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四)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五)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标准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还应提供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
申报人可提供相关领域行业学会、协会有关证明材料,供评选时参考。
第十三条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北京市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上网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后,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四条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如发现单位为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对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停止本次评选该单位全部申报人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