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婧可
本文将着重讨论不干涉原则和新干预主义、特别是人道主义干预之间的矛盾。前者一直被视为国际习惯法中一条基本且重要的原则,但是似乎越来越受到新干涉主义的冲击。后者则广泛被应用于现代战争的发起中,使得他国发动武力协助等军事干预手段有了依据,尽管这种干预的国际合法性还存在许多争议。
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平条约》签署以来,主权和不干涉的双重原则一直支配着国际政治事务。传统的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认为,国家是国际事务的主体,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国家有权在不受外界干涉的情况下处理自己的事务,这就是主权的含义。由此可以得知,不干涉原则是对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关于主权权力定义的延伸。这两项原则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和隐含的原则。然而,20世纪末发生的几起外国军队在内战中协助本土政府或叛军的事件中,主权原则似乎不再神圣不可侵犯,不干涉原则的力量开始逐渐消失。很多战争的发起仅仅出于对人道问题潜在的考量,第三国便直接在没有交战国许可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不干涉和人道主义干预的对立和不一致的本质不断出现。如何在不干涉原则与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是当今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干涉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各国认同的行为准则,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习惯法中,不干涉原则一直是各国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得到国际法院的一再肯定。
作为被《联合国宪章》第二章所规定的七个原则之一,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和各国际组织均须遵守主权平等的原则。除此之外,在第二章第七条中特别强调了:“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从《1964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可以知道,公约规定了每个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同时“有义务不干涉该国的国家内政”。在联合国方面看,虽然一些国家以人道主义危机为借口,不断要求联合国实施授权的武装干预,但总的来说,不干涉原则仍然是联合国的指导原则之一。
从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看,以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不干涉原则的法律地位是要高于其他具体法律和原则的,其认同民法中的公平诚信原则一般起到的是底线作用。如果不干涉原则与其他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价值冲突,那么后者应该让位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旨在破坏或削弱由主权国家所选择的国际秩序的核心要素,即不干涉原则的行为,都将导致对《威斯特伐利亚和平条约》之后建立的现代国际法制度的挑衅。
人道主义干预不仅只表示了现今常用的人道主义保护,其更赋予了一个国家在别国领土上可以以保护人权的缘由,在没有目标国和联合国安理会的准许下使用武力攻击目标国领土的权力。
人道主义干预的兴起也离不开与之相关的国际历史背景。人道主义干预对于人权的强调,使得其在国际法中武力使用占据了绝对的政治正确性,因此受到很大程度的支持,特别是对于大多数西方国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其之上的规定不能解决冲突,安理会有权动用武力。这条规定的目的本意是在维护和平与世界秩序。然而,现在它通常被用来作为合法干涉他国内政的证据。这样的情况在伊拉克战争、叙利亚内战等热点问题上屡见不鲜,但现阶段却鲜有参与干涉他国内部矛盾的非本土主权国家或政府因干涉内政而受到制裁。此外,“保护责任”的存在也给予了干预相当的法理上的支持。
2001年,为了响应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关于加强国际干预的呼吁。加拿大政府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即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CISS),并发表了一份名为《保护的责任》的报告。该报告的论证逻辑很值得一提。根据这份报告,国家主权意味着责任,照顾平民的主要责任则属于国家本身。当国家不能或不愿保护其人民不受内战、种族灭绝、种族清洗和危害人类罪行的伤害而造成大规模生命损失时,保护人权的国际责任应优先于不干涉原则。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R2P”的概念,确认了“R2P”的三大支柱:国家保护责任、国际援助和能力确立、及时果断应对。《保护的责任》的订立是在卢旺达大屠杀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作为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共识,对传统的不干涉原则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冷战时期是现代史和干涉内政被实际大量运用的转折点。随着去殖民化运动的扩张,许多国家在20世纪相继宣布独立。当时在迫于自身能力、财力不足的发展的压力下,马上在国际舞台上站队以获得美国或苏联的援助对于大多数新成立的国家是必要的。因此,超级大国之间的意识形态冲突往往会导致比邻新国家之间出现真正的武力冲突。为了保持民族国家制度的稳定,防止其被他国轻易干涉,大多数国家选择了主动回避关于实施人道主义干预的讨论。然而,冷战结束后,为了加强对国际事务的掌控,超级大国开始通过资助政府和反叛者来获取对目标国的操纵权。国家间的战争和冲突大幅减少,但同时像导致卢旺达大屠杀、索马里部族冲突、南苏丹内战等与人道主义危机相关的国内冲突的比例却有所上升。
笔者希望通过对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对不干涉原则和人道主义干预的大致态度。一个是1986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一个是1971年印度对东巴基斯坦的干预。
1. 1986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在1983年年底至1984年年初这段时间,美国向尼加拉瓜的几个港口派遣了武装部队布雷,这些港口均为尼加拉瓜的绝对领土。这一行动造成严重损害,并且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国土安全。因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向国际法院申请仲裁。国际法院认为,美国协助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对抗尼加拉瓜政府,并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的行动,违反了国际法。在国际法院驳回美国关于国际法院缺乏审理该案的管辖权的辩驳后,美国拒绝参与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根据法院法令的第53条,国际法院决定继续对该案件进行缺席审判,并就该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有利于尼加拉瓜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裁定,美国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不干涉原则,即“训练、武装、装备、资助和支援反政府武装部队,或以其他方式鼓励、支持和协助在尼加拉瓜境内反对尼加拉瓜政权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该判决强调其他国家没有任何权力干涉支持该国境内反对派。此外,不干涉原则虽并没有在《宪章》中写明,但是作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必然结果,是每一个国家都应遵守的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因此,无论如何,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干预别国内政,因为任何武装干预行动都将导致违反国际法。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国际法院的角度,对他国的干涉是非法的。然而,如何履行不干涉原则又存在很大问题。由于加害者拒绝执行判决,这类案件的结局往往是不了了之。判决作出了但没有执行,无疑将严重影响国际法院的威信以及原则本身的价值。
2. 1971年印度对东巴基斯坦的干预
1971年初,东巴基斯坦宣布独立,西巴基斯坦政府从1971年3月开始进行军事镇压。1971年12月,印度在苏联的支持下,对巴基斯坦发动武装进攻,肢解了巴基斯坦,第三次印巴战争爆发。此后,东巴基斯坦获得独立,成为孟加拉国。
印度的干预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主要围绕着印度是否有权力通过武装力量帮助东巴基斯坦。印度称其干涉是人道主义干预,原因有二:首先,印度辩称巴基斯坦入侵了印度领土。第二,印度非常关注东巴基斯坦境内发生的人权事件和其造成的影响,因为这将影响印度属孟加拉邦。印度代表承认,干预确是暴行,但它是基于人道主义。
关于这场战争是否合法的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人道主义干预的支持者们强调印度介入的原因是东巴基斯坦人民正在遭受反人性的苦难,并且印度从制定计划到付诸行动共花了9个月的时间,因此,它更像是一个经过了深思熟虑的决定。此外根据诚信原则,他们愿意相信此次行动的动机是为了阻止人道主义危机。更重要的是,支持者认为,国际社会对于孟加拉国的承认是默许印度干涉最好的佐证,这在理论上是与近乎绝对的主权相一致的。与此同时,反对干预的人士指出,印度进行干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由于战争,巴基斯坦失去了近乎一半的国土,印度由此成为了该地区最强大的国家。现实主义法理学家们提出最重要的观点是:从一开始,他们就不认为任何单边干预是合法的。由此,他们强调,对任何人道主义干预的准许都会导致单边干预的滥用。将干预合法化会使各国有权力用其他国家的弱点,在不受惩罚的情况下侵犯其主权。因此,不管印度的目的是什么,单方面干预行动从初始就是非法的。
综上所述,印巴事件只是人道主义干预的一个典型案例,此类事件尽管对象不同,但其本质都是相似的:以人权受到威胁为借口去干涉别国内政。不可否认,作为人类,我们应该对暴行有自己的底线。然而,国家容忍侵犯行为的限度是什么,以及如何平衡自己的主权权力和别国的保护责任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冷战时期,为防止被干涉,超级大国持续强调不干涉原则和主权的重要性。然而,在仅仅几年之后的后冷战时代,他们突然转向开始重视“人道主义”。从国际法层面来说,这种基本价值取向的转换必然与国际政治因素有极强的关系。由于没有再高于各个国家之上的权力,联合国在国际事务处理中便承担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平衡主权和人道主义干预的问题上。
从《联合国宪章》来看,联合国在平衡不干涉原则和人权方面还是采取了模糊的态度。一方面在宪章第2条第4款和第2条第7款中强调不干涉和主权的重要性。其中,第2条第4款限制了成员国之间进行无论何种目的的强制性干预的可能性。第2条第7款规定联合国不应干涉国家内政管辖下的事务。另一方面,第13条、第55条(c)款和第68条关于人权的规定却对促进人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有学者认为第2条第7款的字面意思是阻止联合国用像人权一样的任何借口行使司法管辖权,但事实上,联合国正在通过积极参与干预某些国家国内的人权问题来对第7款的但书进行解释。可以推测,除非联合国作出明令禁止,在大多数情况下人道主义干预还是被默许甚至允许的。
联合国通过实施《宪章》第七章的法律机制,实现了从不干涉转向人道主义干预的转变。在联合国的要求下,如果一个国家符合违反和平与安全的情况,那么通过武装力量干预人道主义危机是被允许的。事实证明,联合国在许多被认为人权问题导致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的地区,已经批准了相当数量的集体干预。
如上所述,单独实施任一原则都有其自身的缺陷。一方面,过分强调不干涉原则,可能导致完全违背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初衷和价值的人道主义危机。另一方面,虽然人道主义干预的初衷是为了实现正义,尤其是保护的责任的提出,而在实践中,这种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极大。因此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更公正的国际法体系,必须厘清和修正现阶段关于干预的模棱两可的法律规范,努力平衡不干涉原则和人道主义干预原则。
尽管有关不干涉原则和主权的规定在国际法和国际社会中仍然具有相当地位。但问题的关键是,在被视为违反不干涉原则行为应该受到的制裁都无法强制执行时,如何才能实现不干涉原则和主权原则的权威性。我们应当从历史上的许多案例中吸取教训。例如,上述尼加拉瓜诉美国一案,超级大国可以轻易撕毁裁定、藐视法庭、无视判决,拒绝接受对他们的惩罚。如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侵犯他国主权的国家来说,有罪不罚更像是对霸权主义的鼓励,联合国和国际法庭也会失去其功能和意义。因此,为了改善当前的尴尬局面,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有必要探讨并增加关于不干涉的违约条款。
在人道主义干预方面,根据2018年6月1日的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当前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保护的责任”真实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而是为了一些利益集团实现自己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他们用它来满足自己的政治目的而动用武力,可真正为发动战争付出代价的只有被袭击国。特别是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除了交战国的人民外,没有对象会为干涉所造成的损害实际买单。为了避免此类犯罪,报告建议“联合国大会应当扩大对执行保护的责任进展情况的审议,将其列为常设议程项目……鉴于由此犯下残暴罪行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当安全理事会采取不当行动时,大会应考虑依据《宪章》所规定的备选办法,将令人关切的局势列入其议程,并提出可以采取的措施……”虽然这只是一个建议,但是在理论层面上不失为对现实情况的一种合理可行的补充。当把争议的问题交给更多成员国去做决定,更多方的参与会加强联合国对使用武力干预的监督。
我国对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态度主要存在两个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到冷战结束之初,中国长期坚持强调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主权和不干涉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组成部分,该原则是自万隆会议以来中国外交政策的指导方针。此外人道主义干预赋予别国在没有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对当事国发生的人道主义危机进行干预的权力,这带有明显的大国干预小国的不公平性,出于建国初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中国根基尚浅的历史原因,当时我国对人道主义干预主要持不支持的立场。冷战结束后,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国际地位不断上升,并且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我国逐渐开始寻求在国际社会体现大国担当。总体上看,现今虽然中国不会放弃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但对联合国授权开展的人道主义干预行动也采取了务实的态度,愿意支持获得安理会授权和当事国同意的带有人道主义干预色彩的维和行动。在严格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情况下,愿意为全世界人民共同福祉作出贡献。
值得一提的是,在刚刚结束的巴西金砖会议中,习近平主席也提及了对于处理国际问题的看法,习主席强调:“多边主义的核心要义是:国际上的事,应该由大家商量着办。不能由一国或少数几个国家说了算。”习主席的讲话其实同上述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有异曲同工之妙。
总之,将来这一领域的国际法规应当更好地平衡主权和人权的冲突。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一国的主权是由其人民的集体权力产生的,集体权力又涵盖了部分人权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主权也包含了国家应当善待其国民并对国民进行保护的意味。此外,不干涉原则的行使有国家需要履行善待国民的条件,那么人道主义干预的行使也应当有条件。当一国确实发生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时,对于一国或者某集团国关于干预的行使如果可以受到联合国大会和国际社会的严格控制和监督,将有利于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追求。
在目前的情况下,大多数干预其他国家的第三国的确没有受到惩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在国际法律方面应该做一些改变。国际社会有必要从过去吸取教训,努力平衡不干涉原则和保护的责任。在构建世界新秩序的过程中,僵化的不干涉原则和过于宽泛随意的人道主义干预标准都是不利于世界发展的。只有每个国家严格遵循联合国大会的监督和指导后再采取武力干预行动,才能有利于更好地追求平等和人权保护,并且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和平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