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洁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湖北武汉 430010
武汉市因城市建设需要,近年来大规模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规模巨大,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拆迁矛盾。当前各级各部门承担的行政复议、信访举报、司法诉讼等任务非常繁重,社会维稳压力突出。经梳理发现,当前武汉市面临的拆迁信访问题主要呈现“三集中”的特点,集中在特定历史阶段、集中在特定区域、集中在特定人群。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改造拆迁补偿不满意,进而质疑改造工作中适用的政策。
实施城中村改造是武汉市在历史时期,为抢抓城市发展机遇,大力开展“两型社会”综合配套试点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此项工作自2004年开始启动,其间经历了平稳推进、大干快上、转型过渡等3个主要阶段,改造范围从二环内为主,到实现主城区全覆盖,历时近12年的时间。截至目前,武汉市通过土地市场累计供应了91个城中村,174个项目(包),成交土地面积约2130公顷,规划建筑面积约7737万方,成交总金额约1645亿元。
从整个改造进程来看,2009-2011年是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的高峰时期,量大、时间紧、且供地批次集中。当时,为完成武汉市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各级各部门按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积极支持、实施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探索采取了“边报地边挂牌、准净地供应、捆绑挂牌”等做法,加快推进项目挂牌工作。从实施效果来看,这是改造工作中克难攻坚的必经阶段,采取一些超常规的做法是符合历史情况的,且效果立竿见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这些挂牌项目后期逐步进入拆迁实施阶段,因拆迁工作引发的矛盾开始集中暴露。比如,在此期间挂牌成交的唐家墩村、姑嫂树村、贺家墩村、鲩子湖村等等,均是当前拆迁信访矛盾的重灾区。
因部分拆迁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当事人反映强烈,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出现,且有不断升级的态势。而城中村改造历史时期的一些特殊做法,往往成为拆迁户矛盾反映的焦点。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武汉市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采取了“边报地、边挂牌”的做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先挂牌筹集改造资金,尽快推进征地拆迁和解决村民安置还建。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群众反映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但是,上述做法是武汉市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实现城市跨越式发展而采取的特殊的、超常规做法。
2.1 城中村改造历史包袱较重,资金瓶颈问题突出。武汉市城市建设欠债较多,历史形成的城中村规模巨大,且大多位于城市核心区域,社会综合治理问题突出。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先挂牌筹集改造资金,这种做法是符合武汉市实际的。
2.2 开展两型社会试点,抢抓城市发展机遇的需要。武汉市是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在历史机遇面前,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积极开展政策创新,且城中村改造所有政策都是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审慎实施的,试点的有关情况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2.3 政策设计始终坚持保障群众利益,确保风险可防可控。一是项目挂牌前,土地征前告知、确认等相关程序已经履行到位,确保群众充分知晓,能够及时反映相关意见;二是项目挂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公开具体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按照把关后置的要求,严格按净地签订出让合同,确保项目完成拆迁补偿,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利益。
武汉市前期受理的各类拆迁信访案件,虽然大部分得到了法律部门和上级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但是,随着国家依法行政更加严格,武汉市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形势愈发严峻:
3.1 城中村改造进入矛盾高发期。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是通过先挂牌筹集资金、再实施改造的,经过2009-2012年城中村目标任务攻坚阶段,前期大量已挂牌城中村项目正处于改造实施的高峰时期,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引发的矛盾大量涌现。
3.2 国家土地管理日趋严格,城中村改造政策风险加剧。城中村改造历史时期的一些特殊做法,若不及时调整,继续执行下去,后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
3.3 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的要求不断严格,协调难度越来越大。
4.1 及时调整改造政策。鉴于国家土地管理日趋严格、国家依法行政要求越来越高等现实情况,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及时转换工作思路,调整工作节奏,尤其是在政策制定问题上,应严格遵循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要求,在充分考虑当前面临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研究力度,对原有政策进行规范完善,确实把城中村改造这件大事、难事做好。
4.2 妥善应对历史遗留问题。对于群众反映的拆迁信访问题,政府行政部门应充分理解、正确对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及时研究解决;对确实不合理的,要仔细甄别、审慎研判,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工作机制上,应建立由市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牵头,纪检、公安、城管、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参与,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形成合力,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3 加强沟通解释。对于改造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城中村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梳理,深入开展专项研究,提出处理预案。对于能够整改的,应理性立行立改;结果具有不可逆,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汇报,提请对历史时期抢抓机遇的创新做法,给予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