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建构:民办社会组织的行动策略研究
——以吉林省Y志愿者协会为例

2019-02-18 21:19朱兴涛李琳琳
社会工作 2019年3期
关键词:合法性志愿者协会

朱兴涛 李琳琳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新型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强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功能更加重视,为其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政策依据。2017年,中共十九大指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民主协商、社会治理、环境治理以及党组织建设中的作用。我国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环境正逐渐发生转变,社会组织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功能日益凸显。从社会组织的实际发展形态来看,一部分社会组织是自上而下由政府组织成立的,还有一部分是自下而上由民间发起成立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面临登记注册的问题。我们称前者为官办社会组织,后者为民办社会组织(唐文玉、马西恒,2011)。在民办社会组织中,根据是否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又可以分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和未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两类,后者通常被称为草根社会组织。

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的优化,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18)》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0.3万个,比上年增长14.3%,增速创十年来最高。与2016年度的70.2万个相比,数量增长了10.1万个,增长数量同样创十年来最多。与此同时,学术界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也日益走向深入。整体上看,我国社会组织经历了从恢复发展到规范快速发展的曲折过程(葛道顺,2011;谢菊、马庆钰,2015),在社会组织的研究中,针对三种类型的社会组织都有涉及,如田凯提出的“组织外形化”概念,主要针对官办社会组织(田凯,2004);唐文玉等人对恩派(NPI)公益组织发展中心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登记注册的民办社会组织(唐文玉、马西恒,2011);张紧跟(2018)则更加关注草根社会组织,认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仅占中国社会组织的一部分,中国存在大量的草根社会组织。在“大国家、小社会”的结构类型下,这三类社会组织中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更容易成为社会组织的主流,更容易获得组织合法性和组织发展资源。虽然政府对于民办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矛盾态度(张紧跟,2015),但从政策法规及发展实践来看,我国获取合法身份的民办社会组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政府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其发展空间。在“大国家、小社会”的环境不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在资源获取、项目实施、考核评估等方面都需要依赖政府,政府支持是社会组织发育成长的前提条件。政府在资源和注意力分配上都会更倾向于取得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发展类型中具有较好的典型性。所以,本次研究聚焦在登记注册的民办社会组织。

从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的研究趋向来看,社会组织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一直是社会组织研究的热点。现在主要有两个研究方向,第一个方向是在宏观层次上研究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主要依托西方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的理论模式,将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方式,起到弥补国家功能的作用。这部分研究在社会组织研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学者将社会组织作为促进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如高丙中(2006)将中国社会出现的社团(主要是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视为中国社会向有机团结发展的表现,并将其视为衡量公民社会发展水平的指标。俞可平(2007)也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对公民社会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应当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另外,李友梅等人认为网络草根组织和业主维权组织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公共性的生成(李友梅、肖瑛、黄晓春,2012)。第二个方向是在微观层次上研究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具体互动过程,主要探讨政府治理社会组织的策略和逻辑。如张紧跟(2015)在对珠江三角洲政府发展社会组织的实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政府发展社会组织的内在逻辑并不是“社会治理”而是“治理社会”,这种逻辑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敬乂嘉(2011)认为当今社会组织政策的核心仍然是社会稳定和社会控制,政府在对待社会组织时呈现出控制和赋权策略的综合运用。其他学者的研究也印证了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矛盾态度以及两者关系的复杂性,随着学界对于政府行政以及治理模式研究的深入(周雪光、练宏,2012;渠敬东,2012;周黎安,2014),有的学者将政府行政的特点引入社会组织研究领域,认为政府上下级之间的互动可能会影响社会组织对政府资源的获取以及项目的实施,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无法形成纯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者管家关系(黄晓春,2017)。康晓光等人认为政府针对不同的组织会采取不同的策略,提出“分类控制体系”的概念,政府的目的是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康晓光、韩恒,2005)。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主要互动方式之一,也是很多社会组织主要的资金来源。黄晓春(2017)认为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并没有实现市场化的竞争,而是一种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谋”现象。很多学者认为达到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应该超越简单的技术治理,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思路(黄晓春,2017),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许小玲,2012)。

从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也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自身发展特点。如田凯(2004)提出“组织外形化”的概念来描述社会组织形式上为社会组织,但实际却以政府方式运作的现象。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附和本身独立性的矛盾也是很多学者关注的焦点。有的学者认为社会组织对“制度复杂性”的回应导致了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多样组合,但总体呈现出“依附性自主”(王诗宗、宋程成,2013)。唐文玉等人用“去政治的自主性”来形容社会组织在现行制度环境下的生存策略(唐文玉、马西恒,2011)。在“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下,社会组织表现出较为强烈的合法性诉求(梁昆、夏学銮,2009)。文军(2012)则认为我国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角色困境,公众和政府都应该调整对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社会组织本身也应该提高其行动力,适应角色期待。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首先,无论是宏观的“国家—社会”视角,还是相对微观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视角,以及社会组织的发展特点视角都存在合法性问题。具体从宏观的“国家—社会”来看,作为社会治理参与主体的社会组织需要获取合法性,才能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来看,社会组织需要从政府获取一定的合法性,才可能与政府及其他组织建立互动关系。从社会组织发展特点来看,很多研究都将合法性作为社会组织发展最核心的议题。其次,现有研究还是主要集中于“政府(或国家)——社会组织”这一双向互动关系中,而且其中以政府(或国家)为研究核心的占大多数,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组织本身的自主性以及对于政府(或国家)的反作用,以及组织内部实际行动与规章制度之间的脱耦。从中可以看出,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问题是社会组织研究的重要前提性问题。因此,本文拟聚焦于在东北地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长春市Y志愿者协会这一民办社会组织,以期在深入访谈、搜集媒体报道以及其他文本资料的基础上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所采取的合法性策略有何不同?二是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策略呈现出什么特点?三是这样的生存策略对社会组织而言意味着什么?

二、社会组织合法性类型的梳理与界分

社会组织合法性问题是组织社会学所探讨的经典主题之一。将合法性应用于组织领域主要是新制度主义学派,在此之前,社会学界就已经存在关于合法性的探讨。最早对合法性问题进行讨论的是马克斯•韦伯①韦伯在其著作《经济与社会》中对行为的正当性以及权威类型进行了探讨,被认为是最早对合法性问题进行的讨论,参见周雪光,2003,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他提出了权威的三种类型,分别是传统型、魅力型以及法理型。新制度主义学派重视外界环境对组织的作用,将合法性的概念进一步拓展到组织研究领域。在新制度主义学派视域下,合法性(Legitimacy)并不仅仅指法律制度的作用,还包括文化、观念、社会期待等环境对组织的影响。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奠基人迈耶认为,组织所表现出的趋同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压力,以及获取合法性的需要。但是趋同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实际运行的独特性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所以组织会选择制度与实际运行的脱耦来保证组织的合法性及效率。组织目标越模糊,成果越难以评估的组织,就越可能趋向利用合法性来表明自身存在的必要性,而不是通过效率(Haunschild and Miner,1997)。恰恰社会组织就具有组织目标模糊和成果难以评估的特点。在新制度学派看来,组织生存在环境之中,环境中会存在迫使或诱导组织采取合法性行为的因素,而这些合法性行为与效率机制驱动的行为是有差异的(周雪光,2003:74)。新制度主义学派看到了合法性对组织发展的重要作用,效率不再是组织唯一追求的目标。我们认为,社会组织在发展中也遵循着新制度主义所强调的合法性逻辑。但社会组织更倾向于获取哪种合法性,在合法性获取过程中又采取了哪些策略?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合法性进行分类。

学术界对合法性有多种思路的界分,高丙中(2000)将合法性分为“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有的学者则将组织合法性分为政策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前者表示国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承认,后者表示社会组织理念和活动等是否受到社会认可(李雪萍、徐娜,2014)。还有的学者将合法性划分为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前者指社会组织获取了国家或政府的自上而下的承认,后者指社会组织获取了自下而上的文化层面的承认。可以将前者理解为政策合法性,而将后者理解为社会合法性。就社会组织而言,以上分析都将组织看作一个整体,其分析聚焦于组织外部环境对组织追求合法性的影响,而没有涉及内部因素。实际上,除了外部合法性,内部合法性对组织的发展也起到重要作用。内部合法性是指组织内部成员对权威的认可和服从,外部合法性则指组织外部成员对组织权威的承认与认可。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不仅需要外部合法性,也需要内部合法性(赵孟营,2005)。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内部合法性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如当今社会组织面临的困境之一就是人才流失,虽然高校加大了对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招生数量,但是社会组织领域仍然面临着很大的人才缺口。在外部环境已经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对于内部合法性的探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优化、留住人才、提升获取资源的能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社会组织发展实践的梳理,我们倾向于首先将合法性划分为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并进一步将外部合法性根据合法性来源分为政策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政策合法性指政府所赋予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更多偏向大众所赋予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内部合法性主要是来自组织成员赋予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在这三个类型的合法性下蕴含着社会组织的策略选择。

类型1.政策合法性:社会组织多大程度上获得政治权威的认可,主要是指社会组织获得党和政府部门的认可。

在我国“大国家,小社会”的背景下,政策合法性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提。由于宏观政策的模糊发包特征,以及基层政府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工具主义(黄晓春,2017)和分类控制(康晓光、韩恒,2005)态度,使得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面对政府的不同态度,社会组织也会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以尽可能争取自身生存空间和发展资源。除政府外,获得党群部门的认可也是社会组织获取政策合法性的途径。党群部门重视对基层社会的价值观引导,大多数社会组织面向的群体就是社会弱势群体,所以两者具有一定的重合性。而且党委团委也可以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虽然与政府相比,党群组织的参与较少,但是其作用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政策合法性并不仅仅意味着在政府登记注册,在政府登记注册仅表明社会组织获得了形式上的政策合法性,社会组织的资源获取、工作展开都需要依赖政府的支持,所以对政策合法性的评估还需要关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实际互动关系及其过程。对政策合法性的考察主要集中于社会组织是否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是否与政府合作、承接政府项目以及获得政府扶持。

类型2.社会合法性:社会组织的活动及组织理念多大程度上获得社会的认可,主要包括行业内的认可、被服务者的认可以及社会大众的认可。

社会合法性关系到社会组织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及其社会服务活动和理念是否能被社会大众认可。作为社会服务型组织,只有获得社会大众尤其是服务对象的认可才能进一步拓展其发展空间,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服务对象,获取服务资源,拓宽业务范围。与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相比,行业内的认可对社会组织而言也十分重要。从发展现状看,由于地域、政策等原因,我国的社会组织在发展路径、发展模式方面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征,尚未形成业界一致认可的发展模式。从政府的举措看,很多地方政府也有意进行社会组织的孵化及培育,但运行未到达理想效果。从社会组织的特性看,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本身是“全球结社革命”的一部分,其本身具有的社会性,要求其进行各个组织之间的合作。所以行业内的认可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类型3.内部合法性:社会组织多大程度上获得内部人员的认可,主要包括组织从业人员及志愿者。

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方面来看,社会组织专门人才严重匮乏,且人才流失严重(李长文,2016),人才匮乏是社会组织普遍面临的发展困境之一,建构内部合法性有利于加强组织的凝聚力,增加社会组织获取资源的能力,提升社会组织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以更多地获得服务市场的认可和机会,从而减少从业人员流失,使组织的运行更加健康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管理方式、服务类型、职业前景是影响内部人员认可的核心因素。另一方面,志愿者主要存在于公益型社会组织中,大多数公益型社会组织拥有远超过其工作人员数量的志愿者团队,由于志愿者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志愿者团队,提升志愿者对社会组织的认可,也是内部合法性的重要方面。志愿者在社会组织服务中的获得感和成长感是影响认可的基本要素,社会组织的志愿者管理机制和服务流程科学化程度决定了志愿者的认可程度。

上述三个类型从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两个角度对合法性进行了划分和界定,也反映出社会组织所面对的复杂环境。上述划分虽然存在简单化和表面化的问题,但是这个界分对厘清社会组织的行为策略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分析意义。

三、案例分析:吉林省Y志愿者协会的行动策略选择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组织逐步发展起来,社会组织的管理政策也做出了相应调整。在198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民政部正式设立社团管理司,负责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在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将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调整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被当作官方用语使用,吉林省Y志愿者协会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发起成立的全国较早的民办社会组织之一。吉林省Y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Y协会”)成立于1996年8月,在长春市民政局注册为公益性社会组织,隶属于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拥有爱是幸福,给予爱是快乐”为组织发展理念。它主要致力于贫困青少年、残疾人的成长教育;鼓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同时,体验奉献的快乐,获得个人价值的提升;与民间组织分享管理经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2000年该组织被吉林省政府评为“吉林省志愿者先进助残集体”;2005年8月,获得中国残联、共青团中央颁发的“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先进集体奖;2014年4月被中残联评为“全国助残先进集体”称号。由只有一名成员的社会组织逐步壮大发展为今天拥有十几名全职人员、注册志愿者超过两万人,在东北地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之所以选择Y协会作为本次研究的个案,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第一,从发展时间来看,Y协会自1996年成立至今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其发展过程可以比较完整地反映一个时期内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及应对策略。第二,从发展形态来看,Y协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维持生存到快速发展的组织形态变迁,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阶段性组织形态演变完整,促成这种转变的组织策略具有较好的标本意义。2018年3月开始,我们开始对Y女士及其团队成员进行多次访谈,根据访谈内容、媒体报道以及其他文本材料,对Y协会的发展历程及应对策略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吉林省Y志愿者协会以公益活动与倡导为宗旨,以志愿服务专业化为方向;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中心,以志愿者成长收获为价值;以推进专业化管理为声誉,以可持续发展建设为目标。为了对该组织进行阶段分析,我们引入组织生命周期理论,所谓组织生命周期理论是研究者援引生物学领域的概念范畴、基本原理及思想方法等,对社会生活中的组织进行仿生研究的成果,生命周期阶段论的思想观点是生命周期理论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1959年,马森•海尔瑞最早提出了“企业生命周期”概念。1972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拉芮•格雷纳教授在论文《组织成长的演变与变革》首次对生命周期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围绕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被认定为生命周期理论的开端。简而言之,生命周期理论将组织的成长视为类似生物体生命周期一样的模拟系统,组织成长犹如个体生命的历程,具有如孕育、出生、成长、衰老乃至死亡的周期性特征,是一个持续演进的不可逾越的过程。经过30多年的讨论和发展,组织生命周期理论的魅力日益彰显,影响日益广泛,组织生命周期阶段论在研究实践中倍受青睐。基于组织生命周期的理论内涵和思想真谛,结合以往组织生命周期的阶段划分研究,按照民办社会组织发展的组织形态性质和发展阶段现实,把民办社会组织的成长性和适应性作为划分标准,将其生命周期划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落期四个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Y协会采取了不同的发展策略,具体分析如下:第一阶段,协会初创期从1996年到1999年,发起成立组织并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组织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采取以外部政策合法性为主导的生存策略,完成合法性组织身份建构。第二阶段,协会成长期从2000年至2007年,组织体系日益完善,在长春各高校设立分会,服务方向确定化。确定“助学、助残、心理支持”为主要服务内容,立足项目发展组织。在成长期阶段,则更加重视社会合法性的获取与建构。第三阶段,协会成长期从2008年至今,组织管理制度化,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服务精细化,分会管理专业化,组织发展趋于稳定。在成熟期阶段,则采取内部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并重的发展策略。

(一)初创期:以外部政策合法性为主导的生存策略,完成合法性组织身份建构

协会初创期是协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从1996年至1999年,按照政策要求,注册社会组织必须有独立的办公室,Y协会在成立半年后,开始租赁房屋,房屋租赁的费用成为Y协会的一项重要支出。在这一阶段,Y协会依靠自己开房屋中介和开通有偿热线的方式勉强维持运转,并在1999年4月到1999年12月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停办。在此阶段Y协会形成了以外部政策合法性为主导的生存策略,从一般性角度来看,政策合法性包括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通过注册获得形式合法性,通过举办和参与政府期望的活动获得实质合法性。

1.正式注册:获取组织的形式合法性

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是社会组织获取政策合法性的前提,很多社会组织都面临着登记注册的困境(张紧跟、庄文嘉,2008)。由于Y协会成立时间较早,且在Y热线期间就得到了各级媒体的大量报道,所以Y协会成立时顺利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但是,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不代表Y协会已经获得了完全的政策合法性。从社会组织特殊的发展环境来看,政府对于社会组织采取的策略主要是“选择性支持”,面对政府的这种策略,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以政府支持和注意力为目标的竞争,这种竞争同样也存在于已经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之间。所以登记注册仅是社会组织获取政策合法性的前提,而非其全部内容。Y协会申请登记注册是一种表明态度的方式,现在Y协会的办公场所均由政府无偿提供,这些资源的获取源于Y政策合法性地位的获得。正因为注册获取的合法性,让Y可以享有政府提供的房屋资源,为其发展提供了办公场地的保障。

2.参与活动:获取组织的实质合法性

Y成立之初,经常参与政府各个部门和其他具有较高合法性的组织举办的公益活动。“是有和政府的合作,比如公安部门有个什么活动了,叫上我们一起搞一搞,残联到残疾人宣传日了,要我们一起宣传一下,但是,是没有钱的。”(20180422访谈yhb02)。在组织初创期,由于对于自己的服务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划,Y协会经常以合作者的身份参与一些政府部门(如公安部),以及官办社会组织(如妇联组织)的活动。通过这些活动,Y协会进一步拉近了自己和政府的距离,展现了自己积极配合政府各项活动的形象。在政府“选择性支持”的背景下,这样有利于Y协会获得政府进一步的关注。虽然这些活动并没有给Y带来实际收益,但是,通过这些活动的参与使组织获得了更多实质合法性。

(二)成长期:以外部社会合法性为主导的生存策略,完成合法性组织成长空间和资源的拓展

1.高校联建:拓展组织成长的合法性社会空间

2000年Y协会重新运行之后,调整了发展方向,开始立足高校,在长春各高校成立志愿者分会。采取与高校联合共建的模式,使组织服务方向精细化,主要集中在助残、助学以及心理支持三个方向,无论是与外界还是与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了更多的互动。在承接政府及相关组织活动方面,也有了一定选择性,与服务方向不一致的活动不再承接。在这一时期,虽然Y在获取内外部政策合法性方面也做了相关工作,但是,其主要还是集中于获取外部合法性上,积极拓展了组织生存的合法性社会空间。

2.广交朋友:获取组织成长的合法性社会资源

Y协会在这一阶段主要采取“广交朋友”成长策略。2004年,Y协会会长参加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组织的社会组织培训,在北京学习期间,Y协会会长参加了国际助残项目,通过培训和实践她了解了申请项目的流程,同时也接触到更多的基金会。在这次培训之后,Y协会有四个项目(分别来自世界银行、福特基金会、新西兰大使馆以及加拿大大使馆)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这次培训的资源。Y协会积极参加各种社会组织培训及交流活动,在这些活动中,Y协会加强了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拓宽了自己的社会资源网络。强化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不仅为Y协会拓宽了资源渠道,而且也让Y协会在行业内更具知名度和美誉度。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关系”与“人情”仍在社会组织发展中发挥作用。回顾Y协会所获得的来自企业和基金会的资助,大多数都是在双方领导熟识的情况下进一步协商达成的。形成与其他企业或者基金会的弱联系,发现潜在的合作伙伴,是Y协会获取资源的策略之一。

(三)成熟期:内部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并重,凝聚组织发展共识,优化组织发展环境,提升组织发展能力

2008年,Y协会已经初具规模,组织运营趋于成熟,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结构并摆脱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进入组织发展的稳定期。这一时期资源来源更加多元化,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国内基金、项目资源、政府资源、媒体资源以及公共资源,Y协会的发展策略表现为内部政策合法性与外部社会合法性并重的特点。

1.规范运营:重视内部运行与组织管理,提升内部合法性的建构能力

Y协会在这一阶段更加强调自身的专业化建设。如细化分会管理制度,在2010年3月通过了ISO9001认证。“申请ISO9001认证主要是想有一种更好的管理方式,提高组织运行的效率。但是这个是要每年都审核的,这几年我们也不太注重这一块了,但是通过这个认证,使我们的管理组织能力得到提升”(20180422访谈yhb02)。与成长期相比,Y协会更加注重内部专业化建设。除了申请专业认证,专业性还体现在其内部部门划分上,Y协会现在共有助残部、青少年发展部、公益发展部、志愿者支持部四个主要部门,这四个部门已形成稳定的联动和支持关系。协会主要是依据自己的服务内容以及服务经验进行部门划分的,与之相对应的,在高校的志愿者社团,Y协会也采取相似的部门划分,从而更好地协调协会与高校志愿者社团的关系。在这一阶段,Y协会着重内部管理效率的提升,以及内部人员的合理配置,这样有利于其提高内部管理的专业化,提升在职人员对组织权威的认可。在志愿者管理方面,由于Y协会主要依托的是大学生志愿者,所以他们通过加强对分会的管理,不定期组织志愿者活动的形式来增强志愿者对组织的认可度。

2.形成品牌:与媒体合作,凝聚外部合法性的社会合力

与媒体开展广泛合作也是Y协会获取合法性的策略之一。Y热线开通之初,长春日报、吉林日报和新华社就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女友》《家庭》《知音》等杂志也刊登了相关的文章。在Y协会成立之后,Y协会也一直同媒体保持密切的合作,2011年Y协会与长春日报社、吉林都市频道某节目一起合作了“快乐周末”项目,随着项目的发展,“快乐周末”已经成为Y协会的常规活动。除了与媒体进行项目上的合作,Y协会每年举行的大型活动,如东北三省民间组织论坛、残友相亲会等,都会邀请媒体进行采访报道。除了利用传统媒体,Y协会专门设有岗位进行对外宣传,建立了自己网站、微博平台以及微信平台,及时对活动进行宣传。与媒体的合作让Y协会的知名度进一步扩大,对其招募志愿者、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与媒体合作,增加曝光度,有利于Y协会获得群众的社会认同,有效凝聚了外部合法性的社会合力。

3.辐射带动:推动同类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建设,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生态

Y协会积极推动民间组织能力建设,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Y协会共为东北三省18市43家民间组织提供了民间组织基础知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公益项目开发与管理等培训交流活动。在民间组织能力建设方面,Y协会主要活动有“东北三省民(间)组织论坛”以及“好公益”项目,这两个项目都得到了基金会的支持。Y协会作为基金会在东三省的合作组织,为联系和发掘更多的社会组织以及项目,起到枢纽性作用。Y协会这种辐射带动作用也有利于开拓其生存空间,扩大其业务范围。由Y协会主办的东北三省民间组织论坛已经连续举办多届。通过举办民间组织论坛,Y协会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使助残和助学的服务范围有效拓展,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地区影响力,整合了发展资源。由于吉林省的社会组织起步较晚,2015年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此之后,政府才陆续开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以Y协会并没有形成依赖政府的资源体系,直到2016年,Y协会才首次参加政府创投项目。所以对于现在很多依赖政府资源成立的组织,Y协会的可参考性是有限的。对于Y协会来说,在政府资源和项目占比逐渐扩大的情况下,如何稳固和拓展多元资源汲取渠道显得更为重要。在对Y协会的调研中,我们发现Y协会现在已经拥有两家分支机构,一家是由助残部分离出来的企业单位,一家是由公益发展部分离出来的民非单位,并计划将青少年发展部分离出来成立助学基金会,志愿者支持部作为实习基地。这种发展策略的选择可能与其拓宽资源汲取渠道有关,其复合发展模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四、结论与讨论:从合法性走向自主性

通过对社会组织各阶段合法性建构策略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组织背后的发展逻辑及其发展困境。在社会组织初创期,往往面临着政策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的双重危机①组织能够成立说明其必然具有一定的内部合法性。参见赵孟营,2005,《组织合法性:在组织理性与事实的社会组织之间》,《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119~125。,又因为社会组织所面临的特殊环境②“大国家,小社会”的生存背景,以及社会组织(因为国家选择性发展,所以社会服务型组织占比较大)服务基层的特点,离开政府的支持和承认,社会组织将寸步难行。,社会组织往往将寻求政策合法性放在首位。在组织成长期,当完全依赖政府不足以发挥社会组织的完整功能时,社会组织尝试丰富资源渠道,因而更加重视社会合法性。在社会组织成熟期,社会组织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并重,既重视内部合法性能力的提升,也重视外部联系凝聚外部合法性资源,看中组织自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策略上看,社会组织会在获取一定政策合法性后进行注意力的分散,将注意力分散到与政府关系的博弈中,其目的是在和政府的博弈中获取更多的自主性,从而拓展自己的合法性发展空间。

基于合法性建构对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性,我们更倾向于把建构合法性理解为一个过程而不仅是一个起点,尤其是在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中,我们只能通过观察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来确定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实质上的政治合法性,这更表明社会组织的政治合法性建构贯穿于其与政府的整个互动过程中。社会合法性以及内部合法性的建构也是同样的道理,社会组织与合法性的关系并不是“取”与“得”的关系,而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社会组织这样的生存策略也展现出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为了追求合法性而忽略了组织效率的提升,合法性从本质上来说是对组织活动的一种限制,社会组织因为其自身属性尤其注重对合法性的建构,必然会影响到其工作效率。其次,政府作为社会组织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对社会组织的影响是双向的,在获取政府承认的同时,社会组织也必须接受政府对其的限制,如将服务范围局限在某些领域,只能采取固定的活动形式等。

社会组织获取一定政治合法性后,会通过与政府的博弈获取更多自主性发展空间,社会组织自主性的生成问题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正如很多学者所提出的观点,将合法性视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的目标。首先,合法性是自主性的前提,自主性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在行动中自我管理和自我决定的程度,从社会组织发展历程来看,社会组织在起步阶段很难实现独立自主,在社会组织发展进入成熟阶段后,才有可能拥有较强的自主性,所以,合法性是自主性的前提。其次,自主性是合法性的目标,很多社会组织的合法性行为实际上是以实现自主性为目标的,比如,Y协会将国家领导人会见Y女士的照片悬挂在办公室,并进行一定的宣传,表面上是为了取得合法性,实际上是为了在活动组织中减少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所以对合法性的讨论一定会涉及到自主性,这也是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经历的阶段性问题。换句话说,合法性与自主性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法性和自主性是共同存在于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只不过在不同阶段的表现方式有所不同。社会组织由合法性走向自主性,并进一步澄清合法性与自主性的内在逻辑关系及其建构逻辑,深刻揭示社会组织自主性的生成机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当然本次研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将合法性划分为内部合法性、政策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三种类型,可能存在把复杂逻辑简单化的问题,社会组织与合法性的关系是复杂的,尤其是政策合法性方面,由于涉及到我国政府的运行特点,其情况更加复杂,所以,对于社会组织建构合法性的具体过程,以及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方式,合法性和自主性的相关关系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猜你喜欢
合法性志愿者协会
志愿者
娄底市翻译协会简介
我是志愿者
Westward Movement
为志愿者加油
我是小小志愿者
合法性危机:百年新诗的挑战与应战
执政合法性视阈下的全面从严治党
协会 通联站
协会 通联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