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萍 雷波县财政局 四川雷波 616550
项目管理质量决定了产品实际应用效果,上世纪60年代我国数学家华罗庚开始研究出“统筹法”,我国有关部门也正式对政府投资项目使用相关管理方法与对应理论。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价在制定时,要结合国家、省级、市级发布的计价规定,根据实际工程量与设计图纸进行编制,保证项目建设质量与经济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后,国家开始深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务院在1980年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部分适应承包方式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可以采用招投标方法”。1999年我国中央部门也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从2000年开始运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正式进入“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阶段。政府所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来进行还款或担保的项目,所以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基础性与公益性。招投标是交易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项目发起方在前期公布招标条件与招标细节,根据国家规定与行业程序,对多个响应单位所上交的报价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最适合的交易主体,并完成项目建设。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缺少控制价管理,就会导致成本价格失真,不利于项目建设的经济性与安全性,严重时会造成项目建设事故,使承包单位面临严重经济损失[1]。
编制单位的工作能力,直接决定了最终控制价的编制效果,因此在选择编制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控工程造价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资质,或者直接对招标人的编制水平进行考核。当前,很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并不具备专业编制控制价的能力,所以编制工作多由咨询人员进行处理,而且在委任过程中缺少对公平性、合理性,例如:不能对采购方案进行择优选择,而是采取直接委托或电话委托。单位工作效率低下,且中间存在较多人为控制因素,容易出现贪污、腐败、徇私等问题。因此在管理招投标控制价编制工作时,应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择优任用有资质、有能力的造价咨询人员来进行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由政府部门统一控制招标工作,规范竞争费的范围,如:下浮率、误差率等等,选用优质、合理、规范的编制单位。
在项目管理时,招标人经过审核批复确定造价单位或造价咨询人后,需要和咨询人签订招标控制价的文件合同。合同是工作开展进度、质量、内容的依据,对于整体招标控制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很多合同在签订时,文本并不规范,内容也存在缺失。责任双方往往仅参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范本,其中对双方责任、义务、权力规划的太过于表面化,没有针对实际项目特点进行细节完善。例如:甲方在对造价控制价进行复核时,乙方出现什么行为算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并如何进行赔偿。造价误差率控制范围以及超出的对应责任等等。范本的不规范会造成后期纠纷风险加大。因此,在进行招标控制价管理时,需要重视合同规范性,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细节进行补充,划分违约责任与对应赔偿条款,各个建设单位应统一配合使用。
为保证造价控制价管理时,各个环节运行稳定,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执法效率,并建立对应的执法队伍,充分发挥出监督的权威性、可靠性、必要性。重视以往监管的薄弱项目,应用数字技术对项目造价工作采取动态监控与管理,从源头上避免违法违纪行为的出现,增加投诉、复核、增设、罚则等环节,按照实际工程情况制定服务计费标准,规范市场环境,提高编制效果。
人才是行业发展的原动力,一部分控制价编制人员虽具备专业知识,但是在工作中比较缺少责任心,态度不坚定,工作疏忽导致造价信息出现错误,例如:规费计取错误、材料价格小数点错误、计价漏算等等。对此就需要尽快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岗前培训工作,深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在岗积极性,必要时可应用绩效考核或激励机制。
材料价格的浮动也关系到招投标控制价管理效果,政府投资项目往往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因此材料在建设期间内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无论是材料成本还是机械设备租赁价格都会伴随市场环境而出现更新。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正不断深入“绿色环保”理念,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新型施工材料、设备工艺实现应用。新型材料的使用对原有市场结构造成了影响,材料种类划分越来越多样化。工程造价管理所公示的材料价格也并不能涵盖一个时间段内所有的材料信息。如果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出现多次价格变化,就会严重阻碍到招标控制价的顺利编制。因此编制人员需要在编制控制价之前,对材料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全面掌握材料信息与价格,记录材料更新情况以及工艺市场价格,利用BIM技术制定出科学、合理、规范的总价范围,确保编制控制价与实际价格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免给招标人利益带来严重威胁[2]。
综上所述,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来说,招投标控制价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工作人员提高重视,为保证招投标的公平性,相关部门要做好市场净化工作,规范市场投标流程,制定完善招投标制度,创新监督手段,并深化监督效率,避免企业之间发生恶意竞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