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困境与中国宪法

2019-02-04 16:05廖肇琼
大经贸 2019年11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变迁宪法

【摘 要】 司法独立问题在当前社会是一个重要的提法,本文通过对当前社会环境下的司法制度研究,对司法独立的历史变迁和现状进行分析,并与中国的宪法精神相结合,并从司法独立在我国宪法的变迁中归纳出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司法独立的现实障碍和解决路径。

【关键词】司法独立 困境 宪法 变迁

一、司法独立与中国宪法

1.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就国家政治体制而言,司法权从行政权和立法权中分离出来,司法权由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二是就权力制约而言,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将司法审查权视为司法独立的标志;三是司法机关和法官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因此,司法独立从层次上可以简单地分为司法权的独立、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层次。

2.司法独立在中国宪法文件中的体现

司法独立并不是一个现代法治社会的概念,早在1908年的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十一条就有规定:“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之后1912年颁布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厅官之干涉。”新中国成立以来,“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七五宪法”诞生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不仅宪法条文锐减,很多“五四宪法”的优良法治精神也遭到了践踏,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司法独立在这部宪法中不仅没有得到保障,还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外的人干预司法裁判的权力,是法治开倒车的体现。“七八宪法”颁布时,文革虽然已经结束,但中国的法制受到的创伤仍没有完全恢复,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重大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从中可以看出,司法独立在中国的宪政发展史中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并受到统治者不同程度的重视。司法独立是否受到宪法的保障与法治化进程有着密切的联系,司法不獨立则公平正义无处安放,人民基本权利则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各种社会问题便层出不穷,社会矛盾则愈显激烈。

3.司法独立与现行宪法精神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宪法是公民权利宣言书。具体而言有四项,即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增进公共福利和实现社会公正。在限制公权力这方面,我国现行宪法上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对公权力进行分解,以免权力过于集中,失去控制。其中一个要点就是把公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相互监督。宪法第131条、第13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但在理论上是有宪法精神支撑和保障的。

二、司法独立的现实障碍

1.法院审理案件时容易受到众多法律之外因素干涉

当下,宪法虽然对司法独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要受到中国共产党、人大、检察院以及上级法院甚至社会舆论的监督。但是宪法和法律没有对监督的方式和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就是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经常受到其他机关的意志干扰,而不是单纯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裁判。

就法院系统内部而言,司法独立即法官个人的独立,即法官应该依照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裁判案件。汉密尔顿的主张是:“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法官的独立是保卫社会不受偶发的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因素”。我国的做法是,重大疑难案件都要上审委会及进行研讨,最终以审判委员会委员长的意见判决,这样的规定与司法独立的宗旨也是严重矛盾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长由法院院长担任,一般而言,院长领导整个法院的工作,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了解程度肯定不如承办案件的法官,仅凭审委会上数个小时的讨论完全不足以掌握整个案件的细节,也没有见过任何一方当事人,更没有进行实地考察,又怎么能简单以委员长的身份去干预一个并没有真正经手的案件呢?

2.法院没有独立经费的保障而受制于行政部门

我国现在的司法不够独立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法院的财政经费没有独立的保障,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权同行政权虽在职能上分离,但体制上却难舍难分。首先是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不独立,仍隶属于行政系统,依靠行政的供给。其次是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也掌握在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这样,司法工作就常常受到行政的掣肘。

3.法院承担过多审判案件以外的社会责任

首先,一个司法案件的结果往往牵扯很多人物关系,一份良好的判决不仅要兼顾公平与正义,更要制造优良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以及法律效果。因此,法院就承担了很多审判案件以外的社会责任,矛盾化解得不好,公民“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就越突出,从而引发社会动荡甚至出现反社会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担很大程度就落到了法院肩上,到具体案件中就落在承办法官头上。结果就是法官很可能为了“顾全大局”而不能只单纯依照宪法和法律办案。其次,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与当下“地方保护主义”的特点也密切相关。每当遇到牵涉当地经济发展的案件时,司法就难以独立起来,公平正义就要让步于社会利益。例如,在涉及企业利益时,由于企业能给当地增加税收,带动经济,缓解就业压力,当此类企业涉诉时,往往会受到优待。

4.员额制和终身责任制下的司法独立问题

我国的法官和检察官都实行员额制,在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出现很多司法困境。一是案多人少的问题。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每年要承办数百个案子,做大量的调解工作,在工作压力如此之大的现实情况下,法官的工作不得不分出一些交给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完成,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很多案件承办过程中,法官不能事无巨细地了解每一个案子,甚至只是在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基本完成了主要工作后做一个最后的把关,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的独立性不言而喻。二是入额难、升迁无保障的问题。员额法官的编制少,除非员额法官退休或申请退额,法官助理就只能苦苦等待,熬过数载,好不容易成为员额法官,由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法官的任职、升迁并无有效保护,使得法官倍加珍视来之不易的员额。

三、司法独立困境的出路

由司法独立的宪法保障及其变迁可以看出,司法独立和法治化进程是呈正相关的,一个国家司法独立的程度越高,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就越快,社会矛盾就越缓和,人权的保障就越有效。建设法治国家是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提法,而加强司法独立的宪法保障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通过宪法严格规定司法活动的监督方式和范围

既然宪法和法律都赋予了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就应该尽可能作出明确的规定去规范监督的方式和范围,明确监督和干预的界限,做到该管的管,不该管的绝不逾越。宪法要求人民法院受人大的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司法独立以追求司法公正为宗旨,而不是为了独立而独立;为防止司法权力的失控,它必须接受合理的监督。只要人大对法院进行的监督“不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不介入”既定的司法程序,“不损害”法院独立的形象,这种监督就是为司法独立本身所容许的。

2.在宪法中作出保障法院经费的规定

法院只有不依赖于行政部门,才能不惧行政部门的掣肘,成为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工具,而不是沦为行政部门谋求自己利益的工具,法院必须要有独立的经费保障。法院经济上的独立必须以国家财政的充分有效的支持为前提,不管最终采用哪种方式,我国都应当尽快在宪法中增加对法院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

3.以根本法的形式为法院卸下“社会责任”的重担

正因为法院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法院和法官更应该回归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尊崇宪法和法律,办理好每一个案件,不受外界的声音干扰。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的任务交还给相应的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解决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宪法作为根本法则可以作出最有力的安排。

4.建立健全相关福利保障制度作为司法独立的坚实基础

员额法官既然承担了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终身制责任,就应该有理由享受更为优厚的福利待遇,这样对法官来说收获和风险才能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位置,也能体现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我国的法官因宪法和其他法律对其权益保护力度不够,不管是提起弹劾法官的机构还是审议弹劾法官议案的机构级别都较低,对弹劾的理由也没有相应规定,这就使得当法官忠实于法律时,自己的职位和待遇很容易会受到影响。

5.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素质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独立归根结底还是要通过法官的个人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来实现。法官的职业素养若不高,即便有再好的制度环境也无济于事,所以,法官的遴选与素质直接决定着司法独立的质量和成败。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法官队伍成分十分复杂,大部分法官来自于缺乏法律训练的专业军人。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官队伍逐渐开始注入新鲜的血液,大量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学生成为了法官。但相比于美国德国等国家,我国对法官的准入门槛还是低了,究其原因还是中国应试教育下的弊端,只要能通过考试就能进入法检系统,就能成为法官。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仍然是今后司法改革的重点,只有在法官的素质得到较大提高之时,我国的司法独立才能从理论走向现实。

结 论

司法活动本身就具有易受干扰性,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来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司法过程就会成为一场骗局。在我宪法的变迁过程中,司法独立的精神时而凸显,时而落寞,但从总体上来说还是处于一个前进的趋势。正如我们的社会文明和法治化进程一样,呈螺旋式上升的状态。任何时期的司法制度都是一面镜子,其特点都能折射出当时的社会的文明和法制面貌。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司法独立不管是在保持国家权力的平衡运行方面还是在解决现实矛盾问题方面都具有难以估量的价值,其重要性不容小觑,由此可见,加强司法独立的宪法保障势在必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只有加强司法独立的宪法保障,才能使其不成为一句空话。司法活动进行得顺利与否,司法独立性能否实现,公平正义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国家最高效力的法,即宪法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关于美国宪法的论述》,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

[2] 彭何利.法院设置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路径——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改革研究进路[J].法学杂志,2014

[3] 杨小军.法治中国视域下的司法体制改革研究[J].法学杂志,2014(3)

[4] 喻海龙,刘淑君,刘玉萍.司法独立的宪法视角探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09)

[5] 王群,杨月斌.完善宪法与促进司法独立[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6)

[6] 王群.论司法独立之基本内涵及其宪法保障[J].理论导刊,2006(11)

[7] 董超.司法独立在中国[J].政法论丛,2005(01)

[8] 夏锦文.世纪沉浮:司法独立的思想与制度变迁——以司法现代化为视角的考察[J].政法论坛,2004(01)

[9] 马怀德,邓毅.司法独立与宪法修改[J].法学,2003(12)

作者简介:廖肇琼(出生年份1995),性别:女   民族:汉,籍贯:江西 ,学历:法律硕士在读,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所在省:江西省南昌市  邮编:330022

猜你喜欢
司法独立变迁宪法
宪法伴我们成长
《宪法伴我们成长》
40年变迁(三)
40年变迁(一)
40年变迁(二)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清潩河的变迁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决定日本司法独立的刺杀案
浅议公众舆论与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