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清
《外商投资法》作为中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目前正在加快立法进程。因事关近95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切身利益,《外商投资法》引起广泛关注。尤其是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商协会对其中部分条款提出了意见建议,甚至表达了一些困惑和疑虑。这是法律尤其是基础性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意见、建议应该受到重视,困惑、疑虑则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得到解决或缓解。一些跨国公司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就进入中国,中国对于他们来讲或者是非常重要的战略市场。回顾过去,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作为其代表的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等组织,对每一次涉及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均表现的极为关注。在之前的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莫不如此。
据笔者了解,立法机关和协助立法机关审议《外商投资法》的商务部等部门非常重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意见,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会予以积极考虑。
不应孤立看待《外商投资法》
一种观点认为,立法进程突然加快,整个草案只有39个条款是不是会失之草率、有失严谨。据笔者所知,《外商投资法》制定或者说“外资三法”修订工作,很早之前就已经启动。商务部早在2013年就将修订工作列入日程,并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015年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法》(当时名为《外国投资法》)的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当时就有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会组织对此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所以,这部法律从酝酿、研究、起草、审查再到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个过程本身并不短。商务部、司法部(及原国务院法制办)还有其他一些部门在这个过程中间做了大量的工作,征求了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72个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反复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企业及商协会、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建议,才最终形成目前的草案。
目前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只有39个条款,分为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几个章节。每个章节的条款数量的确不多,内容也比较原则。考虑到中国的法律体系组成以及中国的立法惯例或传统,这是可以理解的。粗略来讲,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组成,基础性法律尤其是行政法范畴的基础性法律通常是确定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具体规则交由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予以规定和细化。未来《外商投资法》通过之后,会制定一批配套的法规、规章,将这部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此,商务部已经明确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这项工作。因此,不应当孤立地看待《外商投资法》,而应将这部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全面的看待。
打造公平环境符合外商希冀
更重要的是,《外商投资法》鲜明地体现了中国政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立场,表达了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外商投资和营商环境的决心。这部法律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准入后阶段也实行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原则。这部法律对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基本制度和基本措施也作出了规定。毫无疑问,未来制定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也将贯彻落实这些原则、政策、制度和措施。因此,《外商投资法》的通过将是构建中国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伟大开端。新时代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值得各界包括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期待,相信也一定不负期待。
当然,《外商投资法》草案本身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事实上,笔者前不久也通过适当渠道向立法机关提出了若干条意见和建议。相信在未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包括在3月初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立法机关将继续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现有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有一种观点说,《外商投资法》体现了对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的原则,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笔者看来,外商投资企业最看重的国民待遇应是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不是超国民待遇。实际上,中国在十多年前即已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除很少一些领域(例如关于中西部利用外资的一些鼓励政策)外已经取消了所谓外资超国民待遇。此后中国依然长期保持利用外资大国地位,充分说明外资看重的是中国投资环境的综合优势。
另一方面,《外商投资法》专章规定了投资促进,包括国家可以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以及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等。该章还要求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笔者认为这不涉及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就是正常的投资促进的内容。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投资促进措施。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应当统一适用《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既存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外商投资法》草案目前规定为五年)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也有不同观点。对内外资企业在企业设立、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等方面适用相同的法律,是大多数国家包括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惯例,也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当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例如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会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调整,可能产生纠纷;数十万家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在较短期限内全部完成组织形式变更,更是一项巨大工程。相关部门对其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当有充分估计,并制定周密的程序规定或指引,确保这一工作顺利完成,避免震荡,减少纠纷。
我们欢迎《外商投资法》的通过,更期待各方共同努力,实施好这部法律,既实现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初衷,也满足各界包括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理期待。▲
(作者是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