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洁,沈 敏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司法鉴定科技创新是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保障司法鉴定科学属性和证据属性的基本要求。 司法鉴定科研院和研究型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科技创新的主体力量,通过履行科学研究这一支撑性职能,担负起推动司法鉴定科技创新的历史重任。 笔者有幸承担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志》中有关“科学研究”部分的编纂工作,通过系统整理、回顾、分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自1983 年恢复重建至2015 年科学研究发展的历史进程,深感这些历史启发对于促进研究型司法鉴定机构科技实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为创新型国家建设背景下司法鉴定科技发展方向和路径提供参考和建议。故整理此文,以飨读者。
司法鉴定是运用科技手段、专门知识为诉讼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的司法证明活动,科学性是其本质属性。 司法鉴定依据的基本原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技术方法、技术标准等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三大领域[1],因此科学技术是司法鉴定的生命线。 作为一种在诉讼程序规制下的科学实证活动,司法鉴定通过对人类经过几千年和无数次探索归纳总结的科学规律、定理、知识的整合使自身成为了一门学科,通过对科学技术的合理使用实现对其他证据和事实真伪的评价,满足人们对实体正义的追求。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司法鉴定必须满足司法活动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综合化的发展需求。 因此司法鉴定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技术特性越来越鲜明,服务范围已逐渐延伸至人民调解、公正、仲裁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以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房屋拆迁等争议解决。 司法鉴定各领域的科技水平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是否可靠可信,关系到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 因此,2012 年司法部召开的“杭州会议”明确提出“大力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科技建设”,牢固树立科技兴鉴的理念,提升行业的科技水平。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国家强盛之根基。 进入21 世纪以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全球科技创新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和特征。学科交叉融合加速,新兴学科不断涌现,前沿领域不断延伸,我国的科技整体水平经过多年努力也得到大幅提升,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了显著的突破。对照基础学科领域的科技进步,司法鉴定领域发展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鉴定手段不足、科技含量不高、认定能力不强、科研成果不多”[2],难以满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鉴定需求,难以解决经济社会高速运转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领域出现的突发性、复杂性挑战,难以顺应科学技术国际化的发展潮流。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司鉴院”)前身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鉴所”),成立于1951 年,1960 年撤销合并,1983年经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司法部批准恢复重建,2017 年11 月更名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目前是司法部直属的中央级科研院所。 自重建之初就明确了“进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是其主要职责之一。 分析目前司法鉴定行业的总体情况,司鉴院是以科学研究为支撑性职能、以科技创新为发展根基的研究型司法鉴定机构,其在科研领域取得的成果对行业具有标志性和引领作用。 本文通过对司鉴所1983—2015 年间科研工作情况的研究,总结经验成绩,分析得失原因,把握发展规律,为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科技创新提供参考。
起步阶段(1984—1996 年):这一时期的科技领域属于计划分配性质,上级部门下达指标,下级单位申报项目等待批准。 具体表现为:一是司法鉴定领域科研缺乏整体规划和设计, 研究力量分散,未凝炼形成研究方向,省(部)级课题比例极小,13 年间共立项省(部)级课题8 个;二是研究内容偏重实用技术方法类,明显受到设施条件的制约;三是未建立科学的科研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缺乏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 1993 年司法部首次将司法鉴定科研成果纳入部级科技进步奖评选,可以视作对司法鉴定科技重视的良好开端。同年,司法部下放了对司鉴所科研立项的管理权限,自1994 年起司鉴所拥有课题立项的自主权(参见《关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1993 年科研项目的批复》)。
成长阶段(1997—2008 年):这一时期,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政策走向,改革主要集中在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提高创新能力等方面。 科研项目由原来计划分配转向竞争获得。 在这样的形势要求下,必须改变以往站位不高、内容单一、封闭式循环的科研模式,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以“走出去”的开放姿态,给科研工作注入活力。 具体表现为:一是逐步摆脱低水平重复立项,以高起点,应用性强,鉴定实践急需为导向,国家和省(部)级项目增长明显,12 年间共立项国家级课题16 个,省(部)级课题47 个;二是通过竞争,参与了“十五”“十一五”国家科技项目的课题研究,为日后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积累经验;三是项目类型、申报渠道进一步拓宽,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前身)课题、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上海市课题、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均获得突破,形成了多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四是重视科研的立项指导和过程管理,制定了《司鉴所2005—2010 年科技发展规划》,从司法实践需求角度凝炼发展方向; 五是2001 年起步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极大促进了科研能力;六是随着21 世纪初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获取国际科研动态更为便捷,学术研究迈出国际化步伐。
高速发展阶段(2009—2015 年):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拉开了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大幕。 科研领域的表现是科技部2010 年首次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公共安全领域中将司法鉴定单列为分领域科目,司法鉴定首次进入国家科研主渠道。 司鉴所首次以牵头单位的身份承担了“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07 年12 月,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依托“司鉴所”启动建设,为创新力提升注入了强心剂。 这一时期司鉴所的科研发展达到历史最高水平,7 年间共立项课题130 个,其中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1 个,承担国家级项目36 个,省(部)级项目33个。 具体表现为:一是首次以牵头单位的身份主持“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司法鉴定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二是科研项目呈现多渠道发展的良好态势,项目类别已达15 种,项目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善,外部项目已逐渐替代所内项目占据主体地位;三是始终保持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中的团队领先优势;四是科研成果连续进入上海市科技进步奖评价领域(表1)。
历史阶段划分的依据:第一阶段的发展特点为课题立项数量多,层次低,结构单一。 1984—1996 年13 年间共立项课题192 个,其中省(部)级课题8个,其他均为所级课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各级政府都设有科研管理部门,科研项目的立项、经费的划拨使用、成果鉴定等均由政府实行名额分配。 司鉴所根据每年的课题情况择优上报司法部课题,由主管司(局)批准或备案,成果评价使用额度分配办法。 科研机构不存在生存压力,但也催生不出创新活力。 正因有这样一段相对稳定的时期,为科研人员专注研究领域,练好内功提供了无干扰的外部环境。
第二阶段的特点是科研项目由计划分配走向竞争获得,部分科研机构转制走向市场,政策导向在于激发科研主体的创新活力,提高创新能力。 数据显示,1997 年司鉴所的课题结构完成转型,10 项课题中7 项为省(部)课题,与1996 年及之前年份有本质区别。 因此将起始年份定于1997 年。 同时,这一时期司鉴所通过竞争参与了“十五”和“十一五”国家科技项目,课题类型、申报渠道、经费投入等均实现突破。 比如1999 年第一个上海市项目立项;2003 年第一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2001 年“DNA 数据库”(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首次获得地方奖励。 这一阶段是开创性的,是承上启下的重要转折期,多点突破,结构调整,层次提升是阶段发展的主要表征,为司鉴所下一阶段的提升完成了战略上的谋篇布局和战术上的路径开拓。
第三阶段的总体特征是“稳定与提升”,这是任何事物走向成熟的标志。 这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关联与区别在于,第三阶段传承、巩固并发展了第二阶段科研工作的发展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更注重过程管理、规范建设和有效激励,使司鉴所的科研工作突飞猛进。 将第三阶段的起始年份定于2009 年主要基于以下思考:一是以司鉴所为依托的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经过两年建设于2009 年11 月通过验收。 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实验室被定位为组织高水平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在没有国家法医学重点实验室的情况下,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的建成为法医学创新研究提供了较高平台、发展机遇和政策扶持;二是一系列的数据显示,自2009 年起,司鉴所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立项和上海市地方项目获得方面呈现稳步提升的趋势,年度科研项目总量衡定,结构逐渐优化。发表论文、出版论著、SCI 论文收录都取得明显好于以往的成绩。 科技成果方面(授权专利、版权登记)从2010 年起也呈现常态化发展;三是2011 年司鉴所承担了“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首次从参与者转身为牵头人,我们可以认为这些转变和成绩是司鉴所近30 多年科研积累,与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的建成,以及国家对司法鉴定领域政策调整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表2)。
表2 1984—2015 年发表论文数据统计表
习近平总书记说:“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 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3]。面对纷繁的时局,只有从历史的得失成败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才能研判时势变化,做出正确的抉择。 司鉴所三十余年科研发展历程,留下了很多值得借鉴和思索的体验。
(1)具备与时代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同频共振的战略意识。 中南大学前校长黄伯元院士谈一流大学建设时强调“科研首先要满足国家的重大需求,解决国家的重大问题”[4]。 上海交通大学前党委书记马德秀谈交大发展战略时也反复提到“大学的快速发展是与时代的要求息息相关的,每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都会对大学提出不同的需求……理工科要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整合资源谋发展,成为高水平国家队”[4]司鉴所作为国家在司法鉴定领域设立的科研机构,它的使命和任务之一就是研发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满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在司法鉴定方面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实现“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参与国家“十五”“十一五”项目是积累,牵头主持“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司法鉴定关键技术研究”正是司鉴所将先发优势和近三十年的积累与国家创新体系所强调的“准确把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发展方式和路径”要求的一次深度融合,成就了司鉴所科研综合实力的战略提升。
(2)建立以人为本、符合科研规律的管理体系。科研活动归根到底是人的创新活动,科研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对创新主体和创新过程的有效控制,因此科研管理的成效取决于对人和科研本身规律两大核心的有效把握。 司鉴所科研发展进程受历史、现实、自身诉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以下因素不可忽略:一是科学的规划。 资料记载司鉴所在常规五年规划制定的基础上,曾两次专题制定科技发展规划:1998年制定了《“九五”规划后三年科研发展计划》,2005 年制定了《2005—2010 年科技发展规划》,为之后的科研工作擘画了清晰的蓝图,明确了发展方向,凝聚了有生力量;二是重视制度建设。 司鉴所1986 年起将科研工作纳入考核。 1993 年制定了《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科研课题指南》,实行科研课题任务补贴。 2002 年制定了《司鉴所科研管理办法》《司鉴所科研奖励办法》。 2006 年制定了《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规定》《论文版面费报销规定》。 2009 年制定了《司鉴所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优秀论文(论著)评选奖励办法》。 2011 年制定了《学术假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发现,每一轮制度的制(修)订均能在次年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可见科学的建章立制可以起到好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是完善体系配套。如果上述两点是影响科研的直接因素,那么跳出“科研看科研”,同样不能忽视间接因素的辅助作用。比如设立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起到了凝聚行业科研力量的作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发挥了提升科研能级和“引智”的作用;主办国际性“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为中国司法鉴定走向国际搭建平台;推动核心期刊和英文期刊建设,树立学术创新的风向标。 科研管理体系是一套“组合拳”,相关方面只有同步、呼应、融合,才能起到1+1>2 的效果。
(3)立足人才培育和动能蓄积,推动科研全要素管理创新。 每个行业都有自身的历史机缘和特点,每个机构也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和困扰。司法鉴定行业相较其他科技领域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专业力量分散,人才结构不合理,高端人才缺乏,活力不足……因此司鉴所的科研管理破题首要立足“人的管理”创新,主要解决发展动能问题。 一是围绕司鉴所的战略规划,学科重点发展方向,“精准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逐步改善人才结构,布局科研团队建设。 二是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和《学术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符合科研规律的制度设定,为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提供保障。 三是依托重大项目,加大对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的培养力度。 选送技术骨干出国短期进修,鼓励科研人员攻读国外高校博士学位,支持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培养科研工作者的国际视野。 四是根据国家创新政策不断加大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和考核比重,同时建立各类表彰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尊重人才的氛围。 五是重视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2008 年研究所创立青年科技论坛,旨在为青年成长成才搭建平台,为他们尽快走向成熟提供机遇和舞台。 事实证明,通过青年人才的储备战略,司鉴所在解决未来发展的问题上下好了“先手棋”。
梁启超认为:“史者何? 记述人类赓续活动之体相,较其总成绩,求得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也。”历史的功能在于镜鉴,盘点得失,总结规律,意在关照当下,思考未来。
正如本文在第二部分开头所言,司鉴所的研究导向对行业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2017 年11 月,司鉴所更名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其研究职能定位从“进行司法鉴定的科学技术研究”变更为“承担司法鉴定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 以史为鉴,本文提出的观点仅供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及研究型司法鉴定机构参考。 未来司法鉴定科技创新应把握的维度:国家创新战略的发展导向;相关高校、科研机构等参照对象的改革方向;科技创新领域的主流趋势;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和自身发展特点。
(1)关键核心技术。2016 年5 月实施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在第四部分明确指出:“建设世界一流科研院所。 明晰科研院所功能定位,增强在基础前沿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中的骨干引领作用。[5]” 习近平总书记2018 年5 月29 日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努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把创新主动权、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根据国家科技战略部署,“关键核心技术”是未来一段时期科研院所的主攻方向。 司法鉴定科技创新应立足司法鉴定日益复杂化、多样化、高科技的特征,以满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关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为导向,凝炼未来5 至10 年的技术发展方向,实现司法鉴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重大突破。
(2)“学科群”。 进入21 世纪,学科之间、科学和技术之间、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日益交叉融合的趋势已不可避免。 上海交大在结合“双一流”建设中就提出重点建设17 个“一流学科群”,以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形成一批优势学科集群带动学校整体水平提升的建设方案。 司法鉴定领域多专业多学科的特点具有学科交叉融合的先天优势,以司鉴所为例,更名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后,成立了法医学研究所、物证技术研究所,通过形式上的物理整合,引导相关学科实现“化学反应”,深度融合的可能,以期实现“聚指成拳”的效应。
(3)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塑经济结构,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 主动拥抱数字时代,以智能化为主攻方向,以数据库建设为基础,融入司法鉴定技术创新和优化升级,助推司法鉴定服务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变,例如人工智能嵌入司法鉴定服务受理环节,鉴定意见书一键生成等,促进司法鉴定向中高端行业迈步。
(4)公共法律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 年全国两院院士大会上提出“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科技创新的落脚点,把惠民、利民、富民、改善民生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向”[6],重组后的司法部也将司法鉴定纳入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范畴,司法鉴定的公益属性决定了未来司法鉴定科技进步,不仅要满足鉴定意见证据属性的要求,满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业务需求,同时更需要关注人民群众在接受司法鉴定过程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5)创新根基。 2018 年两院院士会议提到了“人才根系”这个概念,提出要“培植好人才成长的沃土,让人才根系更加发达,一茬接一茬茁壮成长”,同时也提出了由“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高水平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共同构成的创新人才体系。 “梯队”问题和“体系”问题同样是司法鉴定行业创新发展的“堵点”。 2017 年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显示:51 岁以上的鉴定人占比近43%,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仅16.1%,说明具有研发能力和潜力的高端复合型人才短缺,创新后劲不足。 而司鉴院的人才年龄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说明存在人才年龄结构不均衡现象,未来可能遭遇阶段性续航能力不足的困境。 虽然创新人才队伍结构性矛盾和梯队问题是各领域的共性问题,但事关行业升级的核心要素,主管部门和各机构可参考面上情况和自身问题制订应对之策。立足司法鉴定行业的科技属性,建议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健全司法鉴定科技人才体系的方案,促进司法鉴定科技人才辈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