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水资源污染的困境与对策

2019-02-10 03:57叶世文
法制博览 2019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水污染防治

摘 要:水是生命之源。随着经济发展,无论生产还是生活上的需水量都巨大,然而面对日益严重的水资源污染,地球上的生物都面临着生存危机,水污染防治工作也迫在眉睫。本文从水污染的种类与成因出发,针对水污染防治意识不高,立法与法律责任层面的漏洞以及公众参与不足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措施:第一,确立水资源保护以及水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第二,修改与完善现有的水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第三,细化政府责任,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196-02

作者简介:叶世文(1994-),女,汉族,广东东莞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环境资源与保护法。

一、水污染的类型及成因

我国目前水资源面临着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低、分布不均衡、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等严峻形势。然而近年来我国污水排放量以18亿立方米/年的速度迅猛增加,全国每天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总量近1.64亿立方米,这其中几乎80%未经处理便直接排入各个水域。水资源俨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紧缺资源,成为建设美丽新中国的瓶颈之一。

即使水污染可以分为自然污染和人为污染,但是人为污染才是最主要的水污染成因。工业废水、废渣的排放是水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经济的腾飞导致工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工业污水和废渣也迅速增加。近年来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的工作越来重视,对工业“三废”的排放已经加大了处理力度,也责令关闭了一些对水资源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尽管如此,经济发展以及保护环境是两者并存不分你我更是不分高低的关系,保护环境治理环境问题的同时,经济也需要稳步发展,在这种前提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效益,放纵一些企业污水排放。

另外,城市生活垃圾引起的水污染愈發严重。我国人口基数大,居民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也大。尤其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大,处理生活垃圾的速度慢,再利用效率很低,许多垃圾无论是要滞留在城区,堆放在城里地表上还是运输到郊区堆放,都占据了大面积的土地,这样一来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卫生环境,还会产生大量的病菌,进而污染空气和地下水,导致环境污染,对居民的饮用水以及农产品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1]

综上所述,我国的水资源污染情况已经十分严重,治理的速度明显跟不上生活垃圾产生量。为此,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工作更加紧迫。否则,将会走“先污染后治理”旧路,更是与生态文明理念背道而驰。

二、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水污染防治的意识不高。在过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多倾向于“先污染后治理”。即使到现在,许多地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上,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说明了在意识层面上,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2]。上世纪50年代日本发现水俣病的问题,到现在已经有60多年了,赔偿问题尚未完全处理完毕,这就说明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这种代价太沉重以至于我们不能承担。虽然“先污染后治理”是我国曾经走过的路,也有部分的地方把它当作是一种经验来看待,毋庸置疑,“先污染后治理”是一个教训。在经济基础不断发展的今天,上层建筑也需不断的进化升级使其符合经济基础。

其次,是立法与法律责任层面上的漏洞。在法律层面,我国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从宏观层面看,立法存在着两种模式:统一立法是主要趋势,分立立法是对自然资源的维护。除了立法模式存在缺陷,还存在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所涉及到水资源保护法律主要有四种:《环境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这四部法律的法律位阶均等,相同位阶的法律不但不利于形成规范的法律体系,而且出现问题可能会出现矛盾的情况,使之间关系变得模糊[3]。另外,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不够合理。主要针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以及水生态造成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的这样一种综合型环境责任,由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形式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责令改正等责任承担方式。[4]

最后,公众参与在水污染防治中同样重要,虽然政府承担着水污染防治最主要的责任,但是当前仅靠政府与企业已经不能满足水污染防治的需求。公众参与力度不足,没有充分参与到水污染防治中,不利于水污染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企业——公众”的治理模式。

三、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及措施

第一,要确立水资源保护以及水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提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想要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相关部门必须结合我国当前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调整和完善[5]。我国水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其一,坚持整体系统原则。坚持整体系统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本来环境领域的各个要素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何况水资源的整体性极强、关联度很高,因此,水污染防治必须尊重水资源整体性的特性。其二,坚持权责明确原则。由于上一条所说的水资源的整体性以及水污染的复杂性,这就决定了水污染防治由一个部门全权负责并管理并不科学,必须由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合作管理。其三,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基于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水资源分布不均匀这一特点,不同的地理位置,造成水污染的原因不同,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治理水污染的目标也随之变化,因此治理水污染应坚持区别对待原则。

第二,修改与完善现有的水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虽然《环境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它们所涉及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在保护水资源方面的使命,毫无疑问是相同的。因此要厘清这四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修改它们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之处,注重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使它们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发挥更强大的作用。

在责任规定上,应更加注重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同时应在行政责任上加大处罚力度。在民事责任方面,针对造成水污染危害的企业、单位,增加恢复原水环境功能的责任方式,增大排污企业、单位的违法成本;又由于水污染事件往往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应扩大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对于水资源这一共有的资源受到损害,应该扩大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范围。在刑事责任方面,除了在立法层面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增加破坏水资源罪、过失破坏水资源罪等,还应该增加对危险犯的处罚,具体细化刑事法律责任;另外,还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利益相对中立的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违法企业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的处罚权。在行政责任方面,目前对于持续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是对以往一次性处罚的进步,对于30日内复查的规定应该废除,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应该不定时地进行复查,防止其“重蹈覆辙”,再次违法排污。

第三,进一步细化政府方面的责任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环境保护的职责上,只有政府有最好的“配置”去治理环境问题。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还是得由政府发挥主要作用。政府除了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把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之间应该明确其职责。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对于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责任制,对未履行环保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的行政领导,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此外,在公众参与方面,应该调动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公众的参与是环境治理必不可少的环境,从权利义务上说,利用水资源是每个人的权利,那么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是否也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有权利就有义务。而且在水污染范围广,跨度大,有时候政府监管未必面面俱到,需要公众的参与,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要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该搭建起平台,对于公众积极举报违法排污等行为进行鼓励,以加强自身的积极性。

四、结论

水污染防治工作不仅仅只是政府的责任,更是企业、公民个人的责任。多方合作才能更好地治理水污染。当下的水污染情况已经不容乐观,为了践行生态文明以及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该立即行动起来,为建设美丽新中国添上一分清澈。

[ 参 考 文 献 ]

[1]宋飞,魏璟贤.我国水资源污染问题及解决办法[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2,12(01):150.

[2]黄建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7,35(06):28.

[3]孙见涛.浅析小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J].科技展望,2016,26(32):239.

[4]陈蕾,王孟,邓瑞.试论地方水资源保护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J].人民长江,2018,49(02):7-10+22.

[5]黄建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問题与对策[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7,3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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