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王某入职某煤业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其职责范围包括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2018年7月,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18年8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煤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5万元。
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王某在某煤业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其职责范围包括公司人事管理,代表公司与包括本人在内的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职责,王某无法举证证明其向该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或该公司有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王某未履行其职责,致使本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某煤业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