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婷
[案情]2006年至2015年,宋某作为绍兴某酒店法定代表人,为少缴纳税款,示意出纳何某将酒店现金营业收入截留一部分存入其个人账户(俗称“小金库”),部分用于酒店支出。何某将“小金库”收支情况登记成流水账目,且附有费用报销单等原始证明文件。宋某为逃避税收部门检查而让何将上述账目销毁。2016年4月,绍兴地税局稽查此酒店让宋某提供“小金库”账目,但宋某无法提供,且被销毁的“小金库”账目金额达2000万余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小金库”本身违法使得相关账目也不受法律保护,且“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仅指会计法规定的列入单位正规核算的会计资料,而“小金库”账目不在此列,故宋某行为不符合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客观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小金库”真实反映酒店部分收支情况,其流水账目及原始证明文件均属于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故宋某行为完全符合此罪客观构成要件。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小金库”账目表现形式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执行或完成,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最初书面证明文件,如费用报销单等;会计账簿中的日记账是指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记录经济业务的账簿。可见,只要真实反映单位支出的原始证明文件、流水账目即属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而本案,“小金库”相关账目表面载体系流水账目,且每笔收支事项附有贴息单、发票等原始证明文件,实质内容系真實反映单位不被计入公账部分的营业收支情况,故,“小金库”账目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二)“小金库”账目属于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真实填制的会计资料均应归档、保管。《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只要系根据实际发生经济业务填制的会计凭证以及会计账簿即应当归档、妥善保管。而归档、妥善保管包含应当保存之意,且并未对此义务对象进行公、私账之分。二是“小金库”本身违法并不阻断其账目应当保存之实质属性。正如窃取之物不因盗窃行为违法而失去法律属性一样:设置“小金库”的行为虽违法,但“小金库”全系单位收入款项,且据此记载的账目真实反映单位私账款项收支情况,即“小金库”资金的违法性并不改变其本身系单位收支的性质。三是若要实现单位经济业务核算的完整性就必须包括单位所有经济业务对应的账目,故理应包括“小金库”账目。因此,“小金库”账目属于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三)销毁“小金库”账目行为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一)》设立此罪系为打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规范资金往来以及所潜藏的私账等现象;且“销毁”小金库会计资料行为并非系职务侵占、逃税漏税等罪名的手段行为,不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故,此销毁行为应当作为独立行为考虑。另一方面,私设“小金库”这一违法行为在企业甚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均存在,且小金库设置往往是为逃避某些不法经济因素。若销毁“小金库”行为无法入刑,又因账目被销毁而无确凿证据认定行为人逃税、职务侵占等相关罪名,则此严重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将无法得到法律规制,实施程度也将难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