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博
摘 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在经济发展、国家安定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档案法律规范作为法律体系规范之一,主要指法律中的上位法和下位法在处罚原则、定罪方案等方面的规定的不一致性。在立法的过程中,这种现象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而现行的有效的档案法规中,法律规范相抵触的现象依旧存在。从形成原因看,这和利益保护、立法技术的发展、执法环节的设定都有一定的关系。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切入,探究现存的档案法律规范之间抵触的现象以及抵触的原因,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档案法律规范;抵触现象;成因
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法必不可少,对于国家立法体系的完善有重要的帮助作用。自1978年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档案立法体系也与时俱进,实现了从0到1的发展,并且随着社会媒介的传播形式等的变化而不断呈现出新的特征,日渐形成以《档案法》为核心,由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法规构成的相对完备的立法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体系也呈现出诸多不足,甚至出现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的现象,这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法律法规的遵守、违法案件的定罪等都有不利影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基于这种情况,解决立法体系之间不同法律条文规定的冲突及问题就很关键,属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也能够为依法治国提供切实的保障措施,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以本文将从现行的法律档案规范抵触的现象、问题出发,探究其形成的原因,并针对其成因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1 档案法立法体系的概念界定
和其他法律一样,档案法的立法也是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从完整程度和体系的一致性讲,也已经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对于档案法的立法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却一直都有争辩,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1]。
1)格局调整对象划分论。有的学者认为,如果根据调整对象划分“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调整的档案法律关系为标准,根据实际法律体系进行划分而形成”,因而档案法的存在是根据调整对象来看的。同时,按照这种划分体系,档案法其实属于下行法,具体来说是行政法的下行法,从结构层级上讲,自然就是二级法律部门,不是一级部门。除此之外,也有学者认为,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用于调整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比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为规范等问题,就是档案法[2]。
2)效力决定对象论。除了“格局决定对象”从而形成档案法的观点,不少学者也认为档案法其实是效力决定对象的代表。有學者认为,法规体系其实是由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构成的有机整体,内部条文、规定之间又是相互协调、相互一致的。从这个层面讲,档案法规体系其实就是档案法律效力体系的 “一员”。所以说,仅仅针对档案法的规定这一内容,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但主要的争论焦点依旧在于是否将《档案法》纳入“档案法规体系”中。从广义定义上讲,档案法规体系是包括地方法和中央法的一个整体;而从狭义的角度讲,法规体系只能包含法规,这就造成了概念界定的模糊,不利于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3)其他观点。除了以上两种观点,有的学者也认为可以基于法律的层次进行划分,由此又形成了三层说、四层说、五层说和六层说。具体来说,三层说学者认为,法规体系以档案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作为基本框架;四层说在三层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行政法规分为地方法规和中央法规两种,五层说则是在底层说的基础上加入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六层说则进一步加入了法律规范性文件。
概念体系的理解、界定不同,表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档案法法律法规规定,这就进一步导致了不同的档案法法律法规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对于立法体系的完善又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 档案法律规范抵触的表现形式与成因探究
1)档案法律规范抵触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学术界普遍认为“抵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与宪法、法律、法规、各项行政法内容的冲突,也就是直接的抵触;另一种则是和法律条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指导精神相冲突,比如宪法规定的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但是一些地方法规一定要把正当防卫算作犯罪等,这种也是比较不常见的形式。具体来说,档案法律规范抵触可以分为部门档案规章与档案法律抵触、部门档案规章与档案法规相抵触、档案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档案法规相抵触等三个方面,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对我国的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成因探究。作为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法律规范抵触时常见的问题,很多国内的法律规范冲突其实都是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从原因方面讲,无非是权利争夺或利益保护、立法技术问题、执法薄弱等三方面的原因,而每一种原因背后都有其对应的利益博弈等问题的存在。而无论是档案的执法还是司法过程,其实都是在利用具体的法律规范调节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行为,档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逐渐暴露后,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应当只是一句口号,应该是每个立法者都熟记于心的话。
3 解决档案法律规范抵触问题的建议
1)专门建立档案立法机构。一方面,要合理配置权利义务的关系。哪些机构、部门有立法权、哪些部门没有,要进行清楚的界定,在法律条文中写清楚,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职权的滥用,从而导致立法体系的紊乱。另一方面,要提高立法技术。档案立法技术问题不仅是一个严重的实践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其立法技术的提升才可以带来进一步体系的完善,防止法律体系之间发生冲突。因而有学者提出,要解决档案立法问题,就要专门建立档案立法机构,各层级的工作开展中,人员务必要加强法律意识培养,这样才能避免法律体系的冲突。
2)平衡法律冲突。2016年,北京市制定“雾霾气象灾害”条例就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不少环保专家认为,如果北京将雾霾作为一种气象灾害,这与环保法等法律对于气象灾害的定义就形成了冲突,甚至是在违反立法,就构成了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相应的措施需要被制定,从而防止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因而这一事件也引发了学术界、法律界的思考,到底什么是法律之间的抵触,如何判断抵触的情形,既然存在抵触,抵触的原因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很值得思考,对国家司法体系的完善与重要的指引意义。其实,从定义上看,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抵触属于法律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也是法律中的一种 常见现象,很多法学专家都曾针对法律冲突在立法、司法领域的表现特征、现存在的形式进行探讨,从而促进国家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档案学领域,法律规范冲突通常指的是档案立法原则方面的一些内容。
4 结束语
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法》在国家立法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现象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样才能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国家的建设要求,每一部分都需要被不断完善,从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根据这一目标,档案法法规中的上行法和下行法的冲突问题必须得到解决,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符合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本文从档案法的定义分期入手,进一步分析了其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于社会主义现代法律体系建设、档案法的进一步完善等,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刘东斌.档案治理概念辨析[J].档案管理,2019(01):47-49.
[2]张琦.我国档案立法体系建设公共性缺失问题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