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你要知道哪些事

2019-02-15 01:12
新传奇 2019年1期
关键词:许某所在地乙方

如今,基于发挥余热等原因,现实中退休人员返聘可谓越来越多。但许多退休返聘者并未注意,这其中也包含着一些不能不知的劳动用工知识。

聘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

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

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税。需要明确的是,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并不意味着单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单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该赔偿范围既包含财产损失,还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等工伤保险待遇中未涵盖的费用,最终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标准会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工伤赔偿。双方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病假就医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来执行。

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就规定,本条例是根据《劳动法》与《公务员法》制定的。

退休返聘人员既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公务员,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但是,退休返聘人员可与单位在劳务合同中自行达成带薪休假的约定,单位也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人员一定的带薪休假。

是否有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

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一般是劳务关系,所以从法律层面上,退休返聘人员在离职时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晚晴》)

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是否有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合同的订立不仅存在于商业活动中,而且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息息相关,大到上市公司的跨国并购,小到微信注册用户协议的签订,甚至是支付宝免密支付开通所签订的免密协议,都是一次合同的订立。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双方为了便于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法律对约定管辖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并非由当事人随意选择。

如某投资管理股份公司(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给投资公司施工,工程款总计3500万元。工程竣工后,甲方迟迟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由于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乙方住所地为石景山区,因此乙方按约定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从上述案件来看,涉及约定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冲突,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围,考虑到这一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既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因此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进行专属管辖。

本案中,虽然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且管辖法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忽视了不动产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定。由于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约束,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应到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日报》)

案例解读在家工作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2018年年初,在某保险公司从事查勘定损工作的男子许某,在家中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人社局认为,许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相关条例,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许某父母不服,向四川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结果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许某父母因此将成都市人社局、四川省人社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相关决定。

经审理后,武侯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3点。首先,许某在家中死亡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视为工伤(亡)的条件主要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对此,法院认为“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虽然“家中”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职工在家中工作,属于完成岗位职责。

其次,从许某的工作性质来看,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员,《劳动合同》、岗位说明及同事证言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许某所在岗位属于外勤性质,不能因突发疾病发生在家中,从而否定工伤(亡)情形的存在。

再次,是否能够认定许某属于工伤,主要是看其在发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法院认为,本案中,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相互结合,足以证明许某突发疾病时处于上班时间,其正在与客户电话联系处理保险理赔事宜,与工作明显相关。

综上,虽然许某在家工作,但其处理的是与岗位相关事务,其发病时履行的是其工作职责。因此,许某在家中工作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视为工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武侯区法院判决撤销四川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成都市人社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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