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2018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公告》),以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根据《公告》,2018年12月28日起,我国将停止执行《公告》附件所列证明事项,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此次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包括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单位性质证明、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凭证,以及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在内的20项,涉及1项税款征收和19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