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9-02-16 15:40
设备管理与维修 2019年9期
关键词:机电产品试点工作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于近日正式发布。

《通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确定的第二批试点单位(含纳入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管理的内燃机再制造推进计划实施单位),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第一批)尚未提请验收的可一并提交验收申请。鉴于再制造产业逐渐成熟,今后工信部将不再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

经确定的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情况,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主要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关键项目完成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试点工作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此外,应说明再制造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旧件逆向物流体系、产品销售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等情况。

完成自评估的试点单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组织所属试点单位开展自评估及验收工作,或指导所属试点单位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对试点单位提交《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相关咨询机构、行业及再制造专家等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成效进行综合论证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需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内容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再制造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较为完善;具备检测、检验旧件和再制造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具备再制造所需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形成批量化生产能力;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并运行良好,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通过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对试点实施效果较好的单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为机电产品再制造典型单位,随附相关推荐意见,一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典型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支撑性材料:再制造工艺技术水平先进、创新能力较强,再制造产品销售、质量保障及旧件回收体系完善,在行业及再制造领域内具有显著示范引领效应、推广潜力较大等。

另外,工信部将对此前两批试点企业的情况进行验收,还要研究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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