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 楠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生态问题、生态危机在20世纪频频出现惊醒了世人——必须把发展建立在自然生态的基础之上。20世纪末,我国生态学家叶谦吉首次把当代的文明发展与生态联系起来,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概念,他描绘了人类当代需要的生态文明:生态发展环境要和谐、生态发展意识要科学和生态运行机制要健康。从人类与自然界是一个统一的生态整体和自然界的生态有限性出发,考虑人与自然的生态生存关系,确保人类的生存发展活动不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以保障人类在自然界的永续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文明已成为全人类普遍向往的美好愿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强调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须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最新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进入21世纪,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共识。中共中央高瞻远瞩地提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但在实现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道路上,我们面临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挑战。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按照“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向“两个一百年”目标奋进,相继提出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到2035年我们一定能够达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21世纪中叶,我们也一定能够“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对于具有5000年悠久历史的中华民族来说,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是一件具有长远历史意义的大事。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我们面临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强的基本国情。但是,我们党有能力、有信心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到21世纪中叶,亦即新中国成立100年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目标载入国家根本法,进一步凸显了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1],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保障。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更要求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而社会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效度。营造和谐的国内氛围,就要处理好党群、干群关系以及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谐国内氛围的内涵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一致性。国内氛围的和谐是生态文明社会的表现,也唯有生态文明的社会才能真正营造和谐的国内氛围[2]。所以,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正确选择,也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
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就是迈向生态文明与绿色经济发展新时代。这既是中华文明演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演化逻辑的必然走向和内在要求,又是人类文明演进和世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演化逻辑的必然走向和内在要求。因此,进行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我们不仅要学会用中国的眼光看世界,还要学会用世界的眼光看中国。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理念,“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不仅能让中国人民受益,而且还能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当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不仅取决于国内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还需要有利的国际环境。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是世界人民的共同心声,我们要遵守生态文明的国际规则,助推“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人类才可以享受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而违背自然规律,无节制地向大自然索取、破坏生态环境,必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恩格斯早在100多年前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3]21世纪,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资源环境问题更加突出,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严重的雾霾席卷大江南北,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
生态问题的产生与国家的发展理念、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观念及公民个人的生态伦理道德都有着密切关系。表现在现实生活中的生态问题,实际上是人们思想认识及其实践活动的反映,是人们思想的外化。原始社会,人类敬畏自然,高度依赖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入阶级社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必然要在政治统治与经济发展中行使权力,体现其意志。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来看,如果国家的发展理念符合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话,这种发展理念的实施就会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反之,如果国家的发展只关注经济效益而忽视其他方面,势必会引起社会、环境、资源等方面的连锁反应,从而使经济发展大打折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高消耗与环境污染现象严重,且互为因果。调查显示,农村用能方面:60%的农户生活燃料主要依靠秸秆和薪柴,热能利用率低下,而燃烧秸秆通常也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农村生活方面:每年产生生活污水80多亿吨,生活垃圾约1.2亿吨,大部分得不到有效处理,严重污染了农村居住环境;农村生产方面:初步估算,我国每年畜禽粪便排放总量达25亿吨,农膜年残留量高达45万吨,大量粪便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水体[4]。要保护好生态环境,我们必须纠正异化的生产、生活方式,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道德理念,选择一种简单且丰富的生产、生活方式。
近现代以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表明,生态问题的产生与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工业化的方式密切相关。21世纪初期,我国进入工业化中期,开始了工业化的高速发展阶段,对资源、能源的需求大量上升。巨大的能源需求使我国在全球能源争夺中处于危险境地,而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更使我们雪上加霜。以资源为依托的低附加值产业使我国宝贵的资源被大量贱卖;低下的能源利用率,则造成了大量的浪费[5]。这种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不仅投资高、难循环、利用效率不高,且造成了我国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是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
人与其他物种一样是地球生命群体的一分子,是地球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在地球漫长的历史演变中,人类只是后来者,数不清的其他物种在人类诞生之前就已经在地球上生息繁衍了。当历史进入刀耕火种时,人类就开始对自然环境施加了质的而不仅仅是量的影响。人类通过自身的生产活动不断从自然中索取并改变着自然,同时自然界也以自身的规律回应着人类。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总结国内外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深刻而丰富的生态文明新思想、新理念,为我们进行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自觉地把握人与自然的系统关联、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规律。对此,习近平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6]这样,“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论断就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生命共同体”是对马克思主义系统自然观的继承和发展,实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
在生态文明的价值取向上,习近平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良好生态环境的内在要求。“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7]尽管相对于人这个有机存在物来说,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但是,这个无机身体参与了有机身体的生存,不仅提供了人的机体所需要的物质资料,而且提供了人的精神生活需要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因此,这个无机身体与有机身体的关系是一种依存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对自然的污染就是对人自身的污染,对自然的破坏就是对人自身的破坏;同理,对自然的尊重就是对人自身的尊重,对自然的爱护就是对人自身的爱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对人与自然依存关系的科学确认,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取向。
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协调好环境和发展、绿色化和现代化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8]这一论断为我们科学地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思想提供了方法论,也为我们坚持绿色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它要求我们将经济价值建立在生态价值基础之上,将经济效益建立在生态效益基础之上。
党和国家在理顺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高质量永续发展的前提。而协调二者之间关系所牵涉的未来发展方向,又是一个不同以往的全新选择,它需要全方位推进,需要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激励机制等方面重新构建。
在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生态文明建设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法律体系不完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挑战之一。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健全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早在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环境资源法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新时代的来临,环境资源法的部门法化与完善已成为时代的急需。目前,有关环境资源法的部门法还存在诸多的非生态化缺陷。如宪法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很分散且没有上升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而且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侧重于自由权和生存权,没有对环境权做出规定;民法强调物权的“物尽其用”、合同的“意思自治”等,对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缺乏充分观照,侵权行为法也缺乏将环境权作为保护的特定对象的规定;行政法和刑法都对环境资源的价值缺乏充分的考量,有关罚款、罚金数额过低,在行政处罚或刑罚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救济措施。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将环境保护的思想和理念全面渗透和贯穿法律体系的每一个方面。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在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领域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理念,而且还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构建作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途径,借助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转化为物质力量的行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既涉及资源系统与环境系统的重新耦合,还涉及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重新构建。因此,它既要求重新认识与协调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其他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又要求推进其他制度建设向生态文明方向转变,还要求以法律保障体系的方式力保生态文明建设方案的实施。显然,与其他制度建设比较起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更具复杂性、艰巨性、创新性、探索性。从理论渊源看,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一脉相承,也与人类文明演进趋势一致;最为重要的是,它把人类文明史上唯一持续了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与当代文明和未来文明实现了有效衔接,并使之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永续发展至关重要的文明力量。
当前,生态修复存在责任主体不易辨识、行政管理部门推卸推诿管理责任、生态修复利益分配不公等现实问题,建立健全生态修复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敦促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生态修复管理职责,达到人为降低环境污染程度、加快修复生态系统的目的。政府应不断加大制定完善环境税费征收与返还机制力度,运用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生态修复的激励措施。“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是生态修复机制的原则要求。事实上污染者常常逃避或推诿生态修复责任,转移或转嫁生态修复成本费用。政府应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保证和促进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生态修复,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修复资金投入机制,有效保障生态修复资金的长期充足供给,从而保障生态修复的可持续性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协同共治。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机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政府政策主导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火车头”,起着指引方向的作用,但仅仅依靠政府及各职能机构的力量远远不够,必须构建一个政府、市场和社会公众协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网络工程,发挥好生态市场的利益牵引力作用、社会公众的外在推动力作用,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可操作的、长效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