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引关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立“三权分置”原则。
此外,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重大修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发包方不再有权要求其交回承包地,同时妇女也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本次土地承包法在农民进城方面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修改,目的是通过法律制度鼓励广大农民放心进城。第一是明确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的条件。第二是农民进城落户的,在承包期内都不能收回他们的承包地。
新承包土地法中,土地有三种处置方式。有三个选择让农民自己选,前提是在承包期内。第一、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转让给同村的其他农民。第二、主动把承包地交回集体,集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如果不放心,可以保留承包权,把经营权流转其他经营者。不管任何情况都不允许集体强制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自愿是最重要的。
通过土地经营权制度建立,对于五年以上长期的流转合同,赋予物权效力,加大保护效力。这次设定的土地经营权的制度,针对期限比较长的承包地流转,赋予物权效力,这是物权法律层面的概念。通过土地经营权制度建立,对于五年以上的长期土地经营权流转,加大保护效力,赋予物权效力,会鼓励农业资本、种粮大户更有动力进入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用,也可以促进适度规模化经营,同时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从土地流转来说,叫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从农民的角度来说,不存在流转了之后土地就失去了。目前对农民承包经营权做确权登记颁证,就是让农民能够拿到稳定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是物权。稳定承包经营权之后,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有计划地流转,可以入股,也可以退出,还可以互换。
修正案对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作出详细规定,与时俱进,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更加明确和具体,对集体、农户和合作厂商的利益关系与权责划分更加清晰,有利于保护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现在有很多大学生、农民工第二代以及一些农业科技人士都到农村创业,同时,也会有很多大型的食品公司承包农民的土地进行种植,作为原料供给。这就涉及租用别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问题。对经营权进行保护,可以看作是对“新农民”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