排查、家庭情况评估、团体就业指导等服务已经成为常态化服务。但无论是扶贫对象的个体化,还是家庭化及团体性,社会工作扶贫的精准化实践都将改革不合理的制度文本与风俗习惯、打破扶贫对象“等、靠、要”的贫困惯习,增强扶贫对象的脱穷意识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并在继承了社会工作基本导向①的基础上将精准扶贫的最终对象指向了改变贫困的社会结构,促进社会进步的宏观层面,促使扶贫的对象指向由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转向社会结构,遵循着社会工作介入精准扶贫由微观改变到宏观发展的运作轨迹与介入层级,直指正义性对象的制度性与结构性。

(四) 服务方式耦合

在罗尔斯看来现代社会应该以一种更为抽象的契约论来替代功利主义,为此他对洛克、卢梭、康德的契约论做出研究与丰化,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使得“作为公平的正义”成为可能。契约成为替换功利主义,维护正义性的有效选择对象。但是,与之不同的是,罗尔斯的契约论完全是与社会历史分开的,契约的订立是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中进行的,是一种恰当的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这种状态确保了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但又完全是一种假定的状态,罗尔斯认为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的平等是合理的,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可以参加提议并提出相应的解释与理由,此种情况下与选择那种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就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12]以此可以排除功利主义的选择对象,在此罗尔斯将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性原则作为原始契约的终极目标。而社会工作介入精准扶贫也将契约性作为约束扶贫对象、增加服务工作执行力的有效方式。从个案服务方案的制定到介入目标协商一致,团体服务的小组契约到具体实施,社区服务的利益相关方的链接到问题的解决,再到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与服务机构的三重关系再次塑造,[13]契约始终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各个过程,发挥着已有的约束性;特别是随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介入扶贫与公益招投标的进行,契约已经成为平衡政府、企业、社会工作机构、服务对象的重要方式,各方的利益协调可以达到一种均衡状态,拥有着正义性契约的“原始状态”特性,走向了社会工作介入精准扶贫方式的正义性路径。

四、重塑:正义性与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融合的实践靶向

罗尔斯的正义性理论与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具有较好的耦合性,赋予了社会工作参与精准化扶贫的新价值,正是因为价值理念的持续丰富,使得社会工作的精准化扶贫的正义性实践靶向更加清晰与明确。

(一) 制度优化:保障受助者平等自由的政治权利

罗尔斯明确地表示正义性必须遵行基本原则,以词典式次序做出原则,其中“平等的自由”是其讨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主要强调公民的政治权利,将正义性原则放置于制度的四个阶段序列,贯彻于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制定宪法、制定法律以及规范应用的全过程,并认为这是一个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的过程。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保障受助者平等自由的政治权利,围绕“扶持谁”这一问题将制度进一步操作化,明确受助者准入条件、帮困方式等内容,实现制度基础上贫困者帮扶的规范性与平等性。

实践过程中需要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制度形式的结合,确保制度设计与受助者需求的匹配与耦合。在自上而下方面,精准识别是精准扶贫的关键第一步,从目前来看,尽管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119号)等规范性文件,但是在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中该如何利用专业优势精准识别受助者仍需要明确。为此,我国民政部门联同相关主体有必要在发展型社会政策的视野下,运用内源性发展理念参与到精准化扶贫,对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精准识别做出相应的规定,赋予社会工作参与精准识别受助对象的合法性,确保社会工作从源头上参与到扶贫过程,社会工作行动系统与贫困者的直接互动,明确社会工作者与其他行动者的组织关系与相互职责,从制度上推动社会工作嵌入到已有扶贫系统。[14]在自下而上方面,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参与精准扶贫时,可以通过外展形式主动发现贫困者,以“人在情境中”的视角对受助的个人或家庭从生理、心理、社会三个层面进行评估,确保每一个贫困者都可以被发现、被帮助。在判定贫困者致贫原因时,社会工作者可以以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将各个影响贫困者的层级原因分类汇总,明确贫困者致贫的主要原因及次要原因和可动员资源的程度,助力专业扶贫经验上升到制度化规范层面,实现精准识别专业可持续性。

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的实践需要确保贫困者都有机会接受帮扶,这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是实质上的平等,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术的全面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中保障受助者平等自由的政治权利所涉及到的自由在笔者看来更多是一种执行理念的贯彻,体现在每一个贫困者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因自己暂时的贫困而失语,不受其他主体的影响与强制性压制,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合法地向政府及相关组织反映情况,享受相应的精准帮扶,这也是防止不平等再生产的有效方式。

(二) 机会均等:合理调整受助者社会和经济利益

罗尔斯认为生活中的个体受到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人们与生俱来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天赋的影响,而这种不平等具有客观性,是个人无法选择的。所以,起初的各类不平等成为罗尔斯正义性原则的最初应对对象,在正义性原则下他既承认社会与经济加剧了个体的不平等性,也指出在解决此类不平等要在与正义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坚守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其背后的内在理念是差别化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对于弱势群体的偏爱,是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到平等地位的愿景,使其“合乎每一个的利益”。但个体在社会活动、经济生产中机会获得的公正平等是优于差别化原则的,即是在公平机会的前提下对最少受惠者以最大利益。[12]

鉴于此,社会工作参与精准化扶贫的实践逻辑是要确保每一个贫困者都可以享受到扶贫帮困,都可以在平等地参与到扶贫岗位安置、政策优待、经济援助的基础上遵行差异化优待,对每一个受助者给予个性化帮扶。毫无疑问的是,责任、资源与服务是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工作的三大基本要件,[15]指导着社会工作的具体实践形态,助力扶贫工作者参与到资源链接,组织动员过程,承担起帮扶济困,增能脱贫的责任,在差异化帮扶过程中更是要将此三因素融入基本的实践过程。具体来说,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在对受助者提供物质帮扶、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困体互助等服务时,也要针对不同的贫困人群提供差异性的符合实际需求的专业服务,为有自我劳动能力的贫困者能力提升、就业指导、生计规划等服务;针对异地搬迁的贫困者可以提供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社会支持等服务;针对贫困留守儿童可以提供行为矫正、关爱看护、亲情热线等服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妇女、不良青少年、社区矫治人员、残疾病患者可提供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关系修复、功能改善等服务;同时,要释放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红利,因为通信技术对于回应专业资源问题有价值优势,[16]可以解决部分技术性问题。需要认清的是,在农村地区,受地理环境影响,人口的分布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服务的规划与服务的供给能力,按照不同的人群的具体特性提供服务,是农村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建立关系的有效手段与方式。[17]正是因为调整受助者社会与经济利益涉及到不同的差异性服务,那么为了满足此服务的精准对接,维护不同类型贫困者的需求价值,社会工作精准化服务的主体就需要进一步扩大,在除了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与组织介入外,还需要企业、政府、基金会及其他服务组织的合理配合,维护服务的有效性与贫困者福利获得的正当性。

无论是针对贫困者个性化服务的供给,还是参与主体的多元性,都是对于最少受惠者选择偏好的践行,是一种对贫困者在社会与经济活动过程中因生存环境限制与阶层地位低下而影响到个体发展的转移性补偿,对于确保弱势情形下贫困者机会均等具有积极作用。

(三) 善性善为:挖掘贫困者内在潜力与资本增能

正如前文所示,罗尔斯对善的论述与社会工作的基本假设存在很强的耦合性,两者都有着以人为本的价值基础;特别是他将个人的善放置于合理有利的环境下,认为这种善是由他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判断,对于社会工作参与精准化扶贫具有很好的导向意义,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一方面要积极地帮助贫困者创造良好的、有利于其发展的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围绕贫困者个体对其进行能力提升,增强制定合理生活计划的能力,用善的内在价值引导贫困者脱贫成为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的基本起点。

从本质来说,社会工作参与精准化扶贫要做到善行善为,最根本还是要做到以贫困者为中心,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充分挖掘受助者内在潜力。从社会工作系统论的的角度审视,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的工作对象系统所涉及到的贫困者已经超越了个体、家庭,还需要团体协同工作。为此,在组织增能、聚焦于个体的同时也需要对团体与组织加以关注。对个体而言,内在潜力的挖掘首先要做的就是合理把握贫困者的生活环境,通过对环境的合理评估,重新建立贫困者与环境的链接关系,在此过程中要注重民俗文化与现代技术的结合以及区域特色与个体能动性的结合,社会工作者既要扮演资源链接者的角色,也要将组织倡导者的功能发挥到最大。同时,对于那些因技术缺乏致穷的贫困者要其因地制宜地为其开展技能培训,开展职业规划工作,增强自我发展的服务意识。针对团体贫困对象而言,实现自助与互助帮扶,可以通过成立互助组、合作社等形式增能团体发展能力,发挥共同体的作用,实现优势资源互补互链。需要说明的是,塑造良好的团体归属感与契约遵守力对于组织增能具有积极作用。从现有的扶贫实践来看,贫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资产建设不足而引发的物质资源匮乏,在此种场景下加强对贫困者及家庭资产建设能力的培训,通过个体、团体的居民赋权,环境适应能力的提高,可以实现居民资产的增加;[18]合理分配生产性资产、存储性资产、教育性资产以及发展性资产的占有比例,让有限的资产量通过有效的安排发挥最大作用以实现资产增能的实践目标,对于回答如何构建以能力建设与资产建设为核心的农村社会工作实践模式[19]也是有着积极的启示性。

在笔者看来,贫困可以分为积极性贫困与消极性贫困,前者是由个人或家庭努力获取的价值资本不能满足其实际需要所造成的,其贫困者也是以发展性的视角为脱贫做着积极正向努力,后者是因个人或家庭发展动力不足,缺少自我努力的实践行动,以“等”“靠”“要”的价值心态面临着已有的贫困局面。而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所倡导的善性善为既是对于积极性贫困者的一种组织引导,更是对消极性贫困者的一种价值再造。

(四) 契约督查:强化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成效层级

对契约的论述是罗尔斯正义性的重要论点,是替代功利主义的价值起点,在罗尔斯看来契约是假定的原初状态选择的结果,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性原则成为原初契约的基本目标,契约由此成为正义性生成的重要工作保障,扮演着价值守卫的角色。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虽然有着契约性的实践形态,与正义性的契约论存在很大的契合,但往往并没有将社工契约的内在效度完全发挥出来,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现有的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存在重过程、轻结果的实践逻辑存在很大关系,正义的契约性在此为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的成效提出了新要求。

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在做到扶贫对象精准、介入方式精准、行动主体精准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服务成效精准。在很大程度上讲,精准扶贫的内在价值突破了原有区域化扶贫的粗放性实践模式,侧重于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精准对接,蕴含着扶贫投入与扶贫产出呈正比例关系的绩效导向。在今后扶贫实践中,无论是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的过程导向还是结果导向,都要将契约化的服务成效纳入到综合考评范围。在设定契约过程性导向时,首先要强化精准化服务的需求评估,深入把握个人、家庭与群体的服务性需求,以“个别化”的服务理念准确诊断不同贫困者间的差异性,确保服务方案的执行与服务需求的有效链接;其次强化服务方案与工作计划的匹配度,明确拟计划服务对象参与扶贫项目类别、频次、方式、内容、时间、地点等具体服务项目与实施执行情况,通过阶段性评估以没有完成、基本完成、超额完成为基本判断标准,采取相应的惩奖措施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最后要重视评估,结果评估则要重点从受助者的改变程度与扶贫服务的影响力两方面着手,前者可从受助者就业技能提升、生活态度转变、支持网络扩大、积极脱贫观构建以及互助小组运作进行具体操作化,后者要将利益相关方评价、媒体报道程度、服务可持续性作为塑造精准扶贫品牌服务的关键;此外,也要注重扶贫对象意见反馈,将受助者作为判断服务成效是否有效的重要主体,探讨参与式评估的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的过程评估还是结果督查,都要将契约性做出规范化说明,注重受助者平等参与,获取契约执行的合法性基础,充分发挥契约在服务成效中的约束性作用,引导其走向制度化与常态化,强化精准化扶贫的可持续性。

五、精准化扶贫:社会工作话语体系构建的价值再造

社会工作参与精准化扶贫的正义性基础在于两者存在理论假设的契合性、遵从原则的一致性、对象指向的类同性、工作方式的相通性。从某种程度上讲,弱化理论层面价值嵌入的精准扶贫可以说是普适化扶贫的阶段性胜利,但很难形成持续性、制度化具有强执行力与影响力的实践力量。而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与正义性的耦合性强化了社会工作参与精准化扶贫的价值基础,明确了正义性视角下的实践靶向,以其丰富的专业化扶贫模式,不断扩展着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内涵与外延。且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是农村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情况下学者们在研究城市社会工作方法如何应用到农村地区,但实际上农村地区面临问题的复杂性往往需要多种方法与技巧的介入。[20]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作为一种有效的工作方式需要形成“制度—公平—善性—契约”的介入方式,其中制度与契约是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手段或者工具,而公平与善性则是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价值基础,确保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的时效价值。更重要的是,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更多的是对社会工作话语体系的再造。在笔者看来,我国社会工作话语体系的构建是重获合法性的过程,需要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的有效结合,需要获得不同相关主体的价值认可;而社会工作参与精准化扶贫为其话语体系再造提供了契机,这主要是由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具有很强的政治合法性、社会合法性与文化合法性的现实基础决定的。

在政治合法性方面,自精准扶贫被提出以后,国务院、民政部等部门先后出台多项旨在落实精准化扶贫的专项政策,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相应配置扶贫政策以确保精准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119号)的出台,一系列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极力开拓了社会工作参与精准化扶贫的空间。同时,政府部门也将社会工作者纳入到扶贫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范围,无论是从政策的结构性嵌入还是专业性权威的塑造,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的政治合法性都得到了提升。

在社会合法性方面,社会工作在需求把握、差异化服务、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等方面可以很好地回应贫困者、家庭的需要,并在方法、理念、技巧方面具有很强的价值优势,得到了企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认同与信任,使得社会工作的接受度得以扩展,在精准扶贫行动系统中的主体位置不断前移,专业获得感也得到不断增加。在实践中,部分社会工作服务通过扎根于乡村、服务于乡村、发展于乡村的方式在帮助基层贫困者解决问题、助力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工作机构的土生化成长,成为当地民众公共服务的重要供给者,获得了较高的认同度,增强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扶贫的现实基础。

在文化合法性方面,无论是从先秦时期《周礼》中的“荒政二策”,还是南宋时期的《救荒活民书》以及清代的《荒政辑要》来看,我国各个历史时期都将扶贫救助作为“安民心,平动乱”的重要方式,民众对于扶贫救灾也具有很强的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传统扶贫理念得以继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成为彩票公益金实行的基本原则,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因其服务理念中蕴含的平等、接纳、个别化更是成为福彩资金的重点资助对象,项目资助、人才培养、平台搭建等投入量逐年增加,文化认识度不断提升,实现了结构、行动与文化价值的互融,使得社会工作精准化扶贫的文化合法性基础更加坚实。

注释

①2014年世界社工联合大会在墨尔本召开,会议对何谓社会工作做出最新定义,即“社会工作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职业,是促进社会改变和发展,提高社会凝聚力,赋权并解放人类的一门学科”,社会工作的核心准则是追求社会正义、人权、集体责任和尊重多样性。

猜你喜欢
贫困者受助者罗尔斯
受助者视角的帮助行为:后果、影响因素与作用机制*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哲学评论(2021年2期)2021-08-22 01:55:22
人人都该学点心理急救
特别文摘(2019年12期)2019-07-19 09:42:24
精准嵌入型政府扶贫信息化模式探索
理论探索(2019年2期)2019-04-20 13:13:06
人人都该学点心理急救
论罗尔斯理论中术语“device of representation”的翻译
哲学评论(2017年2期)2017-04-18 01:15:07
瘦企鹅
古巴经济衰退
美国贫困救助精细化管理的检视与镜鉴
理论探索(2016年6期)2016-11-14 09:42:16
美国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合同制度研究:成因、发展与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