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审核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规范审核意见格式,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执法过程记录资料等一并送法制审核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行业专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家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严格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会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合法性审核。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加快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城市管理信息全国联网。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