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香
(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东 东莞 513000)
营改增是近年来我国财税体制的重要改变,营改增为工程造价带来了十分显著的影响,营改增改变了计税基础和税率,对原有的工程造价模式以及工作方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主要研究了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继而提出了营改增后做好工程造价的方法,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营改增是指税收征收项目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是全额征税,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收税款,是差额税,也是一种价外税。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税收负担主要由购买方承担。征收增值税对工程造价带来了显著的影响,不仅与工程自身有关,还与上下游相关的产业链存在很强的关联。因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都在增值的部分,因此上下游产业链上相关商品及服务的价格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计税基础[1]。工程造价要依照营改增后的征税标准,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成本、工程合同等都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营改增规则下,价格与税款是分离的,如果采购一项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将很明晰地分析出是材料裸价的上涨还是税收上涨。营改增计算的是增值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精准核算销项税与进项税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在工程造价的过程中要对上下游产业具有十分明确的认知。增值税是层层抵消,相互扣除的[2]。例如,A公司采购B公司一批建筑材料需要支付价款为1000×(1+16%)=1160元,那么其中1000元是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建筑材料裸价,而160元就是材料的税款。B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是1160元,其中170元是代收代缴的税费要上交给税务部门。对于A公司来说,A公司作为购买的一方要支付相应的税费,即160元,作为其进项税。进项税可以与销项税进行相互抵扣,如果A公司将建筑材料进行了一定的加工形成了新的产品增加值为1000元,当把新产品销售给C公司时,C公司支付价款为2000×(1+16%)=2320元,其中A公司收到320元作为销项税。最终A公司需要向国家交税为320-160=160元。由此,从A公司的角度看,A公司通过加工产生了1000元增值并最终以1000元为基础进行了缴税。在营改增后,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同时在抵扣环节还要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的抵扣的多,有的抵扣的少要按照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在营改增体制下,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进行建筑材料采购的单位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在此情况下如果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相关的建设材料,则承包商失去了抵扣进项税的权利,由此将损害承包商的经济利益[3]。以房屋建筑为例,门窗工程、防水保温等工程都可以分包给不同的建设施工单位,如果所有的进行税额都由房地产企业进行抵扣,将会带来相当大的一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在分包的过程中,营改增将对分包规则产生一定的影响,利益将在相关方之间进行重新合理分配。
在工程造价中人工费要占到很大一部分的比例,据统计人工费在工程造价上的比例大概在 30%左右。由于许多的劳务公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的工人是在劳务市场上直接招聘而来的,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的难度比较大,进项税抵扣的额度也相对比较少。从劳务公司雇佣工人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照3%进行抵扣,一般纳税人按照 10%进行抵扣[4]。如果某项工程的劳务费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在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不含税的劳务费用就是100÷(1+3%)=97.08万元。税额为97.08×3%=2.91万元。如果劳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不含税的劳务费用就是100÷(1+10%)=90.9万元,税额为90.9×10%=9.09万元。两者之间的差距近 7万元,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营改增后要对人工费进行更加合理的计价。
建筑工程中存在零工成本以及建筑管理人员的成本,这些成本难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果想要进行进项税抵扣,就需要将这些服务采取外包的形式进行。采取外包服务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的严格监管。对于施工中使用的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例如沙子、石头等可能是向个体户购买的,通常只有普通发票以及收据等,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施工中搭建的临时设施、工人临时居所,材料存放仓库等均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要实行价税分离机制,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全部采取裸价进行计算,重新构造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在工程造价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分项计价。按照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1+增值税率)的方式进行计价。不含税工程造价是各项不含税子项目的总和[5]。如果各分项中例如人工费和材料费是含税价格,应当首先计算出不含税价格。例如A项费用的含税价格是M元,则A项费用的不含税价格为M÷(1+税率)。使用税率要严格按照供货企业的纳税税率来执行,区分不同规模纳税人税率差异,保障整体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建筑行业是传统行业,行业的平均利润里是比较薄的,营改增会对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挑战,为最终的工程造价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在营改增的情况下,工程造价人员要打破固有的惯性思维,调整招投标的策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能够进行抵扣的要进行全额抵扣,无法进行抵扣的也要进行合理的定价。工程造价人员要参与到定价与谈价之中,在税收抵扣方面需要与上下游企业做好沟通协商,平均分配税负。
建筑施工中常常涉及到分包、转包等多种经济行为,在营业税的机制下,对这些经济行为的影响比较小。但是在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合同签订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存在进项税、销项税无法进行抵扣的情况。在合同条款中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税收内容,例如增值税不再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而是由施工单位计算缴纳等。有关进项税、销项税相关票据的开具也要在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营改增后,征收增值税实行的是价税分离,由于税率存在差异,抵扣规则也不尽相同,报价、计价等都发生了变化,工程计价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工程造价人员要进一步掌握营改增税收机制的计价规则,提高建筑企业的定价能力,通过合同条款尽量规避风险,以免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