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中的利他主义

2019-02-18 21:06郑东瑞
社科纵横 2019年8期
关键词:利他主义婚姻家庭亲属

郑东瑞

(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 陕西 西安 710031)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婚姻”和“家庭”体现的是温馨和幸福的和谐画卷。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都要重视家庭建设》的文章中着重指出:无论时代发生怎样的变化,无论生活格局产生什么样的差异,我们都不能轻视家庭建设。[1]此番表述,将“婚姻”和“家庭”概念提升到了与国家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的辩证高度。但是,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以权威部门统计的数字为例,去年涉及“婚姻、家庭”的纠纷仅次于合同与不当利益纠纷,名列各类民事纠纷的第二名。无论是达官显贵的婚姻裂变,还是社会名流的财产分割,无论是公众人物的房产赠与还是患难夫妇的财产认证,都冲击着家庭成员之间伦理与亲情的底线。

一、利他主义引领婚姻家庭法的变革及其趋势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分工的区分,利他主义在家庭生活中体现出了较高效率。“利他主义”是相较于“利己主义”而言的,是一个完整的理论学说。在伦理学、生物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各个领域通过不断地摸索实践趋于成熟。

上世纪60 年代初,有生物学家从概率论的角度提出了“亲缘选择理论”,通过论证得出,利他行为在亲族之间的概率大,且与亲近程度成正比;70年代初,又有学者提出了“互惠利他理论”,通过论证得出,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互惠双赢的行为普遍存在;70 年代中叶,也有学者提出所谓地“自私基因理论”,认为,利他行为的动机本身是为了利己,所以迫于环境压力基因才会滋生出有限的利他主义,这就是所谓的“有条件的利他主义”。强调的是“互惠性”和“长期性”。直白的解释“无条件的利他主义”就是“只问耕耘,不问收获”。利他主义在亲缘或毫无关联的个体中普遍存在,在婚姻家庭中随处可见且在家庭生活中效率最高。随着研究的深入,在上世纪80 年代,经济学家贝克尔将遗传学、社会生物学、经济学等学科理论研究形成了贝克尔理论体系,并将家庭理论作为该研究体系的核心。引用贝克尔在其经典代表作《家庭论》中的经典表述,“就家庭内部而言,利他主义可以有序指导家庭所有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科学配置。利他主义支配的家庭行为范围与利己主义支配的市场交换范围是趋同的”。[2]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足以证明,自私是人的天性。婚姻家庭中的利他主义,是人类能够繁衍生息且幸福存活的重要前提。奉献、服务和分享是利他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说,利己主义体现了法律存在的必须性,利他主义在婚姻家庭以及社会交往领域都能够体现其价值取向。鉴于人性的复杂与利己的本初,会导致婚姻家庭领域的坐享其成、机会主义等行为。所以,要维系婚姻家庭中的利他主义有必要依靠彰显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作为保障,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为何各国的婚姻法都具有“公法”色彩。[3]

近半个世纪以来,为了回应婚姻家庭法面临的个人主义在家庭生活中的恣意作为,婚姻生活方式选择日趋自由,家庭关系亲密度逐渐递减等全新挑战,各个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中灌输且贯彻利他主义理念,期待能够强化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基础和精神愉悦,重塑家庭的凝聚力,落实亲属之间的监护与照管,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

趋势一:婚姻形态自由并未影响夫妻之间的抚养为了实现夫妻之间的实质性利他,各种夫妻财产都遵循夫妻财产分配的互惠、公正原则。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相互扶养、家务分工、抚育子女也都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性自由的发展出现了更实质的平等。法国在20 世纪60 年代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夫妻之间、父子母女之间,婚生子女之间、非婚生子女之间,异性伴侣之间和同性伴侣,家庭法对家庭成员都遵循实质性的平等原则,就财产分配而言,都日趋趋同。[4](P55-56)

趋势二:为了切实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体现成文法改革和司法态度进步,法律频繁将“子女利益最大化”反复强调。在父母行使照顾权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首先考虑父母的付出。美利坚合众国将儿童幸福视为至高无上的公众利益,各州出台了《统一执行抚养费互助法》来确保离婚或未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救济。

趋势三:为了完善亲属之间抚养救济功能,强化亲属亲缘远近的顺位的利他,韩、日、意、德等国家民法更是将血亲范畴设定为六等或八等不同的血亲,致力于为确保孩童茁壮成长筛选出更为亲近、密切、熟悉且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监护人。[5](P54、61)

通过对美、日、韩、法、意、德等国婚姻家庭法的阐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个人主义理念与利他主义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不断冲突与矫正。所以说,怎样才能够建立健全基于我国家庭结构变化、伦理道德、传统文化、社会现实等实际情况,寻求最适合的婚姻家庭法改革方案,不但是当前重大的学术话题,也是当下与时俱进的立法重任。[6]

二、亲属制度下的亲缘利他主义

“亲属”这个词汇寄托着亲密的情感依托和浓厚的感情依恋,是每个人从生育到婚姻衍生的所有亲缘社会关系的总称。我国存在着失去尊亲的子女由家族中亲属抚养和抚育的传统和数不胜数的事例。从经济学角度解释:亲缘理论能够承载亲属救助功能,这也是各国设计婚姻家庭法领域规定亲属的范围、亲属的顺位、亲属监护人的选择因素等问题的理论指引和规则支撑。我国当代家庭结构呈现着:家庭小型化、结构简单化、人口老龄化、家庭少子化的结构倾向。鉴于人口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家庭保障的存在顾此失彼的现实,如何切实保障弱势家庭成员的扶助与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助成为当下社会的重大问题。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通过立法重新调整近亲属的界定,重新安排亲属的顺位,鼓励且引导亲属之间相互救助,是时下婚姻家庭法制订和改革直面的问题思考。[7]

在英美法系中,“亲属”与“联系”是同一释义,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最近血缘关系的亲属。我国对于“亲属”的解释是在四项项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总结的身份关系,这三项法律事实基础是:血缘、婚姻、姻亲和收养。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亲属承载两个功能:生产和救助。亲属的生产功能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公司制度下日趋薄弱,鉴于我们国家的生产劳动力水平还没有达到发达的标准和程度,且生产水平不均衡,士、农、工、商组成的社会阶层是现实的存在;在日常及现实生活中,民众家庭一旦出现了意外事件,考虑且选择的求助对象首先是兄、弟、姐、妹以及姻亲、表亲等亲属。《中国社会蓝皮书(2007)》有这样的记载:在人们碰到生活困难,意外和疾病等情况时“家庭”和“家族、宗族”在寻求帮助的多种渠道中名列前茅。仅此可见,亲缘关系的亲密感是使亲属成为求助对象的动因和基础,即亲缘利他。

我国的家庭婚姻法的亲属以血缘之间存续的“代”来计算,用“代”的计算方法很难准确反映亲属间信赖程度和亲缘等级;国际上采取“代”计算方法的国家相对少,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罗马法的“亲等”方法,例如美、德、意、法、日、瑞士等发达国家。因此,大部分学者建议我国也同样采纳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式。[8]其目的是,其一,计算较为简便,不易产生错误。其二,可以更为清晰地显示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其三,计算结果更符合我国长期形成的亲属之间的信赖等级。其四,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是目前国际上最为广泛采取的制度,便于跨国婚姻以及跨地区婚姻相关法律制度的对接。基于此,引入“亲等”制度,由婚姻家庭法为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提供精准的、可以表明亲疏远近的计算方式,由民法中各具体制度以及其他部门法制度设定范围。

亲属的顺位有序更有利于实现亲属功能。俗语有谓:亲属有远近。所以亲属扶助的位次应该由当事者本人更亲近等亲属来承担扶助,如果最亲近等亲属不具备扶助条件,方可由稍远等级亲属依次顺位承担扶助责任;亲属扶助和抚养的程度应该随等级的疏远而递减,通过社会保障,规避意外和疾病对家庭生活造成的冲击,维护社会和谐。由于我国的家庭大多采取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共同生活是以婚后共同财产作为支撑的,所以实质存在的帮扶关系,法律无法否定。夫妻任何一人扶助亲属时,都会在配偶的支持下减轻扶助负担。我们国家有着深厚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伦理传承和道德底蕴。传统的善良本初也鼓励子女及儿媳、女婿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这一点与是否“共同居住”没有关联。我国独生子女的现实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甄选带来了新的课题,未成年人在父母没有办法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时,有可能由年迈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也有可能由不存在亲属或紧密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国外,监护人大多是信托人和财产管理人。只有在无法找到合适的监护人时,才会任命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组织,或选出关系最亲密的亲属组成“亲属会”,亲属会的存在彰显了血缘关系的远近,要履行监护和照管功能。[9]

三、夫妻关系下的互惠利他主义

在传统文化的渲染和表述中,“夫妻”一般都被描述成“同甘共苦”、“患难与共”的利益共同体。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婚姻观念在受到持续冲击。婚姻架构不必是固守异性相吸的两性结合,婚姻结合也不必是终身厮守的白头信约。传统的家庭伦理正在解体,后现代家庭道德在民众中肆意蔓延。如何在婚姻家庭法中,体现出婚姻关系是相亲相爱的生命共同体,鼓励夫妻双方相互付出,引导其形成家庭奉献精神,增强婚姻的凝聚力,这就需要利他主义的灌输和贯彻。

遵照互惠利他理论,夫妻是一种非亲缘人群之间互爱、互助和互相帮扶的关系,是通过相互回报建立的长期依赖性合作,是以婚姻契约形成的互惠利他关系。夫妻关系的“命运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都是通过“配偶权”和财产分配机制来实现的。所以说,在法理上,婚姻关系是自然人身份与经济利益的牵手。任何人事关系、亲属关系都无法和婚姻关系相提并论。良好的婚姻关系能够混化夫妻二人的精神和人格,穿透彼此的个性,之间发生着灵魂上的碰撞和精神上的冲击。

“配偶权”的设置主旨就是为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能够真正形成耳鬓厮磨、夫妻恩爱、相扶互助、长相厮守的情感履历;是法律提供给婚姻存续期间的标准范式。在男女双方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后,各自明确本身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间虽然在“灵魂深处融合”,虽然是“患难一体、生死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但是,在法理上彼此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冲击,我国正处于民法私权观念觉醒的时代,夫妻经济共同体的财富分配,必须以夫妻整体性为前提,考量婚姻存续期的法律意义,我国相关法律专家和立法决策者已经意识到: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婚姻法律制度存在竞争,要想引领全球婚姻家庭法,我国婚姻家庭法夫妻财产制度安排,必须关注夫妻财产分配的实质公正。[10](P699)只有真正实现夫妻财产分配公正、符合人民内心预期的法律制度才更加具有法理竞争力。

结语

中国的儒家文化思想据对不允许人们在社会交往以及家庭婚姻中锱铢必较、唯利是图。鉴于这种传统文化传承的实际,在制订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之际要充分考虑到立法对民众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正确引导。要民众了解和深知国家的良苦用心都是围绕家庭和睦与对弱势群体保护而展开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家庭功能的基础,伦理道德的动因在于利他主义,由此可证,利他主义是家庭功能实现的基础。所谓的“距离产生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婚姻关系的演进足以证明绝对的利他主义和绝对的利己主义都无法确保婚姻制度完美无缺和可持续发展。婚姻家庭法立法的目标和宗旨在于:尊重女性在婚姻维系期间财富积累的贡献;突出未成年人对财产的依赖程度;在婚姻出现危机时平衡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鼓励亲属之间相互帮扶和互助;维持且确保家庭成员的养老财产保障;使弱势群体以及每一名家庭成员都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关爱和约束;通过以上种种,切实实现家庭的经济功能与愉悦功能。

作为身份法的婚姻家庭法在制订之初就要将其设计为易于大众接受且值得民众尊敬的法。婚姻家庭法应该对于利他主义行为给予肯定、支持和鼓励,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促进家庭的和睦、和谐,家庭成员之间的帮扶互助。在婚姻家庭法中还应该体现出对亲密的人的认可。任何国家,在家庭内部提倡利他主义都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种价值观念的形成,才能够保障爱遍地开花、枝繁叶茂,生机勃勃。任何自然人都是自己钟爱的对象,自然会影响和决定其幸福或痛苦。在身份法领域,讲究亲情关系;在财产法领域中,讲究利害关系。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利他主义是无法与利己主义进行竞争的;在婚姻家庭领域内,利己主义是无法与利他主义竞争的。夫妻之间的利他主义是源于爱情,父子母女之间的利他主义是基于血缘,亲属之间的利他主义是基于伦理关系。婚姻家庭法的未来构建,是以婚姻家庭中的利他主义为精神依归,期待实现夫妻恩爱、家庭和睦、长幼有序、亲戚有情的制度设计目标。在婚姻家庭领域利他主义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利他主义既能够凝聚家庭内部资源的有效配置,还能够增加婚姻家庭团体的利益互动。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组成的细胞,更是社会发展的基石。随着社会功利性的现实引导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化,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也社会前行逐步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发生着历史性和思想性的调整。鉴于此,在婚姻家庭法中需要大力提倡利他主义,彰显出法律的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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