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元
(1.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116025)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时代命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在知识产权领域,200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提出“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积极参与、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构建公平合理国际经济秩序”,《“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可见,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等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已经受到决策层的广泛关注。在国际层面,由于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觉醒,国际知识产权格局与20年前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正处于重大变革的时期。这既给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提出了挑战,也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在这样的国内国际背景下,我国应该如何参与、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构建一个既符合我国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利益,又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无疑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著名国际关系学者王缉思指出:“参与全球治理,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性问题是中国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定位”。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2017 年 10 月 27 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7/c_1121867529.htm。目前,由于科技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从人均收入、经济结构、国民教育、管理水平等方面来看,具有发展中国家的一般特征。“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②王仁贵:“《瞭望》文章:中国探路全球治理”,中国新闻网,2011 年 6 月 5 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6-05/3090977_2.shtml。但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新兴大国,反映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一些重要指标不仅遥遥领先于发展中国家,甚至也领先于许多发达国家,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创新指数排名从2017年的第22位跃升至第17位,已经成功跻身全球创新领导者行列。
由此可见,在当今国际经济格局中,我国的角色和定位是多元的和复杂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这种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利益的冲突性。那么,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时,我国应当站在发展中国家的一边,还是站在发达国家的一边?抑或是拥有自己独立的立场?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我国主要是国际经贸规则的接受者,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逐渐成为规则制定的积极参与者,现在,有不少人主张我国应当走到全球治理的前台,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发挥领导者角色。那么,在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构建中,我国应当担当何种角色?——是规则的接受者,还是规则制定的参与者抑或领导者?这两个都是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必须首先回答的重要问题。在当前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这不仅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紧迫的现实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外来压力和国内发展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已经逐渐从现有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规则制定的积极参与者。
(1)积极加入和履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制度的同时,我国也积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自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管理的33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我国已签署或加入了其中的24个,占总数的73%(见表1)。我国不但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而且认真履行条约义务。例如,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后,为使国内立法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对大量的国内法律进行了“立改废”。当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定我国法律部分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时,迅速采取措施修改著作权法和海关条例。我国积极的补救行动与美国一直拒绝执行两个有关TRIPS协定专家组不利裁决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
表1 中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续表
(2)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谈判
在陆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协定的过程中,我国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等国际组织的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会议和谈判,并就一系列重要知识产权议题提出主张。不仅如此,近年来,我国开始尝试主办知识产权国际会议,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谈判取得成果。
(3)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更好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也开始重视自由贸易谈判,并专门制定了自由贸易区战略。截至2018年8月底,我国已经签署了16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含知识产权规定的有12个(见表2)。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FTA)知识产权条款从无到有,从简单提及到独立成章,内容不断丰富和充实。
表2 中国已签协议的自由贸易区情况
(4)构建多层次的合作机制
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构建过程中,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多层次的广泛的合作机制,这些合作机制包括:①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②五局合作。我国积极推进中美欧日韩五局在发明领域、商标领域和外观设计领域的合作,先后建立了发明专利领域五局合作(IP5)、商标领域五局合作(TM5)、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五局合作(ID5)等五局合作机制,进一步增强了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将主导正在形成的全球专利行政的顶尖专利局玩家”的地位。①Peter K.Yu,“The Middle Kingdom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World”,Oreg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3, No.2,2011,pp.209-262.③金砖合作。为加强金砖国家在知识产权多边及诸边领域的协调合作,增强新兴经济体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倡导和推动建立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④“一带一路”合作。在2016年7月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上通过了《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初步构建起“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常态化机制。⑤周边合作。中国重视与周边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目前已经与多数周边国家建立了双多边知识产权合作机制。⑥双边合作。中国的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版权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外相关部门展开了多种形式的双边合作与交流活动。
(5)积极开展对外知识产权技术援助
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同时,我国还有序开展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技术援助,由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援助的接受者向量力而行的国际合作与援助的输出者转变,通过将知识产权发展实践经验与发展中国家分享,共同研究和探讨面临的挑战,有力支持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树立了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负责任的国家形象。
(1)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
在过去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谈判中,尽管在某些领域或者具体问题上与发达国家的立场相近,但在原则和宏观问题上,我国基本还是站在发展中国家的一边,许多提议也是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提出,坚持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上,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并非越强越好,而是应当与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在知识产权执法标准问题上,明确反对“超 TRIPS”(TRIPS-plus)标准;在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等问题上,主张披露制度和惠宜分享;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问题上,主张应该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在为了促进研发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与这种保护带来的潜在影响之间实现平衡;在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问题上,支持发展中成员保障公共卫生和获得必要药品的合法权利。这些立场都代表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合作是主题
我国参与国际制度的速度和幅度并不完全相同,但无论在哪个领域,有一点是共同的:我国的参与从一开始就是合作性参与,正是由于这样的合作性实践活动,使我国开始了与国际体系的良性互动。②毛莉:“秦亚青:为国际秩序变革贡献‘中国方案’”,中国社会科学网,2014 年 12 月 17 日,http://www.cssn.cn/zf/zf_dh/201412 /t20141217_1446569.shtml。在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构建上,合作这一主题也得到了明显体现。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这在前文已有详细介绍;二是可以从我国缔结的FTA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来考察。我国FTA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与美式FTA不同,美式FTA习惯于把自己的知识产权标准强加在其他国家身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而我国参与的FTA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主要侧重于建立合作与信息交流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是以增进合作为基本原则,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一般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③杨静、朱雪忠:“中日韩FTA谈判知识产权议题:基点、展望与策略”,《中国软科学》,2014年第8期,第70-79页。
(3)主张多边为主,但越来越重视非多边
一般而言,在国际谈判中,地位弱势的国家优先选择多边场合。他们在多边场合可以通过联合,增强自身的力量,更有利于达到自己的目标。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贯主张通过多边谈判来构建国际经济和知识产权秩序,这最符合我国的利益。但是,由于多边体制的停滞不前,面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浪潮,我国也不得不作出调整。自从与香港和澳门签署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协定以来,中国开始对FTA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兴趣。④Peter K.Yu,“The Middle Kingdom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World ”,Oreg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3, No.2,2011,pp.209-262.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以周边为基础、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4)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向规则制定的积极参与者转变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和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构建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由于我国不是成员方,没有发言权,保持沉默是不得已的选择。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初的几年时间里,由于经济实力和谈判经验不足,以及国内问题和总体对外政策的影响,我国继续保持低调,在知识产权国际谈判中,很多时候是“沉默者”。我国就像一个遵守纪律的小学生,忙着完成自己的家庭作业——对国内法律进行立改废,以使国内的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近年来,随着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和谈判能力的提高,尤其是总体外交政策更加积极主动,我国已经不再满足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被动接受者”(passive taker)角色,慢慢的增加了新的角色,即规则的“动摇者”(shaker)和规则的“制定者”(maker)。 我国不仅加入了大多数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而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谈判,独立或者与其他国家联合提出有关议题。比如,当有些国家提议修改TRIPS协定的第29条要求在专利申请之前披露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时,我国加入并作为共同发起人。在2010年的TRIPS理事会上,中国和印度也高调介入,批评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谈判创造“超TRIPS”(TRIPS-plus)执法标准。最近,我国还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提出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议题。
(5)立场的摇摆性
如前所述,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谈判时,我国总体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实力的增强,在不少具体问题上,这种立场正在发生动摇。与许多新兴经济体一样,在国际知识产权论坛上我国的立场并不十分明确,经常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摇摆,以至于彼得·余(Peter K.Yu)形容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在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上“精神分裂”。比如,虽然我国一直以发展中国家自居,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我国既不是发展之友的成员,也不是发展议程集团的成员。当巴西和阿根廷提出他们著名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议程”的建议时,我国没有加入。事实上,我国在专利法上经常与“北方”有着共同的观点。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外,中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跨政府合作的主要参加者,特别是和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合作与交流。有学者甚至认为“中国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现有规则制定者建立的知识产权框架的跟随者和支持者”。①Jean-Frédéric Morin, Omar Serrano, Mira Burri, and Sara Bannerman, “Rising Econom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Regime:From Rule-breakers to Rule-changers and Rule-makers”,New Political Economy,Vol.23,No.3, 2018, pp.255-273..中国公开同意不使用TRIPS31bis条关于进口药品的规定,是金砖国家中唯一的一个。②Bird, Robert C., and Daniel R.Cahoy,“The Emerging Bric Economies:Lessons from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gotiation and Enforcement”,Verhandlungen Der Deutschen Gesellschaft Für Pathologie,Vol.5,No.3, 2007, pp.401-425.
影响一国对外知识产权政策的因素有很多,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地区与行业差异、总体外交政策。本部分对我国这几个方面的情况做一考察,为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的立场选择和角色定位寻找现实根据。
一般认为,一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阶段③Guangliang Zhang,“China’s Stance on Free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A View in The Context of The China-Japan-Korea FTA Negotiations”,Asia Pacific Law Review,Vol.24,No.1,2016,pp.36-59.。经过40年的经济快速增长,我国的经济实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17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12万亿美元,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15%,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但从人均水平来看,2017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8 827美元,约为美国的 1/7,日本的 1/4,韩国的 1/3,不仅低于世界平均值,而且位于俄罗斯、巴西和墨西哥之后,在世界排名第73位。显然,尽管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庞大,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
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是一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直接影响因素。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环境等几个方面对世界40个主要国家进行了综合比较。结果显示,中国排名从2012年的19位上升到2016年的第10位,在40个样本国家中位列第二梯队,位居世界中上游(见图1)。
图1 2016年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得分对比
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创新,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对一国对外知识产权政策必然会产生重要影响。一般而言,创新能力强,就会主张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而创新能力弱,则会主张较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我国的创新能力在不断提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内地)排名较去年上升5位,首次进入前20名,在被调查的全球126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列第17,不仅遥遥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而且也超过一些发达国家,跨入创新领袖国家群体。(见图2)
图2 中国创新能力在世界中国的位置
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反映一国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贸易利益的能力,是影响一国对外知识产权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尽管在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数量上雄踞全球之首,但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依然低下。数据显示,从2013年至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贸易连年逆差,并且逆差有不断增加趋势(见表3)。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不仅低于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经济体,而且低于俄罗斯、印度、巴西等金砖国家,与南非接近(见图3)。这一方面表明我国知识产权质量不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差;另一方面,表明我国对国外技术的依赖程度还比较大,需要引进大量国外的先进技术发展经济。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在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方面面临的严峻现实。
表3 2013—2017年有关国家知识产权贸易统计(单位:百万美元)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区域不平衡问题。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共授予发明专利326 970件,最多的省份(北京)为46 091件,最少的省份(西藏)为42件,前者是后者的1 097倍。授权数量前五位的省份占总量的55.9%,授权数量后五位的省份仅占总量的0.7%(港澳台地区除外)(见图4)。2016年国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专利共42 173件,广东省排名第一,为26 830件,而最少的是西藏,为0件。排名前五的省份占申请量的95.6%,后五位的省份仅占0.1%。与其他几个因素相比,发展不平衡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更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然而,从未来发展来看,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政策面临两难选择,可能是未来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者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在知识经济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秩序已经成为国际秩序的重要内容,相应的,知识产权外交也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知识产权对外政策必然要受到该国总体外交方针政策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的“韬光养晦”成为我国外交的重要战略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专注于国内的经济发展。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融入全球化的程度加深,我国发展的战略重心开始从国内为主转向国内和国际并重。与此同时,中国外交的关注点也从关注自身利益,到寻求发展机遇向引领世界发展的方向位移。总体外交政策的转变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对外政策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图3 2013—2017年有关国家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指数比较
图4 2017年国内有关地区发明专利授权量比较
从上述指标的国际国内比较来看,在经济和科技总量和数量指标方面,我国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但在人均和质量指标方面,我国仍然是一个排名落后的国家,一些指标甚至落后于部分发展中国家。综合来看,我国整体上居于中上等的位置,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但与美国等先进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是处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状态。那么,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我国究竟应当选取什么立场,扮演什么角色?
一国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的立场和角色与该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经济科技水平落后时,需要模仿先进国家的技术,因此就主张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降低模仿成本。①徐元:“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实质及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2期,第66页。当科技经济水平较高时,就会主张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保护本国的科技创新,防止其他国家的模仿和盗版,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国际竞争力。“每一个成为经济上强大的国家都开始于盗版”,②Kingston William,“An Agenda for Radic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form”,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y under a Glob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pp.653-661.而“任何经济上发达的国家都会更加尊重知识产权”。③Peter K.Yu,“Five Oft-repeated Questions About China's Recent Rise as a Patent Power”, Cardozo Law Review De Novo, Vol.2,2013,pp.78-114.因此,从理论上讲,当一个国家从落后的模仿国家转变为一个先进的创新国家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就会发生相应的转变,即从一个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抵制者转变为支持者。①Chidi Oguamanam,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Global Governance:A Development Question, Routledge, 2013, p.123.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日本和80年代以前的韩国都是技术的使用者而非技术的创新者,因此,在国际场合,他们那时也都是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抵制者。但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提高,这两个国家的立场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经从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抵制者转变为坚定的支持者,在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中,追随美国极力推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②Peter K.Yu,“The Middle Kingdom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World”,Oreg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3, No.2,2011, pp.209-262; Jean-Frédéric Morin, Sara Bannerman,Tigers and Dragons at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Palgrave Macmillan, 2015, p.219.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迅速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似乎来到了一个转折点,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业到学术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在经济发展、国家管理和传统文化方面与日本和韩国有很多相似性。实证研究表明,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期,我国在专利申请增长率、专利授权率和专利申请的技术组合等方面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的韩国都极其相似。在许多方面,我国正在走日本和韩国走过的道路。那么,现在或者将来的某一时点,我国是否也会像日本和韩国一样,从一个抵制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国家转变为主张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加入发达国家阵营,成为美国的追随者呢?
笔者认为,尽管我国有可能会继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在某些具体规定上采纳“超TRIPS”(TRIPS-plus)标准,但不可能像日本和韩国一样,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加入发达国家阵营,成为美国的追随者。这既不符合中国的经济利益,也不符合中国的政治利益。
首先,不符合中国的经济利益。目前,尽管我国在经济总量、知识产权数量方面已经居于世界前列,但从人均收入、经济增长质量、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等方面仍然与主要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差距。尤其是我国的增长主要是靠要素驱动和制度创新实现的,技术进步贡献率还比较低,并且大部分的核心技术实际上还是属于外国公司的,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并未根本改变,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学习和模仿仍将是我国众多企业的基本功课。在这种背景下,像发达国家一样过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可能对我国少数先进企业有利,但大多数本土企业将会遭受损失。
其次,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突出,③“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2017 年 10 月 27 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7/c_1121867529.htm。经济和科技发展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发达的东部地区和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企业和落后企业并存。强化知识产权必然会损害这些落后地区和落后行业的经济利益,遭到这些地区和行业的抵制。因此,即使我国人均经济指标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也不可能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一味推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可能会实行一种更加包容和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
再次,不符合我国的政治利益。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发展中国家自居,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在同发达国家的斗争中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在我国与西方大国之间合作与矛盾并存的状态必定会长期存在的前提下,广大发展中地区仍然是我国最重要的政治资源、经济伙伴与战略依托。如果我国加入发达国家集团,必将伤害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感情,动摇自己在国际舞台上的根基,损害我国的政治利益。
最后,中国与日本和韩国不同,日本和韩国在政治和经济上都依附于美国,外交缺乏独立性,而独立自主一直是我国外交政策的鲜明特点。不仅如此,我国的历史、文化、理念与美国有着巨大的差异,即使未来跻身世界强国之列,甚至在科技和经济上全面超越美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也不可能采取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同的模式,而是会根据本国国情和政治经济利益选择一种与美国不同的模式。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大幅提升,希望我国走到全球治理的前台,充当发展中国家领导者甚至世界领导者的声音不绝于耳。客观来看,我国是目前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事业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科技经济等方面都毫无疑问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并且我国还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二十国集团(G20)的重要成员,现在又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主观而言,国家的领导层也要求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从规则的接受者向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转变,因此,我国充当发展中国家的领导者似乎顺理成章。
那么,我国是否应当像巴西、印度一样走到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前台,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充当发展中国家的代言人,与发达国家进行对抗呢?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有学者曾指出,在考虑中国是否应该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导者时,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是否符合中国的利益;二是中国是否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作为领导者;三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是否愿意接受中国作为领导者。①Henry Gao,“China’s Participation in the WTO: A Lawyer’s Perspective”,Singapore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1, 2007,pp.1-34.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充当发展中国家的领导者并不是我国的最优选择。
首先,不符合我国的经济利益。尽管我国一直以发展中国家自居,并且人均经济指标的确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但是,我国的总体科技经济水平以及创新能力不仅远远高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且也领先于包括金砖国家在内的众多新兴经济体。与其他金砖国家相比,中国提交了更多的专利申请,申请的主题更加复杂,中国的技术进步速度远远快于其他发展中经济体。中国在成功寻求技术创新的专利保护和生产更高水平的技术复杂性和创新性产品方面正在脱离其他金砖国家。②Jay P.Kesan, Alan Marco, and Richard Miller,“More than BRIC-a-Brac:Testing Chinese Exceptionalism in Patenting Behavior Using Comparative Empirical Analysis”,Michigan Telecommunications and Technology Law Review, Vol.22,No.53,2015, p.53.因此,如果说从政治利益而言,我国更加接近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但从经济利益上来讲,我国在许多方面更加接近发达国家立场。如果我们从发展的眼观来看问题,我国发展迅速,未来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可能进一步拉大。因此,就如站在发达国家立场不符合我国的经济利益一样,完全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也不符合我国的经济利益。
其次,我国还欠缺领导者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尽管近年来我国参与全球治理越来越积极主动,但我国在全球治理的经验和能力方面还是有欠缺的,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西方发达国家早在17—18世纪就开始了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要比中国早两三百年。即使印度、巴西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他们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也比中国早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在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印度、巴西已经与发达国家进行斗争多年,而我国加入国际组织的时间尚短,经验和能力明显不足。第三世界网络项目总监车吟玲曾指出,“很多人认为中国没有意愿、不愿意承担国际责任,这是不对的。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还不够,当务之急是增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软实力。”③周志勇:“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全球治理高层政策论坛综述之四”,《经济研究参考》,2014年61期。
再次,发展中国家对我国怀有戒心乃至敌意。由于发展中国家都以生产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为主,我国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不是伙伴而是竞争对手,所以相互矛盾很多。比如,在我国入世谈判过程中,和我国最后签订入世协议书、对我国要价最狠的就是发展中国家。又如,1995年到2016年,对华发起反倾销指控数量前五位的国家中有三个是发展中国家,最多的国家是印度,其次才是美国和欧盟。拉美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伙伴或“南南合作”伙伴也常常担忧与中国进行贸易和投资的方式是否公平、是否可持续。因此,虽然有的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口头上一再宣称中国应当充当发展中国家领导者的角色,但他们从内心上是否愿意接受领导,还是有疑问的。巴西前总统、“依赖性”理论家卡多佐就曾明确表示:“很多年来中国都非常巧妙地将这种关系设计成南南合作关系……表示中国与巴西具有共同的利益。但实际上中国并不是南方国家。中国就是中国,有着自己的利益。”①陈懋修:“中国发展中国家身份的矛盾之处”,清华-卡内基全球政策中心网站,2014年6月23日,http://carnegietsinghua.org/2014/06/23/zh-pub-56051。
20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曾经告诫我们:“第三世界有一些国家希望中国当头。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当头……中国也永远不当头。”尽管20多年过去了,但这一告诫并未过时。做发展中国家的领导者,必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紧张关系,甚至冲突和对抗,遭受这些国家的敌视和制裁。这不仅不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也与我国主张的“不冲突、不对抗”的新型大国关系的外交方针相矛盾。即使将来我国具备了足够的经验和能力,也不会充当发展中国家的领导者,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科技与我国的差距会更大,各自的立场和观点会越来越远。.
通俗地讲就是“坐山观虎斗”,即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含糊其辞、沉默是金。从科技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我国居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采取这一策略就有可能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因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既不可能完全按照发达国家的意志制定,也不可能完全采纳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最终方案必然是双方妥协的产物。而这一方案既不会与发达国家先进的科技经济水平相匹配,也不会与发展中国家的落后的科技经济水平相匹配,而很可能会与处于这两类国家之间的我国的科技经济水平相匹配。
历史上,日本和韩国都曾采取过这一策略。直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在全球治理的政治斗争中,日本都保持了一个“后排议员”角色。在1958年《巴黎公约》的修订中,日本代表团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的巴黎公约的修订(未成功)中,日本代表团发挥的作用也微乎其微。②Jean-Frédéric Morin, Sara Bannerman,Tigers and Dragons at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Palgrave Macmillan,2015,p.219.无独有偶,在TRIPS谈判期间,韩国政府几乎充当了局外人的角色。它既不是要求把知识产权问题排除在贸易谈判之外的10个发展中国家集团的成员,也不是主张限制TRIPS协定范围的较大的14个发展中国家集团的成员。韩国声称自己是一个新兴经济体,其利益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重叠,但是不属于任何一个阵营。韩国提出的仅有的几份提案几乎都被忽视了。③Jean-Frédéric Morin, Omar Serrano, Mira Burri, and Sara Bannerman,“ Rising Econom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Regime:From Rule-breakers to Rule-changers and Rule-makers”,New Political Economy,Vol.23,No.3, 2018, pp.255-273.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和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我国基本上也是采取了这一策略。尽管在TRIPS标准的制定中没有发言权,纯粹是TRIPS标准的接受者,但由于经济科技水平的特殊地位,我国可以说是TRIPS标准的最大受益者,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得到证明,并且已经成为国内外学者的共识。这也是我国从TRIPS的批评者逐渐转变为坚定的支持者的重要原因。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虽然我国获得了发言的权利和机会,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仍然保持的相当低调,在很多问题的谈判中,基本上保持沉默。可以预见,由于中国经济科技在国际上所处的特殊地位,即使在将来的知识产权国际谈判中继续保持低调,博弈的结果也会基本上符合我国的经济利益。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在今后的国际谈判中我国应当继续保持低调、采取消极的坐山观虎斗的策略呢?
笔者认为,这种策略可能适合于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和加入之初,而不适合现在和将来。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宏观背景不相适应。随着经济实力增强和融入全球化程度加深,我国的总体外交政策正在发生重大转型,即从国内为主转向国内与国际并重。“中国外交的关注点逐步从关注自身利益,到寻求发展机遇向引领世界发展的方向位移,实现了内视视野下关注自我到全球视野下关注人类命运的深刻转变。”①韩旭:“从关注自身到引领世界——中国外交理论变迁视野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党政论坛》,2016年第12期,第24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和坚定支持者,也是重要建设者和主要受益者。……我们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要做参与者、引领者……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②李曼:“基于负责任大国角色定位的中国外交新理念论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120页。坐享其成者的角色,显然与我国更加积极主动的总体外交政策相矛盾。
其次,与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不相协调。目前,我国已经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目标,而知识产权强国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要有强大的国际影响力。“知识产权强国应该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国家,不仅应该拥有大量具有市场控制力的知识产权,而且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利益、主导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③张志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初探”,《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4期,第640页。坐享其成者的角色显然与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不相协调。
再次,不利于“负责任大国”形象的树立。自20世纪90年代公开提出要做“负责任大国”的目标以来,我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和身份逐步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实际行动在国际上逐步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负责任是当前国际社会对主权国家的期待与要求,也是我国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符合我国自身的利益。④吴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负责任大国身份建构”,《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4期,第138页。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进一步确认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目标定位。在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中,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谈判,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向公平合理方向发展,为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贡献中国方案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树立“负责任大国”地位的内在要求。坐享其成者角色显然与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定位背道而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今后“要继续向国际社会阐释中国关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理念,坚持要合作而不要对抗,要双赢、多赢、共赢而不要单赢,不断寻求最大公约数、扩大合作面,引导各方形成共识,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总书记的讲话虽然是对我国总体外交政策而言的,也为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的立场选择指明了方向。
笔者认为,在新的国际国内背景下,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我国不可能成为美国的追随者,不适宜做发展中国家的领导者,不应该充当坐享其成者。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新兴大国,我国合理的选择应该是积极协调者。即在参加国际知识产权谈判时,深入研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主张,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寻求各方的最大公约数,协调各方立场,引导各方形成共识,达成各方能够接受的折中方案,推动知识产权国际秩序向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与在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消极列席会议、只被动应对而无积极作为的坐享其成者不同,积极协调者不仅应当积极参与,而且比其他各方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一方面,要明晰自己的利益诉求,对自身的各种情况作出清晰的评估;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被协调者各方的立场和观点,提出既符合自身基本利益,又能为其他各方所接受的方案和主张。之所以应该选择这一策略,理由如下:
首先,最符合我国的发展水平和国家利益。如前所述,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力量均衡,任何一方提出的方案通过的可能性都比较小,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既不可能完全按照发达国家的标准制定,也不可能完全按照发展中国家的想法推行。如果我们能认真研究双方立场,在双方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个折中方案,那么,由于我国在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上介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结果不仅最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利益,而且也容易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其次,我国的政治经济地位最适合担任协调者的角色。一方面,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有相似的历史和发展经历,所以我们理解发展中国家的意愿、需求、困难,因此能够很好地理解发展中国家诉求,从而能在国际秩序构建时予以关照;①蔡拓:“中国在国际秩序转型中要有所作为”,《现代国际关系》,2009年第11期,第30页。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在许多领域走在了世界前列,甚至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因此,也能理解发达国家的感受,与发达国家有较多的共同语言。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是21世纪国际秩序变迁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这一轮秩序变迁中,中国的作用是独特的:它既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东方国家,又是国际体系的核心行为者,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有密切的互动,这使得中国具有沟通东西南北的优势。”②吴心伯:“中国推动国际秩序更趋合理”,《求是》,2015年第14期,第63页。
再次,协调是引领的一种方式。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达国家对其不满意,发展中国家也不满意,这表明现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科技发展和国际格局的变化。基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对现有国际知识产权模式进行改革和修正。如果能够在知识产权谈判中充当协调人角色,认真研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提出一种平衡有效的折中方案,并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规则,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发展将作出重要的贡献,实质上也是引领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
与积极协调者的角色相匹配,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应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立场。所谓相对独立,即从总体上仍然应该归属发展中国家阵营,秉持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但相对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离发达国家的立场更近一些。当然,说我国应该持有相对独立的立场,并不是说在知识产权谈判中,我国应该孤军奋战,而是应当团结与自己利益和主张相近的国家,形成同盟。由于现在的知识产权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阵营的界限已不像过去那么明晰,而是经常在不同议题上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因此,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谈判的时候,我国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原则性和宏观性问题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抵制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分的要求,同时,支持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方面的合理诉求。但在具体谈判中,根据不同的议题以及我国在不同领域的实力情况,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联合不同的国家,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这样既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我国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能体现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还能走在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构建的最前沿,提高我国在国际谈判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参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我国正前所未有地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心,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不仅是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应有之义。目前,全球知识产权规则正处在变革与重构的关键时期,我国应当把握历史机遇,在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中充当积极协调者的角色,发挥桥梁作用,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建立平衡有效的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首先,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问题的研究。深度挖掘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政治经济根源、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实质、科学估算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正确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趋势,为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政策依据。
其次,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强化国际战略。由于时代局限,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是一种国内战略,国际意识明显不足,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原有战略越来越暴露出在指导我国知识产权对外交往中的缺陷。建议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周年评估为契机,对其内容进行检视和调整,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强化国际战略。
再次,构建体现中国立场的知识产权理念和话语体系。“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离不开理念的引领”,“话语即权力”。在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中,理念和话语的作用不可低估。要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体现我国立场的知识产权理念和话语体系不可或缺。由于加入国际社会时间短,理论储备和经验不足,我国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严重缺失,与我国科技经济在国际上的地位很不相称。因此,提高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是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的一项紧迫要求。
最后,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建立平衡有效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国际谈判离不开国内治理的优化。我国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从一开始是一个法律移植的过程,主要是一种被动立法,现在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贡献中国方案,意味着我们要实现从法律引进向法律输出转变,这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为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打好国内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