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鹏程
中世纪意大利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的经济文化互动相当频繁,因此有很多法律诉讼记录、贸易凭证等官方文书得以传世。由于当时意大利地区犹太人的个人著述、家庭社区记录存世较少,后世对其进行研究的主要依据便是地方和教会系统的官方文书档案。本文拟对13世纪末至15世纪末留存的相关档案进行考察,研究佩鲁贾地区犹太妇女在其家庭及社区中的经济活动状况,探讨这一特定历史阶段和社会环境中的少数族群女性与同时期欧洲其他女性群体经济权利和地位的差异,以期对探索和总结两性平等的历史发展规律有所裨益。
历史中的犹太群体长期面临来自外部的生存压力,自公元前584年“巴比伦之囚”始,犹太民族对希伯来圣经中所包含的反社会排他性精神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即开始不断强化,这使犹太群体在疏离他者文化习俗的同时也保全了民族的身份认同并得以绵延。
罗马帝国总体上对犹太宗教群体持宽容态度,并未抵制打击或是迫使流散帝国各处的犹太人完全同化于主流社会。仅就意大利地区而言,最晚在公元1世纪末,第一批犹太社区就已在罗马市区内稳定存在。[1]高利贷行为对于基督徒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罪恶,但短期信贷的存在非常必要[2]143,因而放贷者这种角色的扮演,则只能由犹太人承担。教皇在13世纪下半叶赋予犹太人作为债权人的豁免权,允许他们从事高利贷行为,一则使穷人不会陷入困境,二则也滋养了意大利经济的成长。在13世纪后半叶,意大利北部和中部的公社开始以开设贷款银行为明确条件积极邀请犹太人在他们的城市定居。[3]6-7犹太人在客观上便合法地拥有了在城市内和平生活的机会,同时仍然能够保持自己的宗教信仰。
佩鲁贾(Perugia)作为罗马教皇国下辖翁布里亚(Umbria)地区的一个重要城镇,仅在13世纪就承蒙教皇圣驾十五次,平均每次118天。①参见Agostino Paravicini Bagliani,Itineranza Pontificia所撰La mobiltà della curia papale nel Lazio一文。而以教皇为代表的教廷人士来访之日内所需一切食宿则需由佩鲁贾地方承担,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佩鲁贾对犹太银行家的政策也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教廷的影响。
此外,教廷自身与犹太银行家也存在着密切“合作”。例如罗马教廷为拓展影响力同时活络地方经济,鼓励佩鲁贾和翁布里亚其他地方接受犹太银行家的存在,而银行家们以缴税作为交换。在14世纪有很多犹太银行家庭与佩鲁贾地方政府签订了合同,这使当地犹太人的人口增加了两百多户,占整个翁布里亚地区犹太户口数的五分之二。佩鲁贾犹太社区作为该地区最重要的社区,拥有比任何其他翁布里亚社区更多的犹太教堂与拉比(Rabbi),并成为一个重要的拉比法院所在地。犹太社区中也逐渐形成为一个个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群体。[4]21-24他们“使用意大利语作为常用语言,和当地人穿同样的服装,住同样的住房,几乎无法区分”。[5]虽然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议会要求犹太人佩戴区别身份的徽章,而且下达了禁止犹太人穿黑色丧服等命令,以明确他们与基督徒的身份差别,但14—15世纪的佩鲁贾地区实为特例。
不可否认,并非佩鲁贾所有的基督徒都欢迎犹太人的存在。1373年,教皇默许新成立的方济会(Observant Franciscans)驱逐犹太人,迫使佩鲁贾地方法官惩罚并驱逐犹太人的银行家,甚至要求对犹太人实施体罚。[6]
接踵而至的以饥荒、战争、瘟疫和人口下降为代表的社会危机对翁布里亚地区造成严重影响。家庭数量从13世纪晚期近6000户下降到15世纪末2000多户,人口也减少了近七成,并直接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结构,曾经蓬勃发展的羊毛工业由于人口减少需求萎缩,使佩鲁贾地区的经济一度退回到农业模式。生活贫困带来一连串的宗教冲突,犹太人银行高利率贷款也在此时招致了民众的恐慌和愤慨,他们虽未被立即驱逐出境,但政府通过立法迫使当地犹太人立刻佩戴上区别身份的黄色徽章。同时,立法也禁止犹太教堂出售肉类和葡萄酒,禁止犹太医生接触基督徒病人。犹太人与佩鲁贾基督徒的和谐共存(Convivencia)时代宣告终结。[7]431
到15世纪,虽然犹太人的资本对当地政府具有重要作用,但已不具备绝对重要性。此期的贷款金额与13世纪相比减额明显。在早期,犹太人对公社和个人的贷款一般在500至1200佛罗林的范围内,到15世纪初,平均贷款金额已经下降到300至600佛罗林。[5]54-59贷款额的剧减强烈冲击了犹太人银行家的资产储备,削弱了其作为税收资源的公社价值。由此,佩鲁贾地区犹太人的财政格局面临着结构性的调整,犹太女性也开始逐渐参与到各项经济活动当中。
佩鲁贾所存档案中涉及妇女的部分仅限于婚姻等少数内容,关于犹太妇女的材料数量更是少之又少,但有关13世纪末至15世纪末留存的档案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犹太妇女在其家庭及社区的经济活动状况。档案表明,在13世纪30年代到14世纪80年代的150余年之间,佩鲁贾留存档案提到妇女的相关记录只有5处。而在14世纪80年代到15世纪末的不到120年内,则有不少于45处出现。[8]13[9]28[10]1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14—15世纪佩鲁贾的犹太女性在社会活动方面充当了更为活跃的角色,与之相伴随,该群体的经济自主能力在此时亦会有所变化。
根据1346年11月28日的档案中有关犹太人玛努埃勒(Manuele)所立遗嘱进行财产分配的内容,他留下180佛罗林(Florin)给他未成年的女儿卡利乔拉(Caliciola)作为嫁妆,而他的妻子埃利亚(Elia)对这笔财产具有监护权,待到女儿出嫁之时再将嫁妆分批转出到夫婿家庭中,虽然嫁妆转至夫家,但是女方对这些财产仍拥有使用权,并可以在丧夫的情况下携带嫁妆离开夫家。
根据上述材料,不难发现两点,其一,女性在丧夫情况下对于未成年子女财产具有监护权,因而这项权利的使用就具有了很大的可操作空间,例如子女在未成年情况下以子女名义对该项财产进行使用便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二,女性出嫁后,嫁妆并非会完全纳入夫方的财产系统,女方虽然无法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但却具有名正言顺的使用权。根据犹太传统,未婚成年妇女、寡妇和离婚者有权管理自己的嫁妆,并安排自己的婚姻。由此,犹太妇女不仅可以将嫁妆作为组建家庭的经济筹码,还能为丧偶或离婚妇女在选择不再结婚或不立即再婚的情况下提供财务支持,诸多案例均可佐证。一般而言,犹太家庭父亲和其他男性监护人常常拥有婚配嫁妆的所有权,但是亦有材料显示,在中世纪后期的佩鲁贾存在嫁妆所有权转移至犹太女性的案例。
除了嫁妆钱外,翁布里亚地区的犹太妇女也可以通过继承而获得其他财产。虽然按照犹太律法,嫁妆构成了一个妇女从其父亲处所能继承的唯一遗产,她的兄弟以男性身份继承父亲的大部分财产,但是在佩鲁贾关于14世纪晚期和15世纪的记录中可以看到,犹太妇女可以从多种途径继承财产。男性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反对他们的妻子利用财产或完全拥有财产,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要以夫家的家庭利益为核心。
传统意义上,已婚妇女将其财产转让给丈夫以外的继承人是不被允许的,但有证据表明,佩鲁贾犹太妇女可以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财产。1457年5月25日朱塞佩(Giuseppe)的女儿奥拉(Ora)因病将不久于人世,根据犹太法律,她的丈夫应该是她的合法财产继承人,但奥拉主张她可以指定其他继承人,最终她立下遗嘱将财产予以分割,她的父亲朱塞佩将获得300佛罗林,其外甥女莱蒂齐亚(Letizi)、比利塔(Biellita)和梅奥拉(Meora)分别继承100佛罗林。①参见档案:A.S.P.,Notarile,Jacopo di Paolo Nini,1433-1462,fol.12a.关于如此做法的个中缘由不得而知,但是该项遗嘱最终被法庭判定为有效。
留存下来的上述类型的法庭档案有十余份之多,可见,在中世纪晚期的佩鲁贾的犹太妇女在处理她们的财产时,是具有实际选择权的。此外,有记录表明在14—15世纪的威尼斯,犹太妇女可以将嫁妆作为“诱饵”来聘选意中人,从而诱使男性大献殷勤。[11]211佩鲁贾地区甚至出现同胞姐妹们通过选择再婚来帮助建立有益的社会联盟的历史档案记录。[12]285-286
14世纪后半期至15世纪佩鲁贾地区的相关档案记录显示,该地区的犹太妇女不仅有机会在自己的事务上行使自主权,比如享有独立安排自己婚姻的法律能力,她们还拥有出售、租赁和管理财产的权利。金融交易中,她们可能会以丈夫一方律师的身份出现。甚至犹太妇女之间可以一起经营业务,或者完全独自经营。尤其是丧夫的寡居妇女,她们拥有更多管理和疏离自己财产的自主权。
又如,1384年9月记录在案的马纳斯特·贝纳马托(Magister Benamato)的案例即是如此。他和自己的妻子、儿子玛努埃勒(Manuele)便拥有着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妻子参与到家庭的银行管理当中,并亲自参与了同佩鲁贾当地政府进行的三次谈判。②参见档案:A.S.P.,Notarile,Cola di Bartolino,17,fol.122a.犹太妇女也在从事着租赁行业,比如一份1388年10月1日的租赁凭证显示,尼克露琪亚(Nicoluccia
将其空闲的房屋出租给莫赛托(Mosetto),租金是一年10个佛罗林。③参见档案:A.S.P.,Notarile,Massarello di Pellolo,13,fol.83a.
此外,犹太妇女经常会被委托为监护人,如根据1394年9月15日达成的一份委托书,达蒂罗(Dattilo)年幼丧父,根据父亲萨罗莫奈(Salomone)生前的遗嘱,他被委托给母亲斯戴拉(Stella)全权监护。母亲可以因其生存需要支配他所继承的遗产。④参见档案:A.S.P.,Notarile,Cola di Bartolino,1414,fol.98a.又如另一个案例,努齐娅(Nuccia)在其丈夫逝世时,并未得到遗嘱关于抚养权的授予,但她仍然承担了监护未成年女儿的角色。显然,犹太社区普遍接受如下事实,丧夫或离异时,女方往往是子女最佳的监护人人选。相比较于基督教家庭中的女性,犹太女性被选择为监护人的可能性更大。
需要说明的是,犹太妇女并非能擅自消耗或者转移已故丈夫的财产,她对子女的监护行为会受到夫方家属的监督。因为按照传统,丧夫的犹太妇女有权主张自己的婚姻,而一旦再婚她的嫁妆将被重新分割走。然而丈夫一方出于利益目的,需要把握寡妻的嫁妆在内的全部财产,待这位犹太女性过世后将财产继续在家族内承继下去。他们试图采用各种手段掌控女性。但是,极端情况下女性同样也可以成为“残忍的母亲”(The Cruel Mother),佛罗伦萨即有记录表明,由于夫死之后,未成年子女无论如何都必须留在男方家中,因此一位名为莱玛(Rema)的丧夫妇女在此情况下为了获得财产自由,便将8个月大的孩子丢置夫家,自己携带嫁妆返回父母住处,重新开始一段婚姻。[13]177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因为抛却母子亲情人伦关怀之事尚属个案。
事实上,虽然女性拥有再婚的自主权,但是本身婚礼所耗财力有可能会达到嫁妆价值的一半。按照惯例,在中世纪晚期的翁布里亚,犹太婚礼中新娘的家庭花费额外的钱也通常会超过嫁妆的10%。[5]66-67因为犹太家族嫁出女儿的活动带有展示家族经济实力的色彩,由此举办婚礼本身存在着资源耗费,这是精打细算的犹太人所不愿意承受的。另外,再婚的行为会破坏家庭之间所建立的社会联系。可见,犹太妇女的再嫁行为具有可能性,但并非潮流。
根据1444年的佩鲁贾的税收记录显示,15世纪前半期,缴纳税款的58个佩鲁贾社区中有来自圣安戈洛(San Angelo)教区的唐娜·菲奥莱(Donna Fiore)等4名户主是犹太妇女。而当时犹太家庭中有22.6%的家庭户主填写是女性的名字[9]111-114,同当时欧洲其他地域相比较,其特色可见一斑。
正如上一部分所说,15世纪的犹太妇女在结婚后,她们一方面可在丧夫后能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成长婚姻的安排上贡献力量,另一方面她们甚至还以户主的身份管理银行,进行理财。其中的一大部分女性犹太户主也被佩鲁贾政府承认为家庭户主,并缴纳了必要的税款。
这些犹太女性作为户主在一些公开场合进行社会活动的则必须参加,但是这样便触犯了犹太教法的要求。拉比们担心这些公共活动会使犹太妇女处于被非犹太男子性侵的危险,因此对妇女的户主担当行为持明确反对态度。同时拉比们承认,犹太妇女最应该做的是可以作为丈夫的经济助手维护家庭的福利。[14][15]76-88尽管银行业并非是全部犹太人的工作内容,但一旦犹太人以银行为主要业务,他们的妻子便会参与到他们管理银行的事务中,特别是很多寡妇将直接帮助打理夫方家庭的银行。
例如,生效于1413年1月5日并留存至今的一份遗嘱文件中透露了以下的信息。根据犹太银行家穆塞托(Musetto)的意志,其子萨罗莫奈(Salomone)将作为其银行的所有者。但由于其子尚为年轻,于是委托他的妻子斯泰露琪亚(Stellucia)作为遗产的管理者,这位犹太女性并非银行的继承人,但是作为实际的管理员或是核心经理却能够切实参与到银行本身的事务中。①参见档案:A.S.P.,Ospedele della Misericordia,contratti vari,Luca di Nicola,17,fol.107b.在具体的财务交易中,又有如下案例:银行家孔西利奥(Consiglio)的女儿乔娅(Gioia)经办了一起典当贸易,她支出了26佛罗林作为一口来自佩鲁贾市镇的象牙棺的付款。银行的归属问题无从得知,其他具体信息也没有透露,但可以肯定的是,她是这笔交易的直接经手人与重要负责人。②参见档案:A.C.B.,Notarile,Pietro di Petriolo da Bettona,1,fol.81a.
根据佩鲁贾地区的历史档案,15世纪初大量犹太妇女不仅是家庭户主,而且成为犹太人银行的领导或管理人员,因此,参与法律诉讼的情况将不可避免。
同样,在犹太律法中,犹太妇女被赋予帮助丈夫管理事业的重大使命,但是已婚妇女被禁止参与誓言宣读、案件审理等行为。不过在历史现实中,犹太妇女不仅涉足宣誓,而且还置身于法律仲裁场合,在中世纪后期有过出庭的记录。[16]佩鲁贾档案文件显示,犹太妇女具有与丈夫一同参与法律活动的行为事实。她们所代表的利益方也可能并不是她们的丈夫,很有可能是代表她们自己本人。在诉讼活动中,她们可能亲自参与,也可能会委托关系亲密的男性代为处理。而拉比们认为,犹太妇女之间需要诉诸法律的争端,最好的方式是拜托给关系密切的男性亲属代表,这样自身权益在保全的情况下,女性也没有必要暴露在公众场合,这是合乎规范的。但是,作为家庭户主和银行主管的犹太妇女,她们在中世纪晚期的佩鲁贾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影响力,这是拉比的训言所无法阻挡的。
一条较早的相关法庭记录留存至今,这是一则关于发生在两个单身妇女之间的遗产继承争端案件,这两位犹太女性,一位是死者的妻子,另一位是死者的妹妹。该文件记录了1358年11月20日主教最终的裁决结果和赔偿协定。①参见档案:A.C.B.,Notarile,Pietro di Petriolo da Bettona,1,fol.81a.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法庭记录中,没有出现一位男性家庭成员代表,诉讼双方即为两位犹太妇女本人。
从15世纪初开始,佩鲁贾犹太妇女开始越来越频繁地卷入法律纠纷,这可能是妇女更多地参与家庭银行业的反映。如,1446年1月10日姐姐苏珊娜(Susannah)和妹妹佩尔娜(Perna)分别委托两个基督徒男性作为她们的法律代表,前者的法律代表是她的儿子朱拉诺(Giulano),后者的委托人是她丈夫的弟弟皮埃罗(Piero),两位被委托者分别收到了14佛罗林的酬劳,就银行典当损失的责任问题展开法庭辩论。②参见档案:A.S.P.,Ospedale della Misericordia,contratti vari,Luca di Nicola,44,fol.15b.
这些历史记录勾勒出一个画面,经济自主的犹太妇女似乎能够与男性家庭成员或银行家行使同样的社区权力了,然而并非如此。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佩鲁贾或任何翁布里亚犹太社区的妇女能够以任何方式参与最重要的社区事件、犹太教堂服务等,更难企求两性平等的实现。诚然,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公共宗教仪式中,犹太妇女有所涉足[17]231,但佩鲁贾犹太妇女的宗教仪式角色从未发生改变,以服务家庭和协助丈夫为出发点的社会宽允而为她们创造的管理银行的行动只是让她们进行了经济独立的尝试,而非以社会平等作为旨要。
如前文所论,中世纪后期佩鲁贾的犹太妇女有时能够参与一般为当时欧洲男性所主导的财政活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享有相当的财政自主权。部分原因是因为犹太传统默许将妇女作为配偶的助理,为其家庭利益而行事。不过,犹太律法也杜绝缺乏限度的妇女的经济自主权动摇传统犹太家庭的经济构架。因为以男性作为家庭核心的中心概念,从来都不允许被随意打破。[18]279-298尽管犹太律法对妇女施加了规则限制,但相较于伊斯兰社会所施加的文化约束,犹太妇女在犹太社群中的经济自主性在中世纪世界则尤为凸显。
关于中世纪犹太妇女经济自主权的限度一直为学界所争论,在被基督教世界允许的范围内,犹太人从事着部分经济活动,犹太女性也或多或少参与其中。总体而言,在社会规定和教法容忍的范围内,从事家庭和社区经济活动的女性以已婚群体为主,记录在案的多为寡居妇女。在法国和伊比利亚以及中欧、中东的广泛地区,可以发现犹太妇女总体上有比穆斯林和基督教妇女更多的经济权利。
以意大利近域的地中海区域作为参照,我们则会发现一些相似性。在中世纪中晚期,该地域主要为穆斯林所统治,犹太作为非穆斯林(Dhimmi),被允许在若干条件下自由地维持自己的信仰,但犹太人被禁止新建或修缮犹太教堂,禁止建设高于穆斯林屋舍的建筑,禁止公共宗教游行、骑马和携带武器,禁止使用阿拉伯名字,同时他们有义务穿着区别身份的衣服。③参见“奥马尔条约”:Pact of Umar,al-Tabari,Annals I,2405.事实上在中世纪中期,犹太人在现实生活中并未恪守规定,他们涉足了穆斯林的社会,穿着礼服,使用阿语,学习穆斯林习俗等。然而,随着中世纪中后期穆斯林的军事失利,基督教军队逐渐在地中海地区赢得了武力的主动权,伴随着穆斯林军队节节败退,客观上导致了包括犹太群体在内的非穆斯林群体所获得的宽容在不断减少。
在13世纪北非古开罗(或称为“福斯塔特”,Fustat)地区,犹太妇女通常能够维持劳动并收获酬薪,婚姻合同中会有条款规定夫方承诺妇女可以掌握她们的嫁妆,管理她们通过各个途径来源继承或工作所得的其他财产。[18]378丈夫还会指定他们的妻子作为子嗣的唯一监护人并作为遗嘱执行者。[19]251-254作为妻子或母亲,犹太女性甚至还有权利涉足丈夫和妻子的库伯拜(Ketubbah)。[19]255这些很大程度都是不符合犹太律法规定的。
关于妇女的家庭地位,在12世纪北非地区男性彼此往来的信件中没有提及妇女的名字,他们把这种行为视作“对妇女及其家庭尊重的表现”。然而在12世纪末到13世纪,“僵化的教法禁忌被逐渐侵蚀”[20]178,妇女的名字开始逐渐出现在个人和商业的信函中,表明了几个世纪的传统被最终打破。这也在客观上佐证了犹太妇女重要性及其活动能力在犹太人群体中上升的事实。
这种变化很可能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即由于穆斯林势力不断受到冲击,他们将统治危机和财政危机转嫁给犹太人,颁行法律对犹太族群施加社会压力,犹太人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以此作为允许其继续占有生存空间的交换条件。面对伊斯兰国家增税的要求,生活压力所迫下的犹太家庭需要释放女性这一将为集体创造价值的巨大潜力的人群,这在客观上催生了犹太妇女的自我经济独立。此期埃及犹太女性经济自主权提升的趋势可以被看作是对现实恶化的务实反应。
同样在中世纪加泰罗尼亚地区的犹太妇女,其经济自主权也在明显增加,但其活跃程度弱于意大利地区。同埃及地区一样,犹太妇女参与经济事务似乎在中世纪早期并不常见,因为教法习俗要求女性恪守谦谨内敛之道,犹太妇女很少在家庭之外开展工作。[20]76-79然而,到了13世纪,妇女名字在很多历史记录中出现,包括卡斯蒂利亚和阿拉贡在内的伊比利亚地区的犹太妇女不仅处理财产,而且管理银行和从事贸易。[21]134其中的原因与北非古开罗地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后,伊比利亚地区的王室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管理,向犹太人增加税收名目,这样致使犹太人在中世纪中后期的经济压力和社会不确定性逐渐增加,犹太妇女的经济自主的行为也适时显露并加强。
法国国王亦是施以相同手段。强化中央集权需要大量财政支持,犹太资源便是目标之一,通过设置专项税收,甚至没收犹太财产,当犹太人难以负担之时,他们便受到了驱逐。同样,在伊比利亚半岛基督教治下的犹太人都会意识到,如同法国一般的驱逐行动在西班牙出现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犹太人不断为缴清债务、避免被逐而殚精竭虑。[22]
虽然有时犹太妇女的经济活动确实会受到古典和中世纪犹太人圣贤意志的左右,但是她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父亲和丈夫进行社会活动。根据拉比法律规定,已婚、未婚的妇女均拥有财产自主权,已婚妇女对其嫁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以在丈夫允许的情况下协助管理家庭财务,丧偶女性在无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继承财产,进而可以理财,包括实施贷款,他人对此无权干涉。有一些档案即显示佩鲁贾犹太人社区的女性在经济方面享有远远超过犹太传统所赋予的自主权。此外,根据犹太研究专家阿夫拉罕·格罗斯曼(Avraham Grossman)的说法,一些犹太人甚至竭尽全力地将财产留给妻子。[23]在丈夫去世后,尽管有成年儿子的存在,犹太妇女也经常承担起领导家庭的工作,甚至会直接与犹太人和基督教男人进行业务往来,并担任银行主管。
女性财政自主是作为犹太社区面对外部环境挑衅而衍生的内部需求。相比较于13—14世纪时期意大利中部地区的基督教妇女,佩鲁贾的手工阶层基督教妇女具有相当多的经济自主权,以及一些社会独立性。根据13世纪的法庭记录显示,虽然理想的佩鲁贾女人是“家里的好妻子”,但现实却是许多妇女在家庭作坊里参加工艺品交易,甚至作为面包商、水果商、小酒馆店主,出现在社会活动中。①参见 Giovanna Casagrande,Michela Pazzaglia所撰 “Bona mulier in domo”:Donne nel Giudiziario del Commune di Perugia del Duecento一文。
在社会认知与评价方面,大众更赞同在家庭工作坊内劳动的基督教妇女,因为在公共领域进行交易的妇女常常会被别人怀疑通过肉体交易来实现赚钱目的。[24]无论如何,尽管公共法规在外部限制了妇女的财产自主,但13—14世纪佩鲁贾女性成员的经济活动能力不可忽视。一些司法证据表明,在配偶去世时,寡居妇女往往也会被任命为监护人,不同的是,她会被该夫方家庭的其他男性血亲成员所监督[24],以避免她们会携带嫁妆等财产返回父母处。她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也需要始终以男方家庭的利益作为权衡准则。可见佩鲁贾基督教妇女确实拥有一些经济自主权,相比较于其他地区的基督教女性,她们已经掌握了很大的经济能动性,但还未达到犹太女性银行家那么自主的经济独立。
在13—14世纪,犹太人群体在经济生活方面融入了佩鲁贾基督教社会,但从14世纪中期开始,伴随着佩鲁贾基督徒和犹太人之间的关系恶化,犹太妇女较为明显地大规模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社区危机常常为犹太妇女的经济自主创造了机会,这在事实上一再冲击了古老的犹太教法,而这种变化并非是主动的。虽然基督教文化对于妇女经济诉求也具有一定的容忍性,但却不同于犹太人社群的特定情况,从而导致了不同的历史事实的发现。
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的传统基督教地域是不欢迎犹太人的,如在埃及、西班牙和意大利中部,犹太人的地位取决于地方当局,在欧洲其他地区,这种不确定性更为强烈,特别是如果他们不能再依靠犹太人作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时,则会发生一系列的驱逐、迫害事件。例,如11世纪法国对犹太群体的没收和驱逐,11世纪末期的莱茵河大屠杀开始,对于犹太人的暴力行为在此后历史中不断发生,致使共存意识消解坍塌。
经济自主权是衡量妇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准之一。传统教法约束下的犹太社会坚守“男性在外,女性在家”(Men in Public,Women at Home)的传统“默许位置”(The Default Position)。《密西拿(律法书)》(Mishnah)和《塔木德》(Talmud)中明确限制了妇女的财政特权:妇女在理论上是永久未成年人。[25]36这种社会层面的限制隐含了经济权利的束缚,也由此,拉比们虽然承认妇女可以为社区做出贡献,但也同时担心妇女获得过多的自由。其限度范围内的活动主要以家庭为中心,也包括与家庭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经济业务,传统律法试图在有效引导妇女贡献力量的同时,确保她们远离公共领域的集体活动,以维系男性的特权地位。对于女性而言,拉比们理想的性别分工是希望她们避开市集,远离闲话,从事纺织,相夫教子。这样的理想似乎与诸多民族的传统认识相符合。他们通过道德、习俗和律法的力量,迫使犹太妇女退出社会领域,直到稳定的犹太社会受到威胁时,“默认地位”才暂且搁置,以调动犹太社区所有成员的力量应对族群危机,确为被迫之举,而非女性地位的实质提升。
在古代世界的传统性别文化中,妻女等角色具有财富一样的物质属性,对女性的有效控制是男性群体的荣誉呈现。未经男性依附对象准许而殴打一个女人,或与之发生性关系,会被视作是攻击男性群体的行为。
中世纪犹太族群关于两性的认知,还具有一种夹杂了族群差别的性别区分的复杂性。例如,在意大利翁布里亚和伊比利亚阿拉贡地区的妓女,仅允许基督徒身份的女性充当。她们被当做基督教男性群体的公共财产,异教的两性发生关系则被认为是有罪的,这在实质上是“以宗教身份划定群体”[26]152,异于其他文明的性别认知。
自12世纪开始,基督教一再明确谴责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的性关系。在中世纪的佩鲁贾,曾有法规宣布,任何女性基督徒一旦与犹太男性发生性关系,则被处以割鼻的处罚①参见Mahmoud Salem Elsheikh所整理的档案:Statuto del Comune e del Popolo di Perugia del 1342 in Volgare,Perugia:Deputazione di Storia Patria per l’Umbria,2000.,这条法令被强制推行至意大利中部的城市及乡村。如一名犹太男性与基督徒女人发生性关系,会被处以体罚及100佛罗林罚金,如果被指控有强奸嫌疑,则有可能会被判处死亡,至少会被驱逐出佩鲁贾。
犹太群体与基督群体的社会地位差别,导致了群体内部性别权利落差的进一步扩大。由于佩鲁贾地区施加给犹太群体沉重的税赋负担,犹太男性只能“将内心的愤懑与恐惧变相地发泄转移给女性”。[25]33由此,犹太女性作为种族属性和性别属性的弱势一方,在传统教法的价值指引与认知导向下忍受着“社会戾气的灼噬”。
犹太妇女从小便被教育秉持家庭为首的观念,一般不参与公共仪式,她们被告知自身合法拥有的唯一社会角色就是成为一名好妻子。因此,协助丈夫处理家庭经济的犹太妇女,同样是带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她们也有释放被压制欲望的诉求,所以一旦有机会着手经济事务的时候,她们便会竭尽全力做好每一件事情,积极参与其家庭和社区的业务,在客观上充盈了家庭和社群的利益持有。
考察女性的经济自主权要把握时空的维度。中世纪欧洲“排犹”的思潮,15世纪由于多方面原因导致的佩鲁贾地区的经济恶化和社会危机,致使犹太社区的稳定频现波澜,社区和家庭的窘困渐现端倪,迫使犹太男性将考虑周到、善于理财的部分家庭女性一同纳入经济行为体中,以共同应对社会经济的波动。女性的经济自主权在佩鲁贾犹太社区被有限地释放,犹太妇女甚至在中世纪晚期涉足了银行管理和贷款业务。
意大利地区的犹太人能够迅速接受当地文化的方方面面,包括服装、语言和社会习俗等,以致犹太人自身对这种同化结果也感到震惊,他们在经济行为和公众活动方面几乎与意大利基督徒邻居没有明显区别。佩鲁贾地区政府在13—15世纪也做出一些相关努力,比如不要求犹太人佩戴和区别身份耳环等,这一系列举措一直持续到风云突变的15世纪。在早期,犹太人与基督徒男人进行商业交易,举办宴会和赌博,还被邀请参加关于佩鲁贾福利的讨论,但实质上种群的落差在当时的历史社会中是无法弥平的。
种族群体的边界界定,反映在谁被包括或被排除在某一特定群体之外,这样一个个被分割的群体尽管有外在的相似性,也仍旧拥有独立的群体身份。[27]132-136犹太群体融入东道主地域的目的是为生存所迫,而他们所呈现的被同化的表象实质上仅仅是工具性的生存行为,而不是信仰的坍塌和价值理念的崩溃,面对外界的宗教文化的渗透,犹太群体自身向心力不断加强。
13世纪和14世纪早期的佩鲁贾犹太人为当地经济发展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尽力消除其在仪式上对犹太人的歧视,在不被允许担任公职的前提下,犹太人选择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创造更多的财富,维持他们和基督教群体之间较为平和良好的合作,然而犹太人在经营中永远不可能与精英基督徒男人处于相近的地位。
族群之间的合作会受到经济利益、文化宽容、意识判断的影响而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波动,然而犹太群体内部性别的隔阂,则是难以治愈的。基督教群体和犹太教群体之间的经济交流,是以男性为主的利益流动,因此,在恪守族群文化边界的意志下,女性在13世纪至14世纪前期的经济贡献并不十分凸显。
然而14世纪中后期和15世纪,由于社会危机产生的矛头被指向犹太群体,双方的良性互动逐渐消弭。犹太人发现自己越来越被排除在基督教社会之外。基督教修道士甚至宣扬所有犹太人天生带着腐败和比狗污秽的罪孽,宗教的指向导致犹太人的社会经济活动资格被一再剥夺,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每每遭创。巨大的社会变动伴随着人口流失和经济崩溃,致使成年犹太男性无法正常打理银行业务,然而地方政府对犹太社区的税收负担却在持续增加,管理资产的一部分行为就不得不需要由女人协同完成。然而犹太妇女管理资源就意味着她们在犹太群体中的权力地位在上升,这是传统教法所不允许的,因此教法的陈规也在社会洪流的冲击下遭到冲击而部分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