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开伟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祥源文化实控人孔德永因给员工发“买点吧”三个字,陷内幕交易案被罚60万元。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或者和公司有来往的)知道内幕消息的人员,或者设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以不正当手段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一直比较盛行。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证监会全年披露的内幕交易类遭到处罚的案件高达87起。内幕信息交易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监管部门力量有限,证监会稽查执法人员不足千人,对于仅A股上市公司就达3500家的资本市场而言,显然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同时,内幕交易者们大部分都为从业人员,拥有极强的专业知识,这也是他们进行内幕交易时精心伪装的资本,容易使大量的内幕交易游离在监管部门视线之外;另一方面,是因为通过内幕信息交易的犯罪成本较低,这主要体现在进行不法行为之前,几乎不需要准备任何作案工具或者构思犯罪手法,仅需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口头将内幕信息泄漏出去便可获得巨额利益。
所以在打击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等资本市场乱象的同时,也应把严防内幕交易放在重要监管位置。
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是整治传递型内幕交易的第一步。如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追责,事实没有任何威慑力。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泄露内幕信息者,都应该由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与处罚程序。同时,媒体是监督内幕交易的重要力量,媒体监督并不仅仅局限于事后监督,也可以事先披露。那些本来只有上市公司少数利益相关者掌握的重大信息,也可能被媒体调查到并报道出来,从而使其失去“内幕”价值,这有助于将大量的内幕交易消于未萌。
其次,监管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才是打中了内幕交易案的“七寸”,才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否则,即使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与深度,今后内幕交易案仍然不可避免。对违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样要祭起严惩的法宝。比如泄露信息者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可认定其为不当人选;如果是中介机构的人员泄漏信息,可撤销其相关从业资格,并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经济处罚,比如内幕交易者获利100万元的,对信息泄露者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如果内幕交易没有获利,对信息泄露者的处罚不低于3万元。如果有这些刚性规定,相信内幕信息知情人就不会再口无遮拦般地“狮子大开口”了。
最后,完善好信息披露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及时而完整的信息披露将使得部分潜在内幕交易行为无法进行。同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披露也能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在公司治理可能疏于监管的领域,媒体和大众将发挥监督的职能,对知情人士进行重点关注,令内幕信息泄漏的行为无所遁形。正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鉴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者大多为专业知识丰富的人士,完善的法律条款必不可少,针对可能出现内幕交易的领域,比如内幕交易高发的并购重组事项,必须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及时判定和惩处,以多角度、全方位的法律规范上市公司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而对于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以儆效尤,提高犯罪成本,威慑其他潜在的内幕交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