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齐鲁之法理学

2019-02-10 15:14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稷下法理学法家

喻 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70)

让我从蒙文通开始说起。蒙文通是经史之间的学术人物,早年追随廖平研习经学,是经学家;中年以后置身于大学的历史系,是史学家。蒙文通说,他自己的“《古史甄微》备言太古民族显有三系之分,其分布之地域不同,其生活与文化亦异。”[注]蒙文通:《蒙文通全集》第三卷,巴蜀书社2015年版,第5页。蒙文通在《古史甄微》一书中所说的“三系之分”,是指江汉、河洛、海岱。这既是三个地理区域,又指太古时代的三个民族,还代表了三种不同的生活与文化。在本文中,笔者只讨论东方的海岱。

海岱主要就是今天的齐鲁。从齐鲁的角度看法理学,在齐地、鲁地寻找法理学,由此形成的学术主题,可以宽泛地称为“齐鲁之法理学”。从法律地理学的角度来看,齐鲁之法理学亦即在齐鲁大地这个地理区域中生长出来的、具有一定地域特色的法理学。

笔者将分两个部分,分别来讲一讲齐地、鲁地的文化及其对法学、法理的影响。

一、齐之法理

从法理学的立场看,吕尚可以说是中国功利主义法学的源头。中国的功利主义法学是从吕尚开始的。这个功利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偏好物质利益。偏好物质利益、偏好现实利益的吕尚,从根本上塑造了中国的法家文化。众所周知,法家的代表人物很多。譬如,在“后孔子时代”的“西河学派”,子夏充当了培养法家人物的“大宗师”。子夏的学生李悝、吴起甚至包括魏文侯,都可以看作是法家的早期代表。后来的申不害、慎到、韩非子、李斯这些人,名气更大。但是,法家思想的早期源头在齐国。确切地说,法家文化的思想源头可以追溯至吕尚。如果我们要详尽地阐述吕尚的思想,可以参考的文献有《史记》中的《齐太公世家》,还有《六韬》——这本书一般被归到吕尚的名下,虽然未必是吕尚亲手写的。尽管如此,如果要研究齐国的法理学、吕尚的法理学,《六韬》依然是一部重要的文献。对于吕尚的法理学,笔者已经写了一篇专题性论文,[注]喻中:《论吕尚的法理学——兼及中国功利主义法学的起源》,《法学杂志》2018年第9期。在那篇关于吕尚法理学的论文中,是把他当作中国功利主义法学的鼻祖来看待的。

吕尚之后,齐国法理学的代表人物是管仲。齐桓公是春秋五霸之一,是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没有无缘无故的霸业,齐桓公的这个霸主地位绝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从思想源头来看,齐桓公的霸主地位源出于吕尚的功利思想,与吕尚精于追求经济利益和军事实力这种导向是分不开的。从现实依据来看,齐桓公的霸主地位主要是管仲辅佐的结果。齐桓公支持管仲,让他主持、打理朝政,使得齐国很快成了霸主。

如果法家有齐法家、晋法家之分,那么管仲就是齐法家的主要代表。梁启超写过一本专著,叫《管子传》,里面讲到,“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借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展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注]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5页。按照梁启超的这个说法,中国的第一个法治理论家应当是管子;如果说法治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治国模式,那么这种模式其实是起源于中国的;至于中国法治的源头,则是管子。所以,齐国的法学、法理学的第二个代表人物,或者说是主要的重心,其实是管子。当然,要注意的是,管子这个人跟《管子》这部书,不能一一对应。《管子》这部书并不是管子这个人“独著”的。大致说来,《管子》可以说是管子学派的一本书,其中杂糅了各种各样的思想,里面有法家的东西、道家的东西,也有儒家的东西,其实是一本综合性著作。

那么,管子这个人或《管子》这部书,到底讲了一些什么样的法学理论?他强调、重视礼法并重。这是他的法理学的核心。管子既强调法,又强调礼。管仲反复强调法的重要性。《管子·明法解》称:“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又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注]《管子》,[唐]房玄龄注,[明]刘绩补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411-412页。《管子·任法》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注]《管子》,[唐]房玄龄注,[明]刘绩补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314页。可见,管子确实有这样一些重视法律的思想。管子一方面很强调法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很强调礼的重要性。《管子·牧民》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注]《管子》,[唐]房玄龄注,[明]刘绩补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这就是说,知礼节、知荣辱,都是最终的价值目标。管子还认为,“四维”不张,政治国家就建立不起来。“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愈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注]《管子》,[唐]房玄龄注,[明]刘绩补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这就是说,礼义廉耻对于政治国家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综合起来看,管子或管子学派的思想,乃至于齐国的主流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既强调法,也强调礼,齐国的法文化是礼法并重的文化。

这样看来,说管仲是一个纯粹的法家,也是不准确的。譬如说,他的思想里也有儒家的成分。而且,法家、儒家、道家这样的命名,在春秋战国时代都是没有的。什么时候才出现的呢?严格意义上的命名,是从司马谈的《六家之要旨》才开始的,此前,六家的名称还闻所未闻。《庄子》中的《天下》篇、《荀子》中的《非十二子》篇,都具有学术史的意义,都是严格的学术综述,但也只是列举了一些人物,并对他们进行了评析,并没有正式把他们命名为道家、儒家、法家、阴阳家之类。所以,管子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家。那个时候还没有“法家”这种说法,这是汉代以后的人给他们贴的标签。

尽管如此,管子的确可以说是法家的第一个代表人物,这是没有问题的。他特别强调法律的意义。他之所以特别重视法律,也是齐国当时的思想环境、现实格局的产物。到了春秋时期,传统的礼已经在慢慢地崩溃。用儒家的话语来说,就是“礼崩乐坏”。这么一个趋势出现之后,礼的规范作用开始急剧缩小。礼渐渐失效之后,新的社会关系需要用新的规则去调整。法就这么兴起了。法,其实是在以前的礼之外,重新、另行创设的一套规则。最初的礼主要调整的是贵族阶层内部的关系。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说:大夫以上的阶层才适用礼。相比之下,法则是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调整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所谓法家,所谓管仲,就是这样的人,他们更多地通过新兴的法,来支持国家主政者试图实现的某些目标。如果要做专门的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结合《管子》中的一些论断,来展开这个方面的论证。如果我们把管子时代的齐国模式称为“齐桓—管仲”模式,大概也是可以的。这个模式适应了春秋战国这样一个新时代的内在需要。

齐国法理学的第三个代表人物是晏婴。有一本古典著作叫《晏子春秋》,就是讲晏婴的故事或史实,这部书曾经被认为是伪书,后来证明确有其书。晏婴比管仲晚了大概一百年左右。晏婴几乎是接着管仲的思路来治理国家的。晏子更加注重礼的功能。晏婴的搭档是齐景公,还有景公之前的庄公。我们可以概括出一个“齐景—晏婴”模式。这个模式跟“齐桓—管仲”模式没有太大的区别。晏子也可以勉强归属于齐法家。所以讲法家,特别是要讲齐法家,重点就是研究管子,也可以讲到晏子。

到了战国中后期,齐国的学术思想还有一个重要的载体,那就是后世所艳称的稷下学宫。有学者,譬如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的高专诚教授提出质疑:稷下学宫是否真的存在?他的看法是不存在。[注]高专诚:《“稷下学派”考疑》,《晋阳学刊》2007年第4期。但是,按照现在的主流观点,稷下学宫是存在的。稷下学宫的代表性学者首推荀子,据说他“三为祭酒”,就是三次担任这个学术机构的主事者。从应然的层面上说,荀子想必需要主持相关的讨论、论坛、讲座、辩论之类的学术活动。可以想象,在荀子这样的学术思想大师的主持下,齐国稷下的学宫、学派、学术确实应当达到了一个比较繁荣的状况。

荀子是战国晚期的思想名家,也是他那个时代首屈一指的学术大师,在儒家的谱系中享有“季圣”的地位。但是,荀子又是韩非、李斯的老师,如果学生与老师在学问上有某些关联性,那么荀子似乎又不是纯粹的儒家。南宋时代的朱子认为,荀子全是申韩(申不害和韩非子)。朱子的评价可以作为理解荀子的一个参照,同时也可以说明,荀子作为齐国稷下学宫的领袖,或许沾染上了从吕尚、管子传下来的法家色彩。研究一个人物及其思想,要把他放到整个学术思想脉络里去。研究荀子,就要把荀子的各方面的牵连全部打通。

荀子作为齐国引领一个时代的学术领袖,他的学术思想渊源是什么?《荀子》里面有一篇文章叫《非十二子》,荀子在这篇文章中评价过的人物及其思想,其实都是影响过荀子的人物与思想。在《非十二子》中,他批评了很多人。他批评儒家的子思、孟轲,说他们:“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子思唱之,孟轲和之,世俗之沟犹瞀儒,嚾嚾然不知其所非也,遂受而传之,以为仲尼、子游为兹厚于后世,是则子思、孟轲之罪也。”[注]《荀子》,[唐]杨倞注,耿芸标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51页。荀子最认同的先贤是孔子和子弓,因此,或许可以说,荀子对孔子和子弓两个人的思想学说有更多的继承。

在孔夫子的众多学生中,荀子不批评子弓,他批评子由、子张、子夏,对孟子的批评更多。朱子很喜欢孟子,但不喜欢荀子。朱子对荀子的批评见于《朱子语类》里面的卷一百三十七,亦即《战国汉唐诸子》这一篇里面。《朱子语类》是朱熹与其弟子问答的语录汇编,点评了很多历史人物,其中就包括荀子。当然,朱子的点评体现为片言只语,不是系统而专门的“荀子研究”。相比之下,汪中对荀子的研究比较系统,给我们留下一部专书,叫做《荀卿子通论》,这是清代研究荀子的一部比较重要的著作。

活跃于齐国稷下学宫的学者不仅有荀子,还有很多贤士、名士,其中著名的学者有孟子、淳于髡、邹衍、田骈、慎到、申不害、接子、季真、环渊、彭蒙、尹文、田巴、儿说、鲁仲连、邹爽等。研究齐国的法理学,其实可以从“稷下学”这个角度去研究,可以研究“稷下”的法理学或法哲学。一个学者叫白奚,写了一部书叫《稷下学研究》,专论稷下学派的人物与思想。当时的稷下学派的确是非常兴盛的。那个时候的齐国稷下,堪称整个华夏大地上的学术高地。白奚的《稷下学研究》一书重现了这一流派。对于齐国晚期的法理学,或者说战国晚期的齐国法理学,可以从稷下学的角度去研究它。

由于齐国法理学主要是由吕尚、管子、晏子等人开创的,所以齐国这个地方的区域性的法理学,具有法家的底色,功利主义法学的色彩比较明显。

关于齐地、齐国、齐学蕴含的法理学,如果进一步去梳理,可以挖掘的内容还有很多。譬如说,《国语》中有《齐语》一卷,以此为素材,可以提炼出齐国的法理学。《诗经·国风》中有《齐风》,《齐风》中描绘了齐地的风俗习惯,从齐风齐俗中可以看到齐国的法理法意。简单地概括齐国法理学的线索,可以看到:吕尚开启了齐国法理学的端绪,管仲创造了齐国法理学的高峰,晏婴是管子的继承者,稷下的法理学,特别是荀子的法理学可以看作是齐国法理学的集大成。

二、鲁之法理

再来看鲁国及其法理学。鲁国在周代一直享有特殊的政治地位,有一些政治上的优越感。据说,周公去世之后,周王室特别允许鲁国祭祀周公的礼仪,可以比照天子的规格。姬周中央政府适用的礼,一定程度上在鲁国得到了复制。可见,“鲁人好礼”是有由来的。进一步说,鲁人所好的礼,就是古典的、正宗的周王室礼仪,亦即标准的“周礼”,是很有权威性的。周礼的创制,常常被归在周公的名下。所谓“周公制礼”,虽然不一定是客观的事实,但还是有一些依据的。既然鲁人好礼,那么,在鲁国最重要的学问就是关于礼的学问。《周礼》或《周官》就相当于周代的宪法和法律。《礼记》旨在阐述周礼背后的法理依据,其实就是官方的法理学。

周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鲁国人,但是,研究鲁国的法理学还是可以追溯到周公的,可以把周公的思想作为鲁国法理学的一个渊源。周公关于礼的思想、关于礼乐文明秩序的思想值得好好研究。鲁国法理学的第一个主题或核心主题,其实就是礼乐文明秩序。法理学到底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呢?其实就是关于文明秩序原理的学问。我们的文明秩序到底体现为一个什么样的原理?这实际上是法理学的终极使命。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就是这样的法理学。当然,对文明秩序原理的探究是典型的宏大叙事。相比之下,司法改革技术、司法裁判方法之类的问题,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但是,法理学的终极使命,就是要解决文明秩序原理的建构问题。

周公建构的文明秩序是一个什么样的文明秩序?是一个礼乐文明秩序。礼旨在规范人的外在的交往行为。诸如君臣之礼、父子之礼、夫妻之礼、兄弟之礼、朋友之礼等等,像这样的礼,像这些方面的交往关系,都是由礼来调整的。这个礼就相当于现在的法,相当于现在的建构性的法,而且主要是义务性法律规范。同时,文明秩序不可能只由外在的行为规范来调整,文明秩序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安顿人的内心世界。这主要是通过乐来调整。礼调整人的外在行为,乐调整人的内心世界。这是礼与乐的关系。

西方的文明秩序是由两个东西来规范的,那就是法律与宗教。法典调整人的外在行为,圣经调整人的内心世界。在周公建构的文明秩序中,通过礼来调整人的外在行为,通过乐来调整人的内心世界。情感、信仰、认同这些方面,都是由乐来调整的。以《大武》为代表的乐,主要是用来歌颂周文王、周武王怎样开天辟地,怎样雄图大略地建立周王朝的,它主要是对历代开国元勋及其建国历程的一种歌颂,能给围观者很大的心理震撼。这个“乐”就起这么一个作用,即调整人的内心世界,让人信仰他、认同他。所以,乐和礼结合起来,就是周公建构的文明秩序——礼乐文明秩序。治理国家不能只靠坚硬的法律规则,尤其不能仅仅依赖惩罚性的刑法;治理国家的基础是要获得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心理认同,那就要靠“乐”。总之,周公建构的文明秩序就是礼乐文明秩序。

可以想象,礼乐文明秩序经过周公的开创,由伯禽带到了鲁国。所以,鲁国的法理学就是礼乐之学。鲁国既重视礼,又重视乐。后来,孔夫子看到季孙氏的行为,说了一句流传甚广的话:“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注]《论语·大学·中庸》,陈晓芬、徐儒宗译注,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6页。孔夫子是在批评鲁国大夫之“八佾舞于庭”。佾是乐舞表演的行列。那个时期的贵族之家,总会在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上,祭祀祖先、祭祀上天,礼仪与乐舞相互配合。但是,乐舞中的表演人数是有规定的。“八佾舞于庭”就是说鲁国的大夫盗用了天子的礼仪。按照当时的礼制,天子是八佾,诸侯是六佾,卿大夫用四佾,士用二佾。季氏是正卿,只能用四佾,他却用八佾。这样的违礼行为是不能忍受的。中国当代的法学界比较注重“礼”,关于“礼”的研究成果很多。其实,在西周或鲁国建构的文明秩序中,“乐”的作用也很大,“乐”也具有秩序建构的功能。譬如,孔夫子就比较了两种“乐”,一种是《韶》乐。孔夫子在齐国听到了《韶》乐,以至于“三月不知肉味”,还说了一句很感慨的话:“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注]《论语·大学·中庸》,陈晓芬、徐儒宗译注,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79页。据说,《韶》乐是由虞舜亲手创作的,它高雅、肃穆、庄重、引人向善,能够提升人的灵魂的高度、温度,它是贵族的、古典的音乐。这种乐对人心有很好的教化作用。作为对照,孔子提到的另外一种乐是郑国的“郑声”。有一回,颜渊问孔子,怎样治理国家,孔子回答说:“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注]《论语·大学·中庸》,陈晓芬、徐儒宗译注,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87页。这里的“郑声”,就是孔子刻意贬斥的音乐,因为它是靡靡之音,是不健康的,一个听了郑声的人,他的灵魂就可能变坏,相当于他的良心被魔鬼勾走了。所以,孔夫子很讲究乐之高下与优劣。既要讲礼,也要讲乐,只有把乐与礼结合起来,才能建构文明秩序。

礼乐文明秩序主要是周公创制的,在鲁国落地了,当然在其他地方也落地了,在周王朝中央政府肯定也落地了。除了周王朝中央政府,这种文明秩序大概在鲁国得到了更好的落地,因为鲁国是周公的封地。所以,礼乐文明秩序有可能在鲁国呈现出某种“原生态”的形态,有可能得到了更加严格的坚守。

讲鲁国的法理学,可以追溯至周公,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要说鲁国的法理学,严格来说,其代表人物、核心人物应当是鲁国土生土长的孔子。讲鲁国的法理学,其实只讲孔子的法理学就足够了。

孔子的法理学可以从各个方面去论证。少年孔子就是一个关于礼的专家,甚至在他还是儿童,在跟其他儿童一起游戏的时候,就开始实践礼的要求。后来,孔子到了十七八岁的时候,当时鲁国有一个当权的大臣叫孟僖子,就让他的儿子跟着孔子去学礼。孔子在不到二十岁的时候,就已经是很有名气的“礼学家”了。后来,孔子感觉到自己对礼的掌握还不是很到位,就去找老子,向老子问礼。《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礼记·曾子问》,还有《庄子》中的《知北游》《天道》《天运》等典籍,均有“孔子问礼于老子”的记载。那个时候的老子是周王室的“守藏室之史”。“守藏室”是周王室收藏典籍、文书、档案的地方,守藏室之史的职责,就是保管文书、文献、图书这些东西,其实就是文献、文化的守护者。

老子对孔子说的几句话很深刻:“子所言者,其人与骨皆已朽矣,独其言在耳。且君子得其时则驾,不得其时则蓬累而行。吾闻之,良贾深藏若虚,君子盛德容貌若愚。去子之骄气与多欲,态色与淫志。是皆无益於子之身。吾所以告子,若是而已”[注][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94页。“子所言者,其人与骨皆已朽矣”意思是说,你所说的那些人,他们的骨头、言论都已经腐朽了,所以用不着去管他们。“去子之骄气与多欲,态色与淫志”意思是说:年轻人,你的欲望不要那么多,也不要有那么大的志向。“良贾深藏若虚”意思是说,应该深藏不露才好。“吾所以告子,若是而已。”意思是,我想告诉你的,就是这么多。当然这只是个典故,说明孔子曾经向老子问礼。孔子对礼有强烈的兴趣。

讲孔子的法理学,关键词有两个:一个是“礼”,另一个是“仁”。《论语》的整个文本中,最高频出现的词是“仁”。对于孔子的学问,很多人把它归结为仁学。其实如前所述,孔子的专业功夫是礼。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仁”与“礼”相当于是自然法与实在法,或者说是高级法与实在法。“仁”是“礼”的高级法。所以,周公的法理学是“礼与乐”之学,孔子的法理学是“仁与礼”之学。仁是更高的规范,礼是较具体的规范。

关于孔子的法理学,可以展开讲的话题非常多,其中有很多细节都可以讨论。可以从具体案例着眼,去透视孔子法理学的一个侧面。此外,孔子对“中庸”的阐述也值得注意。他说:“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注]陈晓芬、徐儒宗译注:《论语·大学·中庸》,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01页。这些论断都蕴含着值得索解的法理意义。

讲鲁国法理学,孔夫子是重镇,所以我们应当主要讲孔子。但是,鲁国法理学并非仅止于孔子。在孔子之后,“儒分为八”,即孔子的学说分为了八个学派。八个学派中,“子思—孟子学派”亦即“思孟学派”,比较引人注目,代表人物是子思和孟子。子思是孔子的孙子。子思继承了孔子的学说,代表了儒家的一个派别。传说《中庸》这本书就是子思写的。这本书也是鲁学的一篇代表作。

子思后面的人物是孟子。孟子比子思的影响更大。孟子法理学的核心是王霸之辨,即王道和霸道之间的辨析。无论什么东西,他都要问是王道还是霸道。齐宣王问:“齐桓、晋文之事,可得闻乎?”孟子回答说:“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注]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5页。那他讲什么呀?他讲仁义。他对梁惠王说:“亦有仁义而已矣。”[注]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页。孟子的法理学主要是一种价值论法理学,他的核心问题是区分王道和霸道。孟子的法理学其实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法理学,是一种以道德理想、以价值论相标榜的法理学。

孟子的文章以及孟子的法理学,确实是非常激动人心的。孟子说:“我善养吾浩然之气”,“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注]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65页。云云。孟子当然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家,他反倒有点儿像一个专事道义评判的社会批评家。所以,孟子的法理学是以王道相标榜的学说,他是一个追求王道的法哲学家。王道是王制的形而上依据,王制是王道的形而下表达。王道是高级法,王制是实在法。“王”是个褒义词,特指圣王。“王”又可以理解为“往”,它是天下归往的对象。所以,“王霸之辨”是孟子法理学的核心命题。

孟子提倡“惟仁者宜在高位”[注]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73页。。比较一下,柏拉图的观点是“惟智者宜在高位”,这就是“哲学王”的精义。哲学家是有智慧的人,有智慧的人才能当王。但是,孟子讲的是“惟仁者宜在高位”。这句话的训示是:德行修养高的仁者应该居于执政地位。所以,孟子法理学的期待是“仁治国家”,而非“法治国家”。他的“仁者治国”与柏拉图讲的“智者治国”,确实展示了两种不同的治国模式。仁和智都很重要。柏拉图的传统是重视智,哲学家就是爱智的人;孟子的传统是强调仁。仁者与王道,这就是孟子的法理学。

鲁国的法理学在孔子之后不仅仅有思孟学派,子夏学派也值得一提。不言而喻,子夏是这个学派的导师。魏文侯以及魏文侯的一帮大臣像李悝、吴起、西门豹、乐羊子等等,可以说都是子夏的学生。子夏的这些学生具有法家的色彩,可以视为法家的一个源头。郭沫若在他的《十批判书》里专门写道:“李悝、吴起、商鞅都出于儒家的子夏”,“因此,前期法家,在我看来是渊源于子夏氏。”[注]郭沫若:《十批判书》,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2页。由于子夏是孔子的学生,子夏在西河这个地方培养的学生大部分都是法家人物。从这个角度来说,是鲁地的法理学传到了魏国或三晋之地,催生了法家的一支。

鲁国的法理学除了这些人物之外,还有一些在鲁国诞生的文献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春秋》。《春秋》是鲁国的编年史,相传是孔子编定的。孔子说:“后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注][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30页。可见孔子很看重他的《春秋》。这部书可以说是鲁国法理学的核心文献,甚至比《论语》更加重要。《论语》在宋代开始被列为“四书”之一,但是《春秋》却是“五经”之一,是经书。《春秋》充当了传统中国评价一个人、一种政治行为、一个政治制度是否合法的最高准则,其地位、功能相当于今天的宪法。孔子之后,关于《春秋》的研究,一直都是一门大学问。

可见,鲁国的法理学大致可以概括为:周公的法理学充当了遥远的开端,孔子的法理学以仁和礼作为关键词,孟子法理学的核心命题是王霸之辨,子夏则成为了开创法家的一个源头。

三、结语

比较齐国法理学与鲁国法理学可以发现,这两种法理学在历史上一直相向而行。大致说来,齐国法理学与法家学说具有较大的同质性。吕尚讲求功利,偏好效率,追求物质利益。后起的管子、晏子具有同样的旨趣。就连在齐国稷下学宫工作过的荀子,本来是儒家的“季圣”,也被朱熹视为“申韩”,这就是说,朱子眼里的荀子就是法家。管子也未必有传承吕尚思想的自觉,但是,齐学中的代表人物几乎都具有法家色彩,则是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反观鲁国的法理学,周公讲求礼与乐,孔子偏好仁与礼,孟子讨论王与霸,这些都是比较纯正的儒家圣人阐述的法理学主题,与齐国法理学的功利取向形成了较大的对照与反差。周公是儒家的“元圣”,孔子是“至圣”,孟子是“亚圣”,这些人都是儒家学派的主要代表。这就是说,鲁国法理学与儒家学说具有较大的同质性。由此看来,齐国法理学与鲁国法理学,无意之中写照了传统中国的法家法理学与儒家法理学。

1904年梁启超写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已经区分了儒家、道家、法家的法理学,并把法家的法理学称为法治主义,而把儒家的法理学称为礼治主义。[注]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4页。这样的划分尽管存在诸多问题,毕竟还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但是,梁启超疏于考察的是,法家的法治主义法理学与儒家的礼治主义法理学,还可以对应于齐国之法理学与鲁国之法理学。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提出并论证齐鲁之法理学,或许可以从地理的角度为梁启超的法理学名篇提供一个延伸性的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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