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成虎
(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青海西宁81008)
在中国古代社会,封建统治者向来都将“山泽之利”纳入国家禁榷范围之内,充当国家财政税来源的重要一项。自唐德宗首次对茶实行征税后,榷茶之制便在后世得以沿袭并不断发展、完善。明代承袭宋以来之茶引制,为确保政府茶利不受侵削,亦制定出了一系列防范和惩治逃税及贩私等行为的制度法规。
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研究视角涉及榷茶与茶税、茶法变革、茶马贸易、贡茶及其制度、茶课制度等多个方面,涌现出大量的学术成果,较为代表性论著如郭孟良的《明代茶禁考析》和《明代的茶课制度》①着重分析了明代茶禁政策的演变历程,并将明代的茶课制度分为东南折征区和川陕本征区两大茶政体制,对茶法重心由垄断茶利转向茶市贸易和“以茶驭番”进行阐述。胡长春、康芬的《明代茶政与茶法述要》[1]主要论述明代榷茶与茶税、明政府与西北诸族的茶马贸易、茶法制度,认为明代茶法是政府获得稳定课税及促使茶马贸易正常有序进行的根本保障。刘淼的《明代茶户的户役和茶课》[2]论述了明代茶户户役的基本内容、茶课及其本色向折色的转化。卢珺的《明代茶法的建立、变革与监察研究》[3]对明代茶法的建立、变革与监察系统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探讨,论证出明代已形成自成一体的茶法体系和内部结构,以及惩戒私贩通番的监察管理体制,体现出明代茶法的变通精神。本文拟对明代茶政略作梳理,并以川陕地区为例,对茶税征解予以探析。
明太祖初定江南时,命中书省议茶,作出“榷茶之法,历代资之以充国用”,“其它产茶郡县并宜立法征之”[4]的决断,并于至正二十一年(1361)诏定茶法。洪武初,诏定川陕茶课则例,规定川陕有主茶园“每十株,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薅采,十取其八,以易番马”[5],可见川陕边地产茶属官茶性质,被明政府强制纳入“贮边易马”的茶贸圈。另据清人王源《学庵类稿》载:“明代茶法有三:曰官茶、曰商茶、曰贡茶。商茶输课给引略如盐制,官茶贮边易马若征课钞,贡茶则上供同也。”
官茶系政府为充裕国库和贮边易马的经济、政治目的,从各产茶地征解来的本折各色茶课。明代的茶课制度,实际包含东南折征区和川陕本征区两大体系,以折征纳入政府财政轨道,本征用来贮边易马。东南折征区域包括南直隶以及浙江、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等布政司。明政府于各产茶州县置茶课司或遣户部官员,按“视茶园之数”以定税则,规定“自苏、常、镇、徽、广德及浙江、河南、广西、贵州皆征钞,云南则征银。”说明折征区的折色对象取决于当地的流通货币。由于云南银产量颇丰,“合八省所生,不敌云南之半。故开矿煎银,惟滇中可永行也。”[6]加上明中后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对白银的需求量大增,统治阶级征收银课的税制就具体反映在了对茶的折征上。
川陕向为古代边销茶的重要产地,有明一代惟“川陕茶课最重”,建立起一套颇具特色的川陕茶课制度。明政府于各产茶州县置茶课司,定额征课,立仓收贮,专门用于马市交易,民不敢私自采摘。川陕税课茶额拟定,陕西二万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万斤,征收量不可谓不高。如此数量的茶叶被明政府用作经济制衡之术,即利用“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的生理特征,主导西北茶马贸易市场的交易权,达到“以茶驭番”的羁縻统治目的。与前朝不同之处是,明政府认为唐宋之茶马互市难能体现出各少数民族政权与中原王朝的臣属关系,有失皇朝尊威,如明朝大臣杨一清曾指出:“彼既纳马,酬以茶斤,我既体尊,彼欲亦遂,较之前代曰互市,曰交易,轻重得失,较然可知。”[7]因此,明政府实行茶马“金牌制”,亦称“差发马”,上曰皇帝圣旨,左曰合当差发,右曰不信者斩,实际相当于明政府颁发给西北诸部行茶马贸易的凭证,反映出西北诸部对明廷的臣属关系,带有强烈的宗藩控制意味而不再是简单的茶马易市。
商茶系指商人持引取茶及政府招商开中所经办的合法性茶叶,包括内地贩卖、开中实边、贮边易马等多种形式的贸易。明建国后,形成一套周密的引茶制。它通过印颁引由、依引照茶、过关批验、赴司交税、贩毕销引等一系列运行程序来防范茶商的逃漏税及走私行径,确保政府对茶利的垄断权。茶引颁印有一段发展历程,由最初的户部印引局印发,到将此职能转交南京户部管理,到令各产茶州县斟酌本管辖区每年岁产及合同引由数,预先差人赴户部领取收贮,经批验所盘查无欺,方允交易。茶商卖茶毕,由所在地官府将收缴残引各批验所汇解户部查销,延期不缴者以私茶论罪。无论是内地贩卖还是开中实边,都需要茶引才被允许经营。而两者的区别在于茶贸范围和用途不一,边运茶由川陕茶户供应,以资西北诸部的茶马贸易,多倾向于政治层面的考虑;内运茶由川陕之外的产茶州县供应,政府允许商人持引转贩至所需市场,并以此来征收茶税。
贡茶是古代专门进贡皇室及帝王将相享用的茶叶,源于西周的“任土作贡”,自唐始设立贡茶院,由官府直接管理、督造。入宋后,贡茶院渐趋衰落,“北苑龙焙”代之而兴,当时的福建转运使丁谓和蔡襄为讨好宋徽宗“片茶压以银模,饰以龙凤花纹,彬彬如生,精湛绝伦。”[8]龙凤团饼茶型,一时名冠天下。明初以劳民伤财罢“龙团茶”为“散芽茶”,“惟取初萌之精者”,使“真味毕现”,遂开后世“茗饮之宗”,在中国饮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②洪武二十五年诏建宁茶为贡茶,贡品茶二千六百余斤。[9]有明一代的贡茶称岁办,主要从福建、浙江、南直隶、江西、湖广五省采供,而以福建茶贡额最多。据《明会典》载:“福建等处解纳叶茶一万五千斤”。明朝贡茶采取间接管理的方式,首先在建宁置“茶户五百家”,免其徭役专令采造,并通过地方官督责各地产茶户采纳,按期运解至京师。
贡茶制的实质是封建中央政府对地方行使有效统治的一种维系象征,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产物,也是封建礼教的需要。封建政府将地方土特产以贡品的形式掠夺去,跨越商品流通的程序,这种通过政治产权抽剥民利的法定手段,将“民间富藏”征解殆尽,大大缩小了“茶特产”的商品交易范围,阻碍了国内市场结构的形成与扩大。
茶课,亦称茶税,按引征收。前文已简述明代茶课分为东南折征区和川陕本征区两大体系,现以川陕区为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明朝建立后,被击溃的残元势力退居漠北,仍保有一定的军事力量,不时骚扰着明朝的边境。在北临蒙古、西接众番的围局下,明廷不以“九边”军力轻启战端,而是凭借着在西北茶马市场中占据的主导权,制定出“联番御虏”的经济外交策略。
川陕两省相对靠近西北诸部,且产茶量颇丰,因而成为西北茶马互市之主要仰赖供销地。明政府先后于秦、河、洮、雅、甘和西宁、永宁诸地设茶马司,然蜀道向以艰险著称,道路崎岖难行“所登山渐高险,关门三重,有军把守,不减朝天、七盘。凡九十里皆栈道,两崖陡绝,中开一路。”[10]这样川陕边茶输往西北遂成一大难题。川陕都、布二司遣官管运,四川军民运赴陕西交界处,交予陕西军夫,再转运各茶马司交收。同时修缮道路,增铺栈道,遂复将川陕茶运销纳入封建赋役的轨道。为规范市场秩序,垄断茶利,严禁私茶以绝商贾之贩,明廷向西北藏族各部发放金牌信符,以“互市”为旗号收纳差发马匹,“酬以茶斤”。
这种“征马酬茶”的封建剥削方式,全靠一种超经济的政治强力得以维持,违背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行使不久便弊端丛生。正统年间,西北藏族因边将兑茶以劣充优、横征马匹之举,强烈不满;运茶军夫也因不堪运输之劳而纷纷逃亡,致使边卫马缺茶积,茶政败坏。成化朝始整顿荒落数十载的茶马旧制,下令通察川陕州县茶场,重申茶课诸司职能则例,并多方筹措银两往湖广等地买茶,运赴西宁等茶马司交易马匹。然成效不大,尚未扭转茶政倾颓的走势。如成化三年,一位官员在奏疏中指出:“自宣德十年至今,岁办茶课积有六十余万斤,岁久浥烂过半”③“民间绝无兴贩,官府又无督办之令,以致茶马司见茶不满千斤”③可见成化后,明政府对川陕茶利之垄断地位逐渐丧失,越来越多的茶商由原来的秘密走私转向公开贩运,整个成、弘年间,茶马互市“只凭汉中府岁办课茶二万六千二百余斤,兼以巡获私茶,数亦不多,每岁约运不过茶四、五万斤,以此易马,多不过数百匹,至千匹而止”,明政府迫于既成事实及利益不得已而默许之,期冀假茶商之手来维系官府主导的茶马互市,达到巩固边境安宁的目的,实际形成了一种官商分利的“潜规则”。
明中期,川陕茶运主要依托商人来完成,每年运抵西北边茶大概数十万斤。此外,又行“官督民运”之法,即由原来的征发劳役改为征银,将所征银两送至汉中府贮存,再由各州县官府从中出银募民运输。由于官员借此中饱私囊,对民间茶贸横加干涉,而茶政又朝令夕改,使广大茶户、茶商深受其害。至万历朝,川陕茶政更是混乱不堪,管理茶事之官,“多视茶马易市为鄙事,听其徇私交易,所市番马,多不堪用”④,此时的明王朝统治江河日下,朝野政治集团党同伐异,加上东北女真族异军突起,分散了明政府的注意力,已无力再兼顾茶利的贯彻落实,以致“虽有禁茶之名,而无禁茶之实。商旅满于官隘,而茶船遍于江河,权要之人每私主之以图利。”⑤继之,湖茶打入西北茶叶市场,侵夺部分川陕茶司之利,使得明政府对茶的垄断利润再次受到打击。
综合而论,明代川陕茶政经历了一段艰曲的发展历程,其产销运解深刻地打下了政治干预的烙印,因地缘因素川陕茶被置身于政府“以茶驭虏”和“联番御虏”的政治策略、经济外交手段的一盘“棋局”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商品价值规律完全被忽略,整个市场结构运作服务于王朝的政治目的,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完善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但川陕茶马贸易对维系明朝边境的稳固和改善汉藏民族关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明代茶政在承袭唐宋茶引旧制的基础上,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茶政体制。按茶法分类体制的确立,可将明代茶法分为官茶、商茶和贡茶三大体系,其它如茶马贸易、榷茶等制度亦包括其中。按茶课的征收特点,可将明代茶课制分为东南折征区和川陕本征区两大系统,以折征纳入政府财政轨道,本征用来贮边易马。此外,茶叶管理机构也较完善,“凡中茶有引由,出茶地方有税,贮放有茶仓,巡茶有御史,分理有茶马司、茶课司,验茶有批验所”[11]从茶叶出产到运销的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关,为垄断茶利、打击茶商逃漏税和走私行径,制定出一系列严格的稽查和管理机构与保证制度,表明明代茶法的成熟化。
以川陕地区为例,透视出明代茶法经历着从严密、封闭,向松弛、开放的方向转变。明初,无论皇亲勋贵,还是官僚地主必须持引取茶,“有以私茶出境者罪死,虽勋戚无贷”[12],如驸马都尉欧阳伦因纵容家奴兴贩茶贷,最终按律赐死。为了显现出西北诸族对中原王朝的臣属关系,张扬皇朝尊威,明代在西北诸部的茶马贸易中实行金牌信符制,主导着茶马市场的交易权,多倾向于政治层面的考虑。
纵观有明一代的茶政,主要是通过岁贡和茶课的形式控制茶叶的生产与分配,它通过茶引、开中、茶马官市等掌控运销,并严禁民间私贩。明代茶政的根本意图在于控制茶叶流通、垄断茶利,以保证官方市场的中心地位。因此,一方面严禁民间茶叶私贩现象,严惩偷漏税和走私通番;另一方面以强有力的政治力量保证官方市场的稳定与繁荣。由于违背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加上政权机器的腐崩,对全国商品经济市场的控制显得力不从心,明中后期茶政弛坏,政府对茶政采取变通手段,缉私盘查较之前期大为松懈,民间茶商甚至公开贩私,还有湖茶涌入西北市场等表症,对官贸市场的垄断性地位造成巨大冲击。政府之所以容忍这种事态的继续蔓延,一方面是因为行政管控力下降,另一方面则是希冀假商人之手维系茶马市场的稳定,用以安抚西番,因为这关系到明朝的边境安危。同时,也可视为是一种官商分利的“潜规则”。
注释:
①郭孟良:《明代茶禁考析——明代茶法研究之一》,《史学月刊》,1991年第2期。《明代的茶课制度——明代茶法研究之三》,《茶叶通报》,1991年第5期。此外,还有《明代的贡茶制度及其社会影响——明代茶法研究之二》,《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6期;《明代引茶制度初论——明代茶法研究之四》,《中州学刊》,1991年第6期;《试论明代茶法的特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9期。
②参见《明太祖实录》卷202。
③参见《明宪宗实录》卷45,卷78。
④参见《明神宗实录》卷120。
⑤参见《明经世文编》卷149。