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业务发展及监管建议

2019-02-02 03:58胡旭出
数字技术与应用 2019年11期
关键词:建议现状

胡旭出

摘要:智能投顾作为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新型服务模式,在我国的发展面临法诸多障碍,如业务所需牌照门槛高、业务范围受限、法律性质不明确等方面。针对智能投顾存在的风险,需提高其信息披露水平、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应用监管科技等手段加强对投顾算法的审查和检测,以有效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智能投顾;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9)11-0219-02

智能投顾(Robot-Advisor)是智能投资顾问的简称,其根据投资者输入的风险偏好和预期收益等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现代化金融科技技术,为投资者推荐投资组合,并帮助其管理账户,实现便捷优质财富管理。

1 国内外智能投顾发展历程和最近动态

智能投顾最早起源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美国,最具代表性的公司是Betterment和Wealthfront,它们充分利用方便快捷的互联网信息平台,以低廉的费用、较低的投资门槛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服务,发展迅猛。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目前美国的智能投顾市场有超过200家公司。

2014年底,智能投顾概念开始引入我国,大量嗅觉灵敏的科技创新企业创立起来,2015年下半年以后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布局,并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革命的助力下,迅速发展起来。目前,由独立创新公司、互联网强者和传统金融机构组成的我国智能投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同时,几乎所有金融科技创新公司都尚未取得投资顾问牌照、资产管理牌照。受制于当前的法律制度,我国智能投顾公司出于合规的考虑,业务的空间比较狭窄,很多业务没有真正开展起来。

2 智能投顾在我国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2.1 法律监管方面

2.1.1 阻碍发展因素

(1)部分现有智能投顾参与主体缺乏业务牌照:在我国市场上,除传统金融公司外,其他类别中大部分尤其是独立创新公司都因缺少证券投资咨询牌照而存在合法性问题,智能投顾公司普遍陷于不合规与“合规不能”困境中。

(2)现有提供智能投顾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受限:《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智能投顾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提供全权委托账户服务,失去这一前提智能投顾业务无法发挥其最大效用。

2.1.2 完善建议

(1)向符合條件的主体颁发经营牌照。监管部门首先要明确从事智能投顾业务市场主体的条件,对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和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适时发放经营牌照,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定期检查和督导,促进智能投顾业务健康发展。

(2)完善法律制度,放开智能投顾全权委托业务限制,消除智能投顾业务经营障碍。放开全权委托业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国内法律和监管要求强行割裂了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两者的密切联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证券业务的创新。

2.2 市场环境方面

2.2.1 阻碍发展的因素

(1)投资理念尚不成熟:我国的投资市场是散户市场,投资者中散户持股比例占了一半以上,投资者投机性高,更关注市场短期的波动,追涨杀跌,风险承受能力弱,投资理念不成熟。智能投顾属于一种新兴业务,投资者普遍对此了解和熟悉程度低,投资者教育还有很长的路。

(2)可供投资的资产规模和类别有限:目前我国智能投顾市场的主要投资标的是ETF基金,净资产不足5000亿,和市场成熟国家比市场规模较小,且品种单一主要集中在指数型ETF上,难以有效分散风险。

(3)外汇管制限制智能投顾业务的拓展:由于国内可供投资的资产规模和类别有限,同时规避单一市场风险的考虑,一些智能投顾平台将目光转向海外资产配置,但进行海外资产配置同样将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每个投资者每个自然年度内享有结售汇的额度仅有等值5万美金,另一方面外管局明令禁止分拆结售汇,同时国内提供海外ETF或美股的自动配和动态调整服务,需要借助有牌照公司的通道,这极大增加了智能投顾平台的投资成本。

(4)用户数据获取受限:数据是智能投顾业务的核心,智能投顾要想提供最佳投资建议必须获取充足的用户数据。金融机构必须获取用户授权后方可以通过接口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对此,我国法律尚明确,而监管机构规定了金融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提供数据,受此影响,智能投顾企业获取用户的金融数据较为困难,这必定限制其发展。

2.2.2 完善建议

(1)加强投资者教育:智能投顾监管部门及市场主体应加强投资人教育,对投资者进行定期的培训和测试,提高投资人的知识水平,使其准确把控其本身需求及所处的经济环境。提高投资者对风险的认识,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心态,保证投资者正确认知智能投顾平台,熟悉平台操作的整个流程。

(2)拓宽资产配置标的范围:目前我国智能投顾可对接的产品相对有限,投资组合还是以公募基金产品为主,再配上部分平台者代销或者研发的理财产品,针对股票、债券、商品以及另类投资等投资组合很少。对此各平台需不断拓宽智能投顾的资产配置标的范围,寻求相关性低、多样化的资产组合,包括货币类、债权类、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以求更好的分散风险、化解系统性风险。

(3)合法拓展外部数据及提高客户信息获取能力:2017年6月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谁收集,谁负责”“不得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随着智能投顾业务的发展,不可避免的需要拓展系统外部的数据。监管部门和各平台应积极探索在用户授权前提下各平台个人信息共享,推动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资管公司与互联网公司相互合作,打通、整合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3 市场前景展望

中国有规模巨大的可投资总额,随着中国百姓富裕起来,个人财富规模持续增加,预计2020年总规模将接近200万亿元人民币, 必将产生对理财的需求和财富保障的强大需求,为智能投顾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百姓理财意识逐步提高,对多元化的投资理财渠道和更丰富的金融产品理解和接受程度不断提高。利用互联网提供便捷化、个性化服务的智能投顾业务更能吸引客户的关注和参与。

技术成熟度不断提高,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不断成熟完善,为智能投顾平台进一步提供规范高效的金融产品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文莉,杨玥捷.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及监管建议[J].法学,2017(08):15-26.

[2] 陈华,张乐天.金融科技应用场景、监管面临的风险及其应对[J].科技与金融,2019(06):21-25.

[3] 赖莎,朱晓宁.我国智能投顾发展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9):93-94.

[4] 余丰慧.中国智能投顾亟待理性发展[J].理财,2019(07):12.

[5]李苗苗,王亮.智能投顾:优势、障碍与破解对策[J].南方金融,2017(12):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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