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鑫三少” 的“地下出警”业务

2019-02-16 14:51郭秀峰何秋花
方圆 2019年23期
关键词:蒋某黑社会陈某

郭秀峰 何秋花

虽然事过已三年多,家住瑞丽江南小区的住户和物业回想起三年前发生在他们小区门口的那起打砸事件,至今仍觉得心有余悸。2016年4月2日16时许,瑞丽江南小区突然涌进一伙身强力壮的社会青年,他们一冲到小区门便对着物业保安岗亭一顿乱砸,在将岗亭玻璃、电脑和监控设备等砸得稀烂后,又对闻讯赶来劝阻的两名物业工作人员一顿拳打脚踢,随后扬长而去。事情的起因是,该小区业主余某(另案处理)及其父母因停车费问题与小区保安谢某发生争执后报警,双方被带至派出所调解处理。余某觉得自己被带至派出所丢了面子,便联系上当地的“东鑫集团”的董威,让其帮忙“出警平事”,董威便带着刘和、钟志强、袁佳等人上演了开头的一幕。

2019年8月16日上午,经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被告人游鑫、董威为组织者、领导者的“东鑫集团”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游鑫、董威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分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涉案的刘和等17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妨害作证、窝藏等罪名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管制。

争“客源”两涉恶团伙融合

31岁的游鑫,绰号东鑫一少。2014年,游鑫与宋威、唐志刚、许潭等人在株洲市芦淞区某酒店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营生。为最大限度地攫取非法财富,游鑫等人结成放贷团伙并倚仗人多势众,多次采取滋扰、恐吓、喷油漆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债,逐渐形成一个盘踞株洲市芦淞区范围内的专门从事高利贷、暴力讨债的涉恶犯罪团伙。

35岁的董威,绰号威哥、东鑫二少。2006年,董威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刑满释放后返回株洲,在株洲芦淞市场担任市场保安。打工期间,董威恶习不改,多次与人打架斗殴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董威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认为只有结成团伙形成势力才能在社会上立足不受人欺负。

与董威同龄的被告人刘和是株洲市芦淞区人。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刑满释放后在芦淞区打工。自2014年开始,董威与刘和以芦淞区“地缘”为纽带相互结合,并纠集钟志强、袁佳、袁亮等人结成犯罪团伙。在该团伙中,董威年龄最大、社会关系最广,因而成为该犯罪团伙的领导者。为攫取非法财富,该团伙多次参与“地下出警”、替人平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盘踞芦淞区范围内的专门从事替人平事、“地下出警”的涉恶团伙。

2014年初,游鑫与同在株洲放贷的“良伢子”就争夺高利贷客源一事发生冲突,游鑫被“良伢子”等人教训了一顿。之后,游鑫认为自己在圈内丢了面子,被迫将放高利贷生意转移至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南华街,并在南华街成立“东鑫寄卖行”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并物色合适人选结成犯罪团伙以扩充实力。2014年9月,董威通过他人介绍结识游鑫,二人一拍即合。游鑫需要董威具备的“地下出警人员”与实力,确保其放贷资金安全,董威则需要利用游鑫具备的资金与人脉资源,学习非法放贷套路、扩大业务范围。2015年1月,游鑫、董威共同出资成立“东鑫足浴店”结成利益共同体,并雇请李亚东、冯涛(在逃)组织失足妇女从事卖淫行为及管理“东鑫足浴店”借此牟利。

“东鑫足浴店”开张后,游鑫、董威以此为据点,以芦淞区“地缘”为纽带吸纳江涛、汪思佳、何杨、罗干等人加入犯罪集团充当“马仔”和“打手”,在负责保障“东鑫足浴店”安全之余,听命于游鑫、董威,多次参与“地下出警”与暴力收账。“东鑫足浴店”的开张,标志着两个独立的犯罪团伙合二为一,演变成一个以游鑫、董威为首的人数众多、具有暴力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东鑫三少”初步“结盟”

伴随着人员增加、实力扩充,“东鑫”犯罪集团的能量被迅速放大。游鑫、董威开始不满足于涉黄产业、放贷营生、“地下出警”等业务,进而谋求在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区域内树立非法权威、形成非法控制。2015年12月25日,游鑫、董威等人因放贷与同为放贷人的陈刚争夺势力范围发生冲突,短时间内双方纠集30余人持砍刀、管杀(一种刀具)等凶器在株洲市天元区逸景华天酒店停车场进行械斗。由于游鑫、董威一方准备充分、人员凶悍,殴斗中将陈刚车辆砸毁。事后,陈刚慑于游鑫、董威势力被迫摆酒赔罪,并替向游鑫借款的周某归还了2万元高利贷。经过逸景华天械斗事件,游鑫、董威等人“一战成名”,确立了在株洲芦淞区高利贷行业的强势地位。自此该集团的作案手法更具暴力性,其组织形式也由一般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转变。

2016年初,刘和刑满释放后,加入该犯罪组织,刘和性格暴戾、好勇斗狠,迅速成为游鑫、董威犯罪集团的得力干将。为拉拢刘和扩充实力,2016年7月,董威与刘和共同出资成立“东鑫万利寄卖行”,并陆续吸纳左红杰、罗广、汪翔、龙外仔等人加入犯罪组织。加上此前成立的“东鑫足浴店”“东鑫寄卖行”,短短三年多时间,该犯罪组织相继组建了八家实体店。游鑫、董威、刘和三人自诩为“东鑫三少”,并相继组建“东鑫集团”“V4福利群”等微信群,游鑫、董威等人一方面利用微信群笼络稳定组织成员,另一方面利用微信群短时间内纠集组织成员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东鑫集团”犯罪组织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游鑫、董威、刘和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钟志强、许潭、罗干、袁佳、李亚东系该组织的骨干分子,负责执行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地下出警”、组织卖淫等组织事务且作用明显、地位突出;江涛、左红杰、罗广、汪思佳、汪翔、龙外仔、沈旺等人是该组织的一般参与者,负责具体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在长期的违法犯罪中,该组织逐渐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如要求组织成员“做事要齐心、要听从指挥、成员之间互相帮衬”“禁止吸毒”等。在完成“地下出警”任务后,会根据参与人员表现发放一定金额的“劳务费”,在“出任务”时出现成员受伤情况或面临公安机关打擊时,游鑫、董威会出钱安抚并通过背后的“保护伞”帮忙逃避打击。如2016年1月,游鑫在实施齐某被伤害一案中,以该组织成员刘某(另案处理)违反组织中“做事要齐心”的规定为由将其逐出组织,并出资2万余元给在事件中受伤的罗广、胡宇二人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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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员增加、实力扩充,犯罪集团的能量被迅速放大。“东鑫集团”犯罪组织开始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实现个人敛财、组织壮大,攫取巨额财富。该组织以“东鑫足浴店”为掩护,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行为,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该店经营收入达233.5758万元;以“东鑫寄卖行”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暴力讨债行为,共非法获利92800元;以“东鑫三码头夜宵店”为据点,有组织地实施“地下出警”行为。

自2015年1月开始,该犯罪组织肆无忌惮、疯狂作案,涉嫌刑事案件40余起,打伤无辜群众32人,造成6人轻伤、10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治安环境。特别是2016年后作案次数更是呈井喷式增长。2016年11月前后,游鑫、董威依托“东鑫集团”微信群组织实施了“神州物流聚众斗殴”。作案时,团伙成员在闹市区明火执仗、公然械斗,社会影响恶劣。该事件标志着该犯罪集团经过发展并最终演变成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非法放贷”“地下出警”成常业

为最大限度地攫取非法财富,游鑫、董威等人在非法放贷牟利时,要求被害人书写与实际借贷金额不符的“借条”,且借据由游鑫等人保管。一般按月息10%-15%放贷,若到期不能偿还欠款,则采取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凭证,逼迫重新书写欠条等手段虚增借贷金额,并倚仗人多势众多次采取滋扰、恐吓、喷油漆、写大字、停放花圈、半夜放鞭炮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债。

“非法放贷”过程中,他们大肆欺压残害群众,衍生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众多罪行。如,2014年5月,张某的男友王某赌博输了钱,为还赌债,张某向游鑫借了2万元高利贷,后因无力偿还,游鑫逼迫张某写下一张4万元的欠条。2014年9月,游鑫持欠条到张某父母家索债,通过喷油漆、威胁、滋扰等手段,逼迫张某母亲代为还款4万元。在索取“高利贷”过程中,被害人及家属大多像张某一样,慑于该犯罪组织,在受到不法侵害后不敢报案、不敢作证。该犯罪集团所涉的40余起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敢报案的达22起。

因该犯罪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稳定,一般参加者也越来越多,组织势力越来越壮大,20多个成员需要生计。游鑫则依托人脉关系和“组织名声”,揽下“地下出警”的生意,组织和领导成员“地下出警”12次。如2017年11月,株洲市金都宾馆老板刘建明(另案处理)因交电费及欠债问题与金都市场老板伍某产生纠纷。在协商无果后,伍某安排市场工作人员罗某对金都宾馆停止供电,为防止刘建明闹事,罗某对市场配电间增派保安进行驻守。发现停电后,刘建明通过他人联系上游鑫等人前来帮忙占领配电房实现强行供电。游鑫遂纠集董威、刘和、汪翔、罗干、罗广、龙外仔、钟志强等人携带砍刀、管杀等管制器具赶到金都宾馆“出警”,强行冲入市场配电房,用撬棍将配电房大门撬开强行为宾馆供电。后,罗某拨打110报警,在民警调处下,金都宾馆支付市场方3万元拖欠电费。刘建明向游鑫等人支付8000元“出警费”,游鑫等人各分得300元,余款被参与当天“出警”的人共同挥霍。

在从事“地下出警”非法活动中,游鑫等人除应当事人要求对被害人毫不留情外,若一旦认为因“地下出警”遭受损失,对请求“出警”的当事人,即使是被告人董威的朋友,亦会进行无情打压。如2016年11月10日中午,徐敏(已判刑)因公司员工在株洲芦淞区智超服饰广场与湖南省神州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物流)就收发托运包裹发生纠纷,纠集罗志勇(已判刑)等人携带砍刀赶往神州物流公司滋事。身为神州物流公司老板的被告人李波,因与董威系朋友关系,便通知其带人到公司门口处理此事。后,董威纠集袁佳、钟志强、罗干、江涛、汪思佳等人携带镀锌水管,刘和纠集“矮子”(在逃)等人携带砍刀和管杀,两拨人赶往神州物流公司与徐敏等人对峙。当日15时许,徐敏独自到神州物流公司进行交涉时遭遇阻拦,罗志勇等人突然发动袭击,持砍刀等凶器对堆放在公司门口的托运货物进行随意损毁,并对董威、刘和等人进行攻击。董威带去的一波人赶忙逃走,刘和带去的“矮子”等人因畏惧对方人多势众寻机溜走,刘和则持管杀与罗志勇等人当街对砍,后被对方砍成轻伤。事后,李波付给董威、刘和等人1万元酬劳。李波、刘和在接受公安调查时虚构刘和为神州物流公司员工情节,妄图规避刑事责任。同时,李波指示财务人员伪造刘和的入职记录和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后,徐敏与李波、刘和达成形式和解。董威、刘和以刘和为李波从事“地下出警”受了伤为由,向其索要了20万元伤情补偿款。

除神州物流案外,蒋某(另案处理)被敲诈勒索案中的被害人蒋某也经历了由买凶平事到成为被敲诈勒索对象的身份转换。蒋某原本是株洲市天元区某公司员工,2015年10月,被害人陈某找到蒋某,二人商定用陈某女友刘某名下的小车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不料,蒋某在垫资支付购买保险费、车辆配件费及修理费7000余元后,该车申报的理赔款却打到了车主刘某银行账户中。蒋某在多次联系陈某、刘某未果后,便纠集袁佳、袁亮、董威一起找陈某讨账,逼迫陈某通过微信、取现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共付给蒋某11150元。后,董威等人又以要支付利息为由逼迫陈某书写一张5000元的欠条,在得到陈某会还款的承诺后,才放走陈某。事后,蒋某拿了3000元给董威等人。后因陈某报警,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董威、袁佳知道情况后,分别出资8000元、2000元找关系对办案人员进行疏通。在此期间,董威、袁佳以因帮助其收账而被公安机关追查为由,多次找到蒋某威胁其承担“了难费”。后,蔣某被迫付给董威、袁佳“了难费”1.5万元(其中,董威、袁佳二人分别分得9000元、6000元)。后来,袁佳因犯抢劫罪被判刑,董威又以袁佳被判刑需要生活费为由,逼迫蒋某逐月向袁佳妻子账户汇入生活费七次,共计4100元。

另外,“东鑫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能横行芦淞区长达数年之久,除该集团人多势众、被害人忍气吞声等因素外,也与该组织首要分子游鑫以经济利益为纽带,攀上原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庆云派出所所长刘磊充当该犯罪组织保护伞有关。两人认识后,刘磊多次将其个人资金交给游鑫放贷获取利息41.9万多元。刘磊则先后利用担任株洲公安局芦淞分局龙泉派出所教导员、建设派出所教导员、庆云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和影响,为该组织及成员充当“保护伞”。目前,刘磊因涉嫌违反犯罪被依法依纪开除党籍、开除公職,将其违纪所得财物上缴财政;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违法停车还袭警

仗着人多势众,加之“保护伞”的庇护,“东鑫”集团黑社会犯罪组织越发张狂。2018年2月8日,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分局办案民警陈某执行公务途经“东鑫三码头夜宵店”门口时,因刘强的黑色吉普车停在道路中间,导致其无法正常通行,民警陈某亮明身份与刘强进行理论时,仍被当时在该夜宵店聚餐的游鑫、董威等人拖下车,并发号施令指挥在场的刘和、钟志强、许潭、罗干、左红杰、汪翔、龙外仔等人对民警陈某拳打脚踢,将其围殴致轻伤二级。后,游鑫、董威等人为逃避打击,删除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案发后,株洲市委、市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在《关于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陈某被暴力袭警的情况汇报》上批示,要求在认真调查弄清事件真相基础上,依法严惩。2018年4月24日,湖南省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该案。2018年2月9日,被告人游鑫主动投案自首。2018年2月8日凌晨0时许,董威逃往张家界市并在其姨夫张帅家藏匿20余天,2018年3月4日,董威因妻子临近生产遂萌生潜回株洲的想法,便以回株洲投案自首为由打电话联系易某等人开车前往桑植县轮流开车将其接回,在行驶途中被株洲公安民警查获。刘和等该犯罪组织的16名涉案被告人相继被抓获或主动投案自首,2018年10月10日,该案告破。2018年12月29日,涉嫌窝藏罪的张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8年11月5日,该案由醴陵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醴陵市检察院对于本案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主管副检察长、公诉局长亲自承办该案。

承办检察官介绍,因该案涉案人数多、涉嫌罪名多,案情复杂、重大,专案组成员加班加点,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成功追诉漏犯2人,漏罪行3人次,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件,发出检察建议1份。检察长定期听取专案组成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汇报,并帮助分析案情、查找疑点,提起公诉前,该院检察委员会认真研讨,从证据标准和政治立场上统领全案方向。由于前期工作扎实有力,在该案4天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的40余起犯罪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进行了逻辑严密、脉络清晰的举证质证。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游鑫、董威是“东鑫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和、钟志强、许潭、罗干、袁佳系该组织的骨干分子,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以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经济特征;以游鑫、董威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多次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备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特征;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长期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涉会性质组织。游鑫、董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刘和、钟志强、罗干、许潭、袁佳、李亚东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汪思佳、江涛、左红杰、罗广、汪翔、龙外仔、沈旺系一般参与者。

另对有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联的犯罪行为,即在公安民警陈某被打一案中,被告人刘强因不满陈某鸣笛催促移车,遂用脚踹陈某所驾车辆前保险杠并出言辱骂、挑衅,后引发被告人游鑫等人围殴陈某,致使陈某构成二级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波在神州物流案中,因与他人有纠纷,通过董威邀集多次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指示员工伪造材料、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张帅明知被告人董威系逃犯,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经审理,检察机关对上述19名被告人的全部犯罪指控均获法院采纳,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犯罪所得17.7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他涉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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