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

2019-02-11 13:06权夏阳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4期
关键词:孝文化冲突法律

摘 要: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老龄人口的增速越来越快,同时老龄化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在当今社会,老年人的照料与扶养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焦点。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老年人的“需要”也不仅仅只是物质上的满足,精神上的慰藉甚至更加重要。我国自古就有“孝”的道德标准,“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而道德又构成了法的基础和评价标准,法律总是社会发展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在这一条件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运而生,中国传统的孝文化与人口老龄化似乎在法律层面上达到了一种融合,随之而来的也有冲突,文章将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理的冲突与融合。

关键词:孝文化;法律;融合;冲突

一、中国传统的孝文化

(一)“孝”的内涵

我国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出了许多优秀的传统文化,这些传统文化无不展示着中国人民智慧、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其中孝文化就是流传几千年的文化核心,古人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到今天“孝”的含义逐渐演变为照料老人的生活,关怀老人的心理需求。和睦的代际关系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填补当代人们的情感需求,反哺式的孝文化在社会的变迁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

(二)孝文化所面临的困境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每个人都希望老有所依,但这一美好愿望如今面临严峻挑战。随着人类寿命的增加,“颐享天年”就成为了广大老龄人口的普遍理想,然而对于人类来说,无疾而终是非常罕有的,在生命学的角度来说,随着年龄的增加,人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器质性的衰老病变,老龄人口的生存风险就会变大;在物质的角度上来说,也许退休后的保障错失不足以支付令人苦不堪言的医药费;在精神需求的方面来说,哪一个人不希望可以在逐渐老去之时与家人共享天伦之乐,有人陪伴。

然而事实往往是残酷的,近几年来我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之间的流动性不断增强,“父母在,不远游“几乎成为过去式,空巢老人的数量不断增加;再加上80、90年代的独生子女潮,很多家庭的人口比例成为了4-2-1型,中年一代的压力前所未有的大,而老年一代的生活水平也就难以保障。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即使子女有心敬孝,也很难真正实现关怀照料老人的初衷。再加之有一部分子女内心缺少道德观念的束缚,有条件敬孝却任凭老人自生自灭,更和谈常回家看看呢?因此,现实情况往往是老龄人口不仅要忍受生理的病痛,还要忍耐无人问津,晚境凄凉的孤独。

二、孝文化与法理的融合

(一)立法层面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法是社会的产物,为了适应我国的老龄化情况,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运而生,并于2013年7月1日生效,这一部重要法律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增强老年人自身法律保护意识,提高生活质量与幸福满意度。这一部法律的亮点之处在于不仅仅包含了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等相关物质生活的规定,还规定了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其中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来看,“常回家看看”这一道德层面的要求已经被法律明文规定,传统孝文化中的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得到了统一。不仅在物质上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关注老人的精神状况并满足其精神需求也成为了每一位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孝文化是植根于每一个中国人心底的道德品质,《孟子·尽心上》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者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道德要求被上升為了法律,并以强制力保障实行。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道德为法律提供理论基础与价值基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弥补了法律的漏洞。相应的,法律又在传播道德、保障道德的方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通过立法活动,我们社会中的一些道德要求、基本原则逐渐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孝文化以法律的强制力;法律承载着道德,促进着社会的向前发展。

(二)法律实施方面

2013年7月,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诉请女子“常回家看看”的民事案件。该院判决:被告人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至少到父母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法定节假日均须履行探望义务,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例判决。

“孝”是我国伦理道德的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这一伦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这一例判决又在司法中确认了“常回家看看”,这不仅有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也有助于弘扬关爱老人这一道德要求。

几千年来孝文化深深植根于道德伦理范畴中,即使古代律法中有一些与孝相关的内容,例如七出中的“不事舅姑”,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但其更多的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礼制的要求。在当今法制社会中,虽然人人心中都有道德,但是内心的道德并不能提供一种强制的约束力,而将其上升为法律,则是一个令人欣喜的成果,这意味着我国的法制更加健全,也时刻警示着子女赡养老人,包括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都是法定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好好履行这一义务,那么就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孝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了相关法律的立与实施;而通过立法,道德的完善也得到了促进,使得“孝”或“不孝”的行为收到制约,均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的范围。

三、孝文化与法的冲突

孝文化虽然在法律中得到了确认,也在判决中得到了贯彻,但是之后的执行问题却面临着挑战。“常回家看看”入法存在着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可操作性不强,标准模糊,判后的监督也得不到保障。法院根据法律要求做出相关的判决不难,难的是判决能够保质保量的执行下去。有一句通俗的话讲“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那么相应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只能约束行为的最底限,但无法约束更高层的道德,因此出现了法院判决子女回家看望老人,但是子女却无法执行的现状,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的结局令人唏嘘。

面对这样的困境,有不少人提出了应该明确探望的标准,量化精神赡养义务,例如问候父母的频率,与父母相处的时间等等指标都应是具体的,可操作的;同时如果子女拒不执行判决父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严重情况下可以对子女实行拘留等措施。这样的做法,有两点值得讨论的地方,其一是所谓的明确标准应该如何制定。一切让父母精神愉悦的行为又该如何量化。这原本是涉及亲情伦理的东西,如果用一串没有感情的指标去衡量真的能起到好的作用吗。其二是,哪些道德应该被上升为法律,而哪些道德不应被上升为法律,这其中的界限模糊的,如果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一些道德被法所确认,反而有损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道德要求的真正落实。只有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相互协调才能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仅仅依靠法律的作用,是不能解决所有道德层面的矛盾的,道德矛盾往往要复杂得多,在条件不成熟的时机下强行调整既不能完美解决问题,也有损法律威严。

四、关于解决途径的思考

“孝”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时时约束着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不孝“往往都是各有各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子女存在客观原因无法常伴老人比如工作忙、在外地等等;有的则是因为子女和父母之间存在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即使依照法律做出了”常回家看看的“的判决,通常也会陷入难以执行的境地,甚至会使得矛盾升级,亲情不再。在这种与道德相关的问题里,仅凭法律的能力难以达到让人满意的结果,还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多方促成矛盾的化解才真正可行。

全社会还需形成敬老爱老的道德网络,这就需要发挥孝文化的推动力与纽带作用,引导公众重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这不仅仅是法定义务,更是内心道德的要求;如果不幸走到了诉讼的这一步,还需要司法人员重视调解,积极促成双方矛盾化解而不是一判了事;判后还需要加强对被告人履行义务的引导与监督,而不是结案了事。

总而言之,在敬孝这一问题上,道德与法律既有融合也有冲突,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解决这一问题,要同时依靠道德和法律并清楚掌握其中的分寸和界限,在二者的作用下,一定会推进新风尚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姜向群.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历史与变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刘文怡.简论传统道德与传统法的互融性[J].法制博览,2018(26).

[3]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 王凤涛.迈向回应社会的法——精神慰藉困境与“常回家看看”入法[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01).

[5] 李思辉.“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理[N].湖北日报,2013-07-02.

[6] 杨志超.精神赡养法律化与制度完善[J].理论导刊,2013(06).

作者简介:权夏阳,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201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猜你喜欢
孝文化冲突法律
耶路撒冷爆发大规模冲突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三宜”“三不宜”化解师生冲突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一次冲突引发的思考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