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中国商人入越开发对越南社会的影响

2019-02-15 03:38郑维宽
关键词:清人商人越南

郑维宽

[广西民族大学,南宁 530006]

五代南汉时期安南开始走上独立自主的道路,宋朝建立后,宋太祖册封丁部领为“交趾郡王”,原唐代安南都护府之地演变为交趾国,并成为宋朝的藩属,自此中越两国就在政治上确立了宗藩关系。越南对中国的朝贡和中国对越南的册封构成了两国关系的基石,与此相应,两国间的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也不断展开,逐渐建构起以中国为中心,以宗藩关系为内核,以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为纽带的中越关系圈,而中国对越南的影响也日益加深,并在清代达到较高水平。因此,清代是探讨中国对越南社会影响程度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迄今为止,学界有关清代中越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文化和海盗等问题上,而从商人、商业等角度系统探讨中国对越南社会影响的成果相对较少。钱江剖析了17—19世纪越南沿海的中国帆船贸易,但对越南境内中国商人的整体分布及活动缺乏观照。[1]蒋国学立足越南南河阮氏政权的视角,分析其1600—1774年间的海外贸易情况,在时段、贸易范围上都较为局限,未能揭示中国商人在越南各地的全貌。[2]至于以某一具体商品为中心的研究,有李庆新从书籍生产—销售的角度对清代广东与越南的书籍交流进行研究;[3]张一平、邢寒冬研究了清前期海南与越南的大米贸易情况,认为即使在清前期海禁期间,由于越南被清朝确定为唯一允许贸易的国家,海南与越南之间的大米贸易仍然得到发展;[4]喻常森则通过论述清代华商在越南北部领采矿场,揭示了中越经贸关系中华人矿商和矿工这一特殊群体。[5]由此可见,目前的研究成果还远不能揭示清代中越关系深入发展在经济特别是商业经济层面的整体表现,也不足以反映该时期中国商人对越南社会的深刻影响。有鉴于此,笔者试以商人、商业为切入点做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从越南南部的“明乡人”到清商渐集

清代是中国沿海地区广东、福建一带的居民大量前往越南境内谋生甚至定居入籍的重要时期。从明清鼎革之际移居越南南部的“明乡人”,到此后源源不断到来的粤人、闽人,共同构成了越南境内中国人的主体。尽管他们被称为“明乡人”(或“明香人”)“清人”或“唐人”,但都是中国人。中国人在越南境内的分布范围也不断扩大,遍及越南各地。中国人迁入越南的路径,往越南南部和中部主要走水路,而往越南北部则主要走陆路。越南北部与清朝的两广和云南陆地毗连,借助陆路之便,两国边境地区的人口流动和经贸往来较为频繁,特别是中国矿商深入越南广安、谅山、高平、太原、宣光、兴化等省境内开矿,并招募大量中国矿工,人数达数万之众,形成了越南北部一个独特的群体。而在越南中部和南部,则是广东、福建籍商民从水路前往寓居、谋生之所。

据越南史籍记载,清初南明残余势力败退南圻,奠定了南圻中国人聚居的基础。1679年,南明龙门总兵杨彦迪、副将黄进,高雷廉总兵陈上川、副将陈安平率兵三千余人、战船五十余艘投奔越南,被后黎朝国王安置于东浦地方(后称嘉定),这部分中国人成为开发南圻的生力军。[6](卷5,P82)随着后黎朝加强对南部的经略,建立军政机构和地方基层组织,“设立村社坊邑,区别界分,开垦田土,定租庸税例,攒修丁田簿籍”,也将定居的中国人纳入管辖范围,“居镇边者立为清河社,居藩镇者立为明香社,于是清商、居人悉为编户矣”。[6](卷7,P103)镇边即后来的边和,藩镇即后来的嘉定,“清河社”和“明香社”(明乡社)都是清人聚居的地方,并被纳入越南的户籍管理。而来自广东雷州的鄚玖也流寓到越南南部河仙地方,并在1708年被授予河仙镇总兵,统治河仙一带。鄚玖死后,其子鄚天赐继续统治。1757年增领真腊所献香澳、芹渤、真森、柴末、灵琼五府,以及新置的坚江道、龙川道,成为南部的一大势力。[6](卷10,P148)由此可见,清中前期流寓越南的中国人对于开发越南南部做出了重要贡献。

17世纪末18世纪初,在杨彦迪、陈上川、鄚玖等人的带领下,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形成了中国移民的聚居区,作为一个新的族群,这些来自中国的移民被越南统治者和本地人称为“明乡人”。此后清朝商人来到越南南部,一方面受到“明乡人”的指引,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人在商业经济上的地位。为了与前面的“明乡人”相区别,后来的中国人被越南人称为“清人”或“清商”。“明乡人”与“清人”作为越南南部的重要势力,在越南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清初流寓越南的中国人后裔,经过几代“土著化”的过程,加上重文崇教,逐渐通过科举考试等途径进入越南统治阶层,在内政、外交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郑怀德和吴仁静是清初流寓到越南南部落籍的福建、广东人的后裔,他们在阮朝担任高官,其中郑怀德曾担任户部尚书、出使清朝的正使,吴仁静任工部尚书、出使清朝的甲副使等。[7](卷11,P1134-1139)在清中期越南内部的政权更迭中,“明乡人”“清人”甚至参与了西山政权与后黎朝之间的争战。因为追随后黎朝,1782年西山政权阮文岳实施报复,“清人之在嘉定者万余人,不论兵民商贾皆杀之,投尸满江”。[8](卷1,P318)1835年,福建澎湖人蔡廷兰因风漂流到越南广义省,他在从广义经广南、富春、广治、广平、河静、乂安、清华、宁平、河内、北宁、谅山返回中国境内的行程中,不断遇到来自福建、广东的流寓者,这些人经商、做官、务农,甚至从事巫祝、医命、星卜、算术等职业,所谓“其巫祝、医命、星卜、算术诸家,皆唐人(即中国人)为之”。蔡廷兰颇为感慨中国对越南影响之深,他说:“廷兰以风涛之厄,身履异域,虽译语不能尽详,幸遇同乡流寓者众,得随地访闻其事,益知我声教所被,能使穷荒海壤喁喁向化,中外一家。”[9]

从17世纪末期的“明乡人”到后来的“清人”,随着人数不断增加,经商负贩的触角不断延伸,中国人在越南境内的分布范围也不断扩大。据1754年杨应琚在《出洋回籍》的奏折中所述,自1727年清朝开放洋禁后,从福建、广东等沿海省份赴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中国商人颇多,针对一些商人在海外停留过久、回国被拒绝入境的情况,乾隆年间福建巡抚陈宏谋、两广总督杨应琚奏请清廷放宽中国商人回国的期限,甚至允许他们随带在越南等国所生子女回国,以便“内地良民均得陆续还乡,不致终淹异域”。[10](卷23,P554-555)可见清前期100年间,在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大的中国人群体,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商人。清中期在越南的中国人分布更广,根据1841年阮朝户部对各省拖欠税钱的“明乡人”“清人”的统计,可知“明乡人”“清人”在越南境内的大致分布情形,包括承天的“明乡人”“清人”,广南、嘉定的清人,安江、河仙的“明乡人”“清人”,河内的“明乡人”,太原的“明乡人”“清人”,海阳的“清人”。[11](卷14,P4966)事实上这只是对拖欠税钱的“明乡人”“清人”的部分统计,真实的情况则是19世纪几乎越南所有省份,均有中国商人的分布。

二、越南境内清商的分布与对越贸易

有清一代,中国商人长期在越南占据商业的主导地位,表现在清商人数多,分布广泛,而且经营领域涉及越南人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根据清末中国驻法参赞严璩的调查统计,1905年越南境内的中国人达20万人,主要聚居于西贡、堤岸、海防、河内四埠,大多数从事商业活动。其中西贡、堤岸开埠最早,华商也最多;北部地区华人3.3万人,其中河内华商有2500人,广东商人就占2242人,建立广帮商号176家;海防华人有5000人,主要为广东、福建商人及其家属;越南中部有华人4000人,其中顺化华商有数百人。此外,一些小的商埠也聚居华商几十人至二三百人,比如安拜有70余人,保胜约150人,谷柳约120人。[12](P2-32)据清人蔡廷兰《海南杂著》记载,寓居安南的中国人被称为“唐人”或“天朝人”,其中福建人、广东人最多,“唐人多闽、粤二籍:闽称福建帮、粤称广东帮,各设一帮长办理公事”。福建人主要来自福州、诏安、同安、龙溪、晋江、德化、漳州、长泰等地,广东人则主要来自广州、潮州等地。

在法国人控制越南之前,中国商人无疑执掌越南商业之牛耳。道光中,距离广义省城30里的广义庯,俱是“中国船所集”;距离广南省城20里的惠安庯,“中国人最多”;都城富春的新庯为中国商人聚居;广平省城由福建同安商人洪谨做庯长;河内的广州、潮州籍商人最多,其次为福建籍,其中何宜兴任广东庯长、沈林任福建庯长。[9]因为中国商人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越南女子多以嫁给中国人为荣,据道光年间清人蔡廷兰在《海南杂著》中所载:“女好纳唐人为婿,呼唐人为叔。”而在越南的中国人也多娶越南女子为妻,繁衍后代,一些清商还将越南妻子及子女带回国内。[9]为了保障越南的人口安全,1829年阮朝特别颁布法律,规定“清人”在越南入籍纳税后才能娶越南女子为妻,并且禁止越南女子及其与“清人”的婚生子离开国境,否则处以充军、发配为奴的惩罚。[13](卷62,P2273)

(一)越南北部的中国商人

越南北部的中国商人以北城(今河内)为中心,分布于红河沿岸城镇、北部沿海港口和北部沿边地区的城镇和矿场。北城是清朝商人的一个重要据点,阮朝政府甚至任用清人或明乡人向清人征税。1803年,阮朝任命清朝商人郑猷为北城艚监,负责征收商船税。[8](卷22,P637)1815年,任命明香人潘嘉成为北城该铺,负责征收清人屋税,每岁征银1500两。[8](卷50,P919)到明命年间(1820—1840),河内所辖各县都已分布有清朝商人,正如1832年河宁总督阮文孝奏称:“河内寿昌县行帆、广福二铺多是清人现成基址,故清商常就此贸易为生。”[13](卷78,P2525)嗣德年间(1848—1883),清商甚至掌握了河内商业的各个方面,这一点从1877年河内省臣请求允许清商领征食盐、干槟榔、生丝、纱线、纨绢等各项税收上可以看出。[14](卷58,P6962)嗣德末年,鉴于法人入侵北圻,为了将法人羁留在一些商业据点,而无暇他顾,阮文祥建议在河内、宁海、禁江三地开埠通商,招徕清商和西方商人,以满足法国人通商的需求。阮文祥说:“今富人(即法人)要居河内,以清商所聚故也。商人唯利是趋,不常迁徙,于宁海、禁江开市聚货,立铺招商,使成乐土。清商既以为归,则西商不应舍此而他求也。”[14](卷51,P6801)虽然以开埠通商满足法国人欲求的想法纯属一厢情愿,但却为清朝商人在河内经商进一步打开了大门。

越南北部的清商主要来自广东、福建二省。为加强管理,1832年阮朝下令在河内设立广东、福建二铺行长(或称帮长),“凡有官买二省所产之物,专责之”。[13](卷79,P2533)也就是说,越南官府采买产自广东、福建二省的货物,由两省在河内的商铺行长(帮长)负责。与广东、福建商人从海路到越南中、南部经商不同,越南北部的清朝商人主要取道镇南关—谅山—北城的陆路。清朝商人从镇南关进入越南境内,经由谅山到达北城,回程也多由原路返回。这一做法在清朝乾隆年间已经形成定例,根据中越双方议定的章程:“内地人民出口贸易,准领明江、龙州两处印照、腰牌,取道由村隘行走,本国(指越南)验照放行。”[14](卷59,P6977)1806年,广西太平府与越南谅山省又议定出入境管理事宜,规定清朝商民前往越南,其腰牌、印照由太平府江州、龙州颁给,如果没有腰牌、印照,即视为私越边境,双方需拿解惩办。[14](卷61,P7031)而清朝商人从北城经由谅山、镇南关回国,需要在北城领取通关单,到达谅山镇后换给路凭。[8](卷46,P882)给清商颁发通商路凭的做法一直延续了下来。嗣德年间还发生了将没有路凭的商人解送回清朝的事情。1877年,清商邓祥记等30余人携带生鸦片到河内销售,因为没有路凭,又擅自携带兵器,被越南官府扣押,并移交给广西太平府查办。阮朝政府为此下令:“敕北圻诸省申饬关汛盘诘清商,无有印给者即行拿解。”[14](卷57,P6947)此外,阮朝后期河内还是清商将云南锡矿经由越南销往广东等地的中转站,1875年越南重新开征此前因为红河水路阻塞而停征的过境锡矿税,“锡产云南,清商带至河内,搭由广东兑卖”。[14](卷53,P6856)白锡的过境贸易虽然恢复,但贸易额却较盛时减少甚多,税额也由每年73000缗降至10000缗。

除了北城(河内),谅山、高平因与清朝毗邻,也是清商活动的重要地域。据1838年谅平护抚陈玉瑶奏称:“省辖接连清界,递年清人多有投来,商贾营生不下数百,须有照管,俾相统属。”[13](卷195,P4323)明命帝于是下令遴选北圻明乡人中有实力者进行照管,负责征收清商的人头税,“其自二三月投来,留至六七月返回者,人各输税钱三缗;留至八九月或年底始回者,人各五缗”。最后统一为不论时间长短,每人按五缗征收。嗣德末年,为了防止不法清人混入越南,要求居留经商的清人需找人担保,规定:“凡清客投来,各详开名贯,何系有家产帮税,有人保结者,听留生理。”[14](卷61,P7031)1875年,初次对到谅山从事收购贩卖茴油生意的清商征税,因为此前“辖民效植大茴(即八角)作油,发卖清国得利甚钜,未有税例”,征税以三年为一期,税钱4000缗。[14](卷54,P6875)高平省是清朝商人从广西进入越南经商的重要地区,1829年高平城外良马铺被火烧毁的清商就有百余户,可见良马铺清商较多。[13](卷57,P2185)1841年,因为中倘、那烂、令禁是清商往来高平的必经之地,高平省臣奏请在三处设关征税,其中那烂关每年征银100两、中倘80两、令禁70两。[11](卷5,P4827)太原省的清商也不少,从广西通往太原的商路除了官方大道,还有民间通道,两国间的人员往来甚为频繁。据1835年太原布政黎长名奏称:“有那衢、燕乐二铺,路径多歧,清人、土人多由此往来商卖。”[13](卷157,P3720)

位于越南东北部的广安省,所辖万宁、先安二州与清朝的钦州、思陵土州毗邻,是清商从广东陆路进入越南的重要通道,也是清商寓居较多的地区,以至于形成了以清商为主的城市人口分布格局,而清商所交税银也成为两地的主要财源。据1848年广安署抚阮文振奏称:“万宁、先安二州清人居住,建成都邑,除实户照项纳银税外,余客户原例收仝年身税。”[14](卷2,P5723)这里的实户是指长期定居万宁、先安二州的清朝商人,而客户则是流动的清商,其中实户按照官府确定的纳税等级交税,客户只是交纳人头税。

(二)越南南部的中国商人

越南南部的嘉定城既是“明乡人”(或“明香人”)的聚居之地,也是清朝商人的重要据点。随着明命年间(1820—1840)对河仙的开发,河仙港成为清朝商人新的商贸点,[13](卷34,P1849-1850)此时每年都有许多清人乘船到嘉定地方谋生。根据1826年的统计,“明香人”分布于越南境内二城(嘉定、北城)所辖十多个镇(省)、道、府,包括承天、广南、富安、平定、广义、北城、怀德、乂安、山南、清葩、嘉定、永清、河仙、龙川、坚江,其中少者有几十人,多者成千上万人,[13](卷40,P1926)而以聚居南部嘉定城辖地方较多。嘉定地方的清人主要来自广东、福建二省,据1826年嘉定城臣所奏:“城辖土地膏腴,山泽利溥,故闽、广之人投居日众,列缠布野,为贾为农,起家或至巨万。”阮朝统治者根据清朝商民的原籍,“查著别簿,置帮长以统摄之”。[13](卷40,P1927)根据1828年的统计数据,嘉定城所辖地方增加的新附清人上万人。[13](卷53,P2137)南部商业基本上掌握在清人手中,比如在安江省三坊二铺中经商的都是清人,而越南人主要居住于社村之中。[13](卷128,P3286)

明命年间中国人移居越南南部的浪潮一直在持续,1829年嘉定城官员奏称:“向来清船搭客岁至数千,今闻居城辖者十之三四,间或诳诱吾民盗吃鸦片,或逞凶恣横,为窃为强,累累在案,其弊亦不可长。”建议将清船搭客驱逐,勿留一人。但朝中大臣认为:“至如清人瞻我乐土,咸愿为氓,岂可一概禁止。请嗣凡清船初来者,所在照点目册催问之。有愿留者,必有明乡及帮长保结登籍受差,使之有所管摄,余悉放回。”得到了明命帝的批准。[13](卷61,P2251-2252)此后的几年间,“清舶带来搭客为数颇多”,主要聚居于嘉定地方,阮朝下令“诸帮长、里长等盘查现数,分别有无物力,会修帮籍,依例征税”。[13](卷82,P2586)出于担心“无赖游棍”“贫乏无赖之徒”上岸滋事,1834年开始只准有实力的清朝商人上岸交易,并要求清商在指定地点贸易。[13](卷122,P3197-3198)所谓“搭客”,根据蔡廷兰的解释,即“海船中附载之客”。越南对于“搭客”的管理,就是在其入港时,派官员登记点验,“令各伸左手中指印纹纸上,谓之‘点指’。”[9]因为中国商人人数多,对其开征人头税和商税直接关系到嘉定地方的财政收入,于是先根据财力按不同税率征收,三年后则全征。1838年规定,清人“各帮有物力者岁纳税钱人各六缗五陌,无物力者半之”;明乡社“壮民岁纳人各白金二两,民丁一两,无物力者减半”。[13](卷195,P4326)

镇西与安江毗邻,隶属嘉定城管辖,随着该地区的开发,成为中国商人的又一聚集地。根据史料记载,1839年镇西、安江有清朝商人22帮,“城辖册籍原有清人投寓,属镇西者八帮,属(安江省)巴川者十四帮,人数凡一千二百人”,官府每年向每个清人征收人头税2两白银。[13](卷198,P4379)镇西与安江的清商主要来自广东潮州和福建,并设立潮州帮、福建帮进行管理和征税。[11](卷27,P5126)

阮朝后期,仍接纳清人至南圻定居经商,但需要有帮民或“明乡人”担保。1849年,阮知方奏请“自有清人投来南圻六省情愿流居,确有在辖帮民、明乡保认者,听其居住,仍各宽免税例三年,就中或愿入帮民籍,或愿照诸闲旷,立邑垦田受税,并听随便”,得到阮朝批准。[14](卷4,P5773)这一政策此后得到了延续,比如1855年规定:“嗣凡清人投来,无论投寓是何处所,必须有所在帮长保结纳税,方许居住生涯。若无帮长结认,即逐回唐,不许居住免碍。”[14](卷13,P5971)1874年,阮朝下令各地“嗣凡清国平民有愿留居者,多则由帮长记册给票,少则由里长认实别悬,以清人侨寓,额籍不明故也”。[14](卷50,P6779)担保制和根据原始籍贯设立帮籍,无疑是阮朝政府加强控制流寓越南的清人的重要举措。根据有关规定,初到的清人先编入帮籍,到第二代移民成人时,才转为明乡社籍,可见清人在越南的入籍分为两个阶段。正如1843年阮朝户部奏准:“清人初束登入帮籍,所生之子若孙到十八岁,著从明乡社籍。”其中明乡社又包括入籍已久的中国人(即旧属明乡社)和刚入籍的中国人(即新属明乡社)。而设立帮籍的条件,则是应达到20人以上。[11](卷30,P5160-5161)但是后来这一标准有所降低,几人或十几人就可申请设帮,因此一旦人口发生流徙,该帮也就不存在了。比如1849年在西宁设立的潮顺帮,就是由潮州帮民陈恭募集流寓清人11人组成。[14](卷4,P5767)也许是由于帮籍管理较为有效,在19世纪末法国控制越南后,仍对华人推行这一措施。1905年清朝驻法国参赞严璩访问越南海防,记载“华人寓此者大约皆闽、广两省民籍,二省各有帮长”。[12](P8)堤岸、西贡作为越南南部的重要商埠,是华商聚居之所,主要来自广东广州、肇庆、潮州、嘉应州、琼州和福建福州、泉州、漳州,各有帮长管理。[12](P26)

(三)清商的对越贸易与越南的税收征管

有清一代,越南无疑是福建、广东商人对外贸易的主要地域,当时福建、广东沿海的主要港口都有大量前往越南的商船。1820年,到越南沿海港口贸易的清朝商人,主要来自广东,其次是福建、浙江,此外还有来自玛糕(即澳门)、西洋、麻六甲、阇婆等国的商人。广东商人又多来自广州府、韶州府、南雄州、惠州府、潮州府、肇庆府、高州府、雷州府、廉州府、琼州府等地。[13](卷6,P1521)

1.清商的对越贸易领域

清朝商人在越南的经商活动,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日用杂货,包括中国运往越南的茶叶、中药材、器皿等;二是大米、食盐,其中大米主要是从越南南部运往中国和日本,食盐则主要在越南境内运销;三是开矿,主要是在越南北部谅山、高平、太原等地开采金、银、铜等矿产。

日用杂货是清朝商人销往越南的主要商品类型。根据道光年间蔡廷兰的记载,越南人最喜欢的中国商品包括姜、面、烟、茶、笔墨等。越南集市中的货物主要来自中国,据蔡廷兰《海南杂著·越南纪略》记载:“其茶叶、药品、磁器、故衣诸货,皆中国客船贩至售卖为多。”但是严禁贩运鸦片烟和军器等,如果搜获,将被视为洋匪,而被处以斩首的刑罚,“尤严禁鸦片烟,卖者与食者俱置死罪,家产没官”。[9]

就大米、食盐贸易而言,阮朝政府曾经严禁清朝商人贩运本国的一些商品出口,包括大米、食盐、金银、铜锡、琦、沉香、犀角、象牙、生丝、布帛、铜钱等,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好,特别是大米的走私贸易较为猖獗。清朝商人利用阮朝各省代役船到南圻采买大米之机,诱使其盗卖给清朝商船和广东、海南商人。清朝商人之所以看上越南的大米,与广东、福建缺米有关。乾隆以前,广东“向藉西省(指广西)米粮以资接济”,但随着乾隆年间广东人口快速增长,加上广西粮价上涨与供给不足,使广东面临严重的粮食压力,于是广东地方官便把目光对准了毗邻的越南。两广总督杨应琚在《海洋运米议叙》中建议朝廷对内地商民从越南等国运米回国者,根据运米的多少,分别授予不同职衔、顶戴的奖励,得到了清廷的批准。[10](卷23,P560)此外,杨应琚在《夷米钞规》中还要求广东各地海关降低进口大米的关税,最后将大宗大米的税银控制在每石二三厘,而对于运米数量不多的小船,则免于征收关税,以鼓励商人踊跃从越南运米至广东,产生了很好的效果。[10](卷23,P570)广东、福建商人大量采买越南大米运回国内的做法,导致越南国内米价腾贵,正如1836年永隆省布政张文琬所奏:“南圻六省粟米所生之地,诸省代役船来商者多,而驶往本国诸地方贸卖者所见无几,其中不无出洋之后因盗卖之清船及往下洲海南、广东奸商者,以至米价日贵。”[13](卷167,P3858)为此明命帝下令严格禁止,他在1837年的上谕中说:“清商狡诈百端,向来假以造船营商为辞,从中险载米粒,盗卖鸦片,屡屡破案。前者准依经略使所议,不许出海行商,诚以杜奸绝恶……嗣后清人及明乡等永远不得造买越海船,若地方官失察,有罪。”[13](卷177,P4017-4018)1865年,阮朝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开放米禁,规定清朝商船开往南定省茶里汛停泊,“如乞买米,每千斤收税银三两,听其装载下船”。南定是越南的一大米市,每年买米二三十万方,歉收年份减少额度,而丰收年份则可增买至四五十万方。[14](卷33,P6396-6397)清朝商人贩运食盐多局限于越南境内,“向来平定、平顺港口多有清商买盐,载兑南圻以至下州山岛”,最初不征收盐税,后来才在平定、平顺设立了两个榷盐司收税,仍准清商贩运。[14](卷37,P6490)

越南北部各省矿产资源丰富,因此到越南开矿的清朝矿商甚多,主要集中在宣光、太原、高平、谅山、兴化、清化等省,所招募的清人矿工合计上万人。在19世纪末越南沦为法国殖民地之前,清朝矿商是开发越南矿山的主体力量。1803年,阮朝同意清人开发宣光、太原的银矿。[8](卷20,P610-613)1808年,阮朝批准清人高宏德、黄桂清等开采清化省琅政州炉上、炉下、安姜三峒银矿。[8](卷36,P774)1811年,阮朝准许清朝商人林旭三、李京等开发边和罗奔的铁矿。[8](卷42,P840)1816年,阮朝同意清人开采兴化水尾州呈烂铜矿。[8](卷52,P938)1832年,阮朝下令招募清人重新开采北宁、谅山、高平、太原、宣光等省金矿。[13](卷80,P2551)清朝矿商主要从中国境内招募矿工进行开采,每个矿场的清人少则数十人,多则几百上千人,正如1834年海安署理总督阮公著所言,太原、宣光等省的金矿多为清人开采,“开矿之清人每所聚食至七八百人上下”。[13](卷121,P3176)因此,越南北部的清人数量盛时至少上万人。在明命年间越南北部边民的反抗斗争中,就有许多来自太原、谅山等地矿场的清人。1833年黎文科在谅山境内起事,招募清人矿工3000余人。[13](卷109,P2980)保乐州土目农文云起兵,手下有来自广东潮州的清人七八百名。[13](卷116,P3081)1834年,太原务农矿、送星矿等地的清人矿工在张昌帜的带领下,与越南人农文宏、闭文玹、闭文瑾、梁光凤等联合起事,人数上千人。[13](卷120,P3168)高平境内的清人也很多,在1834年六月围攻高平省城的反抗队伍中,有来自广东韶州的1000余矿工参加。[13](卷130,P3313)鉴于清人矿工大量参与越北土民的反抗斗争,阮公著建议阮朝暂时关闭矿山,将清人矿工“悉斥回国”,但是明命帝却不同意。[13](卷121,P3177)从表面上看,明命帝似乎有关照中国矿工的情怀,但清人在越南北部商业、矿业上的重要性恐怕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直到嗣德年间(1848—1883),在越南北部各省开矿的清人仍复不少,1855年清人胡楚记在山西省金明矿聚集的清人矿工就达千人。[14](卷12,P5933)1869年,北圻沿边矿山“清客聚集矿所或七八百,或五六百”,[14](卷41,P6592)可见清人矿工人数之众。

2.越南的税收征管

向中国商船征收入港税,是越南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阮朝政府多次制定入港税则,针对清朝不同港口的商船,征收不同税率的入港税。1789年所定税则为:海南港税钱650缗、潮州港税钱1200缗、广东港税钱3300缗、福建港税钱2400缗、上海港税钱3300缗。[8](卷4,P345)因为税率不同,一些清朝商人产生了雇用税率较低港口的商船从事贸易、以减少交税的想法。1811年,广东商人朱富观、李文远等雇用海南港口的商船到嘉定贸易,请求降低入港税,但被越南官员识破,仍照广东港税征收。[8](卷42,P836)1814年,阮朝下令海南、潮州商人有粤海关船牌与江门关口员印记者,依照广东船例征税。[8](卷48,P902)为了进一步防范中国商人利用不同港口的税率差别偷漏税款,阮朝政府决定根据商人的籍贯和所运货物的占比来决定税率。1817年,阮朝官员阮德川奏称:“海南船税稍轻,常搭载别省人货以规厚利,请嗣后清船来商有广东、福建人货者,照二省船税征之;如所载人货间杂,据其省人货多者定其税”,得到了阮朝政府的批准。[8](卷55,P961)1831年,针对经常出现清朝商船诈称来自琼州、希图减税的情况,阮朝明命帝下令户部通知各地城镇,“今后商船如有多载货物,非琼州些小之比者,即照从广州税例征之”。[13](卷73,P2445)对于入港货物的具体征税办法,则以船面丈尺为准,“纵横量船面丈尺、舱底浅深,造册备征税”。[9]此外,阮朝政府还根据不同港口贸易量的大小,决定不同的入港税率,其中嘉定的入港税率最高,其次是富春、广平、广治,再次是广义、清葩、乂安、平顺、平和、富安、平定、广南、北城等地。[13](卷6,P1521)由此可见,清朝商人在越南各地的贸易量,呈现出从南向北依次递减的现象。

除了制定差异化的税率和防止偷漏税款,阮朝政府还对商税的征收进行严格管理。1839年,规定对清朝入境商船进行严格检查,要求船户详细申报运载的货物,并申明如有隐漏,愿意接受没收货物和入罪的处罚。其保证书内容为:“如有隐匿寻常杂货及珠玉、绸缎各项贵货,甘受计赃科罪,所隐货项入官。若敢有夹带鸦片禁物与洋人、洋书者,甘受死罪,船、货入官无悔。”这里的杂货包括来自中国的茶叶、中药材、器皿等。[13](卷208,P4522)

三、清商在中越两国经贸关系中所起的作用

在越南沦为法国的殖民地之前,来自中国的清商无疑是越南商业的主导者,他们在满足越南市场需求、加强中越两国经贸关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19世纪中叶以后,面对西方殖民者的入侵,阮朝政府不仅对西方商人采取闭关政策,而且对清朝商人也采取防范态度,导致商业有所衰落。尽管阮朝的一些官员认为招徕清商有增加国家税收、刺激农民耕田种稻的积极性、有利于越南商民的生计三大好处,但最高统治者仍持消极态度。[14](卷32,P6363)法国控制越南后,虽然对清商征收较重税额,并在一些商业领域进行限制,但仍对清商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使得清商继续在越南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作用。

(一)促进商品流动

中国商品进入越南,大部分通过海路运输。来自中国东南沿海的商船,给越南带来了各种必需商品。越南沿海的嘉定、广南、平定、广义、富春、南定、乂安等省,都是中国商船的集散之地,并决定着这些地方市场的繁荣程度、税收的多少甚至官员的收入。据清人蔡廷兰《海南杂著·越南纪略》载:“中国船所聚,以嘉定为多,次广南,次平定、广义,次富春、南定、乂安等省。凡市贾之哗寂、征税之盈虚及官史所获送礼之利,皆以船之大小多少为差。”一旦中国商船减少,就会直接影响到越南的关税收入和本土商民的生计。阮朝明命中期,由于对中国商船增税,导致中国商船数量减少一半以上,使得依赖中越贸易谋生的越南人生计艰难。而越南本土商人多是一些小商贩,他们贩卖的货物也主要来自广东,故蔡廷兰说:“其河内、平顺等省,悉本处小船通贩,粤货甚多。”[9]

在清朝输往越南的商品中,中药材和茶叶居于重要地位。越南人的医药多用中药材,使用最多的药材是川芎、白术、当归、茯苓、生地、甘草、白芍等。越南北部沦于法国之前,每年进口中药材约10万担,价值约100万元;随着西药的传入,锐减至每年约2万担,价值约30万元。[12](P13)茶叶曾是中国销往越南的重要商品,清商在越南开设茶号,而越南商人则负责转销各地。[13](卷184,P4138-4139)至清末,中国茶叶销往越南的数量大为下降,品种也局限于龙井、乌龙等几种,可能主要供给上层社会消费,而普通越南人则饮用本地出产的土茶。因此清人严璩在《越南游历记》中记载道:“华茶来此者每年约百余担,每斤值一元三角,所销者龙井、莲心、乌龙三种而已。常用茶皆安南土产,每斤值银一角四五分之谱。”[12](P13)法国控制越南后,垄断鸦片销售成为其主要税源,其中产自云南的鸦片(即“滇土”)主要是由中国商人运往越南的。据清人严璩的调查:“鸦片分大土、滇土二种,大土销路每年百四十万两,滇土约百万两,所值每年约七百余万元。大土烟膏每两售洋三元四角,滇土烟膏每两二元五角。”[12](P13)

在越南出口的商品中,大米无疑是大宗产品,也是清商希望从事的生意。在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前期,阮朝政府鉴于平抑本国米价的需要,严禁清商将越南大米运往中国销售。但在利益驱动下,清商总是千方百计通过走私等手段贩运大米至中国。事实上,越南富产大米只是局限于南部的现象,越南北部却是缺米之区,为了调剂南北大米的余缺,阮朝政府允许北部各省派人到南部采买大米,尽管如此,仍不准清商参与其中,因为担心清商的参与会将大米私自偷运至中国牟利。比如1827年规定:“凡居于嘉定之清人有愿通商平顺以北者,听装载货项,禁不得运米。敢有盗载,地方官、汛守捕获,以其船主米、货充赏,地方人捕获或发告赏亦如之。”[13](卷46,P2030-2031)但是清末这一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国人开放了清商参与大米贸易,一些清商不仅在越南设立商号,而且在香港设立总号或分号,将越南大米销往中国、日本等地,获得了巨额利润。比如来自广东新会的商人谭质均,在越南海防开设顺泰米栈,“其总行设在香港,每年运米出口,不下百五十万包。大概运往日本者多,自日俄开衅,日本米粮销路较旺”。新会商人李春华在海防开设元丰盛米行,另在香港设有分号,主要业务也是将越南大米运销日本。[12](P11-12)

19世纪后期,随着法国的步步进逼,南圻首先沦为法国的殖民地,越南疆土日蹙,加上北部沿边地区匪乱不断,国家财政十分困难,迫使阮朝政府不断开放清商经营的范围,以开辟税源,支付日益增加的军国用度。1876年,阮朝允许清商从事以前禁止涉足的经营领域,包括经营清化的淀粉、广南的干槟榔、广义的落葩生、乂安的紫蚁和黄草(即石斛)、广南的鸦片等生意,每年征收淀粉税银400两、干槟榔税银300两、落葩生及葩生油壳税1500缗、紫蚁和黄草税1000缗等。[14](卷56,P6907-6916)阮朝末期,清商在越南经营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到各种日用杂货,包括布帛、糖、铜、纸、水油、麻皮、牛皮、纩绽、樽竹、草仁、生丝、北货、各项藤、各项木油壳、黄草、紫蚁禹、余粮、熟铁、烟药、干槟榔等。[15](卷8,P7517)在越南沦为法国的殖民地后,虽然法国掌握了越南的税收征管,但越南市场仍对清朝开放。从法属越南海关税则看,来自中国的货物种类繁多,反映出中越之间的经贸关系非常密切。

清代中越间的商品流动,还体现在清商为越南官府到中国采买货物的过程中。阮朝多次派遣“明乡人”或清朝商人到广东采买货物,1810年阮朝派遣“明乡人”张宝善、吕有定等人携带2万两白银到广东采买货物。[8](卷40,P812)1814年,阮朝北城官府派遣清朝商人谢朋周、周泗记等携带1万两白银到广东采买货物。[8](卷48,P905)1846年,阮朝派遣吴金声等六人携带资金,搭乘清朝商船前往广东采买货物。[11](卷58,P5485)广南省的清商李泰多次被阮朝派往广东采买货物,并由行人司八品行人升任谨信司额外主事。[11](卷64,P5568)此外,阮朝还采取开列需求清单的方式,交由清朝商人回国采买,比如1856年“命内务武库汇列应需清货、洋货各项,咨交各清船回唐(指大清国)采买”。[14](卷14,P5993)

(二)清商铸币与货币互通

大规模的商贸需要相应货币金融体系的支撑,而越南自身铸币力量不足,为清朝货币在越南境内的流通创造了条件。18世纪初期,中国的康熙钱就在越南民间通用。由于出现了民间将铜钱熔铸为器具、导致流通货币不足的情况,1725年后黎朝下令增铸铜钱。[6](卷9,P126)但是有关证据表明,越南自身的铸币能力较弱,很难凭借自身力量满足货币供给。一方面缺少铸币的原料铜,另一方面缺少掌握铸币技术的工匠。从1798年阮朝铸造钱币需要从中国招募工匠来看,越南境内掌握铸币技术的应是中国人。[8](卷10,P455)一直到19世纪法国殖民者到来之前,都有关于清商在越南铸币的记载。1813年,北城(今河内)的清朝商人陈显周、周永吉向阮朝官府申请采买白铅铸钱,“以铅钱百三十缗换领官铜钱百缗”,得到阮朝政府的批准。[8](卷46,P878)阮朝政府之所以允许清朝商人在越南境内铸造钱币,一方面是有增加市场货币供给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征税的需要。而对清朝商人来说,之所以愿意申请铸造铅钱,是希望用铅钱兑换铜钱以获利。1858年,阮朝准许清商关衡记、黎达记在太原省铸造铅钱,其在太原铅矿“所得白铅数干分十成,四成纳官给价,六成运往省城铸钱”。[14](卷19,P6100)可见清朝商人在阮朝货币铸造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清朝商人在越南商业中的重要地位,清朝货币大量进入越南境内流通,并从北部的谅山、高平等省扩展到广南以南等地,而越南的铜钱也行用于广西沿边的凭祥、宁明和澳门等地,[14](卷60,P7002)反映出中越两国贸易联系的日益深入。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奸猾的清商借两国货币互通之机,将私铸的伪钱(包括土银和异样铜钱)运至越南牟利,直接影响到越南货币金融体系和物价的稳定,以至于1830—1885年间阮朝政府多次下令整顿,但却收效甚微,因为伪钱已经在民间广泛流行,如果强行收缴销毁,将严重影响民生,于是阮朝政府只能一方面加强盘查,另一方面则容忍伪钱行用。在高平地方,较早通行清人私铸的道光小项钱,因为劣质钱币众多,导致物价飞涨,金融市场震荡,为此1830年阮朝下令禁止用道光小项钱交纳税课,“嗣有以此钱贸易者,按违制律科罪”。[13](卷66,P2336)同年明命帝在对户部的谕旨中说:“今闻清人潜于彼地盗铸,运来搀和使用,货重钱轻未必不由于此。其令北城臣严饬沿边诸辖,凡界接清国水陆关津要地面,设法密探,如有运铅钱自清来者,拏治之。”[13](卷67,P2354)但清商携带劣质钱币到越南高平的行为仍未能有效禁止,据1847年高平省臣奏称:“属辖土银原非所产,只据清商带来贸易,辖民换买纳税。节经详验,只得七成零,若仍旧征收,则专办人等不免赔偿。嗣凡辖民纳土银,请定为七成,每精银一两准纳土银一两四钱三分,庶得妥便。”[11](卷70,P5634)可见清商带来的土银成色只有七成,比1844年以前的八成又减少了一成,属于典型的坑害越南土民的行为。1871年,针对清商用伪钱套取越南铜钱的行为,阮朝政府一方面下令各关汛严格盘查清商携带伪钱,另一方面下令老百姓将手中的伪钱主动交给官府销毁。[14](卷44,P6638)但是由于老百姓深感不便,迫使阮朝政府弛禁,准许清商携带的异样铜钱(即伪钱)在越南境内流通,而征收10%的关税。[14](卷60,P7002)但异样铜钱毕竟影响到越南的金融体系,虽然阮朝统治者允许其流通,仍于1881年致书清朝两广总督、英国驻香港总督和法国驻嘉定总督,希望他们帮助打击清商盗铸伪钱的行为。[14](卷66,P7119)尽管如此,有利可图使清商仍不断私铸铜钱贩运至越南,导致承天府及以南地区民间大量通行。鉴于新的异样铜钱比以前的伪钱更差,又不便停用,咸宜元年(1885年)阮朝下令将此类异样铜钱以二当一使用。[16](卷7,P7323)从清朝真钱和伪钱在越南流通的正反例子,可见清商对越南金融市场所产生的影响。

(三)传播手工艺技术

清朝商人不仅在商品流动、货币铸造与流通方面对越南经济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承担了传播手工艺技术的角色。1810年,阮朝下令广东帮长何达和雇佣广东瓦匠三人,煅烧琉璃瓦青、黄、绿各色,然后派遣越南工匠学习。[8](卷41,P830)1856年,清朝商人余协记向越南输入锡活字印板,以帮助发展越南的官方印刷业务。越南官方对此很重视,下令将清船运来的白锡印字活板交给国史馆藏板所,并遴选举人、监生和刊刻匠人按照余协记的指导试行印刷,以掌握这门印刷技术。[14](卷14,P5985)

总之,清雍正以后,随着对中国沿海商人出洋经商的逐渐放开,以广东、福建商人为主的中国商人群体大批前往东南亚寻求发展,其中越南因为与中国水陆毗邻,是粤、闽商人数量较多和分布最为广泛的地区。从明清鼎革之际产生的移民越南南部的中国“明乡人”到此后的大批粤、闽商人,对清代越南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显著而深远的影响,包括对越南南部的开发和北部矿产的开采、越南各地商业的发展与税收的增长、中越经贸联系的加强与政治互信的增加,以及中国人及其后裔在越南政治舞台上发挥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清代中越两国之间不仅存在政治上的宗藩关系,而且在经济上紧密依存,进而通过人群的流动对越南文化也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尽管越南统治者也曾在一些领域比如大米贸易、矿产开采、相互通婚等方面采取一定限制措施,但其本意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国物价的稳定、地方秩序和人口安全。从总体上看,清代越南统治者对中国商人较为倚重,主要表现在税收、货币和商品方面的依赖。即使在法国控制越南之后,法国人鉴于中越之间早已形成的高度依存的经贸关系,对中国商人也持开放态度,因为法国人仍需要中国商人维持越南城乡市场的供给和提供重要的税源。可以说,中国商人构成了清代中越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维度,这一维度与两国间的特殊政治关系相辅相成,加上中国文化对越南的辐射,见证了清代中国对越南社会的深刻影响。在中国大力提倡建设“一带一路”的新时代背景下,探讨清代越南境内的中国商人无疑仍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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