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 敏 ,张俊涛,潘新民
法医学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要求,法医文证审查是应用专业技术原理和方法对涉及的法医学、医学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法律监督职能[1]。有研究显示,司法鉴定主要存在鉴定意见错误、适用条款错误、鉴定依据不足、遗漏鉴定依据、程序不合法等问题[2]。因此,审查证据所依据的原则是否具有科学的有效性、适用性、相关性和可靠性,重点必须是原则和方法,而不是这些原则和方法产生出来的结论[3]。检察机关应纠正不当、错误、违法的鉴定意见,维护客观、真实、合法的鉴定意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实施的技术证据审核行为[4],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本研究结合3例典型案件,探讨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和意义。现报道如下。
1 案例报告
1.1 案例1,严某
2014年9月20日晚8时许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对方打伤,伤及头面部及右下肢等多处,感头痛、头晕及全身多处疼痛。右枕部轻度肿胀,局部见一直径约0.5 cm头皮挫裂伤;鼻部轻度肿胀,稍偏向左侧,轻压痛;左耳廓处、右肩部、右股骨中段外侧轻度肿胀,触及疼痛。初步诊断,鼻骨粉碎性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损伤当日鼻骨CT片示:鼻梁略向右偏,双侧鼻骨可见模糊线样低密度影,端面圆钝,毗邻鼻腔黏膜无肿胀,双侧鼻腔畅通,上述改变不属于鼻区新鲜骨折的影像学特征范围;损伤次日、损伤后第三天鼻骨X片示:鼻骨可见模糊线样低密度影,端面圆钝。
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以“CT片可见鼻骨双翼多条线状低密度影,双侧筛窦、额窦内密度增高,左侧上颌窦内侧壁可见一类圆形软组织密度影突向腔内”,认定严某鼻骨双翼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 o)之规定,鉴定严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7年7月31日鼻骨X线片2张及鼻骨CT片显示:双侧鼻骨可见较模糊线样低密度影,端面圆钝,与损伤当日比较未见动态改变。2017年10月10日再次复查CT片示:双侧鼻骨见较模糊线样低密度影,端面圆钝,与前片比较未见动态改变。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被鉴定人严某鼻区骨折改变与2014年9月20日外伤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1.2 案例2,李某
以“外伤后全身多处疼痛1 d”为主诉入院。现病史:1 d前被他人打伤,伤后感胸闷、头痛,并进行性加重。诊断:胸外伤,右眼钝挫伤,右侧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2015年9月22日CT片示: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侧睑部软组织肿胀,睑下及眶内积气,右侧筛窦黏膜增厚。2015年9月29日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以“右眼部挫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 e)之规定,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月26日,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以“所受外伤致右眼视野半径10°以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2 c)之规定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6年8月8日某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李某主观远视力0.15,矫正不良,左1.0,直接、间接对光反射存在,晶体皮质轻度混浊。眼底检查:双眼视盘边界清、色红、黄斑区中心凹光反射清。P-VEP检查PVEP波形分化良好,P100波峰时正常,右眼P100波振幅较左眼轻度降低。上述眼部检查未见可引起明显视力障碍的损伤基础,客观视功能检查结果与主观远视力检查无法印证。被鉴定人多次视野检查均为右眼视野缺损,但眼部检查未见明显视网膜、视神经等损伤改变,未见引起视野缺损的病理基础。因此,无法认定本次外伤与被鉴定人右眼视力下降、视野缺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 d.e)之规定,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3 案例3,徐某
2014年2月27日23时许,徐某与杨某发生纠纷,被杨某殴打致伤。徐某先后在温州第三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后提供胸部CT片作为损伤证明交给派出所,并转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依据送检的CT材料结合体表检查,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 b)之规定,评定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被判有期徒刑1 a后不断向当地法院申诉。
2016年4月23日,检察机关调取徐某伤情的病历及以上3家医院的3次胸部CT片。经专家会诊,发现首次拍摄的CT片不存在新鲜肋骨骨折像,且与原案定罪的多处肋骨骨折CT片存在明显差异。为查明真相,要求办案干警传唤徐某,并在侦查人员的陪同下重新对徐某拍摄胸部CT片。此次拍摄的CT片为重新鉴定的关键依据。经过对徐某的之前多次CT片与最终复查的胸部CT片从拍摄部位、扫描层厚、扫描间隔等方面对多根肋骨的形态学改变等进行分析认为:伤后首次拍摄的胸片符合徐某本人片的特点,不存在肋骨骨折征像;原鉴定为轻伤二级所用的CT片不是徐某本人的;徐某头部伤情轻微不构成轻伤二级。后原经办案件的民警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而徐某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刑。
2 讨论
2.1 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审查伤害类案件在基层检察院、法院所办的案件占到30%左右,伤害案件处理不当是引起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正确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稳定以及保障当事人权利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包括程序审查和实体上的审查。审查鉴定的委托程序、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实验室的资质、鉴定材料的来源等。后者包括对病历资料、病历的形成时间、对检查所见、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等方面[5]。
2.2 主观检查与客观检查的审查鉴定意见审查过程中,既要审查主观方面的检查,也要审查客观方面的检查。如案例2,被鉴定人的重伤二级依据的是视野检查,单纯依靠视野检查结果而没有进行客观检查,最终作出鉴定是错误的,而鉴定人也被追究责任。上述如果能够进行客观检查,发现眼部检查未见可引起明显视力障碍的损伤基础,客观视功能检查结果与主观远视力检查无法印证,该起错案就能避免。被鉴定人出于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动机,往往夸大伤情,或者尽量规避对己不利的检查结果,这样就造成主观检查结果的不准确性。案例2仅仅依据视野检查结果最终导致错误鉴定意见。
2.3 原发伤情与既往疾病或损伤的审查审查鉴定意见时,要审查被鉴定人的伤情是不是原发伤,方能确认与嫌疑人的殴打有无因果关系。案例1中的鼻骨多发骨折,某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虽有鼻骨多发骨折,但是陈旧性的,与殴打没有因果联系。类似情况如外伤性穿孔鼓膜的鉴定,是新鲜的穿孔,还是陈旧的穿孔,将导致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外伤是原发性的,还是造作伤。而造作伤主观上是故意的,损害的对象是自己的身体,目的是获取不当利益。例如一个被鉴定人外伤致1牙齿脱落,但是不构成轻伤二级,2颗牙外伤脱落才构成轻伤二级,这个被鉴定人就又拔了一颗牙,鉴定机构就依此鉴定为轻伤二级。因此,造作伤很容易欺骗鉴定人,造成错误鉴定,在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时,既要审查原发伤,还要审查既往疾病或损伤、伪造伤等。
2.4 病历资料与检查所见的审查在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时,首先要看被鉴定人的主诉,依据主诉审查医学影像检查、手术记录。主诉、影像检查、手术记录、专家会诊、出院诊断,应该是一致的。被鉴定人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伤情,如案例2伪造、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检查,能看见说看不见,鉴定人又没有要求作客观检查,最终导致错误的鉴定。案例3就是通过重新拍摄CT片并与损伤当时的影像学片子进行对照发现错案的。现代高新技术突飞猛进,要善于利用数字化技术、三维重建技术、造影技术、高清成像技术、声纹技术等,服务于法医学检验鉴定和审查。
2.5 鉴定意见与鉴定材料的来源的审查在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时,不能单独审查鉴定意见,单从鉴定意见对鉴定材料的来源问题是审查不出错误来的。如案例3,在审查时,不但审查鉴定意见,同时,还要求侦查人员、检察官传唤有关人员进行重新检查,通过检查并与原来损伤当时的影像片进行对照。鉴定意见仅仅是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认识和判断,具有司法鉴定的言词证据属性和证据采信原则。审查中可以讯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申诉、讯(询)问笔录,聘请专家会诊,重新由侦查人员陪同检查等,最终纠正该错误鉴定。纠正错案,必须把法医学鉴定意见与有关言辞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抓住矛盾,突破案件。
鉴定意见仅仅是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认识和判断,具有司法鉴定的言词证据属性和证据采信原则,是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6],要通过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逻辑性等方面进行审查,采信合法的鉴定意见,排除非法的,最终提高侦查、公诉、审判案件的质量,以避免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