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茜,王家宏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问题的法律研究
王 茜,王家宏
(苏州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1)
“融合型”运动员是我国转轨时期体育改革的产物,其人力资本的形成具有“多元”的投资主体,且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市场交易中蕴含了较大的生产能力。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主导力量正在发生转变,旧有的产权归属划分和配置方式面临挑战。通过剖析李娜、孙杨和周琦这3名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以及产权归属配置的具体情况,析出我国“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纵向结合国外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的配置情况,研探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交易经验;横向跨界分析我国演艺界人士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交易改革的发展轨迹并汲取相关经验。尝试构建我国“市场法制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的基本模型。从法学角度讨论分析我国“融合型”运动员与多元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演变、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合法性裁定以及未来我国“融合型”运动员转向“市场法制型”运动员过程中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的法治路径。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法律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中提出,“要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坚持和完善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逐步形成国家办和社会办相结合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评估体系”。专业运动员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中的核心生产要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投资模式不断发生改变。在多元的体育参与主体日益国际化、产业化的体育实践过程中,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价值开发、交易过程与集中的国有产权制度、单一僵化的体育管理体制之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计划型”运动员在融入市场的过程中以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为核心的多元产权主体在各自利益目标的促使下进行博弈,发生了诸如“田亮事件”“宁泽涛事件”“孙杨领奖服”等事件,从而引申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以运动员人力资本为核心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我国专业运动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商业价值的开发以及向职业化运动员转型逐渐迈进,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管理体制向“法制化”管理变革。本文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以我国“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归属配置为案例,发现隐含在其中的法律问题,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市场中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经验,构建一个具备中国特色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模型,以期为各个产权主体的权利保障、产权交易提供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动力主要源于政府,以行政指令为主导的体育管理模式在特殊的历史时期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新时期,我国的政治、经济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新的利益格局在新利益群体的崛起下由单一转向多元,发展方式逐步从粗放型转向科学集约型;需求结构也从温饱型转向享受健康型;信息传播方式由单向封闭向互联网多媒体互动开放转型。旧有的体育发展模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竞技体育是实现我国体育强国的核心力量,正处于一个新旧体制相互交错的发展状态,运行模式在政府干预、市场作用、社会力量融入的混沌状态下不断寻求变革。“举国体制”需要被赋予新的时代含义,运作机制需要政府、社会、市场力量的共同参与,组织结构需要纵向和横向共同作用形成联动互补,发展目标需要向法制化、市场化、职业化不断转变。
竞技体育是通过竞技来追求利益的一个过程(李艳翎, 2000),它包含了诸多生产要素,其中,专业运动员是竞技体育发展中最核心的生产要素。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转型,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旧有的运动员培养体制、管理模式在发展理念、目标、体制机制等方面已然落后。长期依赖于我国“三级训练网”培养出来的“计划型”运动员作为一方主体,其权利意识、社会影响力、商业价值都在大社会环境影响下逐渐凸显。利益的驱动为我国渴求开放的市场创造了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由此,多元的主体带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跻身到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中来,瞄准了其中最为核心且最具开发潜力的生产要素——运动员人力资本,开启了一条依靠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改变我国运动员培养、管理、开发的逆袭之路。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的由政府主导投资,一手包办的运动员培养、选拔、管理、参赛的运行制度,在多元的体育参与主体日益国际化、产业化、商品化的体育实践过程中日渐乏力。政府的投资培养负担逐渐沉重,优秀运动员的选材基数、选拔及管理过程愈加困难,社会资本早已跃跃欲试地想要通过市场来开发蕴含在运动员身上巨大的经济价值,由此引发的如“田亮、宁泽涛等事件”在社会上引起波澜。运动员管理主体在大趋势的影响下开始在培养和管理方面主动寻求改变,体育行政主体也开始以包容的心态去接纳社会资本走进竞技体育,以改革的实际行动走到市场中去。原本依靠集权单一的行政主体投资的“计划型”运动员转向了由多元主体共同投资培养的“融合型”运动员,原本被看作“公共产品”的“计划型”运动员已经开始向商品化转变;原本专业运动员的竞技劳动力开始转变成为一种人力资本走向市场。由此,由多元主体共同投资的“融合型”运动员应运而生,李娜、孙杨就是我国“融合型”运动员中典型的代表。
1.2.1 共生多元的投资主体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贝克尔(1987)认为,人力资本是通过人力投资形成的资本……用于增加人的资源、影响未来的货币和消费能力的投资为人力资本投资。刘平(2007)认为,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存在于运动员身上,通过投资而形成的体能、技能、知识、心理等素质,及因此而获得的声誉、影响力等精神存量的积累,它可以在特定的经济活动中给运动员带来经济或其他收益。“融合型”运动员产生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其人力资本的形成发展是国家政策引领下社会资本对体育产业发展促进的结果,是新时代中国竞技体育和举国体制改革在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新定位下实际事情的真实体现,是互联网时代下围绕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多元主体所代表的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博弈,其本身就带有多种元素融合的缩影,尤其是多元的投资主体是“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的最大特点。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主要有运动员个人、国家和企业(图1),3个主体分别在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的不同阶段投入了相应的成本。首先,运动员本人作为其人力资本的承载者,在其人力资本形成中始终投入了自身的天赋、时间、精力、机会成本,并且承担了较高的职业风险。在初始阶段,运动员人力资本主要依靠家庭投入的资金、精力等进行前期积累。运动员人力资本成长阶段的投入主要是在国家现有的运动员培养体系下,以国家投入为主,家庭投入为辅。投资内容主要以运动技能训练为主,文化知识教育为辅(古维秋,刘显,2012)。运动员人力资本成熟阶段的投资主体主要以企业投资为主,通过依靠社会资本的投入,挖掘并开发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商业价值。企业会以运动员的运动成绩为最初资本,以建立品牌、设计形象、商业包装等方式来增加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存量,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但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作为稀缺性资源,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以产权的形式进行交易,需要在我国现有的运动员管理体制的约束下进行。
3个投资主体对我国“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主体之间围绕运动员人力资本而产生了各种联系,运动员本人是其人力资本无法分割的承载者;国家则为“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后期拥有社会资本的注入开发做了大量的铺垫;企业则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了运动员人力资本的质量和预期价值。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市场交易中则是通过产权的配置、流动和交换来体现的。因此,多元的投资主体在“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交易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图1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构成
Figure 1. Composition of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 Subject of "Fusion" Athletes
1.2.2 蕴含巨大的生产能力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已经积累起巨大的体育发展潜力。人们对竞技体育的需求不再停留在“唯金牌论功过”的层面上,而是对竞技体育观赏性、职业化有了更高的要求。城镇化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形成,也为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衍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原本由上而下推动的体育事业发展逐步地开始转向社会自下而上的推动。市场是最敏感的风向标,社会资本的迅猛投入为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更为我国竞技体育走向市场提供了各类资源条件。“融合型”运动员恰恰产生在这样的环境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内涵主要是凝结在运动员身上的劳动能力,主要表现为运动员通过训练在高水平体育竞赛中竞技水平的展现和竞技成绩的获得。“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所蕴含的生产能力主要变现为其在市场交易中能为多方主体带来经济或其他的收益。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所蕴含的生产能力是发生在特定的经济活动中的,这样的经济活动一定是以市场为主导优化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配置的交易过程。与此同时,“融合型”运动员在获得较高竞技水平和竞赛成绩的前提下,其人力资本产权所蕴含的巨大生产能力也受到两个重要条件的影响:1)“融合型”运动员所从事的运动项目国际化和市场化发展程度;2)我国对从事该运动项目运动员的管理制度的设置。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两个条件影响了“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价值定位和产权可开发程度。
1.2.3 产权主导力量的转移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指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中包含的占有权、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它所指的是一束权力的集合,这束权力会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转型、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国家体委1996年颁布的《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现已废除)中曾明确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国家体育总局, [2010])。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逐渐影响着我国竞技体育向职业化和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国家体育总局也颁布了《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运动员无形资产是国家和运动员共同努力的成果。但目前多数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依旧将运动员无形资产规定为国家所有。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以国家投资为主体时也是归属于国家所有的。随着运动员和运动项目的发展需要,部分运动员在行政管理部门的制度规定下可以契约的形式与国家之间达成相关协议从而实现权力转换。尤其针对“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中核心权力——收益权的规定。收益权的价值体现依靠的是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中竞技能力以及无形资产的开发。但是,运动员人力资本收益权的行使取决于运动员人力资本占有主体的利益目标和对运动员人力资本开发的制度规定与形式选择。“计划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归属主体是国家授权的各个运动项目管理行政机构。各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依据运动项目的发展特点和市场化、职业化程度,对运动员人力资本商业开发采取的模式也不同。国家作为“计划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其角色定位和公共利益目标的驱使要求管理中心从全局出发,因此,采取统一打包、集体销售的方式来交易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且项目管理中心对运动员人力资本开发的收益权有严格的制度控制和程序性约束。“融合型”运动员因与国家这一主要投资主体之间达成契约可获得大部分独立支配人力资本的权力,运动员能够自主选择并开发其个人人力资本的各项权力而少受相关主体的限制,体现了在拥有多元产权主体的“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支配过程中产权主导力量逐渐转移分散的特点。
1.3.1 产权归属主体划分法律依据缺乏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是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权及其包含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处置权在法律范畴内到底归谁所有。归属主体是支配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市场中交易并享有收益的行为主体,它的利益目标将指引其行为选择,从而影响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配置效率。“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和产权归属划分是在市场经济刺激下多元主体对其价值认知的改变和在交易中利益博弈所产生的法律争议下逐渐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具有典型的后发性。在原有的以行政指令为主的运动员管理体制中,政府作为主导者依靠行政权力包揽了运动员的培养以及运动员人力资本开发的一系列事宜。“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多元的产权主体进行谈判、博弈的过程,对行政手段的过分依赖难以形成合理的产权归属划分制度。同时,法治的缺失也极易导致多元主体因核心权束划分不清而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李娜人力资本产权归属划分。
首先,李娜本人、李娜的家庭、国家以及社会资本在其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都是重要的投资主体(图2)。依据运动员人力资本人身“依附性”的特征,李娜本人的投入贯穿了其人力资本形成的始终。李娜人力资本形成的初始和成长阶段主要依靠家人和国家的投入;在成熟阶段,则更多地依赖于国家和社会力量的投入。2009年,是李娜走向人生巅峰的重要转折点,中国网球协会宣布李娜、郑洁、彭帅、晏紫4位球员可以选择单飞并公布了运动员需遵守的相关规定后,李娜就立即和国家体育总局网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球运动管理中心”)签订了合同。合同的核心条款是:教练自主、奖金自主、参赛自主,收入归运动员及其团队所有,需将商业开发收益的8%和比赛奖金的12%上缴国家;当运动员自身参赛、训练计划和奥运会、联合会杯等比赛发生冲突时,需要服从中国网球协会安排,并且肩负所属省(区、市)参加全运会等比赛的责任(李娜,2012)。从而,网球运动管理中心便获得了李娜人力资本产权束中的部分参赛权、部分商业开发收益获得权、部分比赛奖金收益获得权,李娜本人则获得了自主聘请团队权、大部分自主参赛权、自主商业开发权、无形资产开发权。李娜在与网球运动管理中心达成协议后,社会资本通过与李娜签署合同来获得李娜人力资本产权束中无形资产的开发权。李娜以协议的方式与国家行政部门达成契约,本质上是重新划分了其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主体。
中国网球协会和网球运动管理中心颁布这样的政策规定的根源在于:1)为了顺应网球运动项目市场化、国际化、职业化的潮流趋势;2)为了满足优秀专业运动员个人竞技水平发展的需求;3)国内市场经济发展对优秀专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商业价值的认可和需求。由此可见,我国优秀专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的划分是在外部条件的压力和刺激下,具有明显的后生性。合同中核心条款的规定实质上是对李娜人力资本产权中的核心权力——收益权和参赛权的一种分割。在国家和运动员这两个力量地位悬殊的主体之间,“融合型”运动员签订契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是不是对每一个签订合同的“融合型”运动员都采用了同一标准?如果双方在合作中产生争议,依据什么方式来解决争议?这些问题都是与“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相关的现实性问题。
1.3.2 产权配置过程软、硬法设置缺失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安排暗含了运动员人力资本的配置功能,其本质就是各个经济主体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束中每项权力的分配,包含了其在市场中的流向和流量。“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拥有多元的产权主体,并且各产权主体的利益目标也各有不同。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配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涉及各个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关系和行为选择。人力资本产权的“排他性”会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引起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博弈,产权主体力量的悬殊会在权利博弈中造成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依据人力资本产权人身“依附性”的特征,一旦人力资本承受载体的权利受到损害,载体会自动“关闭”其人力资本产权的权能,人力资本将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在各产权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中,不是只有人力资本产权的承载者可以控制运动员人力资本。在我国以行政权力为绝对主导地位的运动员管理制度下,政府同样可以依靠其自身的地位和权力来关闭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权能。我国专业运动员长期被看作是“公共产品”,在融向市场的过程中,原有的体育产权制度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但在缺少法律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便会在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主体配置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
图2 李娜人力资本产权归属分析图
Figure 2. Li Na's Chart of Human Capital Ownership
案例分析:孙杨“领奖服事件”的背后。
2018年雅加达亚运会上,孙杨在200 m自由泳冠军颁奖台上穿着个人签约赞助商品牌领奖服领奖,在随后的 800 m、4×200 m、400 m自由泳决赛颁奖礼上,孙杨虽选择穿着代表团签约的领奖服,但在后3次的颁奖礼上孙杨用各种方式遮盖了赞助商的商标,此举引起了其相关赞助商的强烈不满,也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此事件的发生关联了3方主体力量(图3):1)社会资本代表,361。品牌、吉利品牌、荣耀品牌、安踏品牌;2)体育组织力量: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中国奥委会、中国游泳协会;3)运动员:孙杨。3大主体力量之间的关系为:社会资本与体育组织、运动员之间都是依靠双方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形成的商业合作关系。在未知各方合同内容的基础上,本文仅从孙杨“领奖服”事件的决策、处罚机制方面来讨论,孙杨“领奖服”背后存在对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配置制度顶层设计的缺失和归属-配置-解决过程中的法律程序设计缺失的问题。从微观分析,孙杨“领奖服事件”的背后,反映出各级体育组织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人治大于法治,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实现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合同内容方面也存在交叉、重叠、遗漏等问题。
图3 孙杨“领奖服事件”背后多元产权主体关系构成
Figure3. The Composition of Multi-property Right Subject Relations Behind Sun Yang's "Awards and Clothes" Event
1.3.3 多元主体产权交易环境复杂
原体制与新改革相互碰撞,政府、社会和市场关系相互博弈,发展与治理同步推进的大环境下,在源起方式和路径上具有特殊性的中国运动员培养制度受限于特定的历史阶段。由“计划型”运动员向“市场型”运动员过渡过程中孕育而生的“融合型”运动员,其人力资本的形成、开发及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一个各主体之间相互联动、相互包容、有序公平的交易环境。当下,公有产权制度下由政府主导配置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资本,在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过程中,两个主体所代表的行政权力和社会资本的碰撞极易产生摩擦,而运动员作为其人力资本承载主体则处于一个话语权羸弱的尴尬境地。我国以足球、篮球、排球三大球普及为中心推动的竞技运动改革已经走在探寻职业化、市场化的前列,尤其是足球和篮球职业联赛的运作,在历经了几十年的改革之后已经形成了具备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但在职业联赛的发展过程中,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市场中发生了运动员转会难、运动员肖像/姓名权被侵犯等事件,促使我国职业体育在规范性、职业化及法治化方面需进一步改善和发展。
案例分析:周琦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分析。
图4 周琦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归属配置构成
Figure 4. Zhou Qi's Formation of Human Capital and the Composition of Property Right Ownership and Allocation
周琦的运动员人力资本还处于初始积累阶段,其投资主体主要是周琦本人和他的家庭所给予的投入。2008年,周琦进入了辽宁省篮球梯队三队,他与辽宁省体育局签订了一份长达5年的人事代理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仅是以普通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了辽宁省体育局和周琦的契约关系,一旦合同到期,周琦将成为自由球员。在成为自由球员之后,周琦本人将拥有其个人人力资本产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所有权。
2009年,周琦在辽宁男子乙组赛中表现出色,崭露头角,被推荐到国家青年队。2013年5月入选国家队,9月随国家队出征2014年仁川亚运会。2014年,周琦助辽宁队拿到了全运会男子篮球赛冠军。2015年9月23日,随队出征男篮亚洲锦标赛,并助中国队夺得冠军,取得里约奥运会入场券。周琦入选国家队,成为国家男子篮球队队员,必须遵循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球协会等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国家在为周琦提供了平台和投入的同时也获得了周琦竞技能力使用权、部分无形资产使用权、收益权。周琦除了是国家男子篮球队队员外,还是中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的一名成员。2014年初,周琦与新疆广汇职业篮球俱乐部签署了劳工合同,正式转会到新疆广汇职业篮球俱乐部。合同的签订确定了周琦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权束的具体归属和配置。2017年7月,NBA休斯顿火箭队与周琦之间签下4年协议,同时,新疆广汇职业篮球俱乐部和NBA休斯顿火箭俱乐部之间也通过谈判达成了相关协议,从而双方共同获得了周琦竞技能力的使用权、部分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样,三方主体围绕周琦的人力资本通过谈判达成了相关协议,并获得了周琦人力资本产权束中的部分权利。
在社会生产力低下的年代,市场作为社会交换场所的存在,产权更多的是人们与自然物之间的支配与拥有关系;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后,权势阶层还会拥有一部分人力资源的权利,如农奴等。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中就暗含了人们早期对人力资本思想的萌芽认知。在重商主义流行的16-18世纪都萌发了较为丰富的人力资本思想,尤其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1662)所提出的“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著名论断,具备了极强的人力资本含义。现代西方人力资本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是随着西方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而逐渐成熟的。随着历史的演变,市场不再仅是自然物的交换场所,而成为人与人之间以经济活动为中心的交易平台,市场的内涵、结构、组织形式发生了差异化的变迁。于是,人们便对诸如经济增长总高于要素投入增长等经济现象产生了疑问。一些经济学家将对传统物力资本的研究转移到对人力资本的研究。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Schultz(1961)在其《人力资本的投资》的演讲中明确地阐明了人力资本概念与性质、人力资本投资内容和途径、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等思想,引起了经济学界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由此,人们对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范围和视野开始变广,甚至涉及了对人力资本产权理论的研究。
职业体育是西方工业文明社会的产物(刘纯阳, 2004),竞技运动项目以其独特的观赏性满足了人们的观赏需求,并在西方经济浓厚的氛围下以其可创造经济价值的特点被赋予了经济特征。由此,社会上一部分人以体育竞赛为职业,把参加训练竞赛活动作为谋生手段,产生出能创造一定剩余价值的职业运动员群体。在人力资本思想理论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作用下,西方职业运动员多被看作是一种生产要素,而市场则要求生产要素商品化、被货币化。
西方职业体育的成功还得益于其完备的法律制度的有效规范和合法保护,如财产私有化、交易行为契约化、俱乐部公司化等,极大地促进了西方职业体育的商业化和市场化运作。美国著名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案》奠定了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反垄断豁免地位,《柯特·弗勒德法案》对棒球的反垄断豁免加以了限制并给予球员利用反垄断诉讼来解决劳工纠纷的权利。法国颁布的《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日本颁布的《日本体育振兴法》、俄罗斯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员立法原则》都对体育产业的发展有着详细的规定。轰动一时的《博曼斯法案》促进了整个欧盟法律法规在体育产业领域的进步。在资产私有化和产权明晰化的主导作用下,西方职业运动员的劳动力也被看作是一种资本,并按照职业体育内部的运行规则,遵循法律法规约束,以合同契约的方式实现职业运动员的权利转移,职业体育人力资本产权问题随之得到解决。
英国是现代体育的发源地,英国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是典型的“政府主导,依靠社会力量办竞技运动事业,政府对体育主要是宏观管理,制定相应的体育政策和发展战略。在微观层面上是通过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把社会力量纳入到国家竞技体育运动发展中去”(丁涛 等,2005)。英国专业运动员的培养是体教结合的典型代表,在以学校和基层体育俱乐部为根基进行专业运动员培养的同时,英国政府建立了完备、顺畅的精英运动员培养体系,并有效地将运动训练和科研结合在一起。除此之外,英国国家彩票基金的支持也对专业运动员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为社区体育提供体育设施,尤其对青少年提供更多的体育参与机会;2)资助重点体育项目,为精英运动员提供学习、训练、比赛以及资金的保障。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天才运动员奖学金计划(TASS),为从中学、学院、大学的奖励提名者中筛选出的18~25岁的运动员每年提供3 000英镑的体育服务,内容是为其量身定制的训练、运动医学、运动科学、力量和条件以及生活管理方式为一体的服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青少年不仅可以加入足球学校或优才中心,还可以获得为期3年的足球奖学金资助。幸运的运动员可以到俱乐部做实习职业足球运动员或现代学徒,全职参加2~3年的专业训练。英国还制定了体育优才学徒制度,旨在帮助青少年提高技战术水平,增强身体和心理素质。2000年,英国国家统计局出台了《2000年职业分类标准》(),首次将运动员纳入到国家标准职业分类制度体系,明确了运动员职业定义、准入条件、工作职责以及职业工种的标准化,使得英国的职业运动员获得了法律保障。英国对专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入得益于英国政府的制度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约束。
案例分析:大卫·贝克汉姆(David Beckham)人力资本产权配置分析。
国外《职业足球运动员人力资本评估》中提出:职业联赛中有运动员、联赛联盟、俱乐部这3个较为核心的主体。职业运动员的“人力资本”是由两部分组成的:1)能帮助球队取得运动成绩的竞技水平,称为运动员的“体育价值”;2)能确保各种来源现金流量增长的吸引力,也称为“宣传水平”(Поляков Константин Львович,2013)。大卫·贝克汉姆是国际顶级的足球巨星,他的人力资本开发可谓是职业运动员中的典范。Fligstein(1996)曾强调:“市场是一种社会环境,只有在产权、治理结构和交换规则3个因素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以货币价格的商品交易才可以形成。” 西方职业运动员的产权配置本身就暗含于西方市场经济的形成与成熟历程,其市场治理结构和交换规则影响了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配置。贝克汉姆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的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大卫·贝克汉姆本人、国家、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和市场中的企业(图5)。他的人力资本形成与开发主要得益于英国政府和社会力量运动员培养主体的合作协同,其次是体教结合完备的培养操作路径,最后是高度市场化的联赛运作和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开发营销手段。完善的职业体育组织,在私有产权和契约制度的作用下,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分割都是通过具备法律效益的合同形式来达成的。由图5可以看出,贝克汉姆本人与英国国家足球队签订相关合同交易了其部分竞技能力使用权,贝克汉姆本人与职业俱乐部之间、职业俱乐部与市场企业之间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交易了其竞技能力使用权、部分无形资产开发权、广告赞助收益获得权等。多元的产权主体都以共同的利益目标,遵循彼此所签订的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职业俱乐部与职业运动员之间是最亲密的利益共同体,职业俱乐部不仅要培养提升运动员竞技能力水平,帮助俱乐部取得更好的竞赛成绩,还要深入挖掘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价值,使其为俱乐部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图5 大卫·贝克汉姆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
Figure 5. David Beckham's Ownership Allocation of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s
素有“美国体育经纪之父”之称的利·斯坦伯格坦言,职业体育是通过不断地创造星级运动员,利用其广泛的明星效应和英雄效应,从而达到提高新闻媒体的收视率,促使职业体育快速发展的双赢格局(郑芳,2007)。为什么美国的职业体育是一个盛产运动明星的组织?首先,竞技体育人才是所有竞技体育发展中的最核心要素,美国竞技体育人力培养模式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学校为中心,尤其是美国的大学是高水平运动员、运动队的培养基地。全美大学生体育协会(NCAA)是由全美国超过千所大专院校参与结盟的一个社会化的协会,自身拥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美国非常注重用法律手段来管理高校体育,美国的高等教育法及其修正案、业余体育法和 NCAA的有关条款是管理高校竞技体育的重要依据(池建,2003)。NCAA是美国竞技体育人才输送的中坚力量,NBA中有77%的球员都参加过NCAA的比赛,NCAA在维持了美国高校竞技体育的高水平外,还保证了运动员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了运动员全面协调发展。其次,美国职业体育依靠稳定的体育联盟、周密的制度设计以及强有力的组织管理维系了整个职业体育竞赛的发展。尤其是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美国职业体育中的运动员自由转会制度促进了体育经纪人制度的建立,美国职业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也维护了以运动员人力资本为核心的多方相关主体的权利行使。
案例分析:科比·布莱恩特(Kobe Bryant)人力资本产权配置分析。
科比·布莱恩特曾是美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中的一名超级巨星,他是典型的在美国特有的培养机制下走出来的运动明星。科比在高中时期就展现了自己高超的运动天赋,在NBA期间,他高超的竞技能力得到了球迷的高度认可,曾2次获得奥运会冠军、5次NBA总冠军等,运动数据至今诸多篮球运动员都无法超越。科比人力资本的形成是建立在其个人高超的竞技水平的基础上,并通过竞技比赛展现出来,从而使自身人力资本实现了有效的保值、增值。在完全市场化的美国职业体育运营过程中,资产私有化、明晰化、契约化的市场经济制度要求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所属和支配都是清晰且具有法律约束的。因此,科比的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权是归属于科比本人的。美国职业篮球联盟是一个由多重要素构成的利益共同体,在以运动员为核心生产要素的同时,职业俱乐部、赞助商等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因素。科比通过和职业篮球俱乐部签署劳工合同来交易自己的竞技能力使用权,从而获得收益。随着科比取得的竞技成绩以及社会影响力的增加,社会资本通过和科比本人以及科比所在的职业俱乐部签署相关合同来交易其个人无形资产开发权、广告赞助商业权以及其他的人力资本产权(图6)。科比的人力资本产权都是依靠合同来明晰产权界限和归属情况的,并不存在多元的产权主体之下各个主体因产权归属界限不清而产生纠纷的问题。
图6 科比·布莱恩特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
Figure 6. Kobe Bryant Human Capital Property Ownership Allocation
2.4.1 社会力量蕴含对体育人才培养的巨大能量
美国和英国都是完全市场化的国家,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各自的特点,但有一个相同之处就是两国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方面都依赖于社会力量的参与。英国虽是以政府为主导,但是社会力量积极配合青少年体育参与、体育学习等方面的培养,为英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就是完全依靠体育组织自身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来培育本国的竞技体育人才。美国高等学校竞技体育由NCAA进行组织管理,它是由全美超过千所大专院校参与结盟的组织,有超过40万名学生运动员参与其中。社会力量蕴含了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巨大能量。我国需进一步挖掘社会资本的能量,让其和国家共同担负起运动员培养的责任和重担。
2.4.2 严格缜密的制度法规设计是人才流通的保障
随着英国中央体育历史咨询委员会的重组以及《体育和休闲》《体育与娱乐》等相关体育文件的颁布,英国政府对体育关注的重点由群众体育逐渐转向了特定群体(如弱势群体和城市青少年)。在撒切尔政府成立之后,英国体育政策也改变了方向,更加注重体育方面各个环节的问责制和体育政策的收益(王英峰,2013)。美国虽说是以学校为载体,依靠社会组织来推动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但这些组织都制定了一套内部严密的规则和运行体系。例如,美国的NCAA就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设置,在美国大学生协会下设立了执行委员会,下设甲、乙、丙3个组别的组织机构;另外,NCAA有专门的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各个委员是否遵守了各自确立的规则,以此维护这个竞技平台的公平性,保障优秀人才的选拔、竞赛和流通交易。
2.4.3 卓越的执行力是人力资本良性开发的关键因素
良好的运动员培养模式是运动员人力资本存量积累的前提,英国精英运动员培养过程中,体育参与、体育设施、运动员选材、教练员、资金投入、科研、国内外比赛及运动员保障这8个要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孙雪, 2013),并且有相应的政策制度的引导和保障,而学校、俱乐部成为落实政策的主要载体,加之国家彩票基金的资金支持,保障了英国精英运动员的培养。美国无论是职业体育联盟还是大学生联赛都拥有各自严密的规则,其效力仅次于美国联邦法律。例如,NCAA对违反规则人员的处罚设置了严密的程序:1)调查;2)指控;3)听证;4)处罚。NCAA对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较大,使各机构无法通过违规操作而从中获利。因此,执行力是所制定的各种法规制度的关键,也是运动员人力资本在市场上交易开发的关键因素。
3.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衍生品
我国文艺事业的改革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渐深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文化事业的经济属性逐渐突显,“文化经济”“文化产业”的概念被国家和社会确定并重视。1988年,由文化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文化市场”的概念,并确立了文化市场的原则、任务、方针以及管理范围。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颁布了大量关于文化经济与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深化推进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改革,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正式将文化产业纳入到国务院的产业规划管理体系中。在相关政策颁布的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部好的作品,应该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也应该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新华网,[2014])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引领下,文艺事业的改革是在国家制度政策引导下市场发展的衍生品。
3.1.2 人力资本经济价值的急剧增长
演艺人员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体现在演艺人员依靠寄托在其身上的天赋、表演歌唱技能、创作能力等在市场交易中所产出的经济效益,其直接表现为演艺人员的身价或个人收入。我国优秀演艺人员人力资本经济价值的急剧增长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优秀演艺人员在当下的市场中本身就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其稀缺性主要表现在:1)只有极少数的文艺工作者能被大众所广泛认可,在数量上是屈指可数的;2)对其个人的天赋(长相、身材、嗓音等)要求较高。后天的学习和受教育过程虽然是演艺人员人力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因职业特性而对其个人天赋的依赖,使其人力资本的稀缺性更为凸显。另外,优秀演艺人员人力资本经济价值的急剧增长还取决于整个大的市场环境的发展和供需情况。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强调市场要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市场是演艺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主导。依据经济学理论,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变动引起价格的变动从而实现对资源的配置。广泛的受众和大型企业是推动演艺人员人力资本价值增值的重要力量,这两大主体都是演艺人员人力资本的需求者和消费者。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逐渐解放,人们不再只注重物质需求,而是逐渐转向文化需求,再加之大型企业的宣传推广需要,优秀演艺人员人资本载体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突显,经济价值也急剧增长。
3.1.3 以产权交易实现人力资本增值
无论是演艺人员还是“融合型”运动员,凝聚在其身上的人力资本都只有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受制于人力资本货币价值估量评定的难度,以产权的形式完成多个主体之间的交易是当下市场进行人力资本交易的普遍方式,具体操作形式为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共识后,以经纪合同来明确具体交易的某项或某束权利、交易双方需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分配情况。演艺人员和“融合型”运动员其人力资本中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方式、交易内容有共通点。优秀演艺人员在其成名之初一般依赖于演艺经纪公司所提供的资金、培训、舞台机会和各种资源等。演艺经纪公司在演艺人员人力资本形成及其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扮演了投资主体、代理主体和交易主体的重要角色,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之间会签署一份明确双方合作权利与义务的经纪合同。可见,演艺人员与“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和产权交易过程中依赖于投资主体的投资培养和资源交换。消费主体和市场需求的是蕴含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身上良好的公众形象、品格意志、精神面貌和社会影响力等。这些无形资产的交易都是通过产权的形式来兑现其货币,从而实现人力资本的增值。
3.2.1 主导主体:建立开放的交易市场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要求最大限度的解放包括文化产品在内的一切产品的商品属性,要求最大限度的尊重民众的包括文化表达权利和消费权利的一切权利(段妃,2012)。演艺人员的人力资本形成离不开演艺人员本人的天赋和特质,离不开经纪公司的投资、培训和包装,更离不开一个开放成熟的演艺市场所打造的以演艺人员人力资本为核心的生产链。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是演艺人员人力资本走向市场的元制度。传媒市场的改革给演艺人员人力资本融入市场提供了最直接、最快速的途径。互联网自媒体等传播媒介的产生促使我国演艺业和传播业相互融合,我国文化市场产品化、娱乐化的特征愈加明显,再加上国外文化市场运作推广模式的影响,我国文化演艺市场逐渐走向了包容和成熟。从某种程度上讲,开放成熟的演艺市场是演艺明星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主导主体,在行业制度政策的约束指引下,市场的需求是一把无形的指挥棒在引导各个产权交易主体追求人力资本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开发和产权交易也同样需要相对开放和成熟的市场环境,来实现运动员人力资本的真正价值。
3.2.2 产权交易:完善发展体育经纪业
演艺产业是指演艺产品的创作、生产、表演、销售、消费、经纪代理、艺术表演场所等配套服务机构共同构成的产业体系(贺朦,2013)。经济产业是演艺产业中的一个分支,以经纪公司为市场载体,在演艺人员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既是演艺人员成长的制作“工厂”,又是演艺人员融入市场的“桥梁”,还是演艺人员人力资本二次开发及产权交易的“代理者”。从人力资本形成而言,经纪服务包含了对演艺人员的选拔、培训、包装、平台资源提供、私人生活管理和广告商业代理等一系列的具有流程性的管理服务。经纪产业的产生使演艺人员脱离了旧有院团体制的束缚,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与国际经纪代理制度接轨,建立了与演艺人员新型的劳资关系和工作方式。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委托代理、相互合作的方式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建立了共同开发人力资本的平台,形成了一条从选拔-培训-包装-交易到后期等一条龙的生产链。“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开发和产权交易也需要完善发展经纪产业,依靠建立行业经纪制度形成运动员人力资本开发及产权交易的生态链。
多元的产权主体是“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交易的一大特点,如何使多元的主体在市场中合理规范的进行产权交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体。首先,应明确“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斯密德(1999)曾指出:“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利是相互依赖的社会促进关系。”权力是相关主体之间博弈的力量关系,同样也是主体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收入的一种重要能力。行政权力在具有强制性和隶属性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单向性,而经济权力则必须是建立在主体双方相互平等、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赢的。社会力量和各级体育组织管理部门在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过程中就像是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的两个代表,这两个代表往往会在以体育竞赛作为市场表现形式的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和法律纠纷,如“孙杨领奖服事件”中的合同牵涉主体——中国奥委会的法律地位就引起争议。中国奥委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与安踏签署了普通商业赞助合同,但由于中国奥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同时也是中国体育运动的主管机构,中国奥委会就享有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地位。如果中国奥委会再来主持孙杨事件的裁判,则又具备了仲裁者的身份。因此,我国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与企业在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过程中,需明确各自主体的法律地位,厘清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体育组织和社会资本关于运动员人力资本商业权利的开发体系、保护体系及法律规定。
企业在市场中的法律定位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的有效经营和权益维护依赖于市场规律和法治规范。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包含具备行政管理权力的体育事业单位和正处于改革中的体育行业协会。体育管理部门是制度的制定和引领者;体育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能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传递相关信息等。各级体育管理部门都要在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运动员作为其人力资本及其产权交易的直接相关主体,其人力资本本身所带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在进入市场后,与其蕴含的“私人产品”的属性发生博弈,运动员的被赋予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追求发生冲撞。此时,在认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同时,应先明确运动员在市场交易中的主体地位和应尽的权利义务。
我国学者对于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问题有不同的观点,综合各学者对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问题的讨论,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问题与3个要素有重要的关系:1)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2)市场经济发展的供需要求;3)人力资本的承载者——人。我们不能将人力资本产权剥离开整个国家大的发展背景,纯粹的从人力资本产权的角度来讨论其归属安排。对于国家专业运动员这个从开始到至今都具有“公共产品”烙印的特殊职业而言,更不能单纯地依据人力资本产权的性质来决定其归属。真正影响和主导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的两个主要因素是市场供需和国家社会制度(图7)。在计划经济时期,不被认可但却一直存在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掌控在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手里。“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多元投资主体的形成是我国竞技体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的产物。同样,“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安排,也是国家依据市场发展需求所做出的创新性改变。
人力资本产权是通过市场交易体现其价值的一种行为权,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范畴,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界定和调整的制度规范(徐丹,2010)。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制度是国家、市场、社会发展推动的结果。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束中每项分支权利归属主体的明确,其利益目标的确立,都将影响其的行为选择。因此,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安排是影响其产权主体配置效率的直接因素。其次,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大小、管理组织形态和制度设置、行为主体力量对比、人的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等,都是影响产权配置的因素。总体而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有效配置是建立在其合理的产权归属安排之上的,归属是静态的产权划分,配置是动态的产权交易,两者之间是一个承上启下相互协同的关系。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关系可以影响产权功能作用的发挥效果,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则可以影响运动员人力资本开发产出的效益。由图8可以看出,我国“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束中,在归属和人力资本配置过程中极易产生法律纠纷的3束权力主要有专业运动员竞技能力所有权、竞赛成绩所有权和人力资本商业开发权,这3项权力也包含了其各自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占有权是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是产权最主要、最具有意义的权能之一;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运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处置权是指所有权主体对财产最终处理权;收益权是通过运动成绩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转让)等权利获取利益(张贵敏, 2000)。
图7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和配置关系
Figure 7. The Ownership and Allocation of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s of Athletes
参与这3项权力束投资和交易的产权主体主要有运动员本人、运动员所属运动项目管理部门和社会资本。其中,运动员的竞技能力是3束权力中的核心产权,只有运动员拥有了一定水平的竞技能力,才能有资格在体育竞赛中获得好的运动成绩,从而获得一定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在运动员获得较高竞技能力后,依据人力资本产权的自然属性,运动员本人具有其竞技能力的占有权。受限于我国传统的运动员管理制度和个别运动项目的发展情况,我们无法避免部分运动员的投资主体未来依旧是由国家来承担。因此,未来运动员所属项目管理部门也拥有部分运动员竞技能力间接占有权。法治的国度下,即便是未转型成功的运动员,其竞技能力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交换都要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之上,也就是多方主体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合同内容的起草一定是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在主体之间多次谈判磋商形成的。运动员的竞赛成绩与运动员的声誉、社会影响力是息息相关的,好的竞赛成绩是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一种存量积累。在运动员获得竞赛成绩之后,社会资本就会主动寻求合作来开发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商业价值。在合作的过程中,主要以交易运动员人力资本中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开发,通常以运动员代言、广告、赞助为主要表现形式。在3方主体合作的过程中,依旧要通过合同来规定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对于商业开发收益权,在运动员和行政主体之间必须要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来平衡两个主体地位悬殊所带来的主导倾向。例如,运动员商业开发收益分配比例的来源依据、分配形式、运动员商业开发权束分割交易的流程以及形式,都要在法律的范畴内进行行为选择。
我国“市场法治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配置,要依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其特色主要体现在国家并未将自己培养的运动员完全放置到市场经济中去,而是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契约的形式实现了多元主体权力与利益的平衡分配。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投入过程是分阶段性的,第1个阶段的投资主体是国家,第2个阶段的投资主体是企业。“融合型”运动员与各个主体的谈判签约,实质是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进行了重新划分,是劳动主体和客体之间对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共识的一种契约。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运动员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之间依旧是“隶属型”劳动关系,但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实际权利和义务发生了一些变化。国家与运动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由“绝对权利隶属型法律关系”转向了“平衡权利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转变为企业之后,运动员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成了“民事合同型体育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这样的法律关系体现了体育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真实的体现双方主体的意思,更加清晰地明确双方之间的体育权利和义务。
图8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配置情况
Figure8. The Ownership and Allocation of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s of Athletes
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是在载体(人身)上“凝聚”知识和技能的过程,是具有特定运行规律和实现机制的系统工程。这一系统包括:人力资本投资政策、教育制度、培训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意识形态、人力资本载体的价值观和回应的有效性及真实性等(何世权,2004)。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家长式”运动员培养体系的建立以及“大包揽”式的运动员管理制度实践,形成了我国专业运动员长期以“公共产品”属性面向社会的事实,为国争光是专业运动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运动员人力在体育事业公益性价值观的引导下一直并未被承认为一种资本,而仅是一种劳动力资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价值开始凸显并引发各主体之间的重视甚至争夺。运动员主体的利益目标由纯粹的“为国争光”开始向实现自身价值、自身利益最大化转变。同时,市场对运动员自身的竞技能力、知识等的供需要求,隐性的承认了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存在和外生价值。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价值如何体现?所谓资本产权,就是可以投到生产过程带来利益的“物品”的那一束权利,也就是资本的所有者拥有资本品的收益权和让渡权(傅辉煌,2012)。无论是物质资本产权还是人力资本产权,其价值的真实性都是通过市场交易过程来体现。人力资本产权更具特殊性,其人身依附性、私产性的特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受到强制性的制度约束而不被承认,更不被允许自由交易。然而,在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在竞技体育市场化和职业化改革浪潮中备受关注。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要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等”,明确要求各单位与国家队运动员之间签订商业合同。国家作为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主要投资主体,具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和主导作用。该政策的颁布说明了国家主体承认了运动员在其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的付出,尤其对于“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而言,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允许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市场中自由流动交易,给予了运动员个人更加自主配置的权力。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来看,“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价值受到了国家、运动员、企业等各个主体的重视并蓄力开发,其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角度而言,“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价值具备合法化。
任何参与市场行为的要素产权都无法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而存在,一方面,要重视我国竞技体育转型的宏观经济社会环境对其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结合不同运动项目在大的经济环境下的市场化、职业化以及社会需求程度。所以,应从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阶段(培养环节)、运动员人力资本展现阶段(竞赛环节)和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阶段(走入市场环节)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选择(图10)。首先,“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过程中的争议来源于其与西方不同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制度和契约交换关系所代替的行政权力主导关系。与西方以学校、社会资本为主要投资主体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相比,我国所采用的是以国家为主要投资主体的举国体制。时代的改变促使我国专业运动员的性质发生了改变,政府应在培养环节就明确体育法中关于专业运动员的合法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建立并完善国家与运动员之间的契约机制,鼓励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运动员的培养过程。运动员可自发或通过申请成立全国运动员权利保障协会,普及运动员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社会力量在参与运动员培养过程中也应注重与运动员之间建立公平公正的契约制度,搭建与政府联合培养运动员的平台。在竞赛环节,我国各级体育组织的法律地位应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得到认可并明确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体育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各级组织之间良性的协调沟通机制,与社会力量共同搭建谈判、磋商的平台。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只有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才能凸显其真正的价值。因此,完善的交易市场秩序需要法律制度的规制,在多元主体进行产权交易的同时,需要完善的合同起草、谈判、仲裁等一系列契约体系的建立。运动员和社会资本主体各司其职,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产权交易。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和产权交易的3个环节都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制下,依靠多元主体共同构建的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合法交易,才能真正使“融合型”运动员转型成功。
“融合型”运动员是我国政治、经济转轨时期体育改革的产物。“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形成和交易,是知识经济时期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价值认可,是对在计划经济时期下形成的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体育产权制度的全新挑战和尝试。在体育行业市场竞争和改革治理同步推进的过程中,“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主体不清、主体力量不均衡、利益分配不平等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从法学视角探讨,应尽快明确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合法地位,清晰我国“融合型”运动员与各产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融合型”运动员与各主体之间的合同起草、谈判以及协商制度,打破固有的逻辑界限实现多方多法协同规范,搭建由多元产权主体共同形成的仲裁协商平台,增强制度法规的执行力度。对未来我国“市场法治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配置做好顶层设计。
图9 “市场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配置的法治路径选择
Figure 9. Distribution of 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s of "Fusion" Athle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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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Research on the Ownership and Alloc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Fusion-type" Athletes’Human Capital
WANG Xi, WANG Jiahong
"Fusion-type" athletes are the product of sports reform 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of our country. The formation of athletes’ human capital has “multiple” investment subjects and the property rights of athletes’ human capital contain a large production capacity in market transactions. In the process of market economy reform, the leading force of property rights of “fusion-type" athletes’ human capital is changing. The old division of property ownership and the methods of allocation are facing challenges. By analyzing the formation of human capital and the alloc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Li Na, Sun Yang and Zhou Qi,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market transa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athletes’ human capital in China. Longitudinally combined with the formation of human capital and the alloc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foreign star professional athlete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trading experience of the property rights of professional athletes’ human capital in the western capitalist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With the horizontal cross-border analysis of the formation of human capital and the development track in the trading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 of stars in the show business in China, the paper draws relevant experienc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construct the basic model of the alloc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market legal" athletes’ human capital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and analyses the evolu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usion-type" athletes and pluralized properties, the legal adjudic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athletes' human capital, and the choice of the legal way of ownership and alloc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human capital of “fusion-type" athletes who turn to "market legal" athletes in China in the future.
1000-677X(2019)01-0061-15
10.16469/j.css.201901009
2018-07-06;
2019-01-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225)
王茜(1992-),女,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产业与经济、体育法学,E-mail:754750307@qq.com。
王家宏(1992-),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产业与经济、体育管理,E-mail:jhwang@suda.edu.cn。
G80-05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