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9-02-14 07:41浮莉萍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24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

浮莉萍

[摘 要]本文首先从农村信贷市场的供给者、需求者两方面出发,发现云南省农村信贷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了创新云南省农村金融产品、强化产品营销力度、改革服务方式;大力发展农村微型金融机构;深化本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让其更好的发挥农村信贷主力军作用;国家不断完善土地和林权抵押制度等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贷市场;农村信贷

[中图分类号]F842.66 [文献标识码]A

1 云南省农村信贷市场发展现状

2014年,全省金融机构(含外资)在农业生产中的农、林、牧、渔业的贷款为968亿元、农村(县级以下)的则为4986亿元,农户贷款和涉农贷款分别为1518亿元人民币和6234亿元人民币。较之全国的涉农贷款水平,以上的数据都与全国的水平相差甚远。这更加说明云南省农村信贷市场发展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加大对农村发展的扶持力度,缓解本省农村信贷发展的压力。可见,云南省的涉农贷款数量跟全国有很大的差距,农村金融机构少,融资渠道窄,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扶贫也不到位。云南省农村信贷市场发展落后,云南省农村信贷市场需要注入新的活力,不断完善其运行机制,从而推动云南省农村金融的发展。

2 云南省农村信贷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信息不对称是农村信贷市场中一直存在的金融难题。一方面,农户信贷意识淡薄,对信贷市场缺乏全面的认识,再加上农村地区居民居住比较分散,获取信贷信息的渠道少,农户无法及时获取最新的金融市场信息。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少,远离农户。金融机构一般分布在乡镇中心,离农户的生活区较远,金融机构为了搜集农户满足贷款所需要的一些资料,如:农户生产的经营状况和所拥有贷款抵押物的价值等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大了金融机构放贷成本的同时还不能获得真实可靠的农户信息。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通讯不便,农民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少,金融机构很多可贷方给农户的款项无法贷放出去,使得农村信贷市场资金配置效率低,加大了信贷风险,最终阻碍了云南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

2.2 农民金融市场意识淡薄和法律观念缺失

农户对金融市场认识不到位是阻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地区,农民的知识面狭窄,好多人的文化水平都是文盲和半文盲状态,对金融市场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当农户急需资金时,首先会想到向周边认识的人借款,因为他们互相了解彼此的真实情况,能有把握的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筹到所需资金,同时也简便了筹资的手续。就是这样的借贷意识使得农户在需要借贷资金时很少会想到金融机构。其次,尽管有的农户在有资金需求时考虑到了向金融机构借款,但对金融机构的借贷流程和条件不熟悉,盲目的用传统的民间借贷思维看待金融机构,再加上对自己的财产状况和符合担保条件的一些资源价值缺乏认识和相关资料的证明,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审核的难度。贷款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过长。限制了金融机构工作的高效率运行、打消了农民参与金融活动的热情。农户对金融机构不了解,意识的缺失,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缓慢,金融机构也难以推出适合农户的金融产品。最终导致了农户认为向银行借款难,银行觉得向农户贷款难的两难境地。

2.3 金融机构分工不合理

云南省农村信贷市场上存在着普遍的金融机构分工不合理的现象,限制着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承担着我国农业政策性的金融业务,代理着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性支农政策落实的业务,坚持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是现实中的农发行支农服务功能单一、一般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工作,这使得农业扶持资金得不到合理配置,降低了使用效率,信贷支农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自1996年国有商业化改革以来,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中国农业银行逐渐收缩县级以下商业网点,在利益的推动下进军城市,逐步退出农村信贷市场,资金的趋利性,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商业银行不愿意把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和风险高的农业生产项目。至2012年底,中国农业银行县域个人存款余额为30344.22亿元,县域个人贷款余额为6265.77亿元,存贷款转化率为20.64%,累计有24078.45亿元资金通过农业银行从农村地区流出。我国的合作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存贷款上,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金融业务基本没有得到满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职位缺失,服务不到位等现象。农业生产的的特殊性使农村合作金融業务的成本提高。

2.4 信贷制度不完善

从银行方面看,银行贷款审核制度存在一定的根源性问题,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银行的逐利性驱使它以获取盈利为目的,在发放贷款时会想方设法的降低自身的风险,银行一般通过抵押担保的形式力图把风险降到最低,却忽视了农民信贷的特征。贷款办理手续较为繁杂,最后贷款材料又很难通过审查,银行的审核制度存在的缺陷限制了银行的市场空间。再者我国的贷款偿还激励机制缺乏灵活性。我国的偿还机制借鉴外国的经验,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但这种制度并未深入到基层,我国农村的很多金融组织都没有给单个客户制定完全符合它的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和期限都缺乏灵活性,使得借款人有很大还款压力,再加上当借款人正常还上借款时,没有其他有效的正向激励措施,鼓励客户参与其他信贷业务。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很多信贷制度都借鉴于城市,忽略了农村地区的特殊性,使得信贷制度在农村的契合度低。我国的信贷制度不够完善,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信贷运行机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将会在很大 程度上阻碍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

2.5 抵押担保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的农村抵押担保制度不完善,担保模式单一,缺乏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土地和林权作为农户贷款抵押物的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户很难找到合适的贷款抵押物,农民贷款难。云南省抵押担保制度存在问题的表现如下:一是信贷担保供给不足。农业方面的信贷担保,公有担保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存在推脱和刻意刁难的现象,私有担保机构收费高,可承保面狭窄,这些都导致了农户办理担保难,工作效率低下。二是缺乏贷款抵押物。农民的自有资金比较少,能用于抵押的财产更是少之又少,农民的房产和土地是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都不能成为有效的抵押品。三是抵押担保交易成本高。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手续复杂,期间会产生一系列信息、中介和风险成本使得信贷交易成本较高。四是缺乏专业的信用评定标准,使得担保资产价值估值不准。信用评定人员在工作上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拖拉等现象,对信用评定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导致评定结果差异较大。我国抵押担保制度的不完善,打击了农户参与信贷活动的积极性。

3 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土地、林权抵押制度

2014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和“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政策。把住房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投入到农村抵押贷款中试点工作中。完善我国土地和林权抵押制度,首先需要辅之相关估值机构的积极配合,需要对资产评估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来保证估值资产价值的合理和权威。其次,需要有固定的贷款损失补偿保障机制。当发生贷款违约情况时,可通过政策性贷款风险补偿或者收购抵押物的方式,减少不良贷款带来的损失。最后,国家可适当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保险的补贴。这样保险公司可推出更多关于土地流转的险种,多方式的增强保险的保障能力。

3.2 灵活的抵押机制

法律具有强制性,以法律制度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村投放更多信贷产品和服务,在此基础上农村金融市场可以辅之其他灵活的抵押方式,为农户提供更多的信贷抵押担保方式,提高农户的信贷水平。传统的观念认为,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农户的收入和财富积累水平很低,很难提供有价值的抵押品。在信贷市场上,从激励的角度出发,在评估抵押品的价值时市场价值只是参考的一部分内容,更重要还是取决于对抵押品对贷款人的重要程度。比如:农户借款人拥有的农业生产工具、土地使用权等,虽然市场价值很低,却是借款人的生活必需品,它对农户的农业生产过程很重要。这种重要性完全可以投放到信貸市场的借贷抵押上。把对于借款人而言重要的生活必需品作为贷款抵押物,这是一种新的抵押方式,对于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这种灵活的抵押机制可以在未来的信贷市场发展中不断借鉴创新发展。

3.3 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3.3.1 制定适合云南省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产品

制定适合云南省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产品,立足于本地金融需求的特殊性,在信贷额度、期限和抵押担保物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深入调查本地农户的需要,根据农民的现实需要制定出适合本地农村金融需要的产品。由于农民群体的特殊性,对于农业生产性贷款的还款期限与生产周期性密切相关,所以金融机构可根据农户的生产周期来制定发放贷款和还款的期限。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地区,贫困地区众多,农民在有资金需求时很难提供有效的财产抵押物。农村地区可积极发展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担保基金等的方式进行低押担保贷款。

3.3.2 创新服务方式,增强农民满意度

金融机构应该在现有的服务水平上,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农民的满意度,学会站在农户的角度想问题,围绕农户的需要开展关系营销,农村地区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在开展金融活动的过程中要积极引导,耐心服务,缩短与农户之间的心理距离,让农户更加的贴近金融机构。银行内部要加强培训,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工作人员对金融产品了解、熟悉,规范业务流程,这样才能真实的把金融产品的理念更好的传达给农户,让客户满意,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达成双向共赢。

3.4 大力发展农村微型金融机构

大力扶持农村微型金融,可以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发展农村微型金融机构,首先,政府机构应加强对其货币信贷政策的指导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这样不仅能改善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情况,还能为农户带来新的融资方式和手段,缓解农户融资难题;其次,放宽微型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农户和企业进入到这个领域。让投资主体多元化,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良性竞争,活跃市场,有效的把农户储蓄和民间资金聚集再投放到农村经济的建设,形成良好的农村信贷良性循环模式;最后,对其进行差别监管。由于我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属于弱势群体,差异化很大,要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所以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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