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金恺 郭辉
摘要:随着经济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开始呈现出“风险社会”的特征,各种风险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其中企业环境风险是最难控制的风险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核心功能在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的行为,减少企业污染排放,规避企业环境风险,壮大社会环境管理力量,提高政府环境管理效率,它体现了保护自然、维护环境正义以及敬畏生命等环境伦理的价值要求。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遭遇环境法制不健全、企业环境行为管理不规范、环境道德教育落后等多重伦理困境。为了改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在其发展实践中,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强针对企业和公民的环境责任教育,提高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和公民的环境道德水平。
关键词:企业环境风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伦理价值;推广困境;环境责任教育
DOI: 10.16397/j.cnki.1671-1165.20190632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近年来,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环境事故频发,如何有效控制企业环境风险成为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道难题。我国20世纪90年代从国外引入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一种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参与企业的环境管理。设计优良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仅可以有效分散企业风险,降低环境事故的发生概率,还可以保障受害人利益,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有效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实现企业环境风险控制的“三赢”。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共开展过两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两次试点均收效甚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推广情况堪忧,其所遭遇的多重伦理困境是其中明显的制约因素。因此,从环境伦理角度审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而提出解决其推广困境的伦理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赔偿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素有“绿色保险”之称,具有防范和分散风险、分担损失的功能。当发生保險合同内承保的环境污染事故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将对第三者进行赔偿、承担因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市场驱动的环境治理工具,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1],赋予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政治合法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对于传统环境治理工具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金融行业参与环保事业的重大尝试将会构建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分担机制。[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引入可以有效解决环境事故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大量的治理资金可以减轻政府经济负担,走出政府为企业“买单”的环境事故处理困境[3];同时设计优良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既能防控企业环境污染行为,也能指导企业安全绿色生产,实时监督企业的生产状态,提高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管理效率。[4]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境伦理价值体现
(一)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是环境危机时代人类社会的普适道德,也是环境伦理的基本价值要求。现实中工业企业的日常运营与自然环境之间存在各种密切的联系,对自然资源、环境和生态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工业化的初级阶段,人类为了工业发展的需要,从自然中获取了大量原材料、能量等,滥砍乱伐森林致使很多原始生物死亡,过度开采煤矿资源导致地基下沉,严重地破坏了生态平衡。最初,自然界可以承载工业发展和农业生产的废弃物,也可以通过自身的生态韧性将有毒有害物质慢慢转化。但随着工业发展进程的加快,粗犷式发展的企业越来越多,环境污染愈加严重,从原本单一的土壤污染到复杂的水污染、空气污染、海洋污染甚至噪声污染,越来越多的生物从自然中消失,人类的生存环境也受到了巨大的挑战。环境伦理要求的保护环境,一方面是企业从自然界的输入量要节制,输入方式要环保。企业在发展中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要科学合理有度,既不能破坏其他生物的生存环境,也不能过度开发。另一方面是企业对自然界的输出要绿色环保。工业企业对自然界的污染输出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计划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这些大多都是有污染的。以气体为例,这些污染物有些会造成温室效应如二氧化氮,有些会影响空气质量如氮氧化物、硫化物等,还有些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巨大危害如强致癌物质二噁英等。第二种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非计划性排放,如化工行业企业现场的跑冒滴漏现象。这些排放往往不受重视,却会对土壤的污染产生累积效应。第三种是突发性环境事故引起的污染排放。突发性环境事故产生的污染物往往是巨大的,也难以控制和治理,甚至还会伴生传染性疾病。这些污染物如果直接排放到自然中,不仅会影响动植物和无机环境,也威胁着人类的生存。
保护环境是企业环境伦理的首要标准,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可能存在于企业生产的任何阶段,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生产的监督是全过程的。企业对环境最大的危害在于企业废弃物的排放,我国对工业企业废弃物的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一般来说,企业只要遵循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就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但现实中,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排放时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包括治污设备、管理人员等,很多企业因此会有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的现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是以环境事故赔偿为标的的环境保险,但企业的日常生产行为也在其监督范围内。为了帮助企业规避环境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险公司会严格考核企业生产行为每个环节的环保性,一旦发现偷排漏排的行为会立刻制止并上报环境管理部门。以化工厂跑冒滴漏为例,该现象虽然不会引起大的环境事故,但会造成环境的持续污染和破坏,化工厂的原辅料相对复杂,长时间渗入地面,通过累积再反应,会致使土壤受到污染,威胁人的健康。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化工企业的日常监管中,跑冒滴漏是重要的监管内容,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对化工企业出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时,都会勘查现场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
对环境影响最大的还是环境事故,环境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是巨大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治理,而且一般短期内难以恢复。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某车间发生爆炸,约一百吨苯系物流人松花江,致使松花江水受到严重污染,江面甚至出现一条几十公里的污染带,严重损害了松花江水质,造成了大量江内鱼类生物的死亡①。松花江事故发生及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经营不善,忽视安全生产环节;事故发生后应急团队治理能力薄弱、缺乏应急救护体系,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的风险防范具有重大作用,可以有效减小企业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急团队也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清污救治,避免事故发酵产生更大的环境影响。保险公司聘请的环保专家团队一般都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处理环境事故经验丰富,能以最快的速度将事故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二)维护环境正义
所有人都应享受环境上的公平正义,而环境正义首先意味着所有人都有权享受健康的自然环境。联合国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享有良好环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环境正义的前提。良好环境是指其各种参数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植物和动物以及保存遗传基因的各项标准的环境。从公民对环境质量要求的角度来看,在经济不发达的时代,公民更愿意牺牲居住环境来换取生活的富足,农村或者山区的农民希望自己生活的土地得到工业开发,因为贫困人口更渴望解决基本的生存需要。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公民越来越注重对阳光、空气、水的需要,也逐步认识到这是健康生活的保障品。工业企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益,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其一定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侵犯公民的环境权。因此为了保护企业周边公民的环境权利,必须监管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环境影响不足以危害公民的环境权利。环境正义还意味着保障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和对环境管理事务的参与权。环境伦理要求保障公民对影响其生活和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环境因素及其变化拥有知情权。公民了解了自身周边环境的现状可以趋利避害,自由选择是否迁出,还可以针对环境现状采取部分防范措施以保证自身健康。公民对环境管理的参与权也是环境伦理的价值要求,又是公民维护环境正义的途径,公民能否正常参与环境管理是一个国家维护公民环境权利的重要标志。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既可以推动公众对环境监督管理,也有利于政府在决策时能准确采纳群众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对周边群众的生活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工业生产的输出和输入成正比,工业生产中经济效益跟环境风险也成正比,大多数工业企业都会产生污染,有些空气污染、水污染是我们可以用感官感知的,如雾霾现象、蓝藻事件,而有些则是我们感官难以感知的,如温室效应、土壤污染,特别是企业排放的某些有害气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企业运行的环境风险,而环境风险则与企业的排放息息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行可以保证企业在日常生产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这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的环境权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企业环境管理中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以往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都是依靠政府,政府行政人数少,环境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而企业体量大,环境参数多,因此很多时候无法有效监督每一个企业,更难以及时向公众告知,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保险公司在向企业出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时,需要搭建一个监管网络,用以记载公布企业每个环节的环境状态,为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界定提供事实依据。这个网络平台既可以帮助政府及时掌握企业环保状况,也给了公众及时了解周边企业环境状况的机会,维护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公众对周边企业的环境行为不满时,可以联合向政府反映,也可向保险公司反映,再由保险公司汇总群众意见统一向主管部门反映。这不仅丰富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方式,还拓展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渠道,也保障了公民的环境参与权。
在企业环境污染中最直观的是空气污染和水污染,这是公众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受到的污染形态,但是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最严重且隐蔽的往往是土壤污染,“土壤污染一般具有累积性、复合性、外延性、难可逆性和隐蔽性等特征”[5],具有极高的环境风险。“土壤污染是由各种有毒、有害的固体物质和化学物质在土壤中长期累积并反应的结果,因此其污染元素复杂而又多变。土壤污染的产生与流经该地区的污染水体和该地区受污染的大气环境密切相关,污染水体中的污染物在流经土地的过程中滞留在土壤中,大气中的污染物也会伴随自然沉降和降雨等形式进入土壤中。同理,被污染土壤也会通过地表径流和自然挥发将土壤中的污染物带到该地区的河流和大气中。严重的土壤污染不仅反映了土壤遭受毒害的情况,通常也表明该地区的空气和水等污染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再次,土壤污染主要包括有机污染和无机污染。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而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由于难以降解,一旦造成污染,其污染结果几乎是不可逆的。”[5]土壤污染的影响不仅在于当代,更在于后代,甚至对后代的影响超过了当代。环境正义不仅要求我们保护当代人的环境权益,也要求我们关注后代人的环境利益。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这一环境正义原则,即所谓的“可持续发展”就是一种“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同时又不削弱后代满足他们需求能力的发展”。土壤污染是对环境正义中代际公平最大的违背,因此必须对土壤污染进行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的预防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实现,这个在前文中已经有所论述,但对于土壤污染的治理而言,代际公正一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现有的已经被污染的土壤,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为“棕地”。世界各国对棕地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①棕地的治理一直面临诸多困境,其中最大的阻碍是缺乏资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势之一在于可以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用于帮助政府治理棕地。经过治理,被污染土地恢复其生态活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之后就可以再次利用,这不仅有利于经济发展,还能创造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多采用共保体保险方式,不用担心保费用于棕地治理后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出资进行事故处理。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帮助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后代人使用清洁土壤的权利,维护代际公平的环境正义原则。
(三)尊重生命
尊重生命是环境伦理针对处理人与生物关系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奥尔多·利奥波德认为应该把人类和动物、植物、土壤、水域等视为一个可称为大地( Land)的整体,在这个生命共同体(biotic community)中,人类和其他生物相互依存协同进化。[6]人类和其他个体在地球这个公共空间里是并存的,具有协同性,人类在繁衍更替,其他生命也在前后相继生生不息,因而为了生物的多样性,为了生态整体的平衡和演进,人类应该保障地球上其他生物的生存发展。阿尔贝特·史怀泽在《敬畏生命》中也指出:“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7]人类对于其他生物生命的尊重会使得人类在科学和生物学上获得更大的成功,而漠视其他物种的生命最终也会导致自身的灭亡。环境伦理中要求的尊重生命不应该只尊重人类的生命,也要求对其他物种生命价值的尊重。人类的伦理道德应该不只是表现在对同类上,对于其他形式的生命也应该表现出爱惜。以往人類认为动物是没有思维也没有意识的,但是现代科学已经证实,很多动物是有意识的,有些甚至还会思考。不仅人类有痛觉,大多数动物都有痛觉。尊重生命首先要尊重动物的生命,人类应该禁止捕杀野生生物,如鲸鱼、藏羚羊等。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应禁止危害动物的生存空间,如砍伐原始森林,向河流里倾倒废水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风险控制的失误导致海水污染而危害海洋生物的健康等。
但是,我们在环境事故的统计中,往往只会统计人的伤亡情况、经济的损失状况,却鲜有提及动物的伤亡。这其中有两个原因:其一,发生在陆地上的工业污染或者环境事故,因为企业落址后周边就基本不会有野生动物的生存,因此即便发生环境事故,对动物的影响也可以忽略不计;其二,发生在海洋或者湖泊的环境事故虽然对海洋生物或者水下生物有较大影响,但是因为难以统计也就很少公布。而目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船舶运输时因操作不当、恶劣环境或其他原因致使运输的有毒有害物质倒人海中;二是海上石油开发时意外泄漏或人为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海洋污染;三是海洋周边企业的恶意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这三种污染都对海洋生物的生命帶来了巨大的威胁,却一直得不到重视,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对海洋生物生命的不尊重。
最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针对石油类企业设计的,后来陆续才有了船舶运输险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海洋环境事故的治理呈现出效率高、专业性强、出资快等特点,能最大限度减少海洋生物伤亡。1984年9月,巴西15万吨级油轮“加翠”号在我国青岛黄海码头装了12万多吨胜利油田的原油驶离时,不幸在胶州湾搁浅触礁,756.7吨原油泄漏出来,严重污染了青岛及其附近的海岸线,其中重污染区长达11.5公里,1500多亩的海产养殖海面和近9万平方米的风景礁岩也被严重污染,附近海洋生物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事故发生后,为该油轮承保的英国伦敦联合王国船舶保赔协会立刻到场处理,经过短暂的事故调查后立刻拨付资金用于事故处理,减少了海洋生物的伤亡。因为保险公司处理及时、资金充足、方法专业,这起在当时轰动全球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并没有造成多少海洋生物的死亡。[6]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中的环境伦理困境
尽管我国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有二十多年了,也开展过两次大规模的试点工作,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推广状况依然很不理想,大多数企业不愿意购买,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相关环节中环境伦理的缺失就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环境法制不健全
2013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地方政府积极鼓励企业购买并配套地方政策。2014年全国4556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量为147657家,投保比例仅约3%。①2015年全国投保企业数量不增反降,累计只有3774家企业投保。②造成这一现象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少上位法的明确规定。2015年开始实施的号称史上最严格的“长牙齿”的《新环境保护法》也只是鼓励企业投保,并未改变企业为了节省运营成本不愿投保的现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普及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支持。[9]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止步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立法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对环境伦理原则的理解不透彻,对其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认识不够,没有充分理解其对维护公众环境权的作用。法律不同于道德,道德是自身对行为及规范的认识,具有自律性,法律是强制约束人们的行为,具有他律性。法律是伦理的底线,环境法的规定应该体现环境伦理的底线要求。环境法律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及由此衍生的道德关系,找到环境法制与环境伦理的连接点,用法律维护环境伦理的基本道德要求。
(二)企业环境行为管理不规范
企业环境行为管理不规范也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缓慢的原因之一。工业企业在投产前应先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条例,并且在日常生产中应严格执行。企业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方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环境事故的发牛.在日常运行中通讨科学的管理规避环境事故风险。但目前不少企业忽视了自身的环境行为管理,甚至将环境行为的监管完全丢给了政府,有些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愿进行内部环境管理,将环保罚款划人生产成本,这大大提高了环境事故的发生概率。“响水3.21爆炸事件”的涉事单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3.21爆炸事件”发生的前一年,即2018年1月14日至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督导组就曾在检查中发现这家公司重大安全隐患问题①,2018年5月24日,响水县环保局在同一天针对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出了两个罚单②。企业环境行为管理的长期不规范,以及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对企业环境风险以罚代管的懒政,使得企业渐渐失去了环境事故的预防意识,难以认识到环境事故对企业本身以及社会带来的巨大影响,也就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失去了积极性。
(三)环境道德教育落后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以推广背后的另一个问题是我国环境道德教育的落后。环境教育是指通过一定教育手段提高人们对人与环境关系认识的实践活动。环境教育的内容除了应该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常识,如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知识,还应包括对人与自然环境伦理关系的理解和实践,如个人如何培养环境意识,如何养成尊重自然的态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习惯,以及个人如何行使环境参与权。[10]对企业而言,环境道德教育意味着对企业的拥有者、管理者和生产者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教育,提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环境行为规范和环境道德要求的意识,以及规避企业环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环境道德教育在于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综合能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可以有效防范企业环境风险的金融工具,之所以推广普及程度低,其原因在于企业管理者环境风险防范意识较低,不能深刻认识到企业运营过程中环境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在短期经济利益和长期环境利益之间选择了前者,消极对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公众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也很薄弱,很多公民不明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对企业是否积极参保漠不关心,没有意识到企业参与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
四、环境伦理视域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
根据环境伦理的预防原则,在环境立法时要考虑可能发生的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之难在于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通过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行法,该管理办法明确了环境污染者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指出了八类需要强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四类承保范围和事故后的赔偿方式。但是该法尚没有配套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和监督体系,今后的具体实施可能会遇到政府懒政的困境;也可能因缺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环境风险评定的具体标准,在技术方开展技术工作时没有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标准不一难以规范市场,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混乱。此外,地方政府也没有及时制定适宜的地方政策,难以让中央制定的法律结合地方特色落地施行。因此政府应该尽快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监督体系,从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的长效机制。[11]
政府还需要构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以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款金融产品,在推广过程中应该与其他金融信用指标相联系。政府构建了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后,企业的环境行为将与企业信用指数相结合,对出现损害环境行为的企业,提高其环境税收,限制其贷款数额,也可以对其征收差额水电费等;对积极参与环境风险防范、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提高其环境信用,绐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产品推广机会等。企业环境信用体系的构建不仅可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可以提高政府部门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管理效率,调动企业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二)建立预防机制
根据环境伦理中的预防原则,企业自身也需要建立环境风险预防机制。企业最关心的是自身的利益,对企业来说,一次环境事故损失的可能是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经济获利总额,牺牲的还有市场占有率和品牌信用,严重的话还可能导致破产。为了预防财产损失,保证经营得以正常进行,企业需要建立环境风险预防机制,预防企业生产中的环境风险。但企业不是专业的环保机构,在环境风险预防上必然不如专业环境风险管理团队的方法科学,因此需要寻求有针对性的帮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款既可以预防环境风险,又能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效率的金融产品.对于自身要求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的企业是最好的产品。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中,企业自身应该认识到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性,主动建立环境风险预防机制。
(三)加强环境教育
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加强公民的环境道德教育。[12]企业之所以不愿意主动参保,不仅是因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认识不够,还因为对环境保护、企业环境风险防范的重要性认识欠缺。企业没有意识到工业污染对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工业环境事故对生态平衡的恶劣影响。有些企业认为环保是国家提出的要求,至于提出的背后原因并不清楚,也不明白环境保护对企业生活的影响,对公民环境权利如环境享有权、监督权、参与权、赔偿权等更是不明所以。企业周边的很多公众也是这样,只看到企业生产开发让自己的生活变好了,看不到企业对周边环境带来的破坏,或者虽然也意识到了生活环境的变化,但相对于物质生活的富裕,环境破坏不值一提。我国的环境道德教育一直相对薄弱,这也是我国环境污染严重、治理困难的主要原因,公众对于环境道德、环境权利的认知水平严重阻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需要加强对公民的环境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只有整个社会的环境教育水平提高了,公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了,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可度才能提高。在对公民的环境教育中,要注重强调公民的环境权,强调环境风险防范的重要性,重点普及环境事故对生态的恶劣影响以及对公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威胁。同时,要唤醒公众的环境参与意识,提高公民对参与环境管理水平的认知和能力,从而让公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公众有了较高的环境需求,掌握了参与环境管理的方式,就会倒逼企业重视环境保护,注重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事故风险,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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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月红)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from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Tang Jinkail, Guo Hui2
(1.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Nanjing; 2.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echnology, China gradually presen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isk society". All kinds of risks pose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health of the peopl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risk is one of the most difficult to control. The core func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is to regulate the environmental behaviors involved in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nterprises, reduce the pollution emissions of enterprises, avoid the environmental risks of enterprises, strengthen the soci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force, and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fficiency of the government. It embodies the value claim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such as protecting nature, maintaining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reverence for life. At present, che promo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is confronted with many ethical dilemmas, such as the imperfect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the nonstandard management of enter)rises' environmental behavior, and the backward environmental moral education. In order to chang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we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for enterprises and citizens, and improve their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wareness and environmental moralir,y.
Key words :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risk ;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 value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 promotion predicament ;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education
收稿日期:2019-10-28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江苏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研究”(13ZD005);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研究”(19MLD006);2017江苏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公民生态意识培育体系构建研究”(17JYB013);2017江蘇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绿色发展视域下的生态教育:理论、实证与政策”(2017ZDIXM093)
作者简介:唐金恺,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思政与基础教学部教师,研究方向:环境伦理学;郭辉,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林业大学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与林业发展研究院副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生态哲学、环境伦理学和生态文明的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