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大春
(舟山海事局,浙江 舟山 316000)
船上消防队一般由探火员、协助员、消防员和救助员组成,通常采用“2+2”两组配合进行的方式,第一组人员在失火舱室进行探火和灭火,另外一组人员在起火处所外值守和协助,两组队员之间的沟通一般采用拉拽安全绳的方式传递信号,安全绳必须要保持适当的张紧状态,但在拐角或门缝处可能会卡滞,尤其在机舱这种较复杂的环境下,通信效果差,再加上队员必须熟悉拉拽信号,在高度紧张的状态,难以有效完成消防通信,无法保障探火和灭火人员人身安全。为此,2012年11月30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第91届会议,通过了MSC.338(91)决议,该决议主要内容是为消防队成员强制配备专用消防员通信无线电话,但是公约并未对消防员通信无线电话作具体规定。本文根据SOLAS II—2章“消防安全目标”实现原理,从消防员无线电话实际应用角度探讨有关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供船东或船员选择和使用消防员无线电话时使用。
IMO海安会MSC.338(91)决议即SOLAS公约2012修正案II—2章第10条新增10.4 消防员通信(以下统称新要求),内容如下: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2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符合本要求。
新要求对2014年7月1日之前的船舶具有追溯要求,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符合SOLAS II—2/R10.10.4要求,这里第一检验是哪个检验?船舶具有多个不同范围的检验,SOLAS涉及的证书检验包括船舶构造安全证书(SC)、船舶设备安全证书(SE)和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SR),检验范围包括结构安全、机器、电气装置、救生消防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通信等多个方面。
无线电检验范围包括SOLAS第三章(艇筏双向无线电话)和第四章检验,检验包括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安全设备检验范围包括救生和消防设备、航行等类似的设备安全检验,但不包括艇筏双向无线电话检验。检验类型分为初次检验、换证、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
一般来说,根据协调发证规则的机制几个检验同步完成,但检验窗口期范围内偏差是考虑船期、检验港口等各种因素,可能不同证书检验完成日期不同,考虑到无线电检验范围较窄,明确检验未包括II-2章内容,作为重要的消防设备判定在安全设备检验范围更合适,即SE证书的检验。术语“第一次检验”参考IMO MSC.1/Circ.1290通函,即换证、年度或定期检验任何一种。
新要求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SOLAS II—2/R10规定普通货船通常配备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对于液货船,还应额外增加两套消防员装备。根据船舶大小和类型,可以要求增加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的数量。尽管消防员装备数量可能较多,探火灭火人员使用消防员无线电话的特征是配合消防员装备使用,但消防员无线电话配备数量与消防员装备数量无关,船上配备多少消防员通信电话取决于消防队数量。消防队数量根据船舶类型、大小等特征可能不同,具体的消防队数量参考应变部署表和公司体系文件规定。
时至今日,IMO还未规定消防员无线电话性能标准,仅要求满足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为了符合新要求的规定,应根据船上使用环境中潜在的爆炸气体种类,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便捷式无线电话,并持有特定防爆等级的《防爆合格证》,如符合欧盟2014/34/EU II 2G Ex ib IIB T4 或II 2G Ex ib IIC T4,温度等级T3有时也可以替代T4,但不能用于液货船,T4覆盖包括液货船等各类型船舶。我国防爆性能遵循的标准是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和GB 3836.4—2010《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消防员无线电话需满足防爆等级Ex ib IIB T4 Gb或Ex ib IIC T4 Gb。船东选择合适的消防员无线电话防爆等级,还应注意为了保持防爆性能,应按照厂家制定的周期进行定期防爆性能检测。另外使用中还应注意防爆电池、防爆耳麦应与防爆消防员无线电话相配套使用。在爆炸性环境中严禁拆卸或更换电池、严禁对电池进行充电等。
消防员无线电话的性能和试验应按照或参考目前已通过的相关标准如EN60945,EMC试验,跌落试验,IP等级试验和上文提到防爆测试等。我国生产的消防员无线电话依据或参考下列标准:
表1 消防员无线电话引用标准及名称列表
考虑到船舶的特殊性,不建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4—91,该标准关于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一般适用于公安、企业消防队使用的无线电话机。
除了防爆性能要求,船东在选用无线电话时,应根据船舶实际可能出现的情况或环境,选择合适参数如跌落承受距离、防水等级、工作温度范围等。
新要求没有规定用于船上消防员无线电话的频带,ITU根据用途针对无线电在船上的通信在ITU-R M.1174—3和无线电规则附录18明确了两个频带UFH和VHF,也即是说两个频带都可以用于消防员通信。UHF的频带457MHZ—467MHZ,对于船上内部钢质结构导致的通信限制区域能实现更有效的通信交流。船舶结构一般由钢质材料建成,虽然舱室有门、通风筒等通道,但是一般失火条件下,都是保持关闭,在使用无线电时,封闭的钢质空间类似于“法拉第笼”,对信号起到屏蔽作用,这一点在大型油船上尤其明显。使用UHF无线电话可以提供更好穿透这类区域,保证消防员与外部指挥之间有效的沟通。建议船东根据船舶实际结构,尽可能选择UHF无线电话,并且在船上几个特殊舱室如侧推舱、轴隧、机舱间等区域进行与外界的测试。
新要求没有规定或建议消防员无线电话需要连接附件方面的内容,消防员无线电话使用的方式有PTT(Push-To-Talk)模式(需要选配PTT套件)和直接远程通话麦克风RSM(REMOTE SPEAKER MICROPHONE两种。本文在前面配备数量也提到,消防员无线电话有些需要配合消防员装备使用,消防员装备包括自给式呼吸器和个人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服、手套等,需要考虑在船上消防员装备如何能够有效使用消防员无线电话是非常重要的:1)穿戴手套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实现精确的按键通话;2)带呼吸面罩如何实现信号有效的传送;3)带有安全帽及隔热服包括头罩如何能够听清楚接受的信号。使用PTT套件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目前市面上出现了与消防员无线电话机PTT相配套的头骨传导和喉震传导防爆耳麦,利用头骨或喉头的震动来传导声音,产品结构见图1。
图1 消防员无线电话PTT产品结构
新要求没有明确消防员无线电话的存放要求。对于消防员装备,SOLAS II—2/R10.2规定消防员装备应存放在有永久性清晰标记且易于到达的位置,以备随时取用。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1套,其存放位置应彼此远离。消防员无线电话可以与消防员装备放在一处易于到达的位置,如消防控制站或驾驶室,这样使用消防员装备的人员就不需要额外浪费时间去取另一处存放的消防员无线电话。
救生艇筏用的双向无线电话有颜色、充电方式及备用电池要求,但新要求未对消防员无线电话作具体要求。为了防止与船上工作高频混淆,建议船东选择具有醒目颜色或标志消防员无线电话,如果配备不可充电的电池,应注意封口及有效期和增配训练或演习用电池,如果是可充电的电池应保持浮充保持满电。一般应急用无线电话电力至少应提供6~8 h正常使用时间。
新要求生效后,SOLAS III/R19未增设消防员无线电话训练和演习内容,但在演R19.3.4消防演习内容有概述性内容“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因此可以认定,在训练和演习时,必须将消防员无线电话纳入其中,如有必要,船上管理体系应在船长管理复查时,提出修改意见。
消防员无线电话对改善消防员之间的通信具有重要价值,新要求不久将适用于所有船舶,届时可能会迎来一波PSC集中检查。在测试性能时,PSC可以通过演习判定船上配备的设备是否合适,船东应可参考本文阐述的观点对照选择适合本船的设备和方案。另外,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16修改通报,对2016年11月12日以后建造的我国沿海航行船舶也应携带消防员无线电话机,提请各船东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