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思 邓怡灿 苟健琪 徐家晶 杨梅
摘 要: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单车应运而生,短短几年内,势如破竹,抢占了各大中小型城市的短途出行市场,为市民的生活出行带来了便利,但是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如盗窃、故意破坏、将共享单车占为私有问题,押金难退问题,以及交通事故问题层出不穷。文章主要探究共享单车的事故安全问题的法律体系如何建立及引入实践,并单独提出新型共享单车——较为特殊的助力车的事故安全问题的法律体系建立的建议。
关键词:共享单车;共享助力车;事故安全问责
一、共享单车概念及共享单车行业的萌生
共享单车源于共享经济,是共享经济的实践运用和异化的表现之一。在辞海中对共享单车的定义是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可以认为是一种新形式的共享模式。随着民众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于解决日常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需求性,许多商家嗅到了商机,共享单车行业应运而生。交通运输部的数据也说明了这一点,在2018年,全国已经有共享单车企业77家,累计投入共享单车2300万辆,运送了多达170亿人次。共享单车在短短的几年内取得了惊人的成就,成为了城市交通运输中重要的一环。
二、共享单车社会现况
(一)共享单车过剩,挤占公共资源
2019年共享单车上半年的由北京市交委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那么多的共享单车里,其实只有16%是真正被充分利用的,共享单车闲置严重。共享单车的停放点大多在人行路等公共场所,但共享单车企业占据道路公共资源并不需要付出经济成本。
(二)共享单车被恶意破坏,企业追责难
放在室外的共享单车很容易被恶意破坏,但被恶意破坏、丢弃的单车由于无现实证据无法追责的情况又屡屡皆是。而这样被恶意破坏的共享单车没有被企业及时收回,则会严重影响用户的骑行安全,同时企业要找到破坏车辆的人所需的成本巨大,收效却甚微。
(三)单车事故频发,问责体系尚未建立,行人与驾驶人员安全无保障
对此国家曾多次颁布相关政策来引导规范,例如2012年就颁布了《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但总体而言内容分散、不易整合、实行。与此同时共享单车事故频发,就深圳市就在2017查处了133 632宗共享单车违法行为,此外儿童骑行问题,自行车的链条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四)政府监管力度有待提升
在共享單车进入市场初期,政府大都采取鼓励政策,对于共享单车企业在运营资质上审核不严格,市场准入门槛低又有利可图便吸引了众多企业蜂拥而至,而后产生的押金难退事件就是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的证明。
三、法律体系引入对共享单车安全保障的必要性
国家已出台了新的有关政策来解决押金难退问题;盗窃、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私有化问题,目前很多学者已提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建议,在实践中也被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借鉴。但是安全问题作为共享单车运营发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相较前两方面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很有必要探究共享单车出现安全问题时的责任认定问题。
四、问责体系建立
关于共享单车问责体系,以三大主体为主即为:运营企业、政府和用户,构建三位一体的概念,内部问题内部消化,外部问题归责到具体责任主体。
(一)运营企业——责任主导
运营企业作为优势方,提供设备运营企业,是交易的主导方,与大部分安全问题是有直接联系的,故为责任主导。
(1)用户与单车平台是租赁关系,平台有义务保证产品安全合格
共享单车的交易合同属于单车公司单方面的电子租赁合同,在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中就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租赁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人身安全问题,可向生产单位、出售平台进行索赔。故共享单车企业应当确保在市场上流通的单车性能正常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定期对其修理以及维护,确保用户使用安全。
(2)因车辆问题出现的事故,平台有赔偿责任
对此,《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建立完善自行车保险制度
为减轻企业负担,每辆单车都应有保险,用户也应有保险,并且提高保险额度,分散保险金额给每个使用用户,逐渐增强强制保险。在外国很多共享单车企业都为它们的单车购买了保障用户权益的保险,如日本的baybike、cogoo。
(二)政府——制度补位
(1)提高共享单车企业的准入门槛,并将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备案。
(2)提高单车质量检测手段。
(3)监督单车运营企业的运营情况,查处企业不合规的推广情况。政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单车企业投诉信息的监测力度,督促企业针对投诉及时完成整改。
(三)用户——思想引导
对于小于12岁的用户,引导方面主要在于家庭教育,具体可参考《关于规范未成年人共享单车使用行为的联合声明》这部文件,而其他用户在问责问题上依旧处于弱势地位,故应当多多重视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珍爱生命。此外提高文明意识,诚信意识在上文中已经有相关措施进行调控,故不赘述。
五、以“哈罗单车”为代表的新型共享助力车的法律体系探究
目前人们口中常说的共享单车,其实包括了普通共享单车和共享助力车两种,共享助力车的兴起要晚于普通共享单车,共享助力车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而共享助力车毕竟与普通共享单车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利用法律构建安全保障体系的时候,有些部分是要差异对待的。
首先是共享助力车的登记挂牌问题,共享助力车与普通单车相比,不管是时速也好,外观也好,还是使用方法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根据国家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共享助力车属于非机动车,是电动自行车类别里面的。正是因为相较于普通单车速度大大提高,所以共享助力车应当受到更大的约束,而挂牌登记对于事故发生后的问责以及市民安全的保障无疑都是很强大的一道保护线。对于自行车的登记和挂牌问题,其实很多地区都出台过正式的地方性规定。如2014年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1]。甘肃省的相关办法也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2] 。而且共享助力车作为一种具有极强流动性的电动自行车,它的挂牌与登记更是显得必要。
其次是保险问题,由于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实践中不需要购买交强险,亦无法购买交强险[3]。而且在上保险的过程中,大部分公司并未将普通共享单车与共享助力车进行区分,就拿哈啰出行旗下的两款共享产品来说吧,就为两款单车均只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而这两类保险对于要被各类民众频繁使用的普通共享单车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建议将共享助力车列入“交强险”范围,作为政府审核共享单车企业资格的一项标准和企业投放单车的必经手续。
六、结语
共享单车如今已经入了成熟期,它的未来良好发展离不开企业、政府和社会个人的共同努力。企业责任主导,企业应尽到其在保证产品安全、履行赔偿责任、购买保险等的责任;政府制度部位,通过完善在市场准入制度、单车回收报废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为共享单车保驾护航;个人应提升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三方携起手来,共同建立共享单车的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未来共享单车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杭州出台国内首部《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公约》[J].电动自行车,2005(11):10.
[2]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2017年7月1日起需挂牌上路[J].电动自行车,2017(07):52.
[3] 付少军.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评析[J].人民司法(案例),2017(29):26-27.
作者简介:陈思思(1999.04- ),女,汉族,湖南永州人,四川农业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