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毒办警示易制毒化学品犯罪

2019-02-17 09:20
上海化工 2019年9期
关键词:易制毒列管盐类

最近,国家禁毒办印发了《关于防范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通告》(简称《通告》),提醒相关企业依法生产和经营,以切实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毒物品的管控,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某种非列管物质将被用于非法制造非药用类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而仍然为其生产、销售、运输或进出口的,按照制造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规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列明的品种外,还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类、旋光异构体及其盐类。

《通告》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让其反应釜、离心机、氢气钢瓶等特种设备的,应当如实登记承租或者受让企业、个人信息,并及时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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