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生态责任培育的四维策略

2019-02-16 05:48刘纯明余成龙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法律法规文明

刘纯明,余成龙

(重庆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重庆 400054)

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而引起的生态赤字日趋明显,农村更是当前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薄弱环节,农村的发展水平较为直接而真实地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发展状况[1]。面对这种生态环境的严峻考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进程应该如何推进?这就成了一个必须严肃考虑的问题。显然,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用绿色、生态、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去打造农村是唯一的选择。然而,农村生态危机的出现是由多种因素所致,如有的乡镇政府生态文明理念落后,有的乡镇企业牺牲乡村生态环境作为发展乡村经济的条件,有的村民生态保护意识薄弱,而更关键的是乡镇政府部门的生态责任落实不到位,这一系列原因使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受到严重阻碍。十九大报告提出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2]32的总要求,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因此,打造生态型政府已经迫在眉睫,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需要,而且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

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哲学依据

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并没有专门用论文和文章系统地阐述他们的生态文明思想,但是在他们的众多著作中可以发现其深刻又超前的生态文明思想,尤其是将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实践观和社会历史观与生态文明紧密地联系起来,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生态责任培育的理论来源。

(一)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重要论述

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就是阐释人和自然界、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关系的重要观点,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在政府指导下人们改造农村生态环境的活动,所以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对于政府在农村生态文明中的责任培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1.人和自然界的本质统一

人类自身并不是独立自然而存在的,而是在自然之中发展起来的,人类的产生来源于自然,人是自然的一部分。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3]669因此,马克思认为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人类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但是一定是在物质生产力达到的基础上创造,必须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而不可以随意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这就充分说明人类既体现了主体性,又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因而,马克思认为人和自然的真实再生,是归因于人和自然界的本质的统一。人与自然是普遍联系的,既相互制约又相辅相成的,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资料需要大自然提供。因此,只有保护好自然界,才能保护好人类自身的生存条件,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才能更好地进行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才能保证人类的发展、展望社会的繁荣。

2.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统一

马克思摒弃了旧唯物主义的错误观点,把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统一起来。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之间相互联系,人不是独立于自然而存在的,人类社会同样只能是自然的人类社会,包含于自然之中,但是人类可以改造自然。因此,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自然界提供时间和空间上原料,绝不能游离于自然界之外。另一方面,“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4]769。人类社会的发展受到自然的约束和制约,发展的需要以自然界可以提供为前提,如若强行破坏自然规律,人类社会将会遭受严重的灾害。总而言之,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是同自然界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我们应该深刻地理解与认识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在保护和发展我们自己,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部分,为了促进人类社会繁荣向前,应当保护、尊重和顺应自然。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重要论述

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和核心,在一切理论阐释和现实改造活动中具有根本优先性[5]。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彰显了人类对改造自然的理性认知,体现了人类正确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为政府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生态责任提供实践意义。

1.彰显了人类对改造自然的理性认知

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实践是最基础的实践,是人与自然发生关系的第一步,那么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就是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本质。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物质生产实践关系经历了3个阶段:首先,在人类社会进入工业革命前期,人类的劳动生产力低下,整个社会的发展比较缓慢,那时人类为了生存,只能接受来自自然的约束和压力,形成了对自然权威的崇尚,基本上只能任由自然规律的限制;其次,工业革命时期,自然科学的大力发展并且被广泛应用于生产领域,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扩大了世界的联系,人类开始逐渐摆脱自然的束缚和制约,用尽一切手段征服自然,把人和自然对立起来,使人类社会和自然发生异化,致胜欲和致富欲的崇尚使人类开始不断加大对自然的破坏,生态赤字日趋明显;最后,后工业革命时期,人类社会开始反思,并且认识到自然与社会是统一体,努力找寻一系列方法来让自然和社会和谐共生,至此自然才开始被人类所理解和接受。

2.体现了人类正确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

在生产劳动的基础之上,人类由生产与交换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因此,在和自然相处的过程中,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的实践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必须要做的一种实践活动。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中最基础的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马克思认为在处理生产关系的时候应该尊重和保护自然,其他一切社会关系也不例外,正确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都是建立在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之上。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导致我国的现代化进程远远落后,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力求大力发展经济,所以对生态问题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但这是不可取的,我们必须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在党的十八大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总体布局,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发展的提出体现了国家对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更体现了国家对生态治理的决心。

(三)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形态观的重要论述

不同的社会历史形态具有不同的生态危机,而产生生态危机的根源在资本主义社会,解决生态危机的根本则在马克思主义论述的共产主义社会。在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的巨著《资本论》中,详细阐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他们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由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构成,不仅是不断疯狂剥夺和压迫劳动力,而且是以源源不断的生产原料为基本的,但是生产的产品却不是工人自己所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因此产生让资本家欣喜若狂的剩余价值。如若这二者之间有一种提供中断,那么资本主义生产就将会消失,这明显是不可能的。“生产排泄物和消费排泄物的利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而扩大”,因为“原料的日益昂贵,自然成为废物利用的刺激”[6]115。近乎变态的致富欲使他们不顾及社会的需要,生产产品大量剩余,让自然资源的输送超过了其再生的能力,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极大浪费,造成了严重的人口危机和产品过剩,就这样,生产过剩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周而复始,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资本主义生产下显然是难以为继的。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下的“人”不是自由的人,只有人可以为自己做主,人才是自然界的主人,只有人真正懂得掌握和利用自然规律时,人类才能实现和自然和谐共生,人类才可以实现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历史形态观的指导下,培育政府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责任具有显著的现实价值。

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落实政府生态责任的实然迫切和现实意义

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通过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指导去培育政府生态责任已然迫在眉睫,而落实政府生态责任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影响。

(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落实政府生态责任的实然迫切

1.立法缺失,损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生态保护法制体系逐渐完善,但就农村生态保护而言,目前农村具体的生态法律法规缺失,难以满足实现乡村振兴的现实要求,更是让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制度保障。一是我国的农村生态保护法多数是渗透在其他法律之中,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农村生态保护。二是现有的涉及到农村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多数是概括性的法律法规,具体的法律法规很少,并且多从总体出发、概括性极强,所以实际操作起来效果就比较差[7]。三是由于部门之间工作的不协调及职能的不明确,造成各个部门制定的法规甚至有相互冲突的现象。在党的十九大以后,尽管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部和自然资源部等,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所加强,并且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提出“最严格的制度”来保障生态环境,但是针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法律法规还相当欠缺和落后。因此,政府关于农村生态立法责任没有落实,造成了农村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从而使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落后于城市。

2.服务匮乏,遏制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

农村有形的生态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对村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政府生态服务责任履行不充分,导致农村生态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一是生态基础设施落后。由于我国过去长期的城市发展大于农村发展的社会现实,致使农村的生态基础设施远远落后于城市,例如乡村河道堵塞的处理和垃圾处理站的修建等,显得非常滞后和不全面,所以这些基础设施不能提供丰富的生态产品。二是生态产品供给的渠道单一。农村的生态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它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供给具有普遍性,而且成本及产权难以确定,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大多为政府主导的单中心供给体制,国家只给予少量的补贴,属于制度外的供给方式[8]。三是低级政府的资金不足。我国有些地方政府主要靠农业发展自身的经济,导致上交国家的税收较少,所以政府用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不足,从而不能提供完善的生态产品。

3.宣传落后,窒塞农村生态文明意识的普遍形成

农村无形的生态产品包括生态理念、生态教育等,它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村民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态意识,从而反哺生态基础设施的建立和完善。现在由于有些乡镇政府的宣传教育力度较弱,从而不能形成较好的无形生态产品,以致于反馈给有形生态产品的需求有限。一是乡镇政府的绿色发展观念落后。在占我国绝大部分领土的农村中,一些地方政府的绿色发展观念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更有甚者是以牺牲农村生态保护来发展经济,从而使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二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农村畸形化发展。二是乡镇企业的唯利是图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中,发展经济是一个不可争议的基本原则,但乡镇企业的唯经济发展成为了他们的主线,保障生态环境成为了次要。因此,企业的唯利是图观不仅影响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损害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农民的身体健康。三是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淡薄。由于乡镇政府的绿色发展理念落后、宣传教育不到位,造成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淡薄。总之,这些状况的发生都反映出乡镇政府生态宣传责任的不到位,没有将一系列的生态政策、生态法规、生态意识、生态理念深深嵌入乡镇政府、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居民的心中。

4.执法不严,阻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进程

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必须严格。一是乡村生态执法机构不完善。由于乡镇政府生态职能的权责不分,乡村生态执法机构比较分散,乡村执法手段的落后,导致我国乡村生态执法力度不强。二是乡村生态执法无法可依。乡村生态保护法律的不完善和缺失,导致乡村生态执法的可能性比较低,更多的只能靠社会道德的约束。三是乡村生态执法人员缺失。在我国过去长期发展经济的时候,生态保护不受重视,所以生态执法人员执法时不能有法可依,生态执法人员缺少,导致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难度加大。因此,在农村生态执法机构不完善、农村生态执法手段无法可依以及农村生态执法人员缺少的情况下,会导致一些三废企业转入乡村,严重影响乡村居民的生活与健康,并且还会产生以费代罚、以权代法和权钱交易等现象。这些情况都反映出农村地区执法责任不严格,生态环境监管严重不足,从而影响了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二)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意义

政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承担者、指挥者和发动者。因此,政府生态责任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三维主体产生重大的影响。

1.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是乡镇政府树立生态执政理念的必由之路

在我国实现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必不可少。因此,乡镇政府生态执政理念的加强,不仅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而且更有利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乡镇政府是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承担者、指挥者和发动者。作为承担者,乡镇政府应该有明确的生态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做,而不应该有为了政绩而不惜损害生态环境的错误理念。而生态产品是公共产品,并且不以任何意志为转移,所以生产生态公共产品就是乡镇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承担者的价值实现;作为指挥者,乡镇政府应该有坚定的生态信念,为未来造福。因此,在生态环境严重赤字的今天,乡镇政府应该靠着坚定的生态理念治理乡村生态环境,所以坚定生态理念是乡镇政府作为生态文明指挥者的必然要求。作为发动者,乡镇政府应该有有力的生态措施,由于乡村生态危机造成因素错综复杂,所以从政府到企业再到个人,从乡村外部到乡村内部,都应该由政府作为发动者传播生态理念和修建基础设施等。因此,坚实的生态措施是乡镇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发动者的必由之路。

2.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是乡镇企业树立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是政府要求乡镇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绿色发展成为当今中国发展的主题,由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集约型经济发展方式已成为时代之需。由于中国在过去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经济发展往往是第一位,生态环境保护往往居于次要地位,但生态危机的凸显使政府开始反思。因此,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反复强调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希望城市和乡镇企业转变其经济发展方式,达到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双赢。二是政府鼓励乡镇企业建立生态规章制度。乡镇企业作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企业的搬迁逃避生态责任和企业高层的不重视,导致企业生态责任的缺乏,从而阻碍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乡镇政府应该鼓励乡镇企业建立自己的生态规章制度,从而达到损害赔偿、破坏打击的效果,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三是乡镇政府、乡镇企业应大力培养绿色技术人才。乡镇企业应该引进绿色技术人才,创新生产技术,减低企业能耗和消耗,实现企业的绿色发展。乡镇政府在企业引进绿色技术人才的时候,应该多多给予帮扶使企业减负,从而让企业成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3.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是乡村村民树立生态保护意识的现实依据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发展的不平衡性日益凸显,乡村地区往往不能跟上城市发展的节奏,造成城乡两极分化严重,农村的受教育程度低和发展的滞后性通常会影响乡村正常的发展,制约和约束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因此,政府对于村民生态意识的提升是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一是政府大力普及教育,修建教育基础设施。发展之教育先行是一个简单的道理,村民的教育程度不高,就会导致乡镇政府生态措施实行的可能性低和效果差。因此,只有乡镇政府大力普及教育和宣传,使村民耳濡目染,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生态意识,从而适应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二是建立村民生态责任制。在任何情况下,村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他们基本没跟上甚至落后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所以建立村民生态责任制非常有必要。很多村民由于深受我国古代经济制度的影响,眼里都是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很少涉及到整个乡村,并且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时候难免会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就会出现很多抗拒的现象,而生态产品又是全村共同享有,所以亟须转变他们的思想,形成生态责任制至关重要。村民生态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将会慢慢缩小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差距,为乡村振兴提供必要的基础,加速乡村振兴的进程。

三、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生态责任培育的四维策略

在中国环境治理的艰巨任务面前,政府在领导、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关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9]。因此,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加强政府生态责任四维策略的培育刻不容缓。

(一)立法之维——加快农村生态法律的制定,严格落实生态立法责任

2013 年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10]。通过“立、改、废”相结合的方式对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制定现行适应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法律法规,填补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空白。

1.建立当前具体的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

由于乡镇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企业的搬迁以及盲目追求盈利、村民的生态意识薄弱等诸多具体问题的出现,之前只是出现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的有关生态的条文已然不能适应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因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经济建设的前提,再也不是经济发展中可以忽略的部分。要坚持立法先行,2018年的最新《环保法》增加了处罚新规定,追究政府法律责任,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引咎辞职,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通过加强立法,不断完善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生态责任,促进生态法规的完备[11]。因此,面对这些情况,具体的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亟须提上日程,并且已成为当下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具体的制度保障。

2.遴选和修改过去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发展经济是中国的任务和使命。总体来看,过去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多数蕴含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单独提出,而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因此,遴选出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利于当前及以后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是必然的,把遴选出来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相结合,并进行修正使其与时俱进,形成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3.废除和调整过去不利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前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很多适合之前的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可能就不再适合目前的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这种法律法规应该予以废除。通过调查研究调整适合当前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这类法律法规只是形式上落后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其内容还有存在的必要,那么乡镇政府就可以调整其形式以适应当前生态文明的需要。因此,废除和调整法律法规是根据当地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是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二)服务之维——加强农村生态产品的供给,充分履行生态服务责任

良好的环境就是良好的生态产品,所以政府应该充分履行生态服务责任,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农村生态产品的供给。

1.加快修建生态基础设施

截止到 2016 年,我国乡村地区的污水处理率为11.4%,而城市污水处理率为 93.4%[12]。可见,乡村保护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① 大力修建垃圾处理站。在农村村民生态意识不强,乱扔垃圾和焚烧垃圾的现象比比皆是,乡镇政府如果加以引导村民和修建大量的垃圾处理站,环境将会得到大大改善。② 尽力建造三废处理站。很多企业选择在城市环保部门没清查之前转移到偏远农村地区,产生了巨大的生态破坏,所以乡镇政府应该大量修建三废处理站,对不服从的企业应该责令关闭。③ 大力发展绿色蔬菜基地。目前多个省市县已开展了绿色蔬菜基地的建设,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乡镇政府应该鼓励村民开展绿色蔬菜基地建设,绿色蔬菜不仅可以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且作为广泛的生态产品被社会认可。

2.加快形成复合的生态产品供给渠道

政府应该广泛地吸引社会资金和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生态产品的供给之中,使农村生态产品的供给渠道多元化。在整个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多维主体提供农村生态产品已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导者,具有不可推卸的生态服务责任。因此,政府应该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组织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提供更多优质的生态产品满足人民大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它们的加入不仅能够盘活整个乡村的经济,而且可提升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三维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复合的供给渠道,提供更全面的生态产品。

3.上级政府给予适当帮扶

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角色是相当重要的,不仅作为乡村生态文明的主导者,更是作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动者,为确保乡镇政府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之责的实现,必须增强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态环保责任意识[1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虽然中央为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投资了4.82亿元,建设了无害化卫生厕所215万座,在一些地方病比较严重的地区投入了4 100多万元,但是乡镇政府特别是西部乡村地区的政府由于当地经济条件的限制——税收相对较少,在乡村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财政支出显得比较吃力,此时上级政府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这样不仅可以缓解这些乡镇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支出的压力,而且可以确保这些地区农村生态产品能够有效供给。

(三)宣传之维——加强农村生态保护教育,切实担负生态宣传责任

农村生态保护文化的落后和缺乏导致农村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屡屡受挫,所以政府应该切实担负农村宣传责任,加强农村生态保护的宣传。

1.加强政府的绿色发展理念

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政府具有主导性,政府人员的生态意识具有良好的宣传效应,应逐渐带动乡镇企业工作人员和村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农村生态保护圈,“一切责任和义务都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那里”[14]。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生态保护的措施不尽相同,政府工作人员的生态意识也就不能照搬照抄中央政府下达的统一命令,所以各地政府应该多多组织当地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的生态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生态意识。各个乡镇政府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应积极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像江苏滨淮镇的治理成果尤为突出。2019 年 2 月,滨淮镇的绿化覆盖率达到41%[15]。政府作为乡村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主导者,应该具有长远的计划,实现长期的绿色发展理念,只有各级政府遵守长期的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保护生态环境,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才能不拖乡村振兴的后腿。

2.推动企业绿色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一,政府宣传企业生态榜样人物。唯利是图观自古以来就是一种畸形的发展方式,这样发展不仅不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应,而且会损害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而宣传生态榜样人物可以让更多的乡镇企业看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从而逐渐抛弃它们的唯经济发展论,开始慢慢接受生态保护,逐步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第二,政府奖赏乡镇生态保护企业。对于切实进行生态保护的企业,尤其是由于生态保护而导致资金不足的乡镇企业,政府应该给予帮扶,其他按照政府的生态指标发展的乡镇企业,政府应该积极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宣传,确保在生态保护的同时经济的发展不受太大的影响。

3.提升村民生态保护意识

教育是我国的大事,尤其是乡村教育。政府可以通过已有设施进行生态保护教育,让乡村学校多多开展生态教育活动,甚至可以增设生态教育课程,使农村的孩子在潜移默化的基础上形成生态保护意识,让他们喜欢上祖国的大好河山,不去污染河水和破坏花草,并逐渐影响孩子的父母。此外,政府可以发挥基层党员的作用。每一次召开党员大会,让党员接受正式的生态培训和分发给他们各种各样的生态资料,使他们发扬榜样的作用,在人民群众中大力宣传生态保护,形成良好的生态保护氛围。就这样多管齐下,必然会造就一个丰富多彩的生态圈,促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四)执法之维——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努力夯实生态执法责任

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是由于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更是由于各种破坏行为发生之前的生态标准衡量不是很准确。因此,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与基础[14],所以必须严格落实生态执法责任,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

1.完善生态执法的机构

目前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执法机构比较混乱,通常是一些机构的附属职能,使得乡村生态执法的力度不足,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滞后于乡村经济发展,因此完善乡村生态执法机构迫在眉睫。生态执法机构的完善有利于政府职能的明确,有利于严厉打击生态破坏分子,更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维护整个乡村的生态平衡,促进农村经济健康良好的持续发展。

2.提升生态执法的力度

由于我国的乡村生态保护法的不健全,导致乡村执法人员无法可依,难以进行真正的生态执法,乡镇企业的污染排放标准不明确,导致生态执法受到严重阻碍。目前我国农村大多数是凭借社会良心、道德来判断是否违反生态保护,由于农村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当不完善,这就造成乡村生态执法的力度有限。因此,要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责,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16];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对不履行生态责任的乡镇企业实行严厉的制裁、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行严格的追责;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真正做到刚性执法与柔性管理相结合。

3.加强培育高校生态执法人才

随着中央政府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各个高校的绿色人才逐渐兴起,为未来的生态保护储备中坚力量。政府应该鼓励相关高校进行适当调整,把新兴生态技术的课程和生态保护法带入课堂,提升绿色人才的基础知识,提高生态保护的效率。此外,政府还应鼓励相关高校的专业绿色技术人才进行生态实践,把学校知识和具体的生态实践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当地生态文化。这样不仅可以推动乡镇企业大刀阔斧的改革,而且可以提升村民的生态意识,逐渐走向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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