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贵州省贵阳市,550025) 刘 硕
投贷联动是在平衡风险与收益之后的一种新型运行模式。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银行负责信贷投放,投资机构则负责股权投资,科创企业同时获得股权和债权的双融资,商业银行利用科创企业上市后的股权溢价收益,来弥补对科创型企业信贷投放所面临的的高风险。
1.2.1 高风险性
科创企业的运营、管理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类企业主要以创新科技为主要的生存方式,在贷款时只能提供诸如知识产权等轻资产,而这类抵押品的价值估值缺乏稳定性,存在很大的市场波动。
1.2.2 高收益性
投贷联动运行模式除了关注抵押品的价值之外,更关注的是“投”和“贷”之间的配合,以期实现对科技企业的注资在股权和债权两个方面获得双重利益,对于股权的增值部分可以通过上市、回购等方式实现收益,从而实现高收益对高风险的覆盖。
1.2.3 专属性
投贷联动只为科创企业提供专属金融服务和资金支持,助力有价值有成长空间的企业能够发展壮大,帮助其顺利度过企业生命周期的艰难时刻,为其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助力。
1.2.4 专业性
投贷联动运行模式具有专业的操作流程,保证模式的正常运行才能发挥其强大的功效,大致包涵:目标企业的筛选、模型的设计、数据库的建立、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方面。
1.2.5 组合性
投贷联动运行模式的精髓在于“投”和“贷”两方面的联动合作,即是“股权”与“债权”的随机适时的组合以满足商业银行、企业、风险投资机构三方的利益分配,同时使风险得以控制并降到最低。
北京银行作为国内第一批投贷联动试点的银行之一,早在被批准之前北京银行就对投贷联动模式进行过研究和实践探索,他们早在初创时期就将科技金融纳入到中长期的发展规划中,将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提到自身发展战略的高度。
2016年4月20日《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北京银行可以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有一定的优势,这也更加坚定了北京银行支持科技金融的理念,他将目光投向了北京的中关村,这里汇集了2.6万余家科技型的企业,中小型企业占了96%以上,北京银行在这里的尝试,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待到经验丰富,实力增强时再将业务扩展到全国。到目前为止,北京银行已经实现了跨区域发展,在上海、深圳、天津等高科技企业密集区域建立分行。
北京银行针对企业发展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研发了至少50多种“小巨人”类别的产品体系,产品研发分为两大类:行业特色产品包、核心产品包。其中核心产品包针对的是科创企业发展周期的前四个阶段,针对不同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提供不同的服务;而行业特色产品包则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产品的特色化研发。
北京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为科创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获得息差收入;二是为合作伙伴提供金融服务获得佣金收入;三是目标企业退市时候获得的股权溢价收益。
投贷联动业务不同于传统单一的信贷业务,再加上进行股权融资之后,其风险控制的工作就越发变得复杂起来,所以北京银行对此不仅进行了系统程序方面的升级,在理念上有所转变,北京银行把投贷联动业务专业化,使其与银行其他的业务隔离开来,此外,对单一企业也会设定一定的投资额限额,实现与本机构管理和资金的双重隔离。
北京银行之所以现在不能放开手脚去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很大程度是因为在中国有着特殊的政策环境和相关法律的约束所致,例如《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自己擅自定价利率,而必须要以基准利率为基础适当调整,这将使得北京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时候,无法根据科创企业不同的情况来进行专业化服务,最终形成了一种“债权+股权”所得利益与科创企业的高风险不匹配的尴尬局面。
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并不完善,对于科创企业的信息披露不足,这会给那些劣性科创企业违规经营创造土壤,此外,如果北京银行在选择企业上没有问题,到后期北京银行要退出市场的时候,也会因为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导致退市过程并不顺利。
投贷联动业务的进行应该要有一个非常标准化的流程,而北京银行在实际运用中并不能很好的完成流程中的各项要求,北京银行也尝试了对企业采用个性化的定制服务,可是囿于本身研究产品的能力有限,且对企业的信用、收益、风险等方面的评估缺乏经验,所以现阶段并不能开发出完美契合于北京银行本身、目标企业、第三方合作机构需求的产品。
北京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时候会面临很多的风险,诸如:股权代持模式存在潜在的风险、传递性风险、收益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北京银行作为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开展业务的三年时间里,仍然处于成长阶段,在风险体系建设方面也暴露出了缺乏完整风险防控体系的诸多问题。
首先,我国应该逐渐调整关于商业银行不得直接向企业进行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政府应该支持更多的商业银行获得直接股权投资的资格,或者批准更多的商业银行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境内子公司;最后,政府应该选择在科技创新水平高且金融发展迅速的省份增加投贷联动试点银行,诸如广东省这样具有科技活力的省份。
监管部门除了对商业银行在投资行为方面有所限制和宽松外,对接受商业银行投资的企业也要有所要求,并非所有机构都适用投贷联动进行融资,另外,商业银行也要顺应国家的政策和时代的潮流,对目标行业和企业有所取舍。
北京银行应该建立资源数据库,以便全面掌握对投贷联动领域的各项信息,增强对风险全面掌控的能力,此外,可以考虑引入供应链金融模式,商业银行通过供应链机制对企业的运行机制和管理过程都能更深入的了解;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具体包括:行权退出机制;违约退出机制;提高收益风险补偿等。
创新信贷机制,将企业所处不同的生命周期及其相应阶段对应的资产抵押结合起来;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并非只有几种固定的模式可行,商业银行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现在经济发展的趋势,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新的投贷联动业务路径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