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挑战及应对

2019-02-11 10:24胡元聪李明康
关键词:安全法道路交通交通事故

胡元聪 李明康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这一术语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最初指用机器模拟人类的智能。现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指使用计算机科学的概念、程序和方法从事认知过程的科学,实际上是一种机器模仿人智力活动的技术。①於兴中.当法律遇上人工智能[N].法制日报,2016-03-28(7).今天人工智能被广泛运用于诸多需要人类智能的领域,从而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对提高生产效率、减轻人类劳动负担有极大帮助。但人工智能的发展在给我们带来欣喜的同时,也对现行法律带来诸多冲击如自动驾驶技术是人工智能在汽车领域的最新运用,其必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巨大影响。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已多次提及要重点发展自动驾驶技术并在智能交通和无人驾驶技术平台实现突破。但是,目前各国对自动驾驶并无统一的概念界定。②See Markus Maurer,J.Christian Gerdes,Barbara Lenz&Hermann Winner,Autonomous Driving:Technical,Legal and Social Aspects[M].Springer Open,2015,p.2.2017年12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了《指导意见》③《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④《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自动驾驶功能进行了相应界定,⑤指自动驾驶车辆上,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参见孙铭溪“无人驾驶汽车”挑战现行法律[N].经济参考报,2018-02-7(8).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则将自动驾驶技术划分为六个等级⑥即非自动(Level 0),驾驶员辅助(Level 1),部分自动(Level 2),有条件自动(Level 3),高度自动(Level 4),以及完全自动(Level 5)。See“SAE Levels of Driving Automation”,[EB/OL].[2018-05-25]http://cyberlaw.stanford.edu/blog/2013/12/sae-levels-driving-automation.。本文主要讨论高度自动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也就是没有司机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控制的情形。因为在部分自动和有条件自动的情况下,仍然有驾驶员存在,需要对车辆的自动运行进行监控,在必要的紧急时刻还可以恢复人工控制。此时驾驶的合法性和责任分配都不会对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较大影响。但是,在高度、完全自动的情况下,人类使用者从驾驶者转变为乘客,汽车则完全自行运行。在这样的条件下分析人工智能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冲击影响和应对之策就更具有代表性与前瞻性。

目前,自动驾驶面临的技术性难题已经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但在法律制度方面仍面临许多困境。如果说过去小规模的自动驾驶研发对交通领域影响不大,但如今技术日趋完善,并且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情况下,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指日可待,其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冲击不容小觑。具体包括:首先,是否应该逐步推动我国自动驾驶的合法化?再者,自动驾驶汽车使得现行许多道路通行规定不再适用,如何进行修订?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分配也将挑战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2018年1月30日,工信部部长苗圩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汽车行业相关的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以及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回应道:“这些汽车已经开始上路试行驶,当然现在的法律还有所限制,我们正在和公安部门讨论,修改道交法的时候应该给这方面留有一定的空间和发展余地。”⑦工信部.道路交通法应为无人驾驶车留出发展空间[EB/OL].[2018-05-25]新华网,http://ww w.xinhuanet.com/auto/2018-01/31/c_1122344613.htm.因此,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冲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迫切需要及时地进行变革,一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也势在必行。

二、自动驾驶汽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挑战

(一)通行主体规范方面

1.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合法性受到质疑。2017年7月,百度CEO李彦宏乘坐无人驾驶汽车在北京五环路上行驶引起巨大争议。当时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并开出了罚单,认为此行为违反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应为自然人,无人驾驶汽车上路并不合法。但是,近年来自动驾驶技术迅速发展,多种自动驾驶汽车已经进入测试阶段,并且在未来极有可能进入量产阶段。这必将颠覆全球传统意义上的汽车概念和交通运输方式,同时也意味着日益成熟的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人开始从传统工业环境进入人类日常生活。对此,不少国家已经初步做出制度回应,如美国国家公路安全交通管理局就认定谷歌无人驾驶汽车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也就是说人工智能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虚拟的“法律主体资格”⑧杜涛欣,李张光.AI时代之法律挑战[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09-10(6).。2011年,美国出台了自动驾驶公共道路测试牌照申请的相关政策;2013年,德国政府允许博世、奔驰等厂商开展自动驾驶公共道路测试;2014年,日本制定SIP-ADUS计划⑨SIP-ADUS,又被称为Innovation of Automated Driving for Universal Services,是自2014年起,日本以政府牵头推进的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项目。……我国《指导意见》与《实施细则》的颁布,也使得北京成为国内第一个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合法进行上路测试的城市。不论是在技术还是制度上,我国都对自动驾驶行业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但目前还未承认自动驾驶汽车自动上路的合法性,由此成为该技术发展的障碍。因此,技术发展与法律滞后的冲突已经非常明显,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⑩李磊.论中国自动驾驶汽车监管制度的建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8(2):124.

2.驾驶员培训制度失去存在依据。传统汽车驾驶由驾驶员人为操控。由于汽车驾驶需要相应技术并具有一定危险性,所以要对驾驶员资格的取得进行考核,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需经过驾校培训。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后,驾驶员才能驾车上路行驶。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规定了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有相应规定。这些都从法律法规层面规定了驾驶员要想取得驾驶证,需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并经考核合格。此外,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更为细致全面地规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流程。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发生率也越来越高,其中许多都是由驾驶员的疏忽导致。为了从根源上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水平,营造一个安全的驾驶环境,各地的驾驶员考试也越来越趋于严格规范。但在自动驾驶汽车面前,驾驶员培训制度就显得不必要。在自动驾驶情形下,驾驶员可以随意拨打电话、看书、读报甚至是睡觉,与传统汽车的行驶要求大相径庭,③陈晓林.无人驾驶汽车对现行法律的挑战及应对[J].理论学刊,2016(1):127.因为自动驾驶汽车依靠人工智能系统的协同合作,可以在没有人类干预下自动安全行驶。在此种意义上,自动驾驶汽车比人为驾驶更加安全。自动驾驶汽车的投入应用有减低交通事故的死亡率的潜在可能性。④See Sebastian Thrun,What We're Driving at,Google Official Blog,[EB/OL].[2018-04-03]https://googleblog.blogspot.com/2010/10/what-were-driving-at.html.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驾驶员培训的内容失去存在依据,我们应该更加专注于提高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性能,这就需要完善其技术,而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将成为重点。需要从原有的驾驶员培训制度(驾驶员准入制度)重点转向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

3.道路通行规定可适用度降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内容是道路通行规定,全面具体地规定了道路通行中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而这其中的许多内容也都将受到自动驾驶的影响。第一节“一般规定”中对于车辆靠右行驶,不再需要司机遵守,而由人工智能系统对车辆进行操控,似乎就成了技术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关于车道的规定,道路可以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还可设置供专门车辆行驶的专用车道。那么自动驾驶汽车是否需要设置专用车道呢?第二节是“机动车通行规定”,这也是受到冲击巨大的部分之一。“机动车通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行驶速度、超车变道、载物载客和机动车的停放等,是车辆在道路通行过程中驾驶员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规则。但是否完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这些都需要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特点对道路通行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二)执法规范方面

1.对交通执法主体的素质要求更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章“执法监督”规定了交通警察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投入使用,革新了道路交通中的人车关系,将会影响交通执法监督行为。“执法监督”部分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具体讲,交通警察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执法。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由高精度的人工智能加以控制,对其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警察仅凭以前的认知和技术难以辨别。在不存在酒驾等人为疏忽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由人工智能特征导致的新型违法行为。因此,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对交通警察的职业素质要求更高,对其业务培训与考核内容势必需要增加诸多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内容,因为交通警察必须首先弄清楚自动驾驶的基本特征,学习相关基础知识,了解相关的最新技术,才能在交通执法中充分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进行处理。

2.交通执法方式面临难题。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这是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的。依法行政在面对人工智能时仍要继续贯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在依法进行交通管理的基本前提下,具体的交通执法方式势必受到极大影响。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如果存在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等情形时应当回避。但无人驾驶汽车若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没有司机的存在,那么此时的回避制度是否还有存在必要?再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但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罚款是否需要处罚决定和收缴罚款分离,是先对自动驾驶汽车违法行为记录在册,事后再对其责任人追收罚款,还是可以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直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系统将罚款划扣进去国家账户?这也涉及罚款的缴纳方式如何进行。若发现自动驾驶汽车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也将面临难题。还有,若没有驾驶员,扣分的处罚也就没有了意义,那么其他处罚方式又将如何适用及对谁适用?因此,现行交通执法程序显然不能完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应当予以调整。

(三)事故处理规范方面

1.交通事故自行处理规范面临障碍。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性其实高于人为驾驶汽车,但也正因为其高智能的特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故的处理和事故责任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将十分棘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应如何采取措施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纠纷。如第七十条规定了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处理规范。⑤事故处理规范指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于自动驾驶汽车并无驾驶员,若发生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援可能迟延,交通管理部门也无法及时得知事故发生的消息,可能导致事故处理不及时。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有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样类似的规定。⑥类似的规定指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自动驾驶汽车是否能够与人之间或者自动驾驶汽车相互之间判断事故的争议,是否有能力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进行自行协商与处理,这些疑问都使得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事故处理办法可适用度降低。

2.交通事故责任归属规范遇到难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⑦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自动驾驶汽车凭借人工智能系统独立自主地运行,没有驾驶员对其进行直接操控,这就使得以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为前提的过错责任难以适用于因自动驾驶汽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全自动化驾驶阶段,规避事故发生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系统。⑧See Gary E.Marchant,The Coming Collision Between Autonomous Vehicles and the Liability System,52 Santa Clara L.Rev.1321,2012,p.1326.因此,主要根据驾驶人员过错划分责任的制度体系将被彻底颠覆。⑨杨延超.机器人来了,法律准备好了吗?[N].检察日报,2016-06-17(5).那么,自动驾驶汽车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责任归属不清,必将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和自动驾驶汽车的大规模应用。⑩孙保学.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道德算法由谁来决定[J].伦理学研究,2018(2):98.

有学者归纳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可参考现有类似的侵权责任规则进行处理,例如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一般过失侵权责任规则、产品责任规则、雇主替代责任规则、动物侵权规则、电梯侵权责任规则等等。①郑志峰.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J].法学,2018(4):19-21.以物的地位出现的人工智能,从规范上看,必然不成为被归责的主体。②朱程斌,李龙.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63.责任主体无非就是在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与程序设计者之间产生。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人或者说是乘坐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只要不干扰或故意破坏自动驾驶系统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他们完全不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设计和控制,也没有任何过错,甚至其在事故中还可能成为受害者。对于设计者而言,虽然他们设计了自动驾驶汽车,但一旦投入使用,它们的行为不再受设计者的直接约束,而是基于对其所获取的路况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在不同情况下作出不同的反应和决策。因此,如果出现侵权是设计者也无法事先预料和控制的,直接将责任归属于设计者也是不合理的。自动驾驶汽车属于产品,将产品质量责任规则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似乎是一种合理途径。但由于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人的参与性较低,因此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③李政佐.论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行为责任认定——以人工智能汽车为例[J].商,2016(33):233.根据现行规定,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和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以汽车存在缺陷为基础,产品质量责任只能在部分智能汽车事故中适用。④殷秋实.智能汽车的侵权法问题与应对[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5):42.自动驾驶汽车若存在缺陷,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无可非议,但自动驾驶汽车并无缺陷,在行驶过程中根据路况分析作出无法预料的判断导致事故,则难以适用产品质量责任。并且,任何新技术的开发都蕴含一定的技术风险,此为人工智能时代合理的发展风险,应当适用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而将其一概归于制造商会严重妨碍技术创新与发展。⑤彭文华.自动驾驶车辆犯罪的注意义务[J].政治与法律,2018(5):88.因此,自动驾驶汽车对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归责原则也产生了极大冲击,迫切需要构建能够适用于自动驾驶的归责体系。

(四)违法处理规范方面

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违法行为会导致交通违法处罚机制发生改变。因为自动驾驶不再考验驾驶员的驾驶技术而是考验汽车本身的智能程度。因此,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之后的处罚成为难题。而其具体要承担的责任,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的处罚措施,不论是在种类还是方式上也将面临极大难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⑥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吊销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显然无从适用,关于饮酒驾车的处罚和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都没有用武之地。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关于未携带驾驶证和伪造、变造驾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应当受到的处罚也不再适用。不过,自动驾驶汽车没有驾驶员,不需要驾驶证,但也可能颁发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专属的新型准用证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需要予以处罚的,也没有了处罚对象,这又回到了责任归属的问题。若自动驾驶汽车发生违法行为,罚款和警告这样的处罚措施是可以适用的,但是对谁适用却成为难题。另外,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特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和警告的方式也将发生变化。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自动驾驶汽车挑战的应对

(一)完善通行主体规范

1.逐步推动自动驾驶的合法化。质疑自动驾驶合法性的人们主要还是担心自动驾驶的安全问题,但其实他们不了解人为驾驶并不比自动驾驶更加安全。麦肯锡的研究显示自动驾驶汽车至少能够减少90%的交通事故。⑦Paul Gao,Russell Hensley&Andreas Zielke.A road map to the future for the auto industry[EB/OL].Mc Kinsey Quarterly,2014,October.https://ww w.mckinsey.com/industries/automotive-and-as-sembly/ourinsights/a-road-map-to-the-future-for-the-auto-industry.而现有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人为操作过错造成,例如酒驾、违规超车、超速、逆行等。而在自动驾驶技术越来越先进完善的情况下,车辆的一切操作将由人工智能掌控,可以显著降低由于人为驾驶产生的疲劳驾驶、失误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同时,自动驾驶汽车还可以增强人们的移动性,节省出许多驾驶时间以便从事其他工作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生活品质。自动驾驶技术的这些积极影响对于社会进步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政策也对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给予了极大支持,确立自动驾驶的合法性就尤为必要。2017年6月,德国修订的《道路交通法》实现了智能驾驶汽车合法化,允许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的汽车作为交通工具上路。同时,德国公布了全球第一个针对自动驾驶的道德准则。2017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首次对智能驾驶汽车的生产、测试和发布进行管理,明确了路测的数量、豁免条款。⑧贾开,赵彩莲.智能驾驶汽车产业的治理:发展、规制与公共政策选择[J].电子政务,2018(3):20.

我国自动驾驶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发布稍显迟缓,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否认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的合法性。《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颁布,使北京成为国内第一个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合法进行上路测试的城市,虽未全面实现自动驾驶汽车合法化,但也为推进自动驾驶汽车在我国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该《指导意见》规定了具体的测试条件⑨测试车辆应配备自动驾驶系统,具备自动、人工两种驾驶模式切换功能。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测试驾驶员能在任何时间直接干预并操控车辆。,还要求自动驾驶汽车上必须有驾驶员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控制。当然,这是为了安全起见初步进行的测试。毕竟自动驾驶汽车就是为了解放双手,而在自动驾驶汽车行驶的同时还要求有驾驶员在一旁进行干预,既没有发挥出自动驾驶汽车的优越性,又使得驾驶员未彻底得到解放。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的展开,自动驾驶汽车一定会达到完全无人操纵的水平。《指导意见》的颁布只是一个开始,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尚不允许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的规定对于自动驾驶是一个障碍。因此,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法律,通过立法逐步确认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上路行驶,为自动驾驶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从而促进其有序发展。当然,通过推进立法确保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的合法性并解决其所带来的影响可能需要一定时间。现在是人工智能立法的准备阶段、摸索阶段、积累阶段,可以先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法⑩刘强.人工智能势头猛,立法监管不可少[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70-814(8).,逐步确立自动驾驶汽车有限度的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关于路测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解决自动驾驶合法地位的权宜之计①江溯.自动驾驶汽车对法律的挑战[J].中国法律评论,2018(2):183.,随着技术的改进和条件的成熟,后续可以再制定完善的自动驾驶单行法。

2.建立健全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自动驾驶汽车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制对象彻底发生改变,许多由驾驶员掌握的事完全依赖于自动驾驶汽车系统本身,所以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替代现有的驾驶员准入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驾驶人规定的义务和要求不再适用,驾驶员培训制度也显得不再必要,道路通行规定可适用度也大大降低。由于道路通行规定也都由技术人员在出厂之前强制写入程序,使自动驾驶汽车在符合道路通行规定的条件下正常运转。自动驾驶汽车要想安全上路行驶,并且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作出违法行为,这一切都依靠于自动驾驶系统本身。这就要求自动驾驶汽车技术过关、质量过硬。因此,必须建立起严格的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否则可能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和社会混乱。具体而言,一是应建立一系列自动驾驶汽车的合格标准。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标准必须遵守制造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②张柱庭,汪林.绘制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护航”路线图[N].中国交通报,20180-31-6(3).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感应障碍物的灵敏度,遇见障碍物能够制动的最小距离,对乘坐人员的保护程度等。美国《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就在“安全评估”章节中具体提出了自动驾驶汽车设计、测试与应用所涉及的15项安全标准。③See U.S.DOT Issues Federal Policy for Safe Testing and Deployment of Automated Vehicles,[EB/OL].[2018-06-21]https://www.transportation.gov/briefing-room/us-dot-issues-federal-policy-safe-testing-and-deploymentautomated-vehicles.二是由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符合安全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颁发合格证,然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三是对自动驾驶汽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于不合格的汽车及时修理,暂时剥夺道路行驶资格,以防止具有缺陷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同时,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制度应比现在机动车的检验制度更加严格,自动驾驶汽车的合格性检查涉及大量专业技术问题,对检验机构的要求也更高。因为自动驾驶汽车完全依靠自动驾驶系统运行,必须严格把关技术,只有经过检验合格后的汽车才能准入道路行驶。并且,自动驾驶汽车在获得市场准入后仍然需要被持续的监管,其内容可包括汽车年检制度、汽车召回制度、涉税管理和广告管理等④李磊.论中国自动驾驶汽车监管制度的建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8(2):130.,以充分保证经准入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

3.修改道路通行主体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自动驾驶。包括道路通行中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都将受到自动驾驶的冲击。如第一节“一般规定”中对于车辆靠右行驶,不再需要司机遵守,而是需要专门规定由人工智能系统对车辆进行操控,应将这样的准则内化于自动驾驶汽车系统。关于车道的规定,仍然可以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自动驾驶汽车道和人行道。当然,在自动驾驶汽车专用车道行驶还是在道路上与机动车混合行驶,这需要根据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确定。如自动驾驶汽车的识别与探测功能各方面已经足够完善先进,在道路上与人为驾驶的机动车混合行驶未尝不可。若技术还未发展到如此程度,为了提高效率与鼓励人工智能的发展,当前先行设置专属自动驾驶汽车车道是一条可行之计。当然,若未来自动驾驶汽车普及率足够高甚至达到百分之百,这样的问题便不复存在。第二节中“机动车通行规定”,其中关于行驶速度、超车变道、载物载客和机动车的停放等规则需要专门规定提前写入电脑程序中,并在多项技术的配合下让自动驾驶汽车合乎规范地运行。

(二)完善执法规范

1.建立新型人机协作执法机制。自动驾驶技术不只是汽车研发设计者的专门领域,像交通警察这样的交通执法管理人员,也应当学习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了解自动驾驶汽车的基本原理与特性,才能针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高效合理的执法。同时,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高度自主性和复杂性,单纯靠交通警察可能难以进行高效管控,因此可以建立交通警察和人工智能相互协作的执法机制。交通警察可以由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协助,对车辆运行和道路状况实施有效管理。例如交通警察对自动驾驶汽车某些行为是否违规的判定,仅从肉眼观察难以辨别的,需要通过各种拍摄或者测量仪器进行检测与分析,才能确定自动驾驶汽车是否违规。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需要接受进一步检查或处罚的自动驾驶车辆,可能为了逃避检查拒不停车甚至恶意逃逸,交通警察则难以对其进行控制。因此,交通管理部门可凭借人工智能技术,对所有登记的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网络化管理,通过与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系统进行沟通,让其配合交通警察接受检查,甚至在发现自动驾驶汽车恶意逃逸时迫使其强制停止。但建立人机协作交通执法机制并不是单纯的由交通警察使用智能机器,因为即使摄像机不断地从标清升级到高清又升级到超高清直到升级到4K极清,但是如果摄像机并没有改变人工监测路网的本质,那也仍然只是伪智能路网。⑤乔川龙.新一代人工智能与智能交通展望[J].中国交通信息化,2018(1):31.因此,交通警察与智能机器应当是双向交互的,在加强交通警察素质建设的同时,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交通执法中,以建立起完善的人机协作执法机制,充分发挥交通警察的能动性与智能机器的精准性,二者应相互协作以弥补各自不足。

2.建立新型执法监督机制。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交通管理部门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管理依托着强大的网络数据资源,与传统交通执法方式存在很大不同,各监督主体对其监督的方式也要有所调整。一是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和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交管部门和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进行联网式的同步监督检查,还可以要求交管部门主动向其提交执法记录。因为凭借人工智能进行交通执法的交通警察效率更高,但如果智能机器的运行过程不明晰,会大大降低执法行为透明度。二是在网络极度发达的情况下,社会公众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建立交通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记录公示出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查到智能机器的检测记录,避免执法质疑问题。当然,交管部门在利用大数据进行执法的同时,要避免将搜集到的车辆信息泄露,否则会给违法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给自动驾驶汽车车主或乘坐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依靠互联网建立新型执法监督机制,并严防数据泄露,使交通执法在充分的监督下阳光安全地进行。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进行管控的时候可以借助大数据,建立起适应自动驾驶的新型智能交通体系。例如提升人工智能神经网络算法在交通流预测中的应用、交通大数据的关联分析、城市交通出行特征、运行状态的模式识别、各类微观、宏观的数据分析等。⑥保丽霞.人工智能,如何在交通中应用[J].交通与运输,2018(1):31.将路网拥堵状态抽象成一个时空变化的高维矩阵,通过学习矩阵各元素间的历史变化趋势,更加精准地预测路网路段交通状态。⑦王毅.人工智能技术在公路交通中的应用[J].公路交通科技,2017(7):340.将收集到的即时道路信息、车辆信息、周边信息反馈给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弥补自动驾驶汽车定位系统的误差和增强汽车处理临时情况的能力;同时反馈给交通管理控制中心,根据实时车流动态配置交通信号灯的时间,使得交通运行最优化。以大数据为催化剂,不断推动交通行政执法理念和方式转变,提高执法动态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⑧王川.交通执法进入“数据化时代”[N].上海法治报,20180-710(A02).按照尤瓦尔的话说,如果所有车辆连接成单一网络将大大降低车祸发生率。⑨[以色列]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M].林俊宏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282.

(三)完善事故处理规范

1.建立自动驾驶事故救援机制。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在没有驾驶人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及时报警而耽误人员抢救工作。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置紧急报警装置,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以及时自动向公安部门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这依赖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智能水平,因此要求技术研发人员在设计制造自动驾驶汽车的时候考虑到方方面面,在提升自动驾驶汽车性能的同时,也可以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建立一套完善的事故救援机制。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数据中心,在对自动驾驶汽车监管的同时,可以及时接收到来自自动驾驶汽车智能系统的报警信息,就近派出警务人员联合医院进行救援与事故处理。若发生的交通事故特别重大,车辆损毁严重,自动报警功能也无法使用,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监测非常到位,通过定位系统及时发现损毁车辆并展开救援,从而及时对伤员进行救治,处理事故现场,恢复道路通畅,事后再追究责任问题。

2.建立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归属机制。在全面迎来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的未来,以驾驶员过错划分责任的归责原则将被完全颠覆。德国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汽车上路行驶,但仍然要求有司机在车上,以便在必要时恢复对车辆的控制。在这种模式下,若在自动驾驶模式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属于制造商;而若在人工控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属于驾驶人。笔者认为,在没有司机的自动驾驶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制造商也属可取。通过前文的分析,将产品质量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有一定难度与缺陷。因为如果的确是由于汽车制造者造成的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生,以现有的产品责任制度进行责任分配毫无问题。但如果自动驾驶汽车本身并无任何缺陷,在行驶过程中根据实际路况分析作出错误判断导致事故,将责任归属于制造商可能存在疑问。现代人工智能系统越来越成为一个“黑箱”,所有决策都存在于这个“黑箱”中,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机器人也不例外。⑩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法律科学,2017(5):170.自动驾驶汽车的内部决策逻辑并不总是公开透明的,通过探测与监控在对数据进行处理时,可能做出设计者也无法料想到的行为,这就造成了行为和决策的不透明性和不可解释性。当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时,造成事故的原因却很难查清。不像现在由人为驾驶的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可以通过举证、质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从而判断谁具有过错。但相较之下,产品质量的严格责任仍然是最为合理的。理由在于:首先,让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或者乘坐人员承担损失,不利于公平正义,并且人们将不愿意去购买或者使用自动驾驶汽车。相较于消费者,制造商显然处于控制危险的最佳位置,能够通过制造一个更安全的产品回应责任问题。①See Andrew M.Brown,Blame It on the Machines:How Autonomous Vehicles Will Impact Allocation of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the Resulting Impact on the Legal Community,95 N.C.L.Rev.Addendum 29,2016,pp.42-43.其次,生产商貌似最能有效控制风险并平衡“驾驶”全自动汽车技术的收益与成本,因为制造商研发并使用人工智能,而且非常熟悉相关技术②[德]霍斯特·艾丹米勒.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M].李飞,敦小匣译.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4):67.,还可以通过制定价格等方式分散负担。最后,可以大大降低诉讼成本,避免由查清具体是谁的过错而耗费的大量成本。

当然,完全将自动驾驶汽车导致的事故责任归属制造商可能会过于加大其负担,减损其正当利益,因此可以借鉴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制度,对自动驾驶汽车设立强制保险制度,减少因其侵权而致人损害造成的赔偿等系列难题。例如建立“双轨制”的保险模式,由自动驾驶汽车公司(生产者)与汽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消费者)分别为自动驾驶汽车投保③侯郭垒.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立法规制研究[J].法学论坛,2018(5):160.。同时也可以探索建立人工智能产品专属赔偿基金④考沙尔·麦尔阿木.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3):67.,政府也可以主动承担一部分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从而支持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还可以加强科技与保险的融合发展,提升创新保险产品的能力。⑤张锦钰.车险行业面临的自动驾驶汽车保险窘境及其对策探讨[J].上海保险,2018(3):43.这样既能弥补被侵权人之损失,又不会过于加重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的责任,阻碍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四)完善违法处理规范

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违法行为,迫切需要构建新型处罚机制。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拘留等。但是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显然无从适用,酒驾也将完全不复存在。当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违反规定超载货物和乘客,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行为时,对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处罚完全可以继续适用现行相关规定。这里主要讨论当自动驾驶汽车做出破坏道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应该适用怎样的处罚措施。这里可以借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式,将责任归属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即先确定处罚措施是针对制造商作出的。警告和罚款不失为两种较为合理可行的处罚措施,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可以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特点进行调整。一是对制造商作出警告,并且可以对警告进行公示,这样既对制造商具有教育作用,又能产生激励效果。二是进行罚款,可以从经济上对制造商造成压力,并且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罚金标准。除此之外,对自动驾驶汽车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应该以保障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行驶为最终目的,所以可以在作出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同时,责令制造商找出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及时改进其技术,保证汽车有序安全地运行。而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制造商停止经营活动,先对损害后果进行赔付并支付大量罚金,然后全面整改,经检验合格后才可继续投入运营。对于拒不接受整改的甚至可以剥夺其经营资格纳入“黑名单”,排除在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制造行业之外。

自动驾驶汽车一方面以信息和高风险社会为背景,另一方面又为信息和高风险社会增添了新的风险。⑥高兆明,高昊.信息安全风险防范与算法法则的价值原则——自动驾驶汽车研发的两个实践哲学问题[J].哲学动态,2017(9):78.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悲观地、消极地对待社会风险(尤其是包括产品发展风险——笔者注),更不能反对技术进步、回归传统。⑦马长山.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能[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6):47.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而且方便人们的出行,随之而来也给《道路交通安全法》带来巨大冲击,如自动驾驶汽车这样的智能机器人因法律主体地位备受争议而上路行驶合法化较难,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对道路交通情况的判断,作出决策与行动的都是由自动驾驶汽车自身完成,使得许多针对规范驾驶员的法规不再适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也十分棘手等。但是,自动驾驶是大趋势,因此制度的变革也应该加快脚步进行。由于自动驾驶汽车将与传统的汽车长期并存,因此出台一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势在必行。总之,面对人工智能的浪潮,我们应该积极地进行制度变革予以应对,以将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风险规制在一个合法且合理的框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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